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信志
乡村社会由于血缘、地缘等关系而形成了宗族信用文化、邻里信用文化、朋友信用文化,这些乡村信用文化通过对政务和村务的参与影响了乡村治理发展。在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重点关注乡村信用文化,规范和引导乡村信用文化良性发展。同时,在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中鼓励村民参与自治,提高村民对乡村振兴的参与热情。
乡村信用文化对乡村社会具有强烈的引导性,乡村治理的转型,不仅要注意治理理念的渗透、治理方式与治理思路的更新,还要注意乡村信用文化与乡村治理的契合与冲突。农民生活的各个环节基本上囊括在家庭和家族的乡村信用文化圈子里,形成了以家庭为主,利益关系多元化、相互交叉的宗族信用文化、邻里信用文化、朋友信用文化。
宗族信用文化。在广大农村,农村宗族势力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宗族内部信用,成员之间相互规范、相互制约、相互帮助,谋取本宗族的共同利益。当国家的行政力量衰弱,外族入侵或地方治安长期混乱时,也会促进宗族组织发展。
邻里信用文化。乡村社会是熟人社会,形成了相对稳定的邻里信用文化。邻里之间出现家庭关系紧张、经济纠纷等冲突时,由熟人、宗族等进行多方调解,多数问题都能解决,邻里之间实现和谐相处,可见邻里信用文化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
朋友信用文化。外出务工或经商需要投靠乡村信用文化圈内人或在当地建立一个新的乡村信用文化圈子,朋友往往能够提供就业信息,扩大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在生活中相互照应,帮助新加入者快速适应城市生活。
乡村治理是否现代化主要取决于乡村政务、村务是否规范、合理、合情运行上,取决于政务的法治化和村务的民主化相融合、相结合的广度和深度。由于乡村信用文化对内讲信誉、对外讲利益、行为选择模仿的天性,形成了熟人社会信息相对公开透明,对构建村民信用体系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样,由于其对外的排他性,如不加以规范和引导,也极易形成不讲法治、不讲道德、只讲利益的本位主义。
第一,乡村信用文化通过宗法网络、宗法组织牵制行为。一方面,宗族以宗法网络束缚着宗族成员,通过族规、祖训等控制宗族成员的行为,起着国家法律无法起到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宗法组织起到牵制个人的行为,将宗族成员有秩序地维系在一起。宗族关系、家庭邻里关系在村民的交往中强化了村民的宗法观念,进而影响了农村政务的有效治理。
第二,乡村信用人情大于法治。乡村信用文化具有排他性,相对较小,具有紧密性和封闭性。根深蒂固的乡村信用文化的形成让村民在解决自己或公共利益的问题时,不相信法治,而相信自己乡村信用文化圈子内的组织或人物。这种不按照法规、政策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条件去办理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政务在村民心中的威信,强化了乡村信用文化圈子的权威。
第三,乡村信用文化中的“老大”把控乡村治理。村中政治强人、经济能人等为村民办事、代言,形成很多潜在的信用文化圈子,他们对村民的影响最直接、最有效。平常村民有什么冤屈、不平、困难等都会向这些乡村信用圈子的“老大”进行请教,间接形成了对农村正式组织的不信任。
第一,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族利益对村务的抵制。农村宗族在地方形成势力范围,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依据宗族大小、势力强弱不同,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村级权力结构。宗族势力通过族规、祖训等族内约定俗成的规章来控制宗族成员的行为。宗族势力重人治、轻民主和法制,重宗族本位私利、轻村级公共利益,因而瓜分势力范围的斗争与开放性经济和民主法制的现代化要求出现了矛盾。
第二,乡村信用文化制约村务民主化发展。在小农意识基础上形成的乡村信用文化,必然具有封闭性、私利性、排他性,造成农民思想观念落后,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受到很大制约,影响了其职能的有效行使。农民的受教育程度总体偏低仍是制约村务治理发展的一个重要短板。在农村群众缺乏精神生活、缺乏民主法制意识和对公共事务不关心的状况下,宗族文化乘虚而入,越发兴盛起来,如祭祀、唱族戏、婚丧嫁娶等礼仪、风俗。
第三,乡村信用文化内部利益共享,偏离正义。因为乡村信用文化能让人获得乡村以外无法获得的利益,具有排他性,使人的行为偏离正义的目标。加上我国正处于由“人情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变的过程,造成了乡村信用文化圈子不减反增,农民纷纷加入各种乡村信用文化圈子来寻求各自的利益需求。所以受利和情的支配,乡村信用文化圈子有可能失去公共理性原则,会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相冲突。
传统的乡村社会形态以家庭为载体,以乡贤为榜样,以官员为表率,而治理结构下的乡村开始呈现现代化的治理形态,但尚未形成完善的民主与法治治理结构,乡村治理呈现政务、村务相对分离的特征。政务在执行时,以“效率、效能”为主要原则,推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在集中的情况下发扬民主;而村务在行使时,以民主法制为主要原则,推行“委员会负责制”,在民主的基础上发扬集中。
强化为民服务宗旨,夯实乡村治理的价值信用。村民由于受文化素质的制约,不知道如何去管理自己的事务,习惯把命运寄托于乡村信用文化中的信用精英、能人强者或亲族势力信用强人的“人治”上。乡村信用文化要在民主化、法治化指导下规范发展,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群众身边的基层优秀党员干部、道德模范、好人好事等先进事迹,规范和引导圈子信用的良性发展;提升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反对圈子信用主义,抵制宗族式的小团体利益,打击伤风败俗的乡村信用文化小圈子,形成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平等友爱的乡村社会新风尚。
规范党务廉洁从政,夯实乡村治理的组织信用。基层党建事关党的执政基石。一是规范党务任免权,选配好书记,建设好班子,抓好关键少数。注重在致富能手、村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负责人、复员退伍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等党员中选拔村党支部书记。二是规范党员发展程序,壮大党员队伍,抓好农村党员的组织发展能力。从村民小组组长、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经济能人、村民代表中发展党员,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公示制。三是规范村党支部运行权,充实村党支部领导权,抓好农村现代化发展。按照阳光党务要求,探索构建“一部三委”组织设置,建立“支部+合作社”“支部+协会”等的组织领导体制,构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党员中心户为基础、村民自治组织为主体、产业党支部为骨干的新型农村组织体系,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
规范政务优质服务,夯实乡村治理的政务信用。基层政务办理事关执政为民之根本。一是规范政务决策权,科学决策,保障公平政务。乡村“三大一重”政务事务,按照先有调研才有发言权的要求,听取各方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决议后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评议,保障政务公平公正。二是规范政务执行权,依法行政,提供优质政务。在网络上了解村情、民情、民意并及时向上反映;设立不同的政务服务点、服务组等典型政务执行方式。三是规范政务监督权,民主管理,实现阳光政务。设定政务执行的具体评价指标,对政务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建立上下结合的测评机制,在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村“一部三委”班子成员等人员中进行政务执行测评,依据满意度来打分测评。
创新村民自治模式,夯实乡村治理的民意信用。乡村信用文化自我治理建设和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是一种强制性制度供给和诱致性制度变迁有机结合的产物;当前,由于在他们之间缺乏有效的联接,致使这种体制建设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发挥这种体制的关键是构建独立自主的如村民代表大会的自治组织,监督和制约乡村治理组织权力的运行机制,组织、指导村民参与农村社会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只有推行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相互制约监督,两种力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能在乡村治理的博弈中避免“一个人或少数人”和“一群人或多数人”的片面治理现象;发挥各自的优势,才能保证这种体制的有效治理,也才能保障乡村治理现代化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