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财产权理论是以人的劳动来解释财产权获得依据的一种理论。洛克的源于自然法哲学的劳动财产权理论,从自然法的逻辑出发,详细阐述了人的劳动为个人私有财产权的取得提供了正当性根据。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自由平等的关系,每个个人都充分享有各种自由和权利,人们对自己的身体拥有绝对的支配控制权,劳动是身体活动的直接体现,因此,人们只要在上帝所赋予的自然共有物上施加了劳动,使其脱离了原来的自然状态,增加了价值,那部分共有物就理所当然地归属于他。这样,个人私有财产权通过劳动而得以确立。在劳动财产权理论中,“财产”“财产权”“劳动”是洛克重点论述的关键对象。那么,在洛克看来,什么是财产? (财产的内涵和外延应当包括的内容)私有财产权确立的正当性根据是什么? 人们是不是通过劳动就能够取得财产权而不受任何限制? 劳动在私有财产权的确立过程中扮演什么样的价值角色? 这些价值角色又如何体现? 该理论的合理性和历史局限分别是什么? 为解答以上这些问题,深入把握其理论精髓,我们有必要对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进行科学解读和客观评析。
“财产”和“财产权”是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中核心的概念,他在《政府论》中对财产的内涵、财产权的起源、私有财产权的确立以及劳动在私有财产权确立过程中所起的作用都做了充分的论述。
洛克认为,财产是上帝给予人类的最大恩赐,在上帝给予恩赐之前,整个世界不存在任何东西,全人类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所谓的“财产”和“财产权”。在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体系里,是上帝创造了整个世界并赋予了一切财产,而所有的财产是整个人类社会共有,而不是给予某个个体,个人获得财产的办法就是通过自己双手劳动从自然共有物获得。
洛克所谓的财产是代表了一个人所拥有的一切东西(包括他自己),也就是“财产”应当包括了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他指出“必须说明,我所谓财产……都是指人们在他们的身心和物质方面的财产而言。”①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2004 年版,第106 页。“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是指人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②同上,第77 页。洛克之所以认为财产既包括了狭义的物质财产,又包括自己的身体和生命,是因为在他看来,个人的生命、身体和它的活动所产生的结果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是正当地属于他的”。③洛克著,赵伯英译:《政府论两篇》,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第145 页。当然,洛克也意识到,一个人也不可能毫无限制地去占有和他身体相关的所有活动结果,而应当遵从自然法的约束,有限制地享用本该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并要求不能浪费已经取得的财产,也就是一个人通过劳动获得财产要遵守够自己享用和不浪费的规则限制。在洛克看来,通过自己身体以及双手的劳动、以供自身享用为限度、以不浪费为原则来确定个人财产,具有正当性和可实施性。因为在人类社会初期,上帝赐予人类极丰富的物质财产,一个人的开发和消费能力相对有限,其对某种东西的占有不会损害他人的占有利益,他能够做到“留有足够多同样好的东西给他人”。进言之,在洛克看来,以个人劳动作为确立私人财产权及划分权利范围的依据,既体现了对劳动的尊重,又能够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因而以劳动确立私有财产权的制度理应加以推崇。
所谓财产权,就是整个社会或者个体对财产(一般是指狭义的物质财产)所享有的排他性支配权利。那么,个人因何而能够从上帝所赐予的自然共有物中取得个人私有财产权? 这个问题,从本质上说就是要探究私有财产权的起源问题。对于什么是私有财产权的起源(也就是个人取得私有财产权的根据),洛克说:“虽然自然的东西是给人类共有的,但是人是自己的主人,是其自身和自身行动或劳动的所有者,因此本身就具有财产权的重大根据。”“在最初,在任何人愿意对原来共有的东西付出劳动的地方,劳动就赋予财产权。”④同上,第155 页。由此可见,个人劳动就是个人财产权的真正起源。换言之,个人在上帝所赐予的自然共有物中施加了劳动,已经渗进自己劳动的那些东西就自然地归属于他了。
对于财产权利,洛克认为财产权利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所享有的固有权利,它的天赋性来自自然法,因此不可剥夺;同时认为,财产权是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和首要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如前文所述,洛克认为,劳动是个人财产权的起源,是界定个人财产权归属的依据和标准。那么,是不是一个人只要在自然共有物中施加了劳动就可以无限制地取得财产呢? 洛克给出了否定的回答,认为对个人依据劳动而获得的财产应当加以限制。洛克认为人们获得财产应当遵循需求限度、充足限度、腐败限度三原则。
洛克认为,个人通过劳动合法占有财产,不是不受任何限制,而是应当以满足享用为限度,只有这样他才不会侵犯到他的邻居本应可以享用的那部分,才符合自然法的要求。否则,他就会因为违反自然法而受到处罚。对于劳动财产权的需求限度,洛克分两步进行论证:他首先承认并强调人们有权通过劳动来取得生活所需从而满足生存需要,人们只要在自然共有物上施加了自己的劳动,就因此取得了所有权;进而,他又进一步强调人们得到的劳动产品必须在它毁坏变质之前充分地享用而不能让它们浪费掉,否则,就可能损害到他的邻居本应可以享用的那部分,因为掌握在他手上的那些劳动产品数量超过了他的生活所需,对于这部分产品,个人虽然付出了劳动,但是他不能享有所有权,最根本的原因是他违反了自然法规定。
洛克提出,一个人通过劳动合法占有财产的同时,必须“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人不至于因为我的占有而受到伤害。“一个人只要留下足够其他人利用的土地,那就如同他根本没有占用土地一样。”①洛克著,赵伯英译:《政府论两篇》,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第148 页。在洛克看来,在自然状态下,人的需求相对于世界富足的资源来说是有限的,“没有任何的劳动能够开拓一切土地或把一切土地划归私用,他的享用也顶多只能消耗一小部分,所以任何人都不可能在这种方式下侵犯另一个人的,或为自己取得一宗财产而损害他的邻居,因为他的邻居(在旁人已取出他的一份之后)仍然剩有同划归私用以前一样好和一样多的财产”。②同上,第149 页。当然,洛克的“充足限度”这一自然法限制条款仅仅适用于资源充足的富足社会,而在资源稀缺的社会中并不生效。①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2004 年版,第23 页。
洛克认为,是上帝创造了整个世界并赐予了人类社会丰富的物质资源,生活在这个社会当中的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劳动而取得财产权,同时,这并不影响另外一个人也通过劳动同样取得属于自身的财产。但是,洛克也强调人们在享有劳动财产权时必须尊崇上帝的意旨,不能随意毁坏,因为“我们没有权利损害上帝给予我们的财物。上帝将世界交付人类是为了让其使用,而不是供人们糟蹋或败坏的。”②石碧球:《洛克自然法框架中的财产权理论》,《思想战线》2013 年第6 期,第93 页。简言之,劳动财产必须在它腐败之前就得到充分利用,这是上帝的意志,也是自然法的要求,每个人都应当遵守。
劳动,是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中最重要的概念,它始终贯穿于整个理论构建、论证的全过程。劳动是个人取得私有财产的根据,是财产权产生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根据,它在整个社会的财产分配过程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在《政府论》中,洛克通过提出“劳动结合论”和“劳动价值论”来全面论证他的劳动理论。
个人劳动和共有财产结合产生个人私有财产。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世界上一切东西都是上帝的恩赐,是归全人类共有。那么,全人类的共有物如何变成个人私有财产? 洛克认为,根本原因就是个人通过自身的劳动,在共有物上加入了人类劳动使这些自然共有物脱离原始的自然状态,自然共有物作为财产也因此归属于付出劳动的那个人。“劳动使它们同别的东西区别开来,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已有的成就上又增加了一些东西,因此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权利。”③洛克著,赵伯英译:《政府论两篇》,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第145 页。简言之,个人劳动和自然共有物结合,从而产生了个人私有财产。个人所享有的私有财产权具有独立性,并具有排除其他人(对同一个东西)的共享的权利。洛克在建构“劳动”和“个人私有财产”的逻辑联系时,提出了“人身所有权”概念,认为个人之所以通过劳动就可以取得个人私有财产,根本原因就是个人对自己身体有绝对的支配和控制的权利,根据自然法规定,其他任何人都无法剥夺这种权利。一个人既然具有不可剥夺的权利,那么通过其劳动所产生的劳动成果就理所当然归他所有。洛克说:“每个人都对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做出‘工作’,是正当地属于他的。”①洛克著,赵伯英译:《政府论两篇》,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第145 页。
劳动在公共财产转化为私有财产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在洛克看来,在上帝赐予人类极大丰富的物质资源的背景下,只有通过个人的劳动,才能产生个人的私有财产,否则人们将不可能拥有私有财产,因而他们的生活依旧很贫困。对此,洛克以美洲民族的生活状况为例,生活在美洲的民族拥有大量富饶的土地,本来在这些土地上可以产出丰富的可供衣食享用的生活用品,但是,他们的生活却很贫困。这是为什么呢? 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民族并没有对这些肥沃的土地通过辛勤劳动加以耕作,从而使其发挥对人们有用的价值。
私有财产权的确立不需要任何人明确同意。在洛克看来,一个人只要在共有物上施加了自己的劳动,就因此取得了相应的私有财产权,而不需要其他任何共有人的同意,“我的马吃的草,我的仆人剖的草皮,以及我在同他人共享开采权的地方挖出的矿石,都成为我的财产。不需任何人的转让或同意。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有状态,由此确定了我对它们的财产权”。②同上,第146 页。在这里,洛克用他的劳动财产权理论来论证个人私有财产权的确立不需要其他人的同意的观点。洛克指出:包括土地在内的世界上的一切东西都是上帝赋予的,而且上帝也希望人们通过劳动对它所给予的东西加以改造,比如对于土地,应当通过劳动加以耕耘而不能荒废。而且,一个人开垦一块荒地也不会损害到他人的利益,因为在人类社会的最初状态下,上帝给予人们足够多的土地。因此,一个人在遵守“留给他人足够多同样好的土地”这一自然规则前提下,通过劳动就自然而然地享有属于自己的私人财产权。简言之,个人私有财产权的确立来源于个人劳动,与他人的意志无关。
在劳动结合论中,一个人的劳动是他独占所取得私有财产的根据,同时也排斥了其他人的共享权利。洛克指出,一个人只要施加了劳动在自然共有物上,使其脱离原有的自然状态,那些东西就变成他的个人私有财产了,其他人也就无法再主张权利了。换言之,个人劳动是私有财产权的权利来源,同时也是私有财产权具有排他性特征的决定因素。从洛克对其劳动财产权理论的论证逻辑来看,个人劳动和自然共有物相结合之所以确立了个人私有财产权,是因为根据自然法的规定,一个人对自己通过劳动所产生的劳动成果拥有排他性的支配权。
劳动和自然共有物相结合产生了个人私有财产,付出劳动的个体因此就取得了私有财产权。那么,进一步追问,在自然共有物上施加了劳动,为什么就应当取得私有财产呢? 洛克认为:劳动是一种理性的创造价值的活动,“是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①洛克著,赵伯英译:《政府论两篇》,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第153 页。劳动能够增加土地的价值,增加社会财富,从而确保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反过来看,主张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保护也进一步论证了劳动所具有的价值本质。为了阐明他的劳动价值论,洛克用土地作为例子进行了说明,认为经过开垦(用来培育烟草或甘蔗、种植小麦或大麦)的土地和未经开垦的土地之间最大的差别就是,已经开垦的土地因为劳动改造而增加了价值。“如果说在有利于人类生活的土地产品中十分之九是劳动的结果……在大多数东西中,百分之九十九的价值要完全归于劳动。”②同上。“是劳动把绝大部分价值加在土地上的;没有劳动,土地几乎分文不值。我们是靠劳动才得到土地的全部有用产品中的最大部分的……这一切都是劳动的结果。”③同上,第154 页。由此可见,劳动的本质决定了通过个人劳动确立个人私有财产权的必然性和正当性。
从历史语境的研究视角来审视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一方面它为资本主义财产私有制建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行理论论证和辩护,从而进一步为推动资产阶级革命发展作了理论铺垫,具有历史进步性;另一方面,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作为17 世纪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具有代表性的理论成果,其所蕴含的为资产阶级服务的思想和所体现出的资产阶级立场显而易见,但从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其具有历史局限性。其一,就其历史进步性来说,洛克极力反对封建王权,驳斥君权神授,提出并论述了公民政府的起源、目的和范围,认为公民政府最主要的任务之一就是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洛克以自然法理论作为理论框架、以自然状态作为前提条件来论述其劳动财产权理论。洛克认为,上帝创造了整个世界,在自然状态中,人人自由而平等,每个人对自身及劳动产品享有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权,他人无权干涉,人们只要在上帝所赋予的自然共有物上施加了自己的劳动,就能够自由地享有属于自己的私人财产权。至此,洛克从个人私有财产权的来源(个人劳动)和公民政府保护私人财产不受侵犯两个层面完成了对财产私有制确立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论证,从而为整个资本主义财产私有制进行了理论上的论证与辩护。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是对抗国王依靠“神授王权”不劳而获的最好武器,其中所蕴含的私有财产以及自由主义原则为后来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在理论上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其二,作为资产阶级的思想家,虽然洛克昭示其所构建的财产私有制理论以及以此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能够代表全人类的利益,但由于其阶级局限性,洛克的思想不可能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本质是为资产阶级利益和资本主义制度进行辩护,他本人也只是资产阶级利益的忠实维护者,他“正是在理论上为已经上台的资产阶级完成辩护他们的新制度并扫除异说这一历史任务的人物”。①吴恩裕:《论洛克的政治思想》,商务印书馆2004 年版。
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为私人财产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供了较为充分的理论解释,个人通过劳动就能够确立私有财产权。因此,个人私有财产应当得到保护,公民国家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个人财产不受到侵害。洛克极力主张诚实劳动,个人通过劳动而取得财产权时应当遵守自然法规则,占有财产应以满足自己的需求为限度且应在它腐败之前使用(或消费)掉,不应损害他人利益,为此,他说:“……(通过劳动)为自己谋取过多的东西,或者攫取超过自己想要需要的东西,既是不诚实,也是无用的。”②洛克著,赵伯英译:《政府论两篇》,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第158 页。这些旨在鼓励通过劳动创造社会财富和促进社会进步、通过诚实劳动获取正当个人利益、正确处理自身利益和他人利益等思想理念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当前,我国正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在这个新时代背景下,要实现不断创新,促进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就必须最大限度地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此,我们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建立健全保护劳动成果的体制机制,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崇尚劳动美德、激励劳动创造、保护劳动成果的良好社会氛围。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是鼓励劳动、激励创新的制度,要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在新时代背景下,进一步澄明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的意蕴,把握其理论精髓,对于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强化对劳动者智慧成果的保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能够为现代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提供合理解释,因为它是一种以人的劳动来作为财产权获得依据的理论。源于自然法哲学的劳动财产权学说虽然没直接针对知识产权进行论述,但它仍然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提供了有力依据,能够很好地阐释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知识产权是权利人针对自身智力活动成果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智力活动成果凝结了权利人的劳动,因此,理应得到充分保护。对知识产权给予充分保护,是尊重劳动的具体体现,是激励个人进行发明创造、促进人类社会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劳动财产权理论为现代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提供有力的理论论证是该理论所具有的时代价值的具体体现。当然,由于劳动财产权理论不是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而进行构建的,加上现代知识产权发展日新月异,因此,该理论不能够完全对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所有问题进行合理解释,但我们也不能因此就全盘否定它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是以人的劳动来论证个人财产权确立的正当性,它是人类思想智库的瑰宝,是人类文明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人类的优秀文明成果,我们都可以而且应当大胆地吸收和借鉴,为我所用,从而不断增强我国的文化软实力。由于受到当时的社会发展程度和历史条件的限制,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也有其局限性,在解释现代产权制度方面亦存在不足。因此,我们应当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对该理论进行科学解读和客观评析,从而把握其理论精髓,发挥其理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