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背景下高校学籍管理制度研究

2021-12-29 10:39朱丽蒙付信志中国民航大学天津300300
科学咨询 2021年45期
关键词:休学学籍考核

朱丽蒙 付信志 提 越(中国民航大学 天津 300300)

1978年教育部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在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演变的历史中具有里程碑意义。随着国家法治进程推进,教育内外部环境变革,在1990年,教育部出台相关规定,并于2005年遵循“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对《规定》进行修订[1]。

与2005年相比,依法治国的地位、作用、目标不断凸显,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思路与任务,将法治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明确勾画出了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高等学校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主体,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力量。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对高校提出的新任务,需要落实在高校管理实践中。高等教育已进入大众化发展阶段,互联网的发展、创新人才培养的需要,对高校构建新型学习制度,建立更为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了新要求,学生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增强自主性、灵活性。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由准人事管理关系向教育管理关系转变,学生身份发生了根本变化。学生参与管理的意识与能力不断增强。

我国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大众化阶段,教育领域系统性、综合性改革全面深入推进,教育技术、形态,教学手段、方式更发生了深刻变化,已从“立柱架梁”进入到“内部装修”阶段。围绕“立德树人”总目标,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加快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在此背景下,教育部再次组织对《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并于2017年正式施行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学籍管理是新《规定》中的重要章节,包含着入学注册、考核记载、更换专业和更换学校、休学和重新就读、辍学、毕业和结业、学业证书管理等七方面,贯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过程,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规定》中的学籍管理部分从顺应利用教育信息化革命、严格教育教学管理、建立灵活学习制度、服务学生创新创业等四个方面,着重修订了成绩考核制度,完善了转学、转专业以及休学等制度,规范了学业证书管理要求,充分吸纳了近年来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并将之法制化、制度化,以此进一步服务并推动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一、顺应利用教育信息化革命

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文件相继强调拓宽和畅通终身学习通道,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单列网络教育具有长远战略意义。《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等文件指出,要支持学校充分利用和发展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创新变革教学方法和模式,不断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为各种各样的学习者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教育与学习条件[2]。相关[3]文件指出,要大力推进慕课和虚拟仿真实验建设,着力打造一大批具有高阶性、创新性和挑战度的线下、线上、线上线下混合、虚拟仿真和社会实践“金课”。积极发展“互联网+教育”、探索智能教育新形态,推动课堂教学革命。发挥优质共享教育资源在提高质量、促进公平方面的重大作用。

以慕课和其他优质网络共享资源为代表的网络教育、在线课程已在高等教育领域掀起了一场教学革命,使跨学校、跨区域甚至是跨国家的教育方式成为可能,使“以学习者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和路径选择尤为清晰。为顺应和利用教育信息化革命,新《规定》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规定,学生合理依据就读高校有关规定,可向学校申请跨校在修读本专业的前提下,利用学校提供的可以辅修的专业进行修读,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此内容相较2005年《规定》为新增完善内容,为跨校学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的新型学习形式提供了学籍制度支持。

二、严格教育教学管理

围绕学生忙起来、教师强起来、管理严起来、效果实起来,不断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文件指出[4],要严格教育教学管理,严把考试和毕业出口关,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要不断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以考辅教、以考促学,激励学生主动学习、刻苦学习。新《规定》着重修订了成绩考核制度,完善了学籍档案管理和学业证书管理等要求,从不断突出立德树人总目标、强调诚信教育、加强过程管理和真实完整记录学业成绩等方面,充分体现了严格教育教学管理的理念。

(一)新《规定》中的考核与成绩记载不断突出立德树人总目标

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内化到大学建设和管理各领域、各环节,坚持以文化人、以德育人,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教育学生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对于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要求以第四条款即“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5]。是比较关键的根据,紧密围绕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目标进行考核。

(二)新《规定》强调学生诚信教育,同时对于失信惩戒提出了制度遵循

新《规定》在学生入学与复查阶段,对于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5]。在考核与成绩记载部分,保留完善原有的对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以及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条款的基础上,新增条款第二十条规定“学校应当开展学生成绩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5]。同时在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5]。诚信教育贯穿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记载、学信档案记录、学业证书管理等重要环节,对于学校增强诚信教育,严肃考试纪律,严把考试和毕业出口关起到促进作用。

(三)新《规定》强调学生考核的过程管理和学业成绩记录的真实完整

学生综合评定体育课成绩可以在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的基础上[5],新增“要突出过程管理”的要求。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中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此新增条款突出强调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5],有效促进学生认真郑重地对待正考、选考、重修等每一次学习考核机会,提高学业成绩记录的完整性和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的学业成绩使用质量;同时新增了对于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的相关规定。为退学等终止学业的学生再次入学的成绩认定提供制度依循。

三、建立灵活学习制度

《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等文件指出,要注重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潜能,深化教育教学制度改革,通过完善学分制、加速融合培养推进大类招生、开展双学士学位人才培养项目试点、推进辅修专业制度改革等方式,为学生主动学习、自我设计、增强能力、提高素质、充分发挥特长创造必要条件。新《规定》针对学分制改革和弹性学习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改革经验,学科交叉渗透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教学改革经验,校内校际教学资源共享的管理改革经验,从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考核与成绩记载等方面,为高校建立灵活学习制度,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提供了制度空间。

首先,新《规定》明确提出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5]。根据新《规定》相关精神,学生可以在入学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学后根据自身情况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可因创新创业、参军入伍、到国外交流学习等原因申请休学,也可以根据自身学习情况选择提前毕业等。

其次,新《规定》授予高校自主确定具体学习标准和成绩评定方式的权利。明确提出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重修或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补考,由学校规定[5]。

最后,新《规定》“考核与成绩记载”中第十六条规定,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5]。“休学与复学”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5]。这些规定为单一化人才培养转变为多元化、多样化、多类型的异质化人才培养体系提供了制度支持。

四、教师服务学生

全面加强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是我国实行创新发展战略,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要保质保量的必要条件,也是推进高等教育深化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重要措施。因此,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荐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面向全体、分类施教、结合专业、强化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6]

新《规定》围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对高校创新具体的学习制度、管理方式等给予制度空间。第十七条规定,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7-8]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6]。上述条款支持学校运用学分认定、弹性学制等方式服务学生创新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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