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20年第四季度例会消息明确提出“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力争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完善绿色金融体系。中国银行发布的《全球银行业展望报告》中表明预计在2021年我国绿色金融业务规模有望达到16万亿元左右。碳中和目标下,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迅速,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规模都明显上升,但绿色金融的发展还面临着许多问题,要实现碳中和的目标绿色金融标准等方面还需要改进。
全球气候变暖是全人类都要面对的问题,世界经济的发展带来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加,对人类的生命系统产生了威胁。世界各国通过协商制约的形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此保护地球环境。2021年3月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提到“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碳中和是一种新型绿色发展理念,通过植树造林、产业结构调整等减少和抵消碳能源的消耗,实现排放量和吸收量的平衡,从而达到零排放。
2021年是我国开启碳中和征程的元年。碳中和目标首次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作的重要导向,并在未来推动金融资源逐渐向绿色领域倾斜,绿色金融将引导中国低碳经济时代全面发展。在未来数年内,中国将继续加大对绿色项目的重点支持和投入,推动绿色金融与碳市场的协同发展,并在“十四五”期间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占据重要地位。同时,金融支持绿色经济必须切实落地,根据2021年初绿色发展的几大重要事件,我国的绿色金融发展将有三大落脚点:一是金融资源进一步向绿色领域项目倾斜;二是碳市场全国铺开后绿色金融将提供全面支持;三是绿色建筑试点省市正式启动后地产行业投融资开启绿色转型。
1.绿色信贷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绿色信贷规模呈现逐步上升趋势。截至2020年四季度末,我国主要金融机构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为11.95万亿元,比上季度增长3.46%。2019~2020年我国绿色信贷占信贷总规模的比例整体呈现波动上升趋势。2020年四季度末,我国绿色信贷占信贷总规模的比例为6.88%,较上一季度提升了0.11个百分点。截至2020年年底,我国绿色贷款分行业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绿色贷款余额3.62万亿元,占比为30.29%;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和供应业绿色贷款余额3.51万亿元,占比达29.37%。近年来我国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绿色贷款余额整体规模呈波动变化趋势,占整体绿色贷款的比例有所下降,但仍然保持在30%以上。
2.绿色债券发展现状。绿色债券即气候债券,其发行的目的是为具有气候效益及环境效益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主要用于减缓和适应由于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气候变暖。通过绿色债券,绿色投资项目取得投资资金,投资者以项目利息作为固定收益。我国绿色债券近年规模增长迅速,2020年全球绿色债券总规模为17511.47亿元,我国境内绿色债券规模为224.74亿元,全年共发行217只。境内绿色债券累计已发行1万多亿元,实现了总规模突破1万亿元的目标。绿色债券主要用于支持绿色项目,是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绿色债券在实体经济绿色转型过程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绿色债券的低碳转型特点,为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很大帮助。从2018年至今,我国绿色债券交易持续增长,到2020年底,总交易量突破7000亿元,比2019年提升了19.86个百分点。从成交结构上看,绿色金融债在绿色债券中的交易比例占据主导,但其比重在逐年减少。绿色债券市场未来的上升趋势还将持续。
3.绿色基金发展现状。绿色基金是投资基金,其创设的初衷就是实现低碳发展。所谓低碳,即指在确保环境不遭受破坏的前提下,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绿色基金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正确引导,而作为政府部门也应充分发挥自身的引导能力,将资金引导流向清洁能源领域。近年来,在我国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绿色金融快速发展,实现了企业的优化转型。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资本市场关于绿色基金的数量共119只,这个数量虽然和整个市场基金的总量相比相差甚远,但在政府的正确引导下,未来我国绿色基金数量一定会节节攀升。
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首次提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自此我国在金融信息披露要求、绿色金融标准制定、绿色金融创新、地方绿色金融及绿色金融激励约束等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提升和改善,但是不可否认,在碳中和目标的要求下,我国绿色金融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
1.金融标准不统一,与碳中和目标不匹配。当前,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存在金融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如《绿色债券指引》与《绿色债券公告》中对绿色项目的认定标准不一致,核能的开发利用在《绿色债券公告》中不是绿色项目。绿色金融各部门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将导致投资者在绿色项目决策上的成本增加,也会影响绿色金融相关机构的权威性。标准的不一致最终会增加认定成本,会引起标准之间的矛盾、割裂,导致金融资金流动困难。同时,增加的经济成本也会导致资金的经济效益产能降低。要实现碳中和目标,绿色金融只有统一标准。
2.环境信息披露与碳中和目标不相符。信息披露是资金流向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对绿色金融来说,信息披露要求更高。低碳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就是投资企业和投资项目的碳排放信息,只有对碳排放信息公开充分地做到披露,企业才能做出最佳的投资决策。目前,我国部分金融机构开始披露绿色信贷等信息,但我国并未强制所有企业披露碳排放和碳足迹信息,尤其是一些高碳排放或棕色排放都未要求披露。同时,国内很多机构没有采集、计算和评估碳排放的能力,如金融机构若不评估计算贷款投资的环境风险及碳排放信息,就无法了解资金支持实体经济低碳的贡献,碳中和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实现。
3.绿色金融激励机制不完备,对碳中和目标不够重视。如再贷款支持绿色金融和通过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激励银行增加绿色信贷,对绿色金融项目进行贴息、担保等金融政策从一定程度上吸引了社会资金进入绿色项目,但不可否认,我国的绿色金融激励机制仍然不完备,缺乏低碳、零碳排放的特殊激励,这也说明了对碳中和目标的重视程度不够,绿色金融激励的制度还需改善修订。
4.缺乏气候风险分析能力,无法满足碳中和目标要求。气候风险是全球都要面对的风险,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已开始重视气候变化带来的金融风险,但现状是金融监管机构还不具备对气候风险的系统分析能力,国家对金融监管机构的气候风险分析也没有具体的要求。目前,我国部分机构在绿色金融方面已开展环境及气候压力测试,但多数金融机构对其转型风险及数学模型的分析方法认知不足,缺乏分析能力,尤其是中小型机构更是没有能力分析气候风险,因此无法满足绿色金融碳中和的目标。我国金融机构与欧洲金融机构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5.现有绿色金融产品不能完全适应碳中和的需要。近几年,我国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投资、绿色保险产品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绿色金融产品在多样性、流动性方面还存在不足,与欧美国家还有明显的差距,可供投资者选择的产品数量还不够,且较多绿色金融产品并未与碳排放、碳元素、碳市场、碳足迹等密切挂钩,因此无法充分发挥绿色资金的经济效益能力,碳市场对外开放程度还比较低。
1.统一绿色金融标准。国内方面,要统一绿色金融产品或绿色项目的认定模式和口径,促进国内绿色金融标准一体化,保障国内绿色金融标准的一致性、客观性和权威性,从而确保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稳定性与持续性。国际方面,当前国际绿色金融标准主要由发达国家制定,我国的绿色金融标准还未与国际标准严格接轨,绿色金融产品应加强与世界其他国家进行交流和合作,吸引外资参与国内绿色金融产业,充分利用双边合作的政策,使国内绿色金融产出更多的经济效益。
2.倡导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和环境风险分析工作。在借款企业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倡导商业银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可倒逼借款企业及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在此基础上,可督促企业提高环境意识,关注环境影响,从而降低企业的碳排放。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企业的环境分析,运用各种绿色金融工具分析项目的碳排放能力,减少对棕色产业的投资,增加对绿色产业的投资,从而实现碳中和的目标。
3.加强激励绿色投资。要实现降低碳排放、碳中和的目标,可以从货币、财政及监管层方面加强激励对绿色项目的投资。央行可为商业银行创造专属绿色中长期的流动性便利条件,商业银行通过抵押绿色信贷及绿色债券取得央行的资金支持,同时商业银行应继续为绿色企业、绿色项目提供更加宽松的贷款条件,放宽对绿色贷款的要求。监管层应倡导商业银行重点支持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及绿色经济,使更多资源向绿色信贷倾斜。
4.构建更完整的绿色金融体系。一是加快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2021年3月生态环境部消息显示,全国碳市场建设已经到了最关键阶段,要确保在2021年7月前启动上线交易,加快全国碳市场制度体系建设,优化碳交易机制,推动碳金融产品体系的层次性发展。二是鼓励中小规模银行与大型银行共同发展绿色信贷,尤其是针对绿色私营企业和绿色中小型企业的贷款。三是将ESG投资纳入保险公司的绩效评估,保障长期投资者对绿色项目投资的价值回报。
5.提高绿色金融产品的市场流动性,促进与国际绿色金融市场的合作联动。我国现有的绿色金融市场大部分涉及的是一级市场,很多绿色金融产品不能在二级市场交易。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限制了投资资金进入绿色金融市场,同时也制约了绿色投资的风险定价及风险管理能力。当前,我国绿色金融市场已部分与国际绿色金融市场对接,但我国绿色金融水平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未来我国绿色金融在架构分类、监管及金融激励上都应逐步适应国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