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ESG投资发展与中国实践

2021-12-29 13:09:40田原吴青
中国国情国力 2021年12期

田原 吴青

近年来,随着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等全球性问题日益严峻,世界各国更加重视可持续发展。聚焦于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要素的ESG投资起源于欧美国家,在联合国的支持和引导下,近年来获得快速发展。目前,全球在ESG投资理念上已形成较为一致的原则和指引。企业ESG绩效逐渐成为各国政府、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关注的重点,越来越多国际大型投资者在配置资本时,偏向支持那些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投资对象。我国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为全球提供更多公共产品,不断展现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我国引导企业合规经营、积极践行社会责任的做法,与ESG理念不谋而合。

一、ESG投资概述

目前,国际上许多机构、组织已提出各自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定义,但尚未形成关于ESG的统一权威定义,本研究对多项定义进行汇总后,将ESG投资定义概括为: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超越传统财务因素外,聚焦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要素,对投资行为进行综合评估和决策。它将财务收益与社会、环境、伦理因素相结合,以ESG绩效作为投资决策依据,是一种多重维度考量的新型投资模式。ESG评估三个维度中的环境维度包括公司所需要的资源、适用的能源、排放的废物,以及由此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包括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变化;社会维度既包含公司与雇员的内部关系,同时也包含公司与其他机构、当地社区的外部关系;治理维度是公司为了实现自我管理、有效决策、法律合规和满足外部利益相关者需求而建立的内部机制。ESG体系包括三大关键环节:ESG披露、ESG评价和ESG投资(见图)。

图 ESG体系的三大关键环节

二、全球ESG投资发展现状

目前,世界各国ESG投资理念已基本达成一致原则,但由于不同经济体在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阶段、政治文化等方面千差万别,ESG信息披露及ESG评估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一)信息披露机制逐步建立,九成大型跨国企业主动披露信息

建立和完善ESG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加快推动市场向“可持续发展化”转变。近年来,国际上已形成数十个信息披露体系,主要信息披露标准包括GRI、ISO26000、SASB、TCFD等,毕马威2015年和2017年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显示,GRI是全球应用最为广泛的ESG信息披露框架,主要应用于欧洲企业。SASB标准是美国企业普遍采用的披露标准,同时辅以TCFD标准进行气候相关信息披露。这些信息披露标准在指标体系、侧重点、主要目标、应用范围等方面各具特点。

世界各国ESG信息披露原则体系逐步建立健全。全球主要证券交易所也纷纷要求上市公司披露ESG报告、社会责任(CSR)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截至2019年,全球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交易机构提出ESG信息披露的要求,以鼓励型机制为主,少数交易机构提出强制要求。欧美国家已将ESG原则广泛纳入投资与监管实践中,相关政策法规逐步完善。例如,2019年欧洲议会通过《可持续金融行动计划》,对资产托管机构ESG信用披露提出明确要求,并将ESG风险因素正式纳入评估体系。信息披露机制推动世界各国大型跨国企业纷纷公开披露ESG信息。毕马威发布的《2020年可持续发展调查报告》显示,52个被选取国家的百强企业中,有80%披露了可持续发展报告。

(二)各国评估体系参差不齐,尚未形成全球统一标准

早期ESG评价主体以中小型咨询公司和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为主。随着ESG理念逐步成熟,以金融机构为主的大型企业通过并购或自建的方式进入ESG评估领域。目前,全球ESG评价机构有上百个,其中大部分是营利性企业的子公司或部门。摩根斯坦利、道琼斯、汤森路透、英国富时等较有影响力的ESG评价机构,均构建了完整的ESG评估体系,其ESG评估产品通常涵盖全球范围内的企业。

(三)国际组织加力主导推动,全球ESG投资规模快速增长

近年来,联合国发布的多项原则,包括针对投资者的“负责任投资原则”(PRI)与针对保险承保人的《可持续保险原则》以及针对银行的《负责任银行原则》,为ESG投资发展提供了规范化框架和方向指引,为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巴黎气候协定》提供了重要抓手。随着世界各国投资机构和投资者更加重视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在企业管理和投资决策中的重要影响,企业ESG表现被纳入投资决策,全球ESG资产规模快速增长。联合国负责任投资原则组织统计显示,截至2021年5月11日,全球已有近3969家机构签署UNPRI原则,包括2915家投资管理机构和611家资产所有者,资产管理总规模超过100万亿美元,其中近80%来自欧美市场。2014年以来,全球ESG资产管理规模实现年均25%的增长,仅全球ESG基金所控资产已逾一万亿美元。全球最大资产管理公司贝莱德旗下管理着总价值653亿美元的ESG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ESG法规政策

(一)美国法规政策

美国通过立法强制公司披露ESG信息以实现其监管目的。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逐渐重视企业发展中的环境因素。2010年,美国证券交易所发布《委员会关于气候变化相关信息披露的指导意见》,要求公司从财务角度对环境责任进行量化披露,并配套发布了《上市公司气候变化信息披露指引》。2019年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发布《ESG报告指南2.0》版本,在ESG标准中增加了对人权、强制劳动、数据安全及纳税等社会(S)领域的议题,大幅扩大ESG信息披露覆盖范围,并在2017年版本基础上融入更多气候变化相关议题。2021年4月,《ESG信息披露简化法案》在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获得通过,该法案将要求上市公司提交的年度文件中披露有关环境、社会和治理的相关事项。该法案还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在其委托投票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对ESG指标与长期业务绩效之间关联关系的看法。

(二)中国香港地区法规政策

■双凫戏水|彭颖/摄

港交所《主板上市规则》附录中的《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报告》和《环境、社会和治理报告指引》是中国香港地区ESG主体法规文件。《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报告》对公司治理体系及信息提出要求。《环境、社会和治理报告指引》涵盖两个层次的披露责任,强制披露规定和“不遵守就解释”,聚焦环境和社会领域,强制披露的指标包括环境领域的排放物、资源使用、环境及天然资源、气候变化,以及社会领域的雇佣、健康与安全、员工发展及培训、劳工准则、产品责任、反贪污、社区投资等指标。

四、我国ESG投资发展现状及问题

ESG理念进入我国的时间较晚,近年来,我国ESG投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但是总体来说ESG投资尚不成熟。

(一)ESG投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逐步建立

作为ESG投资的关键环节,在信息披露方面,我国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近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和引导性政策,主要体现在单项披露规则中或证券交易所出台的相关政策细化落实中,当前我国ESG投资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以鼓励引导为主。在环境领域,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技术指南》《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逐步构建起由环污排放、环境管理、生态保护和社会影响等指标组成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体系。2021年,生态环境部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强调在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背景下,依法披露环境信息成为企业管理和投资决策的必然选择,同时提出“到2025年,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发展目标。在社会层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先后发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等文件,鼓励上市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对报告中“可持续发展”方面信息披露作了明确规定,并对“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以及金融类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提出要求。在公司治理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从立法层面对公司治理原则和行为提出明确要求。2018年证监会重新修订并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新增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相关内容,确立由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构成的信息披露框架。2021年6月证监会研究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要求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方面信息,督促上市公司协同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和乡村振兴工作。

(二)我国ESG投资整体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我国企业ESG水平总体不高。部分国际ESG评级机构针对我国企业所做的评价结果显示,我国企业ESG水平相对较低。例如,我国企业在新兴市场ESG指数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印度企业。在富时罗素ESG指数(FTSEA4 Good)指数系列,5分制打分系统中,中国企业平均得分为1.5,新兴市场企业平均为2.1,发达国家企业平均为3。目前,大型指数编制公司,如MSCI和富时罗素设计的各类指数已被作为企业获得投资的重要依据。我国企业评估得分较低,在一定程度影响了国际资本投向我国,同时也会影响我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竞争力。二是ESG信息披露机制有待完善。上市公司是我国ESG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目前上市公司ESG信息零散披露在年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其他公开报告中。同时,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仍缺乏相关信息披露指引规范和披露边界,ESG信息披露环境欠佳,未来仍需要监管部门在引导市场机构开展ESG投资及上市公司、发债主体进行ESG相关信息披露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三是市场主体对ESG投资认知不足。ESG理念还未在投资者中普及,中国投资机构、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对ESG的认知普遍不足,多数机构投资者和资产管理者尚不具备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辨识能力。同时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相关产品较少,市场活跃度较低。四是本土化ESG评估体系亟需建立。ESG评估起源于欧美发达国家,当前世界主要ESG评价机构均为欧美企业,占主导地位的评价体系下的指标设定反映了发达国家对ESG投资的普遍认知。从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我国的本土化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部分国外评估标准在我国本土适应性较差,因此,要立足我国企业实际,建立符合我国发展特点的ESG评估体系。

五、发展建议

(一)组织机构层面

推进ESG组织机构建设,加快构建集决策、执行、监管、研究职能于一体的系统化ESG组织体系。进一步推动构建并完善ESG信息披露制度和政策体系,以制度化规范企业主动披露ESG信息。引导并推动培育本土化第三方评估机构,加快构建评估体系,建设企业ESG信息数据库。引导在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公信力的机构汇总、整合企业ESG信息,为ESG投资产品创新提供数据支撑,为投资主体提供决策依据。

(二)投资主体层面

通过加强宣传强化机构投资者的ESG投资意识,提高市场主体对环境、社会风险的辨识能力和防范能力。支持国有企业、跨国公司、具备国际竞争优势的企业主动开展ESG投资实践,鼓励企业与东道国加强ESG政策和标准对接,实施以改善企业竞争环境为导向的投资行为。同时,引导更多上市公司和发债主体提高ESG信息披露水平,定期发布ESG报告,助力构建ESG“中国标准”。

(三)评级机构层面

以本土评级机构为主体,依托科研院所等研究机构,联合其他信息数据监测服务机构,共同构成我国ESG投资评价的参与主体。加强科研机构对环境和社会风险测算、环境压力测试,环境效益评估的研究,推动投资者将ESG纳入投资考量。支持评级机构以国有大型企业ESG标准评价为切入点进行先行先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