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三个维度:结构样态、内涵特质、时代意义

2021-12-28 06:07
理论月刊 2021年5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特色

王 东

(南京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210046)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站在历史和时代的高度,着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治国理政的总体视角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重大理论观点、重大践行举措,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中带有基础性、根本性、方向性的重大问题。在始终秉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基本原理,创新发展中华法律文化内在精华,广泛借鉴人类社会优秀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习近平深刻总结运用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不断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创造性地形成了视野广阔、内容丰富、内涵深邃的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度分析其内在结构和主要特质,深刻认识其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对于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勠力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的战略指导作用。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结构样态

习近平法治思想集中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光辉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巨大历史飞跃。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确保坚持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国体和政体不动摇;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以法律手段坚决捍卫国家利益;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由此可见,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了历史和现实相贯通、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的完备结构,以逻辑发展为主线,包含“基础前提论”“价值目标论”“战略系统论”“核心保障论”“改革动力论”“宪法权威论”“党法关系论”等内容,具有逐次展开的内在逻辑结构。

(一)“基础前提论”:在新的历史方位中推进战略布局走向深入

面对国内外两个大局的新形势、新变化、新挑战,如何推进治国理政、保持长治久安和实现伟大奋斗目标,是中国共产党人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时代课题。对此,习近平明确指出:“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1]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党的历史上首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这是在关键历史时期召开的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重要会议,充分说明了“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2](p142),是新时代不断推进战略布局走向深入的迫切需要。

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深入发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需要回答的时代课题,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重要前提。习近平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提升了法治工作的战略地位,强调要“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3](p104)。习近平关于法治战略地位的有关论述不仅科学阐明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关系,也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逻辑起点。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围绕社会治理的法治问题,习近平从法治关乎党执政兴国的高度进一步阐发和丰富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内容。十九届五中全会宣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在望,我们将开启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战略目标的新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其中,强调“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4]。这就对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由此可见,战略布局的深入发展与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有机统一的。前者促进了后者的有机生成,后者的成熟完善也为前者提供了科学的法治思维和有力保障。

(二)“价值目标论”:坚持人民主体的价值遵循以实现良法善治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掌握国家政权。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定性,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定位,抑或是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理论定力,都决定了人民始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主体,并作为力量源泉贯穿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始终把治国理政的核心聚焦于“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毋庸置疑,国家法治也必然以保障人民幸福安康为根本使命,这是我国法治人民性的切实彰显。对此,习近平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3](p86)

坚持人民主体是良法善治得以实现的价值前提。所谓良法善治是指以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其中,“良法”的核心在于法律能够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利益,“善治”的最终呈现是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中实现人民幸福安康和国家长治久安。因此,人民既是促进良法善治的根本力量,也是良法善治的最终目标。在习近平总书记的带领下,良法善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鲜明标识和重要追求,是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向往的最佳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能够实现良法善治的国家治理模式的根本就在于凝聚人民精神、反映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和得到人民拥护。坚持人民主体的价值遵循和实现良法善治的现实目标紧密联系,清晰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价值原则、主体力量和前进方向,有力促进了中国之治迈向良法善治的新时代。

(三)“战略系统论”:在统筹综治中不断优化法治建设总体格局

习近平战略性地提出了法治建设的总目标和总抓手,指明了法治建设总体格局的长期目标和重点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最为重要的理论特征和实践路径就是优化法治体系,培育法治文化,丰富法治理论和在法治道路上行稳致远,不断提升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与此同时,习近平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5](p95)在明确总抓手战略定位的同时,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体系建设的具体内涵进行了深刻阐释,认为“必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大体系科学规范的严密运行和内在联系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夯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坚实根基。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新时代法治工作格局统筹综治的战略规划,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则是重要指导方针。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国家、政党、社会同人民群众的主体统一,强调治国、执政和行政的政治统一,强调国家建设、政府建设和社会建设的领域统一,强调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程序统一。“三个共同推进”和“三个一体建设”充分表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深化的必然要求;“十六字指导方针”不仅精准阐释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关键环节、重要任务和基础工程,而且清晰显现了全面依法治国贯穿全过程、涉及全领域,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正如习近平所强调的:建设法治体系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不断深化改革中推进治国理政各项工作。

(四)“核心保障论”: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坚持和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进入新时代,习近平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了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明确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6](p114)这就从道路建设、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全局深刻揭示了党的领导的根本地位,深入阐释了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差异。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不仅仅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鲜明标识,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优越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更是社会主义制度超越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所在。因此,习近平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7](p35)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如何坚持和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全面领导,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刻阐释:一是强调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实施。党的领导不能停留在表面,也不能是口号宣传,必须通过实实在在的体制机制加以实现。制度化与法治化两者相辅相成,既是党的领导重要手段,也从根本上改善了党的执政方式,提高了党的执政能力,从而巩固了党的长期执政地位。二是强调党的领导要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全过程,即“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8](p147)。确保始终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将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三是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在法律制定和政策执行上实现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权威的高度统一。四是强调党必须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内涵着国家政权建设和执政党执政方式两个方面,宪法及党章所蕴含的法治精神、法制设计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了明确指向”[9],也为党的执政活动指定了明确规范。

(五)“改革动力论”: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改革与法治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两个车轮”,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两大法宝”。“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10](p286),这是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内在动力。习近平强调“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从法治建设内外两方面揭示出改革是法治建设的动力机制,既要与治国理政的总体改革战略相衔接,也要在法治自身建设上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的深刻变革。

“法治建设的改革思维,突出体现为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领域各项改革。”[11]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唯有以改革突破束缚全面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的障碍,解决法治领域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才能使法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实现人民美好生活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这就要求我们运用统筹全局的改革思维,必须坚定实施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制定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路线图,成立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并由习近平亲自担任委员会主任,确立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制度,组建起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系统,以强有力的顶层设计极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突出表现了强大的改革魄力。面对法治领域改革的“深水区”“硬骨头”,习近平坚定指出:“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如果完全停留在旧的体制机制框架内,用老办法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或者用零敲碎打的方式来修修补补,是解决不了大问题的。”[6](p123)必须以改革突破利益藩篱,以改革凝聚共识,这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

(六)“宪法权威论”:坚定不移地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特色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总规矩。它“集中反映了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意志”[12](p318)。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全面贯彻落实宪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和核心内容,将其看作维护社会经济发展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支柱和基础,强调要在全社会不断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宪法具备权威,法治才有权威;宪法权威得以树立,法治思维方能树立。毋庸置疑,宪法权威是法治权威的根本,这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点所在,是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7](p42)坚定不移地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在于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要高度重视宪法监督和合宪性审查,确保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等与宪法相符合,从而在法理基础上牢牢确保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不动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要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增添宪法宣誓仪式等,深入开展对于人民群众的宪法宣传活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宪法植根于人民内心深处,加深人民群众对宪法的认同。在宪法宣介过程中,要讲清楚宪法的重大意义,讲准确宪法的深刻内涵,“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2](p147)。要让宪法真正走入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积极发挥宪法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重要作用。

(七)“党法关系论”:阐明党法关系的重大理论问题以正本清源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党与法的关系,坚决驳正有关党法关系的错误认知。习近平牢牢抓住这一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认为这个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7](p33)。针对党法关系,习近平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深刻意义的新理念新观点,如“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是一致的、统一的”,科学阐明了党法关系的深刻内涵。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辩证思维处理理论和实践上的党法关系,以党的领导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以依法治国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向世界展示了中国特色党法关系的显著优势。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直从理论上对我国党法关系提出诘难,先后抛出了一系列理论上的“伪命题”、实践上的“假方案”。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党大还是法大”“党高还是国高”“民强还是法强”三对关系进行了理论澄清。他认为比较对象的错置、关系选择的误读以及基本立场的丧失是上述三个伪命题产生的直接原因,究其根本还是在于部分人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理论的错误解读。首先,党对立法、司法工作的政治领导被人刻意转换为“党大还是法大”的关系之争,其实质在于否定党的领导的合理性,否定国家制度建设的合法性。其次,中国共产党作为最高领导政治力量与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被人引申为“党高还是国高”的关系之争,试图引发党政矛盾冲突,消解良性运作的党政关系,力图将党与政、党与国、党与人民对立起来。还有就是人的主体地位和法的规范作用被有意包装出“民强还是法强”的关系之争,目的就是割裂公意与法律的有机联系,意图形成无民意基础的“无效立法”和失去法律规范的“集体行为”。以上三个伪命题对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理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习近平强调必须从理论上精准展现中国特色的党、法、民之间的政治关系,走出误区、正本清源,方能真正巩固社会主义法治根基。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特质

习近平法治思想最鲜明的特点和最突出的贡献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价值原则、战略任务、内在动力、核心保障等重大问题上取得了重大理论成果,在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重大战略眼光、重大战略构想和重大战略部署的新思想、新观点,构成了一个逻辑紧密、结构完整、科学系统的理论体系。

(一)始终彰显中国特色这个根本

习近平多次谈及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中国特色”就是强调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从客观现实出发,注重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形式与内容、当前与长远的有机统一,在时代变革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创新与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一以贯之,始终彰显中国特色这个根本,强调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与不断改革创新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把公平、正义、权威与发展、改革、稳定结合起来,把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结合起来,发挥党领导下的法治引领作用。无论法治建设要如何“涉险滩”“啃硬骨头”,都要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统一。

中国特色是根本,充分说明法治建设注重我国的历史传承与文化传统,是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法治文化的积极探索和深度总结,深深扎根于中国社会的土壤。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绝不能照搬照抄别国模式,“不能割断历史,不能想象突然就搬来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飞来峰’”[3](p10)。唯有以文化自信增进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分析一切、指导一切,将中国传统优秀法治文化、马克思主义经典法治理论和人类社会优秀法治成果融会贯通,才能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二)始终聚焦体系建设这个核心

“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3](p89),是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聚焦的核心议题。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标志着国家和社会生活进一步制度化、法治化。习近平法治思想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如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如何切实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这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根本保证,如何协同“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坚持”这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等问题。习近平多次强调,法治建设的一切工作要紧紧围绕体系化构建展开,要坚持完善体系、发展体系和优化体系,以体系衔接法治建设各项工作,共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

体系建构是法治建设之要,法治格局、法治道路因体系而存在。如果未能建立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治体系,法治建设就失去了基本框架和实践价值。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正确分析法治建设内外形势的基础上,聚焦法治体系的建构与优化,在建设目标、构建原则和实践举措等方面始终围绕这个核心,明确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任务、总抓手,体现出习近平法治思想鲜明的系统思维和战略思维。

(三)始终紧抓制度建设这个保证

一方面,面对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大问题、重大关系、重大风险,习近平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8](p391)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清晰描绘出以制度建设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的发展规划。这体现出习近平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的全局为法治建设举旗定向,以强大的制度根基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显著优势不断转化为治国理政的治理效能。另一方面,习近平十分重视法治自身的制度化建设。这也是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突出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其一,习近平进一步推进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他着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努力构建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通过树立党章意识、严明党的纪律、坚决反腐倡廉和加强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同向发力,使得依规治党落在实处,进而形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良好格局。其二,习近平把权力监督放在制度建设和法治建设的战略地位,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政治全局的高度出发推进监督体制改革,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实现了对于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全监督,实现了国家监察全覆盖。其三,习近平强调,要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以制度化手段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形成梯次有序、能力专业、品行纯洁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并使其认真履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

(四)始终强调问题意识这个导向

问题意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又一大特征。习近平强调问题导向,注重在调查研究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在异常繁杂的现象中探寻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科学之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关于制度和法治建设处于什么时代站位,面临什么样的时代课题,朝着什么样的目标发展,怎样行稳致远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等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其囊括,既从战略高度高屋建瓴地指出了根本之道,又逐一认真分析研究,给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具体之策,在破解问题中不断推进法治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实质上反映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深刻的辩证思维、战略思维、系统思维、底线思维和精准思维。以辩证思维强调问题意识,就是在抽丝剥茧中发现法治建设的各种矛盾,一分为二地看问题,在掌握辩证关系的基础上厘清问题本质;以战略思维强调问题意识,就是从事物发展的总体趋势和方向上审视问题,提升思考问题的高度,进而增强面对重难点问题的战略定力;以系统思维强调问题意识,重在发现问题之间的内在关联,清楚认识到解决法治建设进程中的诸多问题要加强各项改革措施之间的关联性、可行性;以底线思维强调问题意识,就是要充分认识到相关问题的严峻性,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在有备无患中牢牢把握解决问题的主动权;以精准思维强调问题意识,重在解决具体的问题,排斥大而化之、笼而统之地看问题,从一个个具体问题入手,积小胜为大胜。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在统筹发展中,解决了一个又一个的问题,突破了关键领域、核心层次的矛盾问题,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实践的深入发展,必将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中得到进一步丰富与拓展。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世界意义。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意义

第一,坚定了明确的政治方向,树立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政治旗帜,使全国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实践的高度总结,是在实践基础上形成并走向成熟的党的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紧接着十九届五中全会之后召开的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在党和国家法治建设史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实际上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政治方向的郑重宣告,坚定了法治建设的政治方向,回答了各种关于法治的误解疑虑,澄清了各种模糊认识,有效统一了全国各族人民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和行动。

第二,全面系统规划了法治建设的路线图,以顶层设计来确保党对法治国家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巩固和增强了习近平在法治建设总体进程中的政治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是全党拥护、人民爱戴的党的核心,是治国理政各项事业的绝对的政治核心。拥护政治核心、树立政治权威是统一全党思想,凝聚全民共识,协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及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等有关论述成为武装法治工作者的重要思想武器,党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战略性地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和世界影响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是引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时代法治建设的伟大思想旗帜。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意义

第一,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规律来看,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如期实现,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性时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给法治建设提出了理论创新的新要求。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制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社会主义国家需要创建自己的法制并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等基本原理,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法治建设的相互关系,创造性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放在党治国理政的全局,同当前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现实需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联系起来。习近平法治思想标志着党对法治建设和制度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新的理论高度,标志着党对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践行方案明晰了新的理论导向,标志着法治中国建设在理论创新层面不断走向深入、展现特色和彰显价值。

第二,从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理论渊源来看,它不仅表明中国共产党法治建设在理论和实践的生动性、本土性、创新性上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而且对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华优秀法治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的继承与创新而言都具有重大意义。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紧密结合新的历史条件,赋予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新的强大力量,充分证明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以及基本原理仍然是当今人类社会发展的锐利有效的思想武器。在中华法律文化发展史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挖掘与继承传统优秀法律文化,创造性地运用“德主刑辅”“礼法合一”等传统法律智慧,提出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历史文化是我们今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宝贵财富,正如习近平所言:“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7](p32)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史上,习近平深入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指出:“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7](p8)习近平法治思想一方面对既有法治理论进行拓展和深化,另一方面针对现实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法治理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根基之上开创了新时代法治理论创新的新境界。

第三,从思想自身的理论关切和现实观照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着重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三大理论命题。其一,习近平法治思想阐明了关于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关系问题。对于这一根本问题,习近平明确提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根本保证,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依法治国各方面全过程”,旗帜鲜明地反对“党大还是法大”等伪命题,坚定推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其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厘定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习近平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有着自己独特的价值认同,是中华传统美德与现代法治精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结果,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6](p134)。其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审视了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统筹问题。涉外法治关乎国家主权、发展、稳定和利益等问题,必须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手段,坚定维护国家的安全、发展、利益。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协同发展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以上三大理论命题的解决,实际上回答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政治领导问题、价值认同问题和全球视野问题,从而在理论上阐明了中西方法治的本质差异。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意义

第一,为加快推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行动指南。党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将长期面对如何科学研判和全面把握国际形势的深度变化,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处的历史方位和肩负的重大使命等时代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处理这些重大课题提供了科学理论和方法支撑。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如期实现,发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动员令”的新的历史时期,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指明了法治实践的总体要求,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揭示了法治实践的战略定位,即关乎党执政兴国全局,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推进“四个伟大”建设中起着根本性保障作用;进一步优化了法治实践的工作布局,擘画了法治实践的重点任务,在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第二,在用法治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方面取得了新进步,展现了新气象。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用全面显著的法治建设成果筑牢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法治根基。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修改《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制定《慈善法》《中医药法》《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工作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方位回应民生关切;从宪法的修改,到出台《民法典》《国家安全法》,再到制定《网络安全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涉及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立法执法工作的不断深化,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权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行之有效的法治建设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使全社会法治建设氛围更加浓厚。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世界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世界上广大发展中国家加强法治建设提供了中国方案,为人类法治文明建设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发生了巨大变化,取得了丰硕成果。这些实实在在的显著成就给那些和中国一样想立足于本国国情,走出一条能够维护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的法治建设道路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种选择。习近平法治思想本身就蕴含着广阔的全球视野,立足于全人类立场,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开放、互利共赢的旗帜,强调维护国际法治秩序,坚决反对单边主义、霸凌主义等“丛林法则”。中国作为一个崛起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和拥有灿烂文明的千年古国,有责任、有义务、有能力为人类发展贡献中国理念。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对中国走进世界舞台中心的积极回应,是对当前世界法治不完善、不健全状况的合理规制。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了社会主义的历史规定性,具有极为鲜明的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在与人民共享法治发展成果中彰显了中国法治的道义力量,为推进全球治理变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注入了强大的中国力量。

四、结语

建设法治中国是一项开创性的事业,指导这一伟大事业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进程的最新重大理论成果,是具有原创意义的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它充分表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度总结中国共产党人法治建设的宝贵经验,深刻思考新时代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问题、新形势、新发展,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远景规划,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全新高度。擘画和实现二〇三五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法治蓝图,必须始终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地位,将其贯穿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此努力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奋力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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