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振华
人的一切实践活动都要以满足需要为目的,劳动也不例外。影响劳动积极性的根本因素就在于满足人的需要。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的需要是多层次的,不仅包括了基本的物质需要,还包括了社会需要和精神需要等。因此,物质利益的刺激仅仅是影响人的劳动积极性的一种因素,人的劳动积极性还会受到社会交往需要、精神需要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人的需要是人的劳动实践活动展开的直接动力。根据唯物史观,人的需要是由人的存在所决定的。对于人来说,没有需要就意味着生命的终止,缺乏需要就意味着人性的贫瘠,需要的丰富也就意味着全面的发展,“需要即他们的本性”。这就决定了人一切实践活动都要以满足需要为目的,都是因需要而启动,劳动实践活动也不例外。
人的存在首先就表现为一种生命有机体的存在。作为一个生命有机体,都有从外界摄入物质能量和信息以维持其生命的需要,这就是最基本的自然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需要即是生命。除了少数对象(如阳光、空气等)外,人的大部分需要是自然不能自动满足的,而要通过人自身的劳动、创造来满足,因此,从这种自然生命存在出发,人类必须从事实践活动尤其是创新劳动来满足自己日益丰富的自然需要。例如,原始人为了生存的需要,要不断地采集果实,捕猎野兽。但是,大自然并没有给人类一件完整的礼物,即使是石头,原始人也不满意,要把它弄尖,或经过砍削制成刃器——这就是创新劳动。同时,人的自然需要是不断发展的,当人类已有的劳动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人们不断发展着的需要的时候,自然界又不会自动满足人类新的需要,那么人类只有依靠新的生产方式提高生产力,创造更多更新的物质产品以满足自身的需要,而这一切都离不开人的劳动。为了使自然界更好地适应人的需要,人们不仅要通过技术创新获得满足需要的新工具、新手段,获得改造自然的新方法,而且还要通过制度创新获得更适宜改造自然的新的社会关系。
人还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这就决定了人具有交往的社会需要。这种需要便促成了一定的社会联系和社会活动。马克思指出:“真正的社会联系并不是由反思产生的,它是由于有了个人的需要和利己主义才出现的,也就是个人在积极实现其存在时的直接产物。”人们的种种需要都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来满足的,尤其是社会性需要是直接通过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来实现的。为了保障社会交往的顺利进行,维持正常的社会关系,人们必须依赖一定的社会结构和交往规则,其主要组成部分就是制度。只有有了适宜的制度,人们的需要才能比较合理地、有序地得到满足。正如,自然不会主动地满足人的自然需要一样,社会也不会主动地满足人的社会需要。人的社会性需要是通过社会的人对人的社会的不断完善来满足的,也就是通过改善已有的和创建新的社会结构和交往规则,从而在更高层次上满足自身的社会需要,而这种改善和创建的过程就是制度创新劳动的过程。任何制度都是针对人的某种需要而产生的。不同历史时期存在的各种社会组织(包括氏族、部落、国家、机关、工厂、学校、医院乃至家庭等),都是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即满足人们的社会性需要而建立的。如果一个旧的行为规范、社会结构已经成为满足人们需要的羁绊,那么也就产生了制度创新的需要了,通过制度创新劳动进行更好的制度安排成为解决制度需要和制度供给之间矛盾的唯一方式。人类历史证明,一种社会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取决于该制度能否满足人的需要。
人不仅是一种物质性生命存在,还是一种精神生命存在。精神生命是人的主体性的最高体现,这就决定了人具有不断发展着的精神需要。精神需要,既包括主体自由地发挥智力进行创造性活动的需要(如认知、求知的需要),又包括对文化成果享用的需要(如艺术和审美的需要),还包括情感、道德生活的需要。
对劳动积极性,主要是两种精神需要在起着推动作用。一种是享受精神成果的需要。人们对某种精神成果具有享受和消费的需要,这种需要推动着劳动者积极进行创作以满足人们的需求。这种需要主要是通过功利性的方式来满足的,例如,有些作家进行文学创作的动机可能是获利,而别人要想消费这一文学成果以满足自己的精神需要,就必须首先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作家的赢利目的。另一种是创造精神成果的需要。这种精神需要是通过超功利性的方式来满足的,一些人超越世俗,为了纯粹的精神追求而从事精神创造活动,如阿基米德为真而求真,苏格拉底为善而崇善,贝多芬为美而审美。人类这种求知欲望,这种永恒的创新动力,无一不推动着社会的前进与发展,同时也掀起了一次次科学革命的浪潮。这种追求真理的科学精神,作为一种精神需求始终是推动很多人进行创新劳动的精神动力。
后一种精神需要和精神需要的满足方式更能体现人的本质,因为这本质上是一种创造的需要,也就是创新劳动的需要,而创造的需要作为人类的恒久的精神冲动,使人从本质上有别于动物。创造需要的展开突出地表现为主体对真、善、美的追求,是人的发展需要的最高表现,是人祈求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潜能和实现自我价值的欲望和追求,是人的内在本质力量的最高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