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群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重庆 400041)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规定:“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是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全面领导的客观需要,是新时代形成和发展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的有力举措。然而,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后也面临“谁来挑”“如何挑”“怎么挑”“挑得好”等问题,尤其要警惕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变成“一时挑”“一人挑”“一言堂”“一挑了之”等现象,切实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障。
村党组织负责人“一肩挑”在我国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政策演进过程,1998年《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开启村民自治立法先河,彼时村级组织负责人“一肩挑”作为化解“两委”矛盾的方式在山东、广东等省份进行了初步尝试。2002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将村级组织负责人“一肩挑”作为一项倡导性的政策正式提出。2017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提出,要“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书记或班子成员通过依法选举担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或成员”。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进一步提出“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的村占比”预期性指标:2016 年目标值为 30%,2020年的目标值为35%,2022年的目标值为50%。2021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不再是要不要推进的问题,而是如何基于制度逻辑的法理更好地理解制度价值并有效推进实施的问题。
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牢牢把握了党的全面领导这个根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村民自治这个最基本共识,是党全面领导农村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首先,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是“践行初心、担当使命”建党精神的生动写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1]1没有5亿多农村人口的幸福生活,就没有全体中国人民的幸福生活,没有广大农村的振兴,就没有整个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人践行初心、担当使命就必须关注农村发展,关心农民冷暖。由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的“一肩挑”,能够显著增强党在农村的组织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党对村民自治组织的全面领导,助益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更加精准贯彻落实,保持党同农民群众血肉联系。其次,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1]94新时代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把党的领导贯穿全过程、各方面。《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进一步明确党领导基层治理的法源和依据。由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的“一肩挑”,有利于在村级治理单元中真正“把政党带进来”,确保党对农村的全面领导具有更有效的组织形式、更可靠的制度载体、更有力的工作抓手,通过真切的日常性和可视化的政党存在,使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不再是口号,而是中国农村最显著最稳定的政治现状,在此基础上用党的先进性为村级治理注入更多的活力动力,为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最后,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是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必然要求。村民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有学者认为,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预设了村主任须是党员的逻辑且与我国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2]这是对“一肩挑”制度及其价值目标的极大误解,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非但没有损害村民自治制度,反而是对该制度的再健全和再完善。事实上,正是因为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党的全面领导不够坚强有力,村民自治组织脱离群众甚至做出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才会时有发生,这使得健全完善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迫在眉睫。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就是要在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的基础上,强化党组织对村级治理单元的全面领导,在发挥村民自治制度优势的同时,坚决把政党带进来,沉下去,通过党的先进性和组织性全面清除侵蚀基层群众自治的各种毒瘤。我们必须高度警惕村级治理中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就必然损害村民自治的零和博弈认识,要看到党的全面领导和村民自治是辩证统一的,党的领导是为了、也能够更好地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并推进农村治理现代化。
治理效能是围绕某个具体目标进行系统管理所达到或实现的效用和能力。村级治理效能不仅是作为结果的村级治理目标的实现,还包括作为过程的村级治理可持续发展能力。有研究表明,行动一致性、行动创造性和行动认同性是衡量测评村级治理效能高低的核心指标。[3]首先,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减少了村级治理单元“内耗”,增强了行动一致性。村党组织书记和村主任由不同的人担任,在制度设计上很容易形成权力竞争和资源内耗,如书记认为自己是一把手,而有些政治意识不强的村主任则认为自己是广大村民选出来的,名义“一把手”管不了他这个民意“一把手”,有时候不配合书记工作甚至故意唱反调,哪怕是在简单的事情上,双方也不容易达成一致,村级单元治理陷入“空转”困境。而由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显然能极大提高决策的效率,降低治理运行成本并最大限度减少干部摩擦,推动相关方针政策更加高效、精准地落实。其次,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彰显了权责一致的治理理念,能增强行动的创造性。行动的创造性源于个体的主观能动性,而权责一致的治理恰恰最能激发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因为,权责一致意味着有了权力就必须承担责任,且权责具有人身属性,不可转让他人。相较于村党组织书记和村主任分属于不同的人,由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的“一肩挑”的干部不敢也不愿在基层治理中“无所作为”,无论是上级组织还是基层群众都会盯着他并关注其治理能力和成效,干好了自身有成就感、群众有获得感、组织有欣慰感,干砸了个人就要承担全部后果,最大限度挤压了基层治理中干部相互扯皮的空间,反过来基层治理如果做不到权责一致的话,则会出现干得好荣誉是大家的,干得差后果集体共担,一切按部就班,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被削弱,最后多干的不如少干的,少干的不如看他人干的,村级治理效能提升就成了空话。最后,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能强化权力合法性,增强行动认同性。由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的“一肩挑”,实际上是将自上而下的党组织任命和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有机结合,既强调组织赋权的规范合法性,也注重村民同意的道德合法性,在两者的连接处进一步强化了权力的合法性,即合法的意义并不在于为共同体成员提供强制的规范,而在于为相对人提供理性服务,增强共同体成员对村级治理的情感认同、行动认同和目标认同,进而形成治理合力,优化村级治理格局并形塑更加完善的基层治理体系。
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是新时代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招,势在必行也必然可行,但良好制度能否取得预期价值目标并不是线性的价值图景推演,哪怕某一个偶然因素变化都有可能诱发“蝴蝶效应”进而改变整个事情的发展方向,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制度实践和演化规律,以实践问题为导向,识别风险治未病,发现问题治已病,健全机制治末病,在这个过程中要系统梳理问题并将其类型化,为良好制度最大限度发挥其良善效能扫清障碍。
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首先是“谁来挑”?一方面,村级治理单元要有相当规模的党员基数,只有这样才能挑出更适合的“一肩挑”干部人选并满足选举对象的普遍性。另一方面,村级治理单元要有良好政治生态,只有这样党组织推荐的优秀村党支部书记才能通过法定程序顺利当选为村委会主任。为此笔者深入多地开展实地调研,采用人物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现实问题,发现目前我国农村党建工作还有不少短板。
一是村级治理单元中的党员数量和能力素质堪忧。调研发现,目前农村党组织普遍呈现“在家党员老龄化,年轻党员流动化,能力党员佛系化,党员发展无奈化”的发展困境。许多地方农村党组织党员人数偏少,再加上年轻人外出打工居多,导致发展年轻党员不方便,留在村里的党支部成员大多年龄在50岁以上,普遍文化水平不高,一些有能力的年轻党员又忙于自身事业,投身村级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不高,而广大村民对于“一肩挑”村党组织书记人选各方面素质的期望较高,导致实践中很难选出与村民要求真正相符合的人。再加上一些地方为解决长期困扰当地的村干部队伍老龄化和文化程度低问题,对村组织“一肩挑”候选人严格规定高中学历以上、60岁年龄以下,使得符合“一肩挑”条件本不多的人选再次被压减,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由“谁来挑”问题便现实凸显出来。
二是村级治理单元中的乡村宗族文化的不利影响。调研发现,“认亲不认贤”是很多村民在基层选举投票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心理状态,选一个人不是因为他有多优秀,而是这个人跟他关系好,以后村里办事能说得上情、打得了招呼,尤其是在家族、宗族、宗派等势力比较明显的村庄,许多村民根据自己与候选人的亲疏远近关系来投票选举,党组织推荐的村党支部书记人选,哪怕能力再强、水平再高,如果没有健康的村级政治生态和选举文化作支撑,也不能顺利选上村主任,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的“一肩挑”仍然面临“谁来挑”的不确定因素。
村党组织书记如何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广受社会关注。调研发现,当前部分公众对“一肩挑”负责人如何当选,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合法当选仍存疑虑。
一是党员身份是不是村委会主任任职的资格条件。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后,一些地方为了实现让村党组织书记更稳妥地当选为村委会主任,擅自将党员身份规定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的资格条件,甚至一刀切地排除非党员村民竞选村委会主任,一些村民对此反映较大,认为将党员身份作为村委会主任的任职资格条件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不符。根据该法第十三条,只要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均可竞选村主任,并没有对村主任候选人的党派身份作要求。
二是“一肩挑”负责人是不是必须由上级党组织提名。当前基层“一肩挑”实践的普遍做法是先进行村党支部选举,由全村党员选出支部书记,再由乡镇提名支部书记作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由全体村民选举之后当选。[4]一些民众对此认为,在提名程序上村组织“一肩挑”干部由上级党组织提名的程序设计是否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的程序规定相互矛盾呢?此外,部分学者对“一肩挑”候选人产生办法的合法性持怀疑态度[4],甚至认为“一肩挑”不具普适性,不能盲目实施。[5]凡此种种,这里面既有对“一肩挑”政策理解不到位的问题(后文详尽分析),也有实践中对“一肩挑”政策执行偏差的问题,但无论是哪种问题都需引起决策者足够关注,如果我们不能对这些疑虑进行妥善的回应并释明,就会影响“一肩挑”政策推进并削弱其应有的治理效能。
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成功当选村委会主任后,便完成了身份上的“一肩挑”。然而我们在实地调研中发现,当前不少地方还存在对“一肩挑”负责人身份认同的问题。
一是“一肩挑”负责人的自我角色认同问题。“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村级单元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桥头堡”,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摆渡人”,承担乡村发展、人民调解、公共卫生和民政救济等大大小小的事务,较之先前村党组织书记和主任分属不同角色,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后无疑显著增加了其日常工作量,“一肩挑”干部面临的工作压力将更大,承担的事务和工作甚至比编制内干部还要多,然而,他们在福利和绩效方面却与编制内干部有较大差距,再加上本身职务晋升和改变身份通道相对狭窄,在实践中,一些“一肩挑”干部心态失衡,做事有抱怨,行事有计较,出现身份角色主体认同偏差问题,如果这个问题没有处理好,对上级的形式主义和对村民的官僚主义就会逐渐产生,也会背离“一肩挑”制度设计的初衷。
二是村民对“一肩挑”负责人的角色认同问题。调研中,有村民认为“既然国家政策规定了村主任由村书记兼任,选出村书记就可以了,选不选村主任不重要”;还有些村民表示:“自己不是党员,不能投票选村党组织书记,也不能被选为村党组织书记,那么村委会主任是谁都和自己没关系”,甚至表示:“反正自己想选的人由于不是党员事实上失去了候选人的资格,对由谁最后‘一肩挑’并不关心。”[6]村民对“一肩挑”角色的认同问题不仅会给“一肩挑”负责人治理乡村带来“不配合”的风险,也将损害“一肩挑”的制度优势与治理效能。
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改变了村级治理单元的权力结构,过去书记、主任互相监督、制衡机制被打破,村级权力迅速向“一肩挑”负责人集中,不少群众担心,村级治理直接关系村民切身利益,从以往经验来看也是腐败易发地,过去是书记主任两人商量着来,现在一人就可以“拍板”,“绝对权力”的一肩挑负责人能不能被有效监督、如何有效监督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7]首先,上级监督远。村民委员会是实施村民自治的法定组织单元,在基层公共事务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乡镇政府没有也不可能日常性地参与到村级组织单元的治理中,发现干部违规线索难,识别干部违纪问题难,再加上乡镇政府在许多工作上还要倚重村“一肩挑”干部的紧密配合,很难放开情面真监督。其次,同级监督虚。村“两委”班子其他成员理论上也可监督“一肩挑”负责人,但由于大家都是在“一肩挑”干部领导下从事日常工作,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政治”在中国村庄客观存在,再加上许多时候他们还要仰仗“一肩挑”干部给予工作支持,导致理论上的班子成员“权力监督权力”,在实践中更可能异化为“权力团结权力”。最后,群众监督弱。有效监督的前提是全面准确的信息供给,有效的群众监督要求人民群众能够广泛且深入地掌握“一肩挑”干部的信息情况,但群众并不全面地掌握“一肩挑”干部的信息情况,存在监督的“信息不对称”,此外,部分群众也顾虑日后自己在村级事务办理中受到刁难,存在“怕被穿小鞋”的思想包袱,表面上每一个群众都可以监督“一肩挑”干部,实际上谁都可能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够好,群众监督实质上被弱化,“一肩挑”负责人权力监督难问题亟待破解。
解决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谁来挑的核心问题是乡村人才振兴的问题,不仅是指乡村需要政治素质过硬、村庄治理能力强、群众宗旨意识牢固的优秀“一肩挑”干部,还指乡村需要一支规模结构相对合理、能力水平相对较高的农村党员队伍。
一是要立足乡村存量资源做好人才的“内培”工作。各地应根据各个村级治理单元的农村党员规模、结构和能力素质的实际情况精准施策,不宜“一刀切”规定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候选人的年龄、学历和资历等限制性条件门槛,将更多候选人纳入到党组织考察和村民选举范围中来,增加可选择空间。从长期来看,加强农村党员后备干部培养储备,持续提升党员干部队伍素质,尤其要围绕乡村振兴和村级治理实施党员干部知识更新和能力增长计划,定期举办党员干部能力素质培训班,突出对农村党员干部政治能力、改革攻坚能力、法治思维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的培训;注重农村党员后备干部实岗锻炼交流,在农村干事创业实践中增强群众认可,组织认同,确保上级党组织在推荐“一肩挑”人选时后备干部“顶得上”“挑得起”。
二是要放眼外部增量资源做好人才的“外引”工作。积极拓宽村党组织书记的选人渠道,牢牢抓住国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重要机遇期,做到产业与人才同步引进,根据目标人群的需求和情况出台相关政策实施精准引才计划。对从大学毕业生中选拔的人才,要创造工作环境,鼓励这些群体在农村担任重要职位,打通身份转变和职务晋升空间,用乡村振兴大事业留人;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和退役军人等回乡发展群体,要营造浓厚家乡氛围并鼓励他们投身家乡发展和公益事业,用乡愁大情怀留人;对企业家下乡投资、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等群体,要提供干事创业平台并鼓励他们加入各种村民专业合作组织,用乡村产业发展大舞台留人。只有理解人才并设身处地为人才解决现实问题,才能真正在乡村振兴中“引得来”“留得住”“用得好”人才,一支高素质的村党支部书记“一肩挑”队伍才会真正形成。
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如何挑的关键问题是程序合法性的问题,不仅要讲清楚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干部产生程序为什么合法,还要警惕与此相关联的错误论点。实践中之所以对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干部产生程序有误解,很大原因是没有准确理解中央关于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政策的实质内涵,将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简单认为是“两委”负责人“一肩挑”[8],进而得出村委会主任选举必须先要有党员身份,要由上级党组织提名等与我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相背离的观点。[4]中央文件关于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原文表述是:“推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一肩挑”是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不是“两委”负责人“一肩挑”,其顺序过程是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而不是反过来通过村委会主任选举加持党员身份和上级党组织提名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更不是村主任、村党组织书记无差别身份选举“两委”负责人一步到位。事实上,村委会主任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逻辑没有改变,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可以是党员但不能说必须有党员身份,提名程序可以经上级党组织推荐并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但不能说必须经上级党组织推荐,村民自治制度同党中央推动的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的“一肩挑”制度并行不悖;二是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村委会主任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村党组织书记不是自动当选村委会主任,必须通过法定程序经全体村民选举产生,这实际上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要求村党组织书记必须以乡村振兴和村级治理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以满足村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赢得选民支持,否则就不可能“一肩挑”,也辜负了组织信任。在这个意义上,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不是对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背离,而是对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全完善,是基层治理法治化的生动实践和具体丰富。[9]
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干部产生程序的争议并予正本清源,只有讲清楚“一肩挑”的制度逻辑,说明白“一肩挑”制度的法理内涵,才能打消民众对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各种疑虑。要阐明党的领导和村民自治的高度统一性,“一肩挑”不会也不可能偏离村民自治的制度目标,进一步强化村民对“一肩挑”制度优势的心理认同、情感认同和行动认同。要警惕有关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选举程序设计的错误论点。比如,有学者担心先村党组织书记后村委会主任的选举顺序可能导致提名的村书记选不上村主任,建议先选举村委会主任后再进行村党组织换届选举村书记实现“一肩挑”。[10]这样做明显没有准确理解中央关于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文件的精神,走上了原先“两委”负责人“一肩挑”的回头路,不利于党对村民自治组织的全面领导,更不利于倒逼基层党组织自我革命,提升服务基层群众的意识和能力。
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要想“挑的好”,既要在源头把关上“选好人”,还要在组织换届后“消隐忧”,更要在目标管理中“做好事”。首先,选好村党组织书记。明确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干部人选的必备条件、否决条件和优先条件。必备条件有:政治上对党忠诚,做到两个“维护”;经济上懂市场,有带领村民致富能力;作风上要敢于担当,有群众基础;品德上要具备奉献精神,有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使命感;提倡村党组织书记年轻化、知识化,但不宜硬性规定60岁以下年龄和高中文化程度。否决条件有:政治上的“两面人”,受党纪政务处分且在影响期内或正在被调查的;受过刑事处罚的;曾因吸毒、嫖娼或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被处罚的;有“村霸”和涉黑涉恶及涉及宗教恶势力等问题的;有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行为的;在村财务清理审计中发现问题的。优先条件有:有多年村干部工作经验并获群众高度认可的;长期居住本村了解村庄情况的;长期扎根农村并致力于乡村振兴的大学毕业生。在众多条件交叉比对中选出最为合适的村党组织书记,让组织放心,让群众满意。其次,妥善安置村委会换届后落选干部。村党组织书记在村委会换届中“一肩挑”后,对落选干部要妥善安置,具体来说,对落选干部可采取“职位降格+待遇不变”“提前退让+待遇不变”“落选+返聘”或者是由乡镇政府对其岗位再安置,最大限度消解“一肩挑”制度推进阻力。最后,加大乡村支持力度,完善“一肩挑”干部容错纠错机制。针对村级单元治理中的人财物匮乏和责任权利不对等的问题症结,要在乡村振兴过程中持续推进人财物资源下沉,尤其是要持续加大村庄减负力度,进一步明确村级治理单元的权责事项,没有法律依据或未经统一部署的,上级部门不能擅自将自身权责事项交派到村来承担,与此同时,出台针对身处乡村振兴最前沿的“一肩挑”干部容错纠错办法,明确容错纠错原则、情形、结果运用和组织保障,切实为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保驾护航。
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如何“挑得远”的关键是要形成与“一肩挑”模式相适应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不断增强制度执行力。首先,用好制度利器,创新监督方式。要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在村级权力监督制约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一肩挑”干部必须坚决落实民主集中制“四个服从”要求,凡是涉及村级治理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必须要由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并按程序决定,通过民主集中制消解“一肩挑”干部权力滥用风险。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村民会议是实行村民自治的基本形式,是村庄治理体系中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要充分发挥村民会议在村级权力监督制约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一肩挑”干部没有超越村民会议的额外权力,必须自觉接受村民会议监督并争取工作支持,要通过村民会议呈现的民意形象及其影响力消解“一肩挑”干部权力滥用的风险。除党组织和村民会议的约束性监督外,还要善用激励性监督这个现代行政创新理念,同命令性监督不同,激励性监督强调对履职充分、表现良好的行为人提供额外奖励的预期,对滥用权力、损公肥私的行为人施加严厉惩罚的预期,即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好裁判者,引导“一肩挑”干部敬畏权力、用好权力,不做权力和欲望的迷失者,从引导端消解“一肩挑”干部权力滥用风险。加强村官滥用权力典型腐败案例教育,从预防端消解“一肩挑”干部权力滥用风险。其次,探索区块链等智能技术在村级治理监督中的运用,强化全流程监督。加快推进村级治理信息化进程,拓展区块链等现代智能技术在村级监督治理中的应用场景,充分借助区块链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和分布式记账等技术特点,将其融入村级治理数据资源和智能信息系统建设,并以此为基础有步骤开发诸如村务信息公开、公共服务、村规民约、智慧村务等应用软件[11],推动村级事务在阳光下进行,并逐步建立村级权力运行和决策全程留痕的治理体系,建立“一肩挑”干部权力滥用实时预警智能平台,最终通过“闭环式”“智能化”“全动态”村级监督治理体系消解“一肩挑”干部权力滥用风险。最后,强化对“一肩挑”干部的专项监督。根据《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围绕村级权力运行风险点,畅通村民投诉举报渠道,既要突出对“一肩挑”干部权力运用的常规巡察,还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对“一肩挑”干部的专项巡察,尤其是对村庄治理混乱,群众反映强烈的“一肩挑”干部要保持应有敏锐性,发挥机动式巡察威力,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始终保持对“一肩挑”干部常态性纪律威慑。此外,对“一肩挑”干部还要开展不定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据相关规定实行离任审计,并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只有监督全面有效,才能避免“一肩挑”沦为“一言堂”,实现村庄廉洁政治;只有监督真实彻底,才能打消人们关于“一肩挑”干部“失控的权力”的担忧,切实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从“两委”负责人“一肩挑”到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变化的不仅是文字,更蕴含党对农村基层组织全面领导的政党逻辑和时代大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没有偏离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更没有挤压村委会的民主自治功能空间,而是我们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村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责任担当,是完善村民自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客观需要。在具体推进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制度实践中,要准确识别可能面临的问题并将其类型化,进而有针对性地解决之,将“一肩挑”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新时代“一肩挑”制度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