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爱幼亲情观与先秦丧葬习俗刍议

2021-12-28 06:53
关键词:死者亲情

陈 以 凤

(孔子研究院, 山东 曲阜 273100)

丧葬是举行丧事,让死者有归宿、生者有悼念等相关事宜的仪式,表达了人类特有的情感。丧葬是随着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并不断演进的,其发展变化都与社会的组织结构、生产力发展水平、意识形态、伦理思想等息息相关。先秦时期,丧葬已向系统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具体表现在墓地规模大小、随葬品的多寡优劣、棺椁的有无以及殡葬仪式的繁简等方面,以此展示了墓主生前的身份等级、政治地位及财富的占有等状况。事实上,先秦时期的丧葬习俗不仅展现着社会的等级制度,还充分反映了社会敬老爱幼的伦理思想。以往学界多探讨丧葬与其相同时期社会环境、物质变化的关系,对于其与精神情感的关系鲜有关注。笔者论析先秦时期敬老爱幼亲情观对丧葬活动的影响,探讨丧葬习俗的深层次文化内涵,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血缘亲情与丧葬活动的产生

丧葬并不是自人类诞生就随之出现,早期原始人类并没有安葬死者的习俗,而是随意弃尸于野外。“从无意识的处理、埋葬到有意识的安葬死者,期间大约经历了十几万年乃至几十万年的过程”[1]9。从考古发掘所见,目前世界范围内发现最早的、有意识的丧葬活动,见于欧洲旧石器时代中期的尼安德特人遗址。

在中国,至迟在旧石器时代晚期已出现了丧葬活动。20世纪30年代,我国考古工作者在北京发现了山顶洞人遗址,上室为居住区,下室为埋葬死者的墓地[2]21。墓地其实就是埋葬本氏族的死者的遗体。人们把死者安放在洞穴的下室,不同年龄的男女葬在一起,这是原始先民的血缘亲情在处理死者遗体的最初表达与流露。这说明了丧葬的产生与人类亲情观念密切相关。这一点虽无明确的文献记载,但从后世典籍的记载中不难推知。《孟子·滕文公上》载:“盖上世尝有不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于壑。他日过之,狐狸食之,蝇蚋姑嘬之。”[3]135即上古时代人们并不埋葬死者,亲人死后,将尸体弃置沟壑,任狐狸啃食、蝇蚋叮咬。他日经过,见亲人遗体之惨状,“其颡有泚,睨而不视”,心中惭愧,于是“盖归反蔂梩而掩之”[3]135,回家取来筐和锹把尸体掩埋。孟子追溯了丧葬的起源,认为古人埋葬尸体是为其免于兽食虫叮,发乎于不忍之心,其根源在于潜在的血缘亲情。又《吕氏春秋·孟冬纪》中记载:“孝子之重其亲也,慈亲之爱其子也,痛于肌骨,性也。所重所爱,死而弃之沟壑,人之情不忍为也,故有葬死之义。葬也者,藏也。”[4]73也是从亲情角度阐述丧葬的由来,葬死者是生者对“所重所爱”出于不忍“弃之沟壑”之情,故而藏其尸体。

有学者分析,人类丧葬心理的最初产生,需要三方面的条件:第一,同类之间形成一个相互密切交往的生活群体;第二,在交往的过程中,能够将自己、同伴与外界条件区分开来,在受到刺激后,具有萌芽状态的自我意识;第三,相互间因交往中的种种事件而产生感情,尤其是母子之间的感情,并随着群体生活的发展,这种温情向兄弟姊妹之间、同伴之间扩展。在密切交往的群体中出现个体死亡时,眷念之情激发智力活动,产生丧葬心理和行为[5]107-108。检之远古人类的发展演变情况,以上三方面的条件不断得到实现,尤其是亲情观念的萌芽和发展,对于丧葬的产生意义重大。

现代民族学家指出,“人类开始其生存时,既无经验,又无武器,而被凶猛的野兽所包围”[6]30,鉴于“凡人之性,爪牙不足以自守卫,肌肤不足以扞寒暑,筋骨不足以从利辟害,勇敢不足以却猛禁悍”[4]176,所以,后代史家猜测人类最初是处于群居混处的状态。《吕氏春秋·恃君》云:“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4]177依赖于群的集体力量,原始人“裁万物,制禽兽,服狡虫,寒暑燥湿弗能害”[4]176。群居生活中的原始人共同劳动,朝夕相处,是亲情萌生的重要基础。

人类在原始群阶段没有任何的社会组织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在群居生活中逐渐产生了血缘家族。马克思说:“直系和旁系的兄弟和姐妹之间的群婚由此产生血缘家族(家族的第一个阶段),它产生马来式亲属制和姻亲制。”[7]46血缘家族是一个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的群体,是人类社会的第一个社会组织,从婚姻家庭发展史上看,也是第一种家庭形态,其内部只有同辈男女之间才能允许发生婚姻关系[8]73。从旧石器时代中期开始,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族外婚的开始实行,原始人类的社会结构再次发生变化,逐渐走向氏族社会阶段。如恩格斯所言“一切兄弟和姐妹间,甚至母方最远的旁系亲属间的性交关系的禁例一经确立,上述的集团便转化为氏族了”[9]37。氏族组织一经出现,便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既是以共同血缘关系结合而成的血族团体,又是生产劳动的单位。开始时,氏族规模很小,一般可能只有几十人或百余人,这种状况至少持续了数万年之久。随着生产技术进一步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得到一定改善。但为了共同的生存发展,氏族社会内部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劳动产品平均分配,一切资料和生产成果都为全体氏族成员共有,氏族公社的人们生息在一起,无君无臣,共同劳动、共同抗拒各种灾难,彼此相互依靠,被氏族的血缘纽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血缘之爱成为维持氏族内部关系及其赖以生存的基础。

到旧石器时代中晚期,人的思维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高,精神生活中萌生了感情。基于对血亲的认同,同一氏族成员在共同生活中有着朴素的平等博爱思想,“人不独亲其亲”,彼此相互关怀,凝聚着深厚的亲情。而当朝夕相处、食寝与共的同氏族人死去时,悲痛哀悼之情油然而生,时人不忍心将死者尸体抛于沟壑,任虫兽啃食,由此出现了对尸体进行有意识的掩埋处理行为。随着这种处理死者尸体的活动常态化、普遍化,丧葬活动也就由此产生。

二、敬老思想与先秦丧葬习俗

敬老思想是基于亲情而生,并随着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而逐渐强化的社会观念。远古时期自然条件恶劣,在艰苦的环境下进行生产、生活需要借助老者的智慧,因此,人们对有着丰富生活经验的前辈怀有敬重爱戴之情,形成了尊老敬老传统。据文献记载,虞、夏、商、周时期已经有了尊老敬老的习俗。《礼记·祭义》载:“昔者有虞氏贵德而尚齿,夏后氏贵爵而尚齿,殷人贵富而尚齿,周人贵亲而尚齿。”[10]624其中的“尚齿”,《辞源》释为“尊崇老年人”。虞、夏、商、周四代的价值标准,经过德行、爵位、财富、亲情的不同转变,唯一不变的是“尚齿”,即敬老风俗。

敬老又和孝道密切相关。孝观念形成于西周时期,本义是追思祖先,祭祀祖先,后被引申为子女 “善事”父母。《说文解字》解释孝为:“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11]398有学者据此对孝字做进一步阐释:“从孝为会意字看,它由‘老’字的上半部分和‘子’字构成,意为子在下面搀扶上面的老人,引申为子女对于长辈的敬事。”[12]

实际上,人们对老年人的尊敬大多笼罩在孝的光环下。对故去老人的敬与孝,从本质意义上来说,就是重视丧葬的形式、时间与质量。在敬老观念的影响下,先秦时期兴起了厚葬风气,形成了一套繁琐的丧葬礼仪,并萌生了“三年之丧”。

先秦时期厚葬风气占主导地位,这与当时对亲情的重视尤其是对孝道的提倡密不可分。春秋末年,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对孝道思想积极阐发,且内容丰富。但其所提倡的孝道并不仅限于父子关系,还扩大为贵老、尊长等。“所谓贵老,为其近于亲也。所谓敬长,为其近于兄也”[4]101,“事兄悌,故顺可移于长”[13]31,继而扩大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3]16。即人们不仅要孝敬血缘关系上的长辈,还应当尊敬非血缘关系的老人。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敬老尊老思想包含于孝道之中。殷海光认为:“在中国社会文化里,长老享有特殊的地位、权利和尊敬。老人是父亲意象之活生生的发祥地,而父亲意象又回过头来营养、加强、扩大和巩固老人的地位和权利。”[14]140也就是说,尊老的原则是从孝亲推演而来,从“吾老”到“人之老”。

《论语·为政》中:“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樊迟御,子告之曰:‘孟孙问孝于我,我对曰:“无违。”’樊迟曰:‘何谓也?’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15]55《礼记·祭统》载:“孝子之事亲也,有三道焉;生则养,没则丧,丧毕则祭。”[10]632由此可知,儒家的孝道思想贯穿于生死全过程,不仅表现为现世的赡养,而且体现在父母、长辈死后,也要一如既往地奉行孝道,依礼进行丧葬与祭祀。《中庸》认为:“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致也。”[15]27强调人们侍奉死者应同侍奉生者一样,这才是孝顺。

正是在孝道伦理这一文化因素影响下,子女后辈对待父母、长辈的丧事十分重视,为表达对逝去亲人的孝敬,厚葬便是行孝的最佳方式之一。孟子云:“养生者不足以当大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3]189孟子把送死看得比养生重要,其本人就是厚葬的积极实行者。据《孟子·公孙丑下》记载,孟母去世后,孟子为尽孝敬之心对其母进行厚葬。孟子认为厚葬“非直为观美也”而是“尽于心”“君子不以天下俭其亲”[3]98。孟子主张任何时候都不应当在父母双亲身上节俭,只有厚葬了父母,才算子孙尽了孝、合了礼。可见,当时的厚葬冠有“孝”的美名,是为敬老的重要表现。包含敬老在内的孝观念是厚葬的思想根源,后发展为用丧葬的厚薄程度来判断子女是否孝敬的标准,因此也导致厚葬之风普遍存在且愈演愈烈。到春秋战国时期,上自王公贵族,下至匹夫庶人,对于丧葬皆“侈靡者以为荣,节俭者以为陋”,进而“国弥大,家弥富,葬弥厚”[4]74。

除厚葬外,在丧葬中还有许多礼仪细节展现了人们敬老的亲情观。《荀子·礼论》有:“事生,饰始也;送死,饰终也;终始具,而孝子之事毕,圣人之道备矣。”[16]371荀子认为丧葬礼仪是后代子孙对长辈尽孝的最后的一种形式,事生送死都要做得完满,才完成了孝子该做的事。因此,丧葬虽然是“身后事”,但表达的是生者的尊亲、敬亲,得到社会各个阶层的普遍重视,并逐渐形成繁缛复杂的各种丧葬礼仪。

考诸文献可知,古代的丧葬礼仪在周代已经非常完善,形成了一整套规范的仪式、仪规。据《仪礼·士丧礼》记载,丧葬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属纩、复、楔齿、缀足、设奠、易服、帷堂、讣告、吊唁、沐浴、饭含、袭尸、设铭旌、设重、设燎、小敛、大敛、大敛奠、成服、朝夕哭奠、卜宅兆葬日、穿圹、陈器、祖奠、反哭、虞祭、卒哭、袝庙、小祥、大祥、禫祭等。这一套丧葬礼仪隆重而繁杂,面面俱到,充分反映了生者对丧葬的重视。比如初丧礼仪中,沐浴更衣这一环节。《礼记·丧大记》载:“始死,迁尸于床。幠用敛衾,去死衣。”[10]575沐尸时先设袭床,将死者要穿的衣服放在上面,再设浴床,将尸体移至浴床上,脱去死者病时所穿的衣服及覆盖身上的复衣。“御者四人抗衾而浴,袒笫。”[17]827为死者沐浴时要由4名御者举着敛衾以遮蔽尸体,同时要把床上的席拿掉,以便沥水。“浴用巾,挋用浴衣。渜濯弃于坎。蚤揃如他日。髺用组,乃笄,设明衣裳”[17]805。沐尸时,用巾为死者洗澡,洗毕用浴衣将死者身上擦干,为死者沐浴后的水,要倒在堂下阶间所挖的坑中。沐浴后,还要把死者的手脚指甲和胡须修剪整理得和生前一样,然后用丝带为死者束发髻,发髻中插上笄,再为死者穿上布制的洁净内衣。如此细致地为死者沐浴修整,一方面是让死者干干净净地到阴间,以整齐的样貌见祖先;另一方面这也是生者最后一次侍候死者,寄托了生者对死者的深情。

又如饭含仪式。饭是指在死者口中放入的米贝、玉贝及饭食等物;含,又作琀,是指在死者口中放入珠玉。《周礼·地官·舍人》郑玄注:“饭所以实口,不忍虚也。”[18]444《公羊传·文公五年》何休注曰:“孝子所以实亲口也,缘生以事死,不忍虚其口。”[19]1658可见,饭含表达了孝子敬亲爱亲的心情,不忍长辈空口而去,饿着肚子到阴间受罪。

再如朝夕奠、朔望奠。按古礼,自成服之后,死者亲属每天要在日出与日落时举行2次祭奠。如平日朝哺之食,加酒果。如遇月朔,要设馔祭奠。祭奠时,成服的孝子还要哭踊、跪拜,如此直到下葬时止。这一礼仪也展现了生者对死者的敬重,秉承了儒家事死如生的精神。

概言之,繁缛而细琐的丧葬仪式、仪规是后辈“事生”的后续行为,每一处细节都体现孝子贤孙对长辈的孝敬之情与哀戚之心。

守丧是人们为表达对于死者的哀悼之情而产生的一种丧葬习俗,也体现了生者与死者之间的亲情。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守丧的行为也表现出相应的差别,关系越近,守丧时间越长,节制就越多。“三年之丧”是守丧制度中最为隆重的一种,是子女后辈为至亲者所守的丧期。关于“三年之丧”,《论语·阳货》中有所表达:

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以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曰:“安。”“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我出。子曰:“予也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15]180-181

宰我认为“三年之丧”时间太久,守丧1年即可。孔子却阐述了推行“三年之丧”的原因:“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基于对父母的朴素的报恩意识,为人子者要为双亲服“三年之丧”,以回报至亲,否则于心不安。从亲情角度而言,“三年之丧”所传达的是人的自然情感。在先秦,“三年之丧”作为孝道的重要实践形式备受儒家推崇。孔子说:“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15]181孟子云:“三年之丧,齐疏之服,饣干粥之食,自天子达于庶人,三代共之。”[3]114荀子认为:“(三年之丧)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一也。”[16]374

敬老是孝的延伸义,其最基本的表现是首先尊敬孝顺自己的父母。“三年者,称情而立文,所以为至痛极也”[10]777。服丧3年,是适应人情而制定的礼,用来表达人的极度哀痛之情。因此,“三年之丧”,也可以看作是敬老的重要表现。

在3年守丧期间,还有相应的行为要求,如“斩衰,苴杖,居倚庐,食粥,寝苫,枕块”等。孝子贤孙要穿毛边的丧服,拄漆黑色的杖,住在倚墙搭建的草庐里,喝稀饭,睡草苫,枕土块,用这些行为来表达孝子的哀悼、悲痛之情。《礼记·三年问》云:“故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谓至隆。”[10]779儒家认为“三年之丧”,是人情在丧礼上的最完美表现,是最为隆重的。所以,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三年之丧”也可作为丧葬习俗中亲情观的最高表现形式。

三、爱幼思想与先秦丧葬习俗

幼儿和老人都是社会的特殊群体。为了文明的代代传递和人口的繁衍发展,远古人类对尚无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幼儿尽心抚育,由此逐渐形成了爱幼护幼的朴素观念。丧葬活动作为一种社会文化行为,深受社会思想观念的影响。史前时期和先秦时期出现的瓮棺葬、为未成年人服丧等丧葬习俗,清晰地表达了人们对幼儿的痛悼之情。

瓮棺葬,是古代以瓮或罐类陶器为葬具来安置死者的一种特殊葬俗,绝大多数用来安葬婴儿和儿童,表达了古人的爱幼情感。这一葬法文献中也有记载。《礼记·檀弓上》云:“周人以殷人之棺椁葬长殇,以夏后氏之塈周葬中殇、下殇,以有虞氏之瓦棺葬无服之殇。”[10]58其中,“瓦棺”即是瓮棺。所葬对象为无服之殇者,即3个月~8岁的婴幼儿。

用瓮棺埋葬婴幼儿历史悠久。据考古发现,“在新石器时代的早期偏晚,黄河、长江流域的主要文化类型中就几乎是同时的最早出现了瓮棺葬这种习俗”[20]。在李家村文化遗址、仰韶文化遗址、龙山文化遗址、大溪文化遗址、屈家岭文化遗址、石家河文化遗址、河姆渡文化遗址、马家滨文化遗址等的发掘中都有瓮棺葬。不难看出,瓮棺葬作为夭折儿童的一种葬俗流行范围之广。

葬俗是人们精神文化面貌的重要方面之一,展示着人们的思维意识、伦理观念。瓮棺葬作为古代众多葬俗的一种,也不例外。它是新石器时代先民在艰苦的生存条件和环境中的一种文化行为。在同时期的丧葬中,成人尚且有无棺者,幼儿却有瓮棺,这充分展现了先民对孩子的珍爱。

瓮棺葬的埋葬位置,依据考古发现,绝大多数是埋在居住房屋内或近旁,或者有专门的儿童瓮棺葬墓地,极少数与成人葬在一起。时人将死者埋在自己住所的周围,是因为亲子之情,不忍其远离,是对死去孩子的眷恋与不舍。他们认为把夭亡的孩子葬在附近便于时刻照拂,对夭亡幼儿的呵护之情展露无遗。

值得注意的是,绝大多数作为瓮棺盖子的陶盆或陶钵底部中间,多有一个直径约0.8~2厘米左右的小孔。小孔的目的和用意,目前学界一般认为,是基于原始的宗教信仰而给死者的灵魂留的出入口,是灵魂观念在丧葬习俗上的具体体现[20]。瓮棺盖上的小孔有的呈规则圆形,有的则呈不规则形状。从其形状上看,显然是时人刻意凿制或敲击而成,这也充分显示了先民对幼儿灵魂的特殊关照。

先秦时期对幼儿的关爱在服丧制度中也有体现。在古代,男女未成年而去世称为“殇”。汉郑玄云:“殇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殇者。”[17]791古代男子一般20而冠,女子一般15而笄,以此作为成年的象征。子女未成年而亡,对于父母乃至整个家族而言都是极其哀伤的事情。为表达对逝去未成年者的哀思,先秦时期的古人创发了一套特殊的服丧制度,见载于《仪礼·丧服》中。《传》曰:“盖未成年也,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皆为无服之殇。故子生三月,则父名之,死则哭之。未名则不哭也。”[17]791由此可知,为未成年人服丧是按照其去世的年龄划分为长殇、中殇、下殇、无服之殇等4个不同等级的。长殇、中殇、下殇所相应的丧服制度分别为“大功殇九月”“大功殇七月”“小功殇五月”三等。

大功、小功是丧服的两种服制。未成年的大功具体要求:“大功布衰裳。牡麻绖。无受者。”[17]791大功布是用粗熟麻布制作的。“大功殇”期间服丧者要身穿大功布制作的上衣和下裳,头上戴着、腰间系着用不结子的雄麻纤维所织成的粗麻布丧带。其中“无受者”,意思是服丧者于整个丧期只穿这一种丧服,即使下葬完夭亡的未成年人也不再更换轻一等级的丧服。章景明指出,无受是“由于丧未成人者,礼文比较简单,所以不变服,这也是与已成人者,在服制上的一项分别”[21]168。“大功殇九月”是为19~16岁去世的长殇者所服。“其长殇皆九月,缨绖”[17]791,即服丧者为长殇者穿大功丧服9个月,头上所戴的丧带缀有绳缨。“大功殇七月”为15~12岁去世的中殇者所服,“其中殇者七月,不缨绖”[17]791,服丧者为中殇者穿大功丧服7个月,头上所戴的丧带不缀绳缨。父亲为夭亡(11岁以上)的子女穿大功丧服,即《仪礼·丧服》所言:“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17]791

未成年人的小功具体要求:“小功布衰裳,澡麻带绖,五月者。”[17]793小功布是用稍粗一些的熟麻布制作的。“小功殇”期间服丧者要身穿小功布制作的上衣和下裳,头上和腰间戴着、系着经洗涤且稍白一些的麻所织的丧带。“小功殇五月”是为11~8岁去世的下殇者所服,服丧者要穿小功丧服5个月。祖父为下殇的嫡孙即服此小功殇,即《仪礼·丧服》所载“嫡孙之下殇”[17]792。

对于年龄更小者(3个月~8岁),实行的是无服之殇,即不为其穿丧服。《仪礼·丧服》云:“无服之殇,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殇,殇而无服。故子生三月则父名之,死则哭之,未名则不哭。”[17]791郑玄注云:“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17]791意思是以死者出生的月数来计算为之所哭的日数,生1个月则为之哭1天。可知对于8岁以下夭亡的幼儿,其亲人不必穿丧服,仅视其所生的月数而哀哭。不过,出生满3个月而早夭的婴儿则还分两种情况:父亲已为其取名者,亲人仅为其哀哭而已;尚未来得及取名者,则亲人则心中哀伤不为其哭泣。

概而言之,在先秦时期,死亡的未成年人同成年人一样有着严格的服丧制度,依据血缘关系亲疏、死者年龄大小决定服制的轻重。虽然,总体上未成年人的服制轻于成年人,即使最亲的子女、弟妹、叔父、姑母,其长殇也只服大功9个月,但这一套特殊服丧制度的存在,足以彰显对未成年人的爱护与重视,是人们爱幼亲情的表达。

丧葬习俗是社会历史文化的重要表现,也是人类价值观念、情感心理的具体表现。亲情与丧葬都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就两者而言,前者对后者的产生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原始社会时期产生的亲情观对人类的丧葬活动意义非凡,直接催生了丧葬活动。敬老爱幼思想根植于亲情,是人类思想情感的本性表达与亲情观的集中体现。敬老爱幼思想通过一系列具体的丧葬活动展现出来,并在长期发展中逐渐形成了如“三年之丧”、瓮棺葬等固定的丧葬习俗,深刻展现了精神情感与丧葬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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