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明钰
(辽宁松海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辽宁 沈阳 110031)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重要手段。坚持限额采伐制度,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对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建设美丽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辽宁省于2020年完成了全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成果,共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570.7万m3,与“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基本持平。采伐限额编制完成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将会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严格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充分了解采伐限额编制、上一个五年期采伐限额执行以及目前采伐限额管理情况,对完善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贯彻落实“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而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森林资源科学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据辽宁省森林资源“一张图”年度更新结果显示,辽宁省林业用地总面积714.41万hm2,有林地551.66万hm2;疏林地4.01万hm2;灌木林地64.95万hm2,未成林地6.30万hm2,其它无立木和宜林荒山荒地87.49万hm2。其中林分总面积461.12万hm2,总蓄积量3.28亿m3。其中,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面积占比分别为34.19%、22.30%、17.64%、21.17%、4.70%;其蓄积量占比分别为17.19%、29.77%、21.12%、25.87%、6.05%。
辽宁省从2019年12月开始,正式启动了“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并作为2020年度全局重点工作之一。在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精心组织下,制定并印发了《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通知》以及《辽宁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方案》。在省市县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有编制任务的非林系统有关部门的精心组织和辛苦努力之下,以辽宁省林业调查规划监测院为技术依托,初步测算出了全省“十四五”采伐限额初步结果,经认真审核、征求意见和修改,以及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认定,形成了“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成果。2021年初,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3号)。至此,辽宁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全面完成。
辽宁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570.7万m3,其中天然林限额93.3万m3。按权属分,“十四五”期间国有年采伐限额93.2万m3,非林业系统28.7万m3;按森林类别分,公益林年采伐限额199.1万m3,商品林年采伐限额371.6万m3;按采伐类型分,抚育197.3万m3,主伐(含公益林更新)254.7万m3,低产低效林改造53.66万m3,其他类型65.1万m3。
按照消耗量不大于生长量的原则,合理编制年采伐限额,通过量化指标来管理采伐,建立并完善落实责任制,是落实限额采伐制度的基础。根据编制的年限额指标,将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等指标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从而推动各级政府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长效机制,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确保森林资源面积和质量的稳步提升,对保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需要统筹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需要根据本地区林业发展和森林经营的实际,来确定森林功能分区、森林采伐类型、森林消耗方式,这直接关系到今后五年内森林资源结构、质量、管理等政策的调整与落实,直接影响辽宁省森林资源总量、森林覆盖率以及社会投资林业、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发展方向。因此,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各地区年森林采伐限额,对全省森林资源总体质量提升、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合理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能提升森林经营质量、平衡生态保护与经济效益合理化发展,引导经营者通过合法手段经营森林资源,避免乱砍滥伐林木现象的发生。在打击乱砍滥伐等涉林违法行为时,是否凭证采伐、是否超规定限额采伐也是其判定的主要依据。合理制定年采伐限额,在总消耗量不大于生长量的原则下,以维护森林生态安全为基础,兼顾森林经营者的经营需求,为其分配合理的限额指标,是抑制森林资源过度采伐、乱砍滥伐等涉林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根据《辽宁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方案》,国有林场等国有林经营单位的采伐限额必须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进行编制。在合理年伐量测算时,国有林经营单位应以经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核定合理年伐量。由于一些单位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比较滞后,或编制质量较低,无法合理反映经营现状。因此无法用森林经营方案作为合理年采伐量核定的依据,利用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年采伐限额的方法暂时还不成熟,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编制的软件进行测算仍然是当前确定采伐限额的主要方法。此外,辽宁省现行森林经营技术规程为2013年的修订版,目前已应用8年。经多年实践经验,目前的森林经营技术规程在某些技术要求上较繁琐,一些条款表述不是很清晰,特别是2019年新修订《森林法》颁布后,原有《辽宁省森林经营技术规程》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不匹配新法,需要及时修订。
各级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森林资源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积极推动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起历史责任,切实把森林资源基础调查工作抓实、抓出成效。林业部门应发挥技术堡垒作用,配合自然资源部门,使调查工作稳步有序开展,调查成果真实有效。政府督察部门应把森林资源调查这项基础工作列入政府督察范围,强化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国土安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认真学习新修订《森林法》的精神实质,结合国家“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3号),加快推进《辽宁森林经营技术规程》修订工作,细化森林抚育、低产低效林改造、公益林更新的技术措施和技术标准,明确使用林地采伐、非林地采伐、退耕还林采伐、公益林采伐、天然林采伐、自然保护地采伐等特殊情况下的采伐措施,明确非法采伐林木、毁坏林木的标准,明确各类采伐申请及所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手段开展宣传。宣传单位应加强履行社会服务的职责,改变服务方式,将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政策宣传纳入社会公益宣传范围和年度宣传计划,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明确宣传服务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使广大群众理解森林资源作为具有公益性质的自然资源,其生态效益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理解国家保护森林资源、限制采伐的政策要求;清楚采伐方式、采伐时间、采伐程序。提升林农对森林采伐技术要求的认可程度,减轻森林采伐管理部门与林业经营者在采伐经营管理方面的矛盾,调动林农营造林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