浅析我国现行劳动法律下的双重劳动关系界定

2021-12-29 14:42西安财经大学李佳鑫
内江科技 2021年2期
关键词:双重界定用工

◇西安财经大学 李佳鑫

国内的劳动制度跟随着时代的步伐变得多样化了起来,各个用人单位各个行业都产生了新的招聘用人形式。其中一种非常主要的形式就是笔者在本文中进行详细论述的双重劳动关系。但是我国这些年在双重劳动关系方面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仅是进行了一些不清晰不明确的限制和规范,对于在用人单位的具体招聘录用过程出现的复杂的双重劳动关系并没有给出非常具体的规制,致使在现阶段具体的用工过程里双重劳动关系的争议处理没有一个实用性强的合理化标准。为此,笔者在结合当前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现行的劳动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对如何界定双重劳动关系和更加细致具体全面的保护劳动者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展开了初步的研究和探索。

一、双重劳动关系的内涵与特征

目前国内对双重劳动关系的概念并没有形成准确统一法界定,对国内学者的观点进行整合,可以将其定义为:劳动者与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在同一个大的时间集合下都建立了劳动关系,且二者都具有劳动关系必备的要素条件。在目前国内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下,很多劳动者的双重劳动关系都是只跟第一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管理方走了正规的法律程序,有合法的手续和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但在构成第二个劳动关系时,由于国内法律对此态度不清晰,也没有进行积极的引导,劳动者很少能与用人单位建立起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正式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第二段劳动关系是合法理但不合法规的,他们的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从实际上出发,这是与除首个用人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另一重劳动关系,也算是满足构建双重劳动关系标准的。但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整个劳动关系的判断界定和运行仲裁都非常的不规范也非常的困难。

构成双重劳动关系,首先要确定其是否符合劳动关系这一大概念,其次也应充分考虑到该概念自身的独特之处。第一,主体身份符合法定条件。构成双重劳动关系,劳资双方的主体身份一定要是合法的,即劳资双方必须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双重劳动关系中对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是否具备相关资格的要求与普通劳动关系中对于用人单位的要求是一致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一方的限制。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不是所有的主体都具备构成该类关系的资质。第二,是同一个人主体与多个用人单位主体之间建立的。双重劳动关系是劳资双方之间存在的两个或者多个劳动关系,其形式既有可能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经过了合法正式的程序有齐全的手续和充足的证据的,也有可能是仅与一方存在完全合法的劳动关系,而另一方并没有建立程序合法手续齐全的劳动关系,将其判断为劳动关系也仅仅是因为其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现实要素,性质上是事实劳动关系,在国内目前的用工现实中,往往是第二种形式比较多。第三,同一劳动者个体为不同的同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其领导在双重劳动关系中,同一个个体分别在不同的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为不同的管理方提供他们的劳动同时接受他们的管理,存在两个或多个不同的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劳动者在其不同的工作过程中为不同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来自不同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同时也不同的工作时间和阶段内受到不同用人单位的领导。

二、我国现行双重劳动关系的制度规范和界定现状

(一)中国国内的双重劳动关系政策制度及界定标准。

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双重劳动关系/兼职行为是合法的”或者“双重劳动关系/兼职行为是非法的”,但《劳动合同法》提到了劳动者由于兼职行为造成损失是需要支付赔偿的,这种不明确的法律规范导致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仲裁人员以及劳动者自身都认为兼职行为是不被允许的是完全不合法的。笔者结合整个劳动法律体系的建立初衷和各国劳动法的精神进行研究认为这条法律主要是出于防止兼职劳动者完不成工作任务从而产生成不利影响的目的,即如果劳动者的双重劳动不影响其劳动合同内规定的义务完成,不造成损失,该双重劳动关系就应当被判断为合法的。

(二)我国现行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问题和界定困难。

《劳动合同法》在非全日用工方面进行了很多规范,劳动行政部门也为保护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很多的规范性文件,实践中几乎不存在太大分歧,所以主要考虑其它情况。在全日制用工中认定双重劳动关系可能会带来很多问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避免这种“不必要的麻烦”,在与第一个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之后与其他用人单位再度建立的劳动关系,通常不认定其为正式的劳动关系,而只是当做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去处理,往往即使后来形成的劳动关系符合正常劳动关系的判定标准,也不违反其他法律,也将其视为劳务关系,这种方式也算是在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下对劳资双方权利予以较大限度上的保护了,但是这样仍然会使劳动者的许多正当权益被忽视,也没有在真正意义上保护了劳动者自主择业自由择业的权利。

三、双重劳动关系的界定和运行制度完善

(一)建立双向告知双向考察试用制度。

有关兼职和多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过程涉及到的不是单一劳动者个体和单一的管理方,而是劳动者与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而且由于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都建立了这种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同的几个用人单位之间也会因此产生相互之前的经济利益关系,例如特定情况下,若后一用人单位管理方招用劳动者时未曾注意,在安排工作时不对劳动者的原有工作加以考虑,导致劳动者对原工作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无法及时有效的完成,后来的管理方对于劳动者造成的损失也是要负责的。为了避免这种因后来的用人单位管理方不知情而招用了这类劳动者或者给劳动者安排了超出其能力范围的任务而导致前一用人单位工作任务没有得到完成造成了经济损失的情况出现,在建立双重乃至多重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劳动者应当承担双向的告知义务,即告知原用人单位本人向其他用人单位也要提供劳动,告知后来的用人单位本人是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因为在这样的劳动过程里,从事一份兼职工作是很有可能会完不成原用人单位的生产任务的,而这样的后果会给原用人单位带来损失,让后来的用人单位管理方承担连带的责任,所以告知义务一定要是双向的,告知原用人单位是为了避免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告知后来的用人单位是为了减小后来的用人单位管理方在招聘员工过程中因不知情这种不可知因素带来的风险。但是这种告知制度会带来一种可能性,即原用人单位知晓劳动者要建立双重乃至多重劳动关系时会拒绝劳动者的这一行为,甚至通过开除和降薪这样的行为去胁迫劳动者放弃建立双重乃至多重劳动关系,致使双重劳动关系得不到发展,兼职行为仍然无法得到进一步的引导和规范。为此,笔者认为应当围绕双重劳动关系、多重劳动关系和兼职行为建立一个双向告知双向考察试用制度并调整劳动法律的适用性,即在上文所提及的告知制度的基础上,劳动者要与后来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告知了先前的用人单位后,把这种情况在劳动法律中当作一种特例允许该类用工建立多次试用期,先后要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可以对其兼职行为进行考察并设立一个不超过15天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考察劳动者是否能完成本单位的工作,如果劳动者无法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决定是维持原工作任务不变放弃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还是与之解除与本单位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既充分的保障了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选择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主动权和决定权都在劳动者的手中,也保证了前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利益不会受到侵害,同时还降低了用工风险。

(二)改革涉及多重劳动关系中社会保险制度。

自2004年起,我国在兼职用工和双重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缴纳和赔付方面就给出了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每个用人单位都应当分别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这样就能够充分的保障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伤都能有人赔付。但在其他的社会保险领域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却是一个空缺,为了顺应社会发展,给这个不断壮大扩大的劳动者队伍以充分的保障,扩大劳动力市场,促进经济的发展,也该对其他的社会保险进行改革。

改革的方案已经有很多学者提出了他们的意见,笔者整合了不同的声音将其归结为两种:一是多个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比例或其他统一标准共同向劳动者支付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数额相等的资金,由劳动者以个人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二是改革现行的社保缴费方式,在社保帐户下面建立多个分帐户,实行“一账多缴”的操作方式。第一种方案,优点在于易操作性,不需要对现行的标准和制度有太大的改变,也不需要立刻更新系统。现在的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保缴费就使用的这个形式,因为这种形式的计酬方非常灵活,这类劳动者的时薪中往往就包含了社保的费用。但是,这种办法仍然存在的一个很大的缺点,人类是有限理性的,我们不能保证所有的劳动者都会将他们得到的劳动报酬和社保资金都用于缴纳社保上,很有可能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漏缴拒缴的情况。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是关系到其未来生存的,如果劳动者将用于未来的社保费用提前消费掉了,其未来的生存将会受到威胁,社会上将出现很大的不稳定因素。而且,劳动者个人缴纳社保费还需要劳动者周期性的奔波,这也是对社会劳动力的浪费。

第二种方案的问题虽然也很明显,建立一个新的社保缴纳系统需要很高的成本,先期的人力物力投入会很大,试点和推广工作也非常繁琐,但这个程序一旦建立起来,其运转效率会比前者高很多,维护成本也比较低。笔者在分析制度和规范问题时常常先考虑到整个法律体系或制度规范体系的精神,即该项法律或该条制度是为何而定,是为了实现什么目的,要保护哪部分人的利益。在这样的一种思维指导下,笔者认为第二种方案是比较可行的,诚然,这个社保系统的建立过程非常的复杂,但是效果也如我所说是长远的,是符合社保体系建立的目的的,而且近十年前湖北省就已经在试验这种形式的可行性,毕竟一项社保制度的合理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检验,但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能看到他得以推广。

四、结语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各式各样的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出现,创业者越来越多,新的就业岗位也越来越多。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们的劳动力市场还是能基本满足劳动力需求的,但是接下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随着经济发展而增多的劳动力需求能不能得到满足还是个未知数,承认双重劳动关系,鼓励双重劳动关系,积极采用新型灵活的用工形式是非常重要的。规范双重劳动关系的运行,充分保障双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会让更多的劳动者在工作之余选择进行兼职,深度解放潜在的劳动力。毕竟双重劳动关系的发展是大势,只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只会越来越多。但是目前国内关于保护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法律制度还非常不健全,尤其是在界定双重劳动关系的层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避免因法律界定不清而产生的不确定因素和不良后果,只能将很多明明符合劳动关系界定要素的劳动关系当做劳务关系对待,因此产生的问题劳动行政部门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所以从法律层面给予双重劳动关系以认可和规范非常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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