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矣可 王嗖嗖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习近平8月17日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研究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做好金融稳定发展工作问题。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会议中提到的“三次分配”就像一只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温柔之手”,建立在自愿性的基础上,以募集、自愿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的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有利于缩小社会差距,实现更合理的收入分配。
20世纪80年代,厉以宁教授在北大分享关于如何用股份制思想解决国有企业改革问题。关于“三次分配”这一理论,在国内最早是由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创始院长厉以宁教授提出。1991年,他在《论共同富裕的经济发展道路》一文中,首次提出“影响收入分配的三种力量”,指出道德力量是超出市场机制与政府调节的力量之外的第三种可以影响收入分配的力量。
“如果说市场机制的力量主要对收入的初次分配发生作用,政府的力量既对收入的初次分配发生作用如‘事前调节’,又对收入的再分配发生作用如‘事后调节’,那么道德力量则对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结果发生作用。”
在1994年出版的《股份制与市场经济》一书中,厉以宁对这一概念又做了进一步阐释。收入不应只有市场、生产要素进行首次分配,而是要政府加强调节、引导慈善事业的“三次分配”,通过“三次分配”可解决收入分配难题。
如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厉以宁教授始终关注与研究的问题。在2018年出版的《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经济:1978—2018》一书中收录的他于2017年发表的论文《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这一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当中,厉以宁教授深刻分析了“富强”的内涵与现实意义,并提出“争取实现最大的制度红利——社会和谐红利”。
“第三次分配”是相对于“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而言的。市场主导的分配是“第一次分配”,是指在市场发挥调节作用情况之下,参加工作或进行投资的人,按市场规律取得自己的那一份收入。但由于每个人获得的收入多少不一,总会形成收入的差距,而收入差距过大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的,于是就会有“第二次分配”。
政府主导下的收入分配是“第二次分配”,是指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政策等进行收入调节。总的来说,对于收入少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对于财产较多的人征收财产税(如房产税),对于贫困户则给予津贴、补助等,都属于“第二次分配”。政府通过收入的调节来缩小社会上的收入差距。
第二次收入调节以后,社会上还存在较大收入差距,这时就进入“第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通常是指基于道德力量作用的收入再分配,包括通过社会公益事业把人们捐赠的钱财用于帮助低收入家庭,也包括人们自愿从事的帮助低收入家庭脱贫的捐献,如帮助孤寡老人、病人、残疾人、儿童,还包括人民自愿提供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奖学金等。此外,在针对洪水、地震、泥石流、长期干旱的地区救灾活动中,也会有不少人或向慈善机构捐献,或自行向受灾群众捐款,这些都属于“第三次分配”的范畴。
在2015年发表的《当前中国经济发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厉以宁教授专门列出“重视‘第三种调节’——文化调节”这一小节来强调“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性。他指出,人类在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出现之前主要靠道德力量进行调节,有了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后,道德调节也在发挥作用。
厉以宁在1999年首次出版的《超越市场与超越政府》一书中指出:虽然这种分配是一种资源的、非强制性的收入转移,但并不是同市场与政府完全没有关系的。
它能为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事业出力,结果必将有助于社会的协调发展。同时,人们对于“第三次分配”的自愿程度也会受到社会规则的影响。因此厉以宁表示,凡用于公益事业的捐献,应该免税,让更多的人把自己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
收入分配问题,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也关乎改革发展稳定之大局。“第三次分配”也越发受到高层和各方关注。此次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再次释放出重要信号,要进一步扩展“第三次分配”的范围,增加个人捐赠的规模和总量,将潜力发挥出来,还需要制定好相关的制度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