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涛 季学丽
《家礼》是南宋理学家朱子撰著的私家礼书,对民间礼书的撰述及后世治家典范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家礼》是朱子礼学思想的重要体现,学者们的解读与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家礼》的真伪考证、版本、思想特色等方面。在重视家风建设的新时代背景下,《家礼》中蕴含的家庭建设思想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家礼》作于礼学兴盛的宋代,是古代家庭礼仪规范的代表著作之一。它打破了“礼不下庶人”的壁垒,对普通民众的日常家庭礼仪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一些学者从家庭伦理的角度阐述《家礼》对于家庭内部人际关系塑造的重要作用。董海峰认为《家礼》中强调家庭的道德规范作用,不仅有利于人际交往,还有助于社会稳定[1]43-47。杨华则以《家礼》为例,指出中国古代家礼、家训具有很多优秀的价值观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是在这些优秀价值观念的基础上凝练而成的[2]。《家礼》所传达出的礼仪教化一方面对于人格的养成以及古代家庭和谐氛围的营造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它也推动了礼仪的庶民化,为明清家书、礼书的编撰提供了借鉴,因此要正确地认识《家礼》在传统家庭建设中的作用及其时代价值,这也是研究朱子《家礼》应当注意的重要问题。
自唐末宋初以后,佛学发展日渐兴盛,儒学的正统地位受到严峻挑战,佛学主张的“无父无君”思想,违背了儒家纲常伦理道德,造成了深远的社会影响。宋儒对佛学出世的修养方式以及不事父母的做法十分反感,为此程颐批判道:“释氏有出家出世之说。家本不可出,却为他不父其父,不母其母,自逃去固可也。至于世,则怎生出得?既道出世,除是不戴皇天,不履后土始得,然又却渴饮而饥食,戴天而履地。”[3]195为改变此社会现状,重整纲常伦理,振兴儒学发展,宋儒有识之士认为“孝道”在此过程中具有重大意义。子曰:“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4]1儒家认为孝道是人德行的根本,一切的教化均是由孝道所衍生出来的。除此之外,程朱理学强调“孝道”是封建伦理纲常的基础和关键,它构造了具有理性思辨的天理和人道合一的新儒学[5]。而且宋代一直提倡以孝治国,统治者重视孝道的教化作用,推崇孝行,因此正确地阐释孝道思想就变得尤为关键。为更好地传播孝道文化,宋儒不断对儒家传统经典《孝经》进行注疏与解读,积极引导和宣传孝道文化。唐宋时期面临社会转型,旧有的礼法原则遭到破坏,社会上不遵礼、不守礼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礼法关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而国家十分注重礼学的传播,“礼”在这一时期逐渐向庶民阶层下移,甚至出现了礼法合流,因礼轻法的社会趋向。不光如此,宋代士大夫还主张“以礼治家”,将礼渗透到家庭教育的实际活动中,司马光的《家范》以及《书仪》均在当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从朱熹自身来讲,他十分注重“礼”的实践作用,曰:“礼,时为大。有圣人者作,必将因今之礼而裁酌其中,取其简易易晓而可行,必不至复取古人繁缛之礼而施之于今也。”[6]2877-2878希望“礼”能深入社会阶层,发挥“礼”在基层社会的教化功能。虽然唐宋之际“礼”出现了不断下移的趋势,不论是宋徽宗时期颁布的《政和五礼新仪》以及司马光《书仪》都出现了庶民礼仪的相关内容,还是张载和程颐等宋儒也提出了关于庶民祭祀礼仪的构想,但是尚未达到指导庶民日常生活礼仪的效果。对此,朱熹有言曰:“然程、张之言,犹颇未具,独司马氏为成书,而读者见其节文度数之详,有若未易究者,往往未见习行,而已有望风退怯之意。又或见其堂室之广,给使之多,仪物之盛,而窃自病其力不足,是以其书虽布,而传者徒箧笥之藏,未有能举而行之者也。”[7]3920司马光《书仪》虽然出现了庶民礼仪的内容,但是朱熹认为其礼仪节文仍旧太过烦琐,家中贫贱者恐有心而力不足。因此为解决这一难题,朱子借鉴司马氏之书并参考诸家之学说,在删改古礼的基础上作士庶通礼——《家礼》。《家礼》既涵盖了儒家伦理,又体现中国传统礼法观念,将孝道思想融入到礼学的范畴中,主张孝悌为先,从家庭日常礼仪中宣扬孝道、孝行思想。
《家礼》的孝道思想,是通过礼仪规范约束人的行为使得每个人在家庭中“在其位,谋其政”,履行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进而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朱子《家礼》丰富了孝道的思想内涵,对传统的孝道思想作了较为深刻的阐释,改变了人们对孝道观念存在的一些错误认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般我们在理解孝时,通常将“孝”与“顺”联系起来,强调要无条件地顺从父母的意志,不能对父母有指摘。《孔子家语》中记载曾子与父亲一起在田间锄草时因曾子错把苗锄掉了,父亲一怒之下用锄头将曾子打晕在地,曾子明知父亲用锄头来打自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却也不躲避[8]192-193。这个故事千百年来广为传颂,曾子也因此被人们当孝顺父母的典型。其实将这种完全顺从父母的行为看作孝是值得深思的。这里引出一个很值得讨论的重要问题:当父母的行为有过错时,我们对父母究竟是应当无原则地顺从,还是应当劝谏父母?朱子《家礼》所传递的观念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父母有过错,不能一味地顺从,而应当劝谏。劝谏要讲求方式,目的在于努力纠正当时人们将一味地顺从父母当作孝道的错误观念。
人并非天生的圣贤,日常生活都会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特别是年事已高的父母。那么如何对待父母所犯的过错,朱子在《家礼》中指出:“凡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则复谏;不说,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孰谏。”[9]882-883当子女劝诫父母时,态度要尊敬,语气要委婉。若父母仍旧不采纳子女的意见,“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则复谏”[9]882,那么子女要比之前更加恭敬的劝谏父母。“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9]883,即使父母对子女的争谏感到生气,责打子女以至“挞之流血”,但只要是正确合理的意见,子女也要选择“宁孰谏”。坚持劝诫父母,避免父母因所犯的错误而得罪乡亲邻里。朱子强调,在劝谏父母的整个过程中,子女也不能因父母对自己责骂而对父母心存怨恨,在以后与父母的相处中也应该像以往一样恭敬有礼。在《家礼》中还指出另一种情况,当父母要子女去做的事不恰当但又没有大的危害,出于为父母的健康着想,即“若不许,苟于事无大害者,亦当曲从”[9]882。可见,子女听从父母是视情况而定,当父母的做法正确时,子女应顺应父母,不得忤逆;当父母做法错误并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时,应及时劝诫,而不是一味地顺从。
强调争谏父母并不意味着顶撞父母,凡事与父母分个高下、争个明白,这里主要是针对时人将孝与顺等同起来的错误观念而言的。“古讲孝道,并未将孝顺之‘顺’作为孝的内涵。后来人们对孝亲中‘敬’的不断强调,除‘敬’亲为孝的古意之外,注入了‘顺亲’意涵,促使孝‘敬’逐渐变异为孝‘顺’。”[10]因此“顺”不等同于“孝”,“谏”也不等同于“不孝”,对父母行孝不是要求子女事事顺从父母,而是在父母犯错时要及时指出,避免犯下更大的过错。关于谏与孝的关系,曾子问孔子:“若夫慈爱、恭敬、安亲、扬名,则闻命矣。敢问子从父之令,可谓孝乎?”[4]32孔子曰:“是何言与,是何言与!……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臣不可以不争于君;故当不义则争之。从父之令,又焉得为孝乎!”[4]32孔子连发感叹“是何言与”,指出不管是子还是臣,当父或君有过错时,都要及时争谏、劝谏。孔子以“从父之令,又焉得孝乎”来回应曾子的“子从父之令,可谓孝乎”。显而易见,孔子并不认为争谏父母是忤逆父母的不孝行为,相反是对父母行孝的表现,颇有“良药苦于口而利于病,忠言逆于耳而利于行”[8]183之意。
《家礼》中,子女敬养父母主要是通过日常的行为规范来体现。关于“敬”与“养”的关系,《论语》子游问孝一章中,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11]57朱子释曰:“犬马待人而食,亦若养然。言人畜犬马,皆能有以养之,若能养其亲而敬不至,则与养犬马者何异。甚言不敬之罪,所以深警之也。”[11]57“不敬”“与养犬马者何异”,朱子认为只是赡养父母而对其恭敬不足,那么“养父母”就与“养犬马”没有什么不同,其意在于强调尊敬父母的重要性。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应敬养父母,《家礼》贯穿这一思想,从礼制规范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以期将孝道的规范转化为主体自我的自觉意识。
首先,要尽力照顾父母的衣食起居。“凡子事父母,妇事舅姑:天欲明,咸起,盥漱,栉,总,具冠带。昧爽,适父母、舅姑之所省问。父母、舅姑起,子供药物,妇具晨羞。供俱毕,乃退,各从其事。”[9]881-882天还没亮,儿媳就要到父母的住处,供奉他们吃食,等到晚上时,也要将父母安置妥当,才能离去。侍奉父母时,态度要恭敬,行事要谨慎,“容貌必恭,执事必谨。言语应对,必下气怡声;出入起居,必谨扶卫之。不敢涕唾、喧乎于父母、舅姑之侧。父母、舅姑不命之坐,不敢坐;不命之退,不敢退”[9]882。在照顾父母入睡时,不能喧闹父母,只有父母允许子女离开时,方能回到自己的住处,如若不然,就是违背父母的意愿。
当父母患病时,要尽心照顾有疾病的父母、舅姑。除了父母之外,如果是作为妻子的话,对丈夫的父母,俗称“舅姑”也视为等同。《礼记·内则》中说:“妇事舅姑,如事父母。”[12]514即是说妻子事奉自己的公公、婆婆要像对待自己的亲生父母一样。《家礼》承续《礼记》的传统,对怎样对待生病的父母、舅姑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子妇无故不离侧,亲调尝药饵而供之”[9]883,而且还要“不宴游,舍置余事,专以迎医、检方、合药为务”[9]883。父母患病,子妇亲尝汤药并且要一心一意地侍奉父母养疾,体现了为人子女的一片孝心。“冠者不栉,行不翔,言不惰,琴瑟不御。食肉不至变味,饮酒不至变貌,笑不至矧,怒不至詈。疾止复故。”[12]37-38子女要以为父母治病为第一要务,在治病过程中要时刻担忧,不可纵情享乐,等父母痊愈之后,生活才能够回归正常。“父母疾笃,医虽贱虽少,则涕泣而拜之,以求哀也。”[13]82医者治病关乎至亲的存亡,为人子者决不能怠慢医者,置父母性命于不顾。汉以孝治天下而闻名,汉文帝刘恒曾为其母薄太后亲尝汤药,其孝行广为流传。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传统上对父母的界定作了外延,指出父母并非是生养自己的亲生父母,而是强调一种“大父母”的概念,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在孝养父母方面,突出女子出嫁之后对丈夫父母具有孝养的责任和义务,而忽略了对女方父母的责任和义务,这在今天我们强调男女平等的新时代条件下,并不可取,是需要批判的。
其次,要以父母为尊。以父母为尊,是指父母要求子女所做的事,若没有太大的错误,就要听从父母,并尽力去完成。《礼记·内则》中对此有恰当的描述:“子妇孝者敬者,父母、舅姑之命勿逆勿怠。”[12]522“在父母、舅姑之所,有命之,应‘唯’敬对。”[12]519对待父母态度要恭敬,父母吩咐的事要尽快去完成。《家礼》曰:“凡为子为妇者,毋得蓄私财,俸禄及田宅所入,尽归之父母、舅姑,当用,则请而用之,不敢私假,不敢私与。”[9]881子女不允许有私财,钱财应当归于父母、公婆,用钱时需要向父母请示。《家礼》的这一规定,是对中国传统孝道文化中“父母在,不别籍异财”观念的继承。“别籍”是指与父母分家、另立户头,“异财”是指分割家产。《家礼》中的这一规定对于传统中国子女多的大家庭具有重要意义。秦统治时期,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鼓励子女同父母分家的政策曾引起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家礼》提倡父母与子女同堂的合家政策,由父母掌管家庭的财权,一方面可以促使子女从小养成孝敬父母的观念,形成对家庭的价值认同;另一方面,一旦发生子女不孝的行为时,能为父母的养老提供了物质上的保证,一定程度上也可从物质上增强子女赡养父母的意识。
孝敬父母,不仅体现在钱财的所有权上,还体现在当妻子与父母发生矛盾时,男子听从父母。“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9]883在古代,男子与妻子的婚姻是否存续取决于父母。父母认为儿媳遵守孝道,尽到供养之责,那么儿子就不能随意休弃妻子;反之,若不能很善事父母,父母不悦,不管儿子是否喜好,都要休弃妻子。现在来看,这种行为其实有害无益。完全以父母的喜恶程度来决定儿子的婚姻关系,则带有很大的主观性,长远来看并不利于形成和谐的家庭关系。
《家礼》是一部士庶通礼,关注的是日常生活礼仪。朱子希望通过“礼”这种外在表现形式传达出更为深层次的内涵,“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也”[11]53。他将“礼”上升到“天理”的高度上,提出“礼”不仅是天理自然所要遵循的法则,也是人际生活中为人处世的礼法规范。在朱子理学的思想体系中,孝是人践行仁德的根本,是子女发自内心对父母的一种真诚的爱的情感表达,表现为子女敬爱父母的一些仪节性规定[14]。因此在《家礼》一书中以“礼”待父母是子女尽孝道的重要表现。孔子在回答孟懿子问孝时说道:“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11]56侍奉父母不仅要有生前的礼节,死后的礼节应当同样重视。朱子曰:“生事丧祭,事亲之始终具矣……人之事亲,自始至终,一于礼而不苟,其尊亲也至矣。”[11]56朱子指出父母去世并不意味着孝道的终止,即使父母去世,对待父母的丧葬之礼,也应该像侍奉父母生前一样尽心尽力。因此丧葬礼不仅是安葬亲人,也是子女行孝的重要表现。
丧礼,是死者亲属哀悼、纪念死者的礼节。丧礼由来已久,早在春秋战国时就对丧礼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规范。举办丧礼的步骤颇为烦琐,包含沐浴、穿衣、小殓、大殓、哭奠、治葬等内容,连盛放死者的棺材用料也极为讲究,“以油杉为上,柏次之,土杉为下”[9]903。在儒家传统理念中,亲人去世应采取土葬而不是火葬,《家礼》认为“夫孝子爱亲之肌体,故敛而藏之,残毁它人之尸,在律犹严,况子孙乃悖谬如此”[9]915。当亲人去世时,焚毁尸体的做法实在是荒谬至极,这也与我国传统“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思想观念有关。除此之外,古人对丧葬考虑深远,害怕埋藏的太浅而被后人掘挖,又害怕太深使棺木腐朽,所以要求一个土厚水深之地而葬之。为解决这一难题,朱子在《家礼》中提出了“灰隔法”,先将炭末放在墓穴的底部,压实,再将石灰、细沙、黄土拌匀放在上面。用薄板作为灰隔,像椁的形状一样,里面再涂上沥清。“石灰得沙而实,得土而黏,岁久结为全石,蝼蚁盗贼皆不能进也。”[9]916这样做的好处是棺椁更加结实耐久,更易保藏亲人的遗体。这一做法在我国南方地区的土葬习俗中至今仍被广泛使用。
古人十分热衷于葬址风水,“既择年月日时,又择山川形势,以为子孙贫富贵贱,贤愚寿夭,尽系于此”[9]915。古人认为下葬的时间与地点,对子孙后代的繁衍生息紧密相关。从风水角度择址而葬,究其根源来讲,还主要是从考虑后代的私利出发的,违背了孝亲的本意,这一风俗在中国传统社会的丧葬习俗中影响甚大。《家礼》对此持严厉批评的立场,指出:“而拘忌者惑以择地之方位,决日之吉凶,不亦泥乎?甚者不以奉先为计,而专以利后为虑,尤非孝子安厝之用心也。”[9]915不以安葬去世的亲人为要务,而是以考虑子孙后代的福祉为重,这绝不是孝子所为之事。
《家礼》规定父母去世后,在家中祠堂设置神龛,以奉先世神主。男子应当像父母仍活在人世一样,出入必告。父母生前当面向父母禀告即可,死后则在祠堂中向父母的神龛进行禀告。“主人、主妇近出,则入大门瞻礼,而行归亦如之。经宿而归,则焚香再拜。”[9]876-877这是古人“祖先有灵论”思想的体现,子女通过特定的礼节向离世的父母禀告,让父母得以知晓。除此之外,每年都要进行祭祀,在《家礼》中祭祀的时间为秋季的最后一个月,即“季秋祭祢”,具体的日子则需要占卜才能确定。父母死后的礼节繁琐,极其考验子女对父母的孝心。孟子曾说:“养生者不足以当大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11]272孟子将丧葬当作比赡养父母更重要的事情,将之看作是衡量子女孝心的最高准则,赋予了丧葬礼及之后的祭礼更为深层次的含义。
《家礼》中的孝道思想大多是从具体仪文礼节中体现出来的,但是在向父母尽孝道时不要浮于形式,切勿盲目照搬,而是要体悟礼节背后的深意,依据不同时代的具体情形作出适当的调整。在争谏父母、敬养父母、礼待父母的基础上,应做到“凡子事父母,乐其心,不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忠养之”[9]883,要敬重、亲近父母,不违背父母的正常意愿,使他们安享生活。
孝道思想蕴含在中国文化的发展脉络之中,讲究以孝治天下。对此,梁漱溟认为中国文化是“孝文化”,中国社会十分重视孝廉,这是因为中国社会秩序的维护靠得是礼俗,靠礼俗就需要民风淳厚,而民风的淳朴、人情的厚薄是最能在家人父子之间检验[15]258-259。孝道思想及其文化深入到中国人的文化血脉之中,潜移默化地影响了国人的生活秉性及思维方式。“爱敬忠顺”与“仁义礼和”作为孝道伦理精神特质,构成了孝道的基本伦理精神[16]247-257。孝道思想以善待父母为核心,逐渐延伸出为人、处事以及侍君的行为准则,对于国人敦厚、善良、诚信、笃行等优良品质与性格特征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重孝的社会风气下,容易导致对孝道的认识出现偏差,在“孝道”的外衣下行事而罔顾礼法。《宋史·孝义传》中记载:“太祖、太宗以来,子有复父仇而杀人者,壮而释之;刲股割肝,咸见褒赏。”[17]13386将“孝”原本对父母的敬爱之情扭曲为子无条件地服从和为父母献身,为父母伤身杀人也实属正常。其实孝道思想的表现除了“爱敬”“仁义”等内在的德性修养之外,在其外仍需要礼法的规束,否则就是以爱父母之名行违背礼法之事。《家礼》在“礼”的基础上,对孝道在现实层面的施行作了符合历史时代的规范。《家礼》不仅指出子女行孝正确的礼仪标准,家中长辈要守礼法,以身作则,“以御群子弟及家众”[9]880,为子女及仆人树立榜样。更重要的是,《家礼》对“孝顺”父母作出了合理的解释,认为子女并非要完全顺从父母而没有争谏,而是要在父母做错事时合理地指出父母的错误,这改变了“孝顺”父母的传统认知。严格来讲,《家礼》中的孝道思想也有不合理之处,具有历史缺陷性。《家礼》中强调父母的权威地位,子女与父母处于一种不对等的关系之中,婚姻嫁娶皆是父母决定。在一些家礼、家训中还存在歧视女性的言辞,这些都是应批判的,如《颜氏家训》中说:“妇主中馈,惟事酒食衣服之礼耳。国不可使预政,家不可使干蛊。如有聪明才智,识达古今,正当辅佐君子,助其不足,必无牝鸡晨鸣,以致祸也。”[13]41
古代的中国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国一体的封建社会,个体家庭始终包含在国家的体系之下。孟子曰:“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11]260治国的根本在于家,而治家的重点则在于修身,“故君子不出家而成教于国:孝者,所以事君也;弟者,所以事长也;慈者,所以使众也”[11]10。因此为了修身齐家,中国古代的家庭教育将每位家庭成员的道德修养作为教育的核心内容,尤其突出在礼制原则之下的道德准则和伦理关系的行为训练[18]3。《家礼》正是在礼法的准则之下传达出孝父母、慈兄长的的思想内核,从而促进古代家庭的团结凝聚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养成。
感念祖先,缅怀先祖,是个人对家庭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的体现。北宋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个体意识凸起,家族观念淡漠,一些有远识的士大夫,希望通过建立家族秩序来达到敬宗收族的目的[19]。朱子就根据司马光的“影堂”创设了祠堂制度,打破身份等级的限制,无论士庶均可在祠堂祭祀四世祖先。在《家礼》中凡是家中大小事务都需要在祠堂中禀报祖先,上到婚姻嫁娶、官职升降,下到出门远游,一则报喜,一则报忧。对待祠堂态度需端正、谨慎,当有意外发生时,应以祠堂为重,再言其他,“或有水火盗贼,则先救祠堂,迁神主、遗书,次及祭器,然后及家财”[9]879。这里祠堂已经被赋予了更深层次的含义,是祖先精神传播以及代代相传的场所,更是晚辈感怀祖先、心存孝心的直接体现。除祠堂祭祀高祖以下四世祖先之外,《家礼》还主张冬至祭始祖,这种子孙每年聚集起来去祭拜同一祖先,其实是提高了后世子孙对祖先的认同感和参与宗族活动的使命感。宗族是由祖先界定的血缘群体,宗族需要通过礼仪、习俗来表达对祖先的认同,而祖宗正是宗族认同的基础[20]110。因此《家礼》中的祠堂和始祖祭祀对于后世的祖先祭祀及宗族建设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家礼》是一部家庭礼仪著作,注重对家庭成员礼仪的规制和道德约束。“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9]881这就是教导子女要虚心听取长辈的谆谆教导,改正自己的过失,避免恣意妄为,闯下祸事让家族蒙羞。在以孝为基础的家庭伦理观念中,必须要重视孝道的社会功能,父母要承担起教育子女的责任。朱子引用了孟子的观点,认为教育对人具有重要作用,应该教以五伦,使之“父子有亲,君臣有异,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11]242。在家庭教育中,教导子女及时行孝更是家庭教育的首要之务,除此之外,应教育子女懂礼貌、尊老爱幼、诚实守信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并且树立行为准则,养成良好习惯。在教育子女的同时,父母也应加强自我约束。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成长、成才有潜移默化的影响,要发挥长辈对于晚辈的价值导向作用。
孝道思想以善待父母为核心,逐渐延伸出为人、处事以及侍君的行为准则,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孝”与“忠”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作用的。“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4]31。“父母虽没,将为善,思贻父母令名,必果;将为不善,思贻父母羞辱,必不果”[12]525,引导人们要时刻警醒自己。因此“以礼治家”,从个人层次上讲,家庭成员在礼仪教化中要受到约束,规范自身的行为,做到“言必信,行必果”[11]138,有利于家庭关系和谐健康的发展;从国家社会的层次上讲,“所谓治国必先齐其家者,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无之”[11]10,只有家庭和睦、家风清正,才能助力于国家的社会治理。
《家礼》除蕴含丰富的儒家伦理思想之外,就其本身作为家庭礼书来讲,在巩固以儒家为主的社会人伦秩序中,也突显了重要的时代意义。《礼记·曲礼》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12]47古礼不以庶人为实施对象。以“家庙”制度为例,唐朝家庙大量的出现,但家庙的实施范围有限。开元二十年(732年)颁布的“开元礼”,具体规定了设置家庙的人身份(可以立庙的官僚必须在五品以上)及家庙的建筑特点,家庙的祭仪等内容。北宋时期,礼下移至民间的趋向日益明显,一些重要的节日礼俗活动在普通民众中得到施行,吕希哲的《岁时杂记》有诸多这样的记录[21]。到了南宋时期,《家礼》则打破了身份等级的限制,礼下降到民间,不论士庶皆可立祠堂祭祀高祖、曾祖、祖、祢四世祖先。《家礼》虽然是在古礼的基础上编订而成的,但已经对相关的礼节进行了删减和简化,其目的是尽可能的将“礼”庶民化,促使平民家庭生活规范化、礼仪化。“若有圣贤,为之就中定其尊卑隆杀之数,使人可以通行,这便是礼。”[6]2913朱子认为若仪节简便通行便可称之为礼。《家礼》贯穿了朱子“缘情制礼”的思想,符合人们居家礼仪的观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以至于明清时期出现众多以朱子《家礼》为蓝本的民间日用礼书,促使明清礼仪的进一步平民化,推动了依礼治家、治国的社会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