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之“全民守法”
——论法的精神与当代中国法治普及

2021-12-29 01:19王丹曦
南方论刊 2021年1期
关键词:守法依法治国全民

王丹曦

(复旦大学 上海 200433)

一、引言

法治是我们党近年来逐渐形成的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的新思路,使我国逐渐脱离了以往的运动式民主,向制度化民主的方向转变。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更是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社会实际情况、原有的文化底蕴和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而产生的我党治理国家的新智慧,是我国建设现代化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动力。但近日来社会中出现的一些情况表明,法治仅仅停留在国家治理和制度建构的层面达不到它真正的效果,法治更应作为治理社会、改善社会风气的一种手段,深入基层,深入民心,成为公民行为的准则,成为每个人由内而外、发自内心的信仰,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只有这样,良法善治的最终效果才能达到,和谐社会才能最终被构建。而想要达到良法善治、和谐社会的效果,我们还必须意识到法治的内涵并不仅仅是法律本身,法律没有道德的内在支撑和外在配合就会沦为工具,因此依法治国要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二、出发点:从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说开去

(一)全民守法——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全面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已经形成一个较为完善和全面的理论体系。

从理论的层次以及目前学者的论述来看,众多学者对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理念的解读和重点分析多停留在顶层设计、国家治理层面,即如何利用法治来治理国家,管好党内,将法治融入到制度架构中,但针对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如何融入、渗透进社会深层的研究比较少。可笔者认为,法治的由表及里恰恰是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的落脚点之一,法律要真正发挥其作用,不仅要在制度设计中得到体现,还应渗透入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社会中流淌的一种无形的力量。这样的观点其实在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中得到了很明显的体现,例如八分法中“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1]的这一方面。另外,这种理念更明显地体现在新16 字方针中,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民守法”凝练地概括了法治精神渗透入社会深层这一理念,为新时代构建法治社会提供了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指导。

(二)全民守法概念的重要地位和先进意义——法律的本质

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之后,旧16 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逐渐被取代,全民守法作为一个全新的环节被正式提出。笔者认为这一表述的变化具有重大意义,代表了我国法治理念的进步。

1.全民守法是法律发挥效用的利器。“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全民守法本质上是将法律是否得到普遍的遵守作为法治社会是否建成的重要标准之一。笔者认为,这一表述实质上让法律回归到了它的本质,正如社会契约论所言,法律本身就不是政府自上而下用来约束公民的工具,而是每个人为了社会共同体所自愿遵守的规则,是每个人为了守护自身的利益所割让的一部分自由。法律之所以存在,一方面是为了限制政府的权力,另一方面就是为了让公众自觉遵守,进而协调多元的利益。因此,公众的普遍遵守才是法律的灵魂,脱离了公民对于法治精神的信仰,法治本身将沦为空谈。文本上的法律若想发挥实效,必须依靠每个人对法律的遵守和敬仰。因此,在笔者看来,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建构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部分,它在表述上虽然在16 字的末尾,但重要性却并不亚于前面的任何一个环节。

2.全民守法天然地包含在法治的内涵中。关于法治的内涵,笔者认为亚里士多德在千年前已经做出了完美的诠释。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已经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2]简而言之,法治即良法善治,良法,即法律的正当性,善治,即法律的至上性。法律至高无上,就不仅意味着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依法行事,还意味着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服从。

3.全民守法其实是一面镜子,反映了公民对法律的态度,进而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立法、执法、司法的水平。

4.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前三个环节都实现了未必能达到全民守法的效果,全民守法的实现需要独特的手段和方式。在价值多元的社会,一味强调法律的奖惩根本难以形成公民发自内心的自觉,全民守法要依靠法治理念的真正渗透。法律治理的有限性也当然不能完全归咎于立法技术的不完善和执法司法的“不严格不公正”[3],之前的环节被过于重视,但其实我国目前最容易出问题、最薄弱的环节在于全民守法,法治社会目标的真正实现需要释放这一环节的能量。

以上是对全民守法的理论定位、地位与意义的简要阐述,接下来笔者将通过对社会矛盾的剖析来具体展现全民守法的实践困境和真正内涵。

三、全民守法的深化理解:普及法治理念

(一)全民守法的困境:法律工具主义的陷阱

社会中的一些言论引起笔者的深思,例如“遛狗不拴绳都应该判刑”“让不管教熊孩子的家长入刑”等等。这些言论看似为了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让法律重拳出击解决社会矛盾,制止违法行为,实则是站在自身狭隘的视角,以自我为中心思考问题,将法律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当自己的利益有损,就主张用法律惩治他人,可当法律的手段不利于自己,或者非法律的手段更有利于自己时,这些人就站在了法律的对立面,尽可能地投机取巧。社会上不遵守行政规定的现象屡见不鲜,多次闯红灯,都不算什么新鲜事。另外,当遇到问题时,不找法而找人的现象并没有减少,可见,在一些人的心目中,法律不是其内心被认为必须遵守的准则和信仰,而仅仅是维护利益的工具罢了,这种法律工具主义的泥潭必须引起警惕,这是公民对于法律之认识、定位的根本性错误,如果不加纠正,立法、执法、司法环节的改革或许无法起到预计的效果。

(二)应对之策:法治思维的培养和引导

以上两种问题表明,全民守法的真正内涵,不仅仅是表面上对法律的遵守,对法律强制性的服从,这只是公民对法律的畏惧和利用罢了。服从不等于接受和认同。最重要的是要深入思维层面,具备法治思维,做到民众对法律有一个最基本的理解和定位,理解法治的真正内涵,只有这样,法律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约束行为的作用,被每个公民所真正认同与接受,而立法、执法、司法环节的发力也能落到实处。

笔者认为要做到全民守法,并不是要求公民掌握部门法意义上的法律知识,而是要求每个人都具备法律的精神,将法律作为至高无上的信仰,这需要法理学知识的普及。

因此要做到全民守法,首先要升级普法理念。普法的着力点不应是“外在服从”而应当是“内在认同”培育公民对法律规则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另外,普法者不仅要让民众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性,也要向民众传达法律具有柔性和关怀性的一面。一定要改变盲目的灌输,而要注重精神的传达,双方形成良性互动,进而形成一种合意、认同,即对生活经验、风俗习惯和朴素正义观的共同认识。笔者认为具体手段可以是推广经典法理学著作和有关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相关著作,例如在社区建立电子图书柜、在社区进行定期宣讲的方式。

在转变普法观念的基础上,公民面对法律就应当形成自己独立的认识,不是一味顺从,而是有自己的思考和能动性,进而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因此,就要畅通公民发表建议的合理通道,在守法与立法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如此才能树立法律的威信,能够让公民从内心深处认同法律,认同真正代表他们利益的规则。尤其是当公权力与公民发生良性的冲突的时候,要注重保障公民的权利,倾听公民的声音,进行自我反省,而不是为了一时的秩序一味打压。 政府压抑公民对于公权力的监督,表面来看,负面效果或许仅仅是损害公民自由表达的权利,但实质上,还磨灭了公民对于社会的责任感,打压了公民对于政府的信赖。这种影响会渗透入社会的方方面面。社会上由此会滋生一种心理:法律与政策都是政府单方面制定的,无法代表社会大多数人的意见。于是法律和规则将与公民的内心遵从脱钩,成为单纯维护社会秩序的“大棒”,失去了内在的权威性来源。

另外,公民守法意识的养成需要立法部门和政府塑造善用法律的环境,政府需要构筑起一套完整的管理规范。公民法律意识的欠缺与公权力有着直接且必然的联系。以第一类现象为切口,笔者认为,遛狗不拴绳绝对是错误的,反映了我国一些公民文明养犬意识的缺失。但是,刑法是社会中兜底性的规范,具有谦抑性,只有极其严重、恶劣的侵害法益的行为才轮得上刑法发挥作用,此类社会一般管理的问题只需要通过严格的规范管理制度予以解决。一些公民希望刑法重拳出击来解决问题,一方面反映了自身法律意识的欠缺,另一方面其实深刻反映了政府作为的不足,没有很好地利用行政规范来规制不文明养犬的问题,才导致公民权利无处主张,只能诉诸于刑法。对于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解决,如果政府构建起一套优良的管理架构,来规制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状况,调解利益纠纷,公民就会更加信赖公权力的管理,出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管理的完善,而不是一味地指责甚至惩罚与自己发生冲突的人。一旦出现冲突就主张惩罚对方这种错误的观念,与政府管理的不完善、立法的缺失有必然的关系,笔者认为,相应规则体系的完善能很大程度地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

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一)道德建设的缺位

上述社会现象不仅反映了法治本身的问题,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道德建设的缺位。

一些公民不仅缺乏客观分析事物的能力,还缺乏一种最基本的德行。他们看似鼓吹正义,实则刻薄无情。这种最基本的德行便是慈悲的品格以及理解他人的能力。这个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就注定了每个人的理念都不能完全被他人所遵从,人们必定要相互接纳,在实践中筛选出一系列能为各群体自愿接受的共同价值标准。若想达到这样的结果,我们就必须站在他人的角度,体谅他人的不得已,在看到一种主张时,我们要问自己,我可以理解的更多、更全面吗?怎样才能跳出自己的舒适圈,具有更加广阔的眼界?这样的德行是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每个人都要或多或少具备的,否则多元的价值就会形成冲突,造成社会的不和谐。

当然一个社会中存在着一系列、各个方面的道德准则,以上只是道德之沧海一粟。我们在强调法治的同时,不能忽视道德的力量,道德是法治的强大支撑,如果没有道德的辅助,法治社会的目标也是不大可能实现的。因此我们在强调全民守法的同时,也要重视对社会大众的道德教育。

(二)为什么依法治国要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1.法治的内在要求:法律本身的道德性

法律本身具有天然的道德属性,这是法律的内在要求。

法律必须内涵实质性的道德,一切现实利益都不能破除法律的实质正义。法律的效力实际上来源于人们内心普遍遵守的道德,法律被遵守,正是因为按照公众的眼光它们是正确的和必要的,如果法律本身违背公众内心的道德评价,就会无人遵守,进而丧失其存在意义,其功利目的最终无法实现,其昭示的当然价值与原则也会丧失殆尽。只有得到大众接受的法律才具有稳定性,能够起到约束行为的作用。因此,法律之存在本身就需要道德的支撑。

在形式化的道德上,富勒对法律道德性的理论为“道德支撑法律”提供了理论分析。富勒提出了“法律内在道德”论(即所谓“形式法治” 八原则),认为一个法律制度应当符合一些形式上的要求,从而“存有最低限度的道德”,能够被承认为法律。如果道德水平降到某一点以下,那么就可说该法律制度不能达到成为法律的底线要求,因为它不能具备要求它的公民服从它的权力。而在这八项原则的基础上,法律就可能实现正义,实现愿望的道德。

可见,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如果法律缺乏道德性的内在支撑,就会沦为空洞的条文 ,其威信无法树立。道德原则的维护对法律本身的设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法治的外在辅助:塑造人

(1)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人本身对于法治具有意义非凡的作用。这一论断乍一听不会被很多人所认同,人如果在制度设计中处于重要地位不就变成赤裸裸的人治了吗?因此要搞清法律为什么需要道德对人的塑造之前,我们首先要区分人治与法治。

人治和法治的区别根本不在于主体上的区分,任何时代、任何制度,治理的主体都是人,法律不是自然现象,不是单纯制度机器的运转。是人在架构法律,法律是人设立的,立法过程中需要发挥人的智慧。法律的运行也不是自动的,需要人发挥主观能动性正确的运用法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人在法治社会的运行中永远处于重要地位。

衡量法治人治的区别不是有没有人的存在,有没有法的作用,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律权威与个人意志地位的高低。人治是按照统治者、少数人意志来治理国家,矛盾冲突发生时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遵循少数人的意志。而法治则是协调多元价值,法代表大多数人的意志,当少数人意志与法律发生冲突时,依照大多数主体的意志来治理。

(2)道德对人的塑造

在区分人治与法治后,我们就能感受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论断,实际上有着非常深厚的理论与现实依据。从本质上来看,以德治国所要解决的,就是法治的主体,人的问题。从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可以看出,人在法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有高素质、高道德的人才能更好地践行依法治国。那些投机取巧,为了自身利益而侵犯的多数人利益的人为了自己升官发财不顾百姓死活,他们不单纯是法律意识的缺位,也是道德底线的沦丧。没有自觉自愿的遵守,再完备的法律与制度都有漏洞可钻,永远没有一个完美的建构能做到无懈可击。“分蛋糕”的故事告诉我们制度设计的重要性,可难道这个看似完美的制度就真的能够强迫所有人遵守吗?如果分蛋糕的人给第一个人多分一点,告诉第一个人你我的蛋糕和在一起再平分,这样我们两个都会得到更多,这样一来“完美”的制度不就被破解了吗?因此,钻空子其实很容易,任何制度设计都不可能避免漏洞的存在,法治实现根本上还是依靠人的信仰。否则政府利用法律惩罚公民,公民利用漏洞逃避责任,这样的状况是任何完美的制度设计都不能解决的。

因此,教会公民拥有道德,承担责任,最终也是我们对法治的坚守。依法治国治世,以德治国治人,德治通过治人来达到治世的目的。

3.道德有助于实现“善治”目标

法律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规范和手段,有些社会关系领域不适宜用法律进行调整,用其他手段反而更好,即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举两个例子就可以说明道德调整有时优于法律。一果农出远门,家中果树无人看管,可偏逢突降暴雨,邻居不忍树上的果子烂在地里,于是冒雨帮忙采摘。可不凑巧,农户出门时间太长,果子被摘下后全部坏掉了,农户的财产遭受了损失。此时,农户若以自身的财产损失为首位,向法院起诉邻居无因管理行为,要求邻居支付费用,那么邻居就是债权人。这样的做法显然违背传统的道德理念,将自身的财产利益放在了最重要的位置,而忘记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包容,如此一来邻居之间就会结下仇怨,不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构。反之,三尺巷的故事广为传唱,如果亲邻之间多些宽容与理解,不将法律手段放在解决问题的首位,那么这个社会将会更加有温情。

我们为什么要提倡法治?就是为了构建一个良法善治的社会,最终目的是协调多元的价值,构建和谐社会。而以德治国从内心感化人,让人们自愿遵守共同的原则,其实这就帮助实现了依法治国所要实现的目标,即达成“善治”。

另外,过分强调法律可能适得其反。例如社会上总有“我又没犯法,要你管”这样的声音出现,一些人忘记道德约束,作出不齿之事伤害他人,却用自己没有违反法律这样的说辞反进行反驳。过分强调法律就让一些公民忘记了这个社会其实存在着两套行为标准,一是法律,二是道德,而且道德标准对人的塑造往往比法律更加重要。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提倡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仅仅是一个社会中最低的、底线的行为标准[4],是兜底性的,不是最优选择,如果过分强调法律与道德是一体的,那么人们就会忘记崇高的道德原则,对人行为的约束就仅仅是法律,那么这无疑是可怕的,一个没有道德原则作为支撑的社会将会是一个恐怖的陷阱。

最后,道德至上本身就包含了对法律、规则的尊重,提倡以德治国也是在提倡人们遵守法律。

4.弥补法律的不足

众所周知,法律其实是存在固有缺陷的。

首先,法律具有较强的抽象性,无法有效涵盖所有情况,总是存在漏洞和空白点,总会有一些领域无法可依。

另外,稳定性的法律与具体多变的现实生活之间总是存在着矛盾,即法律的滞后性。例如此次疫情就充分展现了现实的不确定性,它突如其来,影响广泛,现实中或多或少出现了在现存法律涵摄范围之外的现象。现存实证法规范的语义往往是精准、明确、具体的,正因为如此,其所涵摄的事实范围无疑是狭窄的,对于新状况,现存规范往往无法涵摄。而且随着整个世界的联系越来越密切,蝴蝶效应会越来越明显,或者说某一个地方发生的小事件就有可能成为影响整个世界的大事件,因此笔者相信未来此类状况会越来越多,可能发生在经济领域、环保领域、公共卫生领域等等。如果在疫情中我们一味诉诸法律的手段,那么很多情况下将会无法可依,但如果我们将道德作为自身行为的准则,为了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严格遵守相关防疫指导,不四处走动,增加风险,那么对疫情的平息无疑是有利的。

五、结语

综合全文,笔者的观点与结论如下:

(一)在理论体系上,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地位。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体现了我国对法治建设认识的提升。

(二)全民守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不仅天然地包含在法治的内涵中,还是法律发挥效用的利器,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立法、执法、司法的水平。

(三)实践中,全民守法的推进还存在一些问题,法律工具主义和对法律之作用的错误认识在社会中还存在。法治贯彻在立法、司法、执法的环节中并不能当然地实现全民守法,实现全民守法需要一系列特殊手段。针对这些现象,要转变普法的思路,普及法理学层面的知识,让法律成为公民内心崇高的信仰和精神,而不是维护自我利益的工具,普及法律不能强硬的灌输,而要让公民从心底接受这套行为标准;法律与公民的良性互动能够帮助目标的实现,要重视公民的意见表达,让法律能够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从而更容易被接受和遵守。

(四)这些社会现象还侧面反映了以德治国的重要性。想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不能“单打独斗”,必须要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此论述具有坚实的理论和现实依据。道德与法律是社会中的两项行为标准,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道德对法律和社会的重要意义在于:道德是法律的内在要求,法律本身就具有道德性;道德塑造人性,助力法治建设;道德手段有时比法律手段更具有优势;道德能够弥补法律的不足。总之,道德有助于实现“善治”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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