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律自由观是对资本主义法律自由观念的继承和发扬,又与资本主义法律自由观有根本差别。
价值观以社会历史观为基础。资本主义法律自由观建构在个人主义哲学的基础上,而社会主义法律自由观的哲学基础则是马克思的劳动哲学。
个人主义是资本主义社会历史哲学和人生哲学的根本精神,是资产阶级经济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方法论,也是资本主义制度设计的核心指导思想。
随着资产阶级思想的发展,个人主义也呈现出不同的理论形态。不同形态的个人主义理论观点具有很大差异,其中甚至包括直接矛盾,但是其核心精神一直被坚守。个人主义认为,在社会生活中,只有个人才具有本体论上的实在意义,而社会、社会组织、国家和民族等都只是人的心智构造之物,不是实体性存在。所以,一切个人现象和社会现象的解释必须从个人出发,只有基于个人的事实才有价值。既然只有个人才是真正的实体,那么也就只有个人利益是真实的存在,社会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组织利益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机械累加。
个人主义也可以称为自由主义,其体现为社会制度设计指导思想时,主要表现在对个人自由的注解上,即只要是社会没有限制的,社会成员就有权利做,就有自由;只要社会有限制,不允许做的,就意味着社会成员没有权利做,没有自由,自由主义也就是权利主义。社会生活中,个人行为不能没有界限,所以任何人都没有绝对自由。既然只有个人是实体,只有个人利益是真实存在的利益,那么社会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给予个人最充分的自由,就是在社会可能的条件下给予个人权利最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个人主义认为生命、安全、私有财产所有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是个人的基本权利,是社会制度设计必须尊重和保障的个人权利,这些权利是不是得到了尊重和保障是衡量社会制度正义性的基本尺度。在个人基本权利中,私有财产所有权是所有基本人权的基础。个人私有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受侵犯是社会制度正义的底线,是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灵魂。
马克思说:“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诱入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505 页。马克思充分认识到传统唯心主义哲学和唯物主义哲学割裂主观与客观的弊端,强调对世界的认识,特别是对社会的认识,必须要超越唯心主义哲学和唯物主义哲学的对立,超越主观与客观的对立,必须从实践出发,哲学才能真正做到既能够解释世界,又能够改造世界。所以,马克思把自己的哲学称为实践唯物主义,把实践作为自己哲学的本体概念。马克思在分析和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过程中,更多强调生产实践,特别是物质生活资料生产实践即劳动的重要性。
马克思的劳动哲学本体论和辩证法思想在个人和社会的关系问题上超越了以往所有的思想家。劳动辩证法强调从主体与客体的对立统一出发,去认识人和社会,人是劳动的主体,社会是人的存在方式,社会组织主要是劳动行为得以展开的方式。劳动从一开始就是社会性的,所有劳动都是在一定的劳动组织形式中展开的。
马克思强调辩证地理解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反对将个人和社会对立起来,不将个人也不将社群作为绝对的独立实体,认为个人确实是实体性存在,但是社会组织也不是个人的机械结合,社会组织也有独立的实体意义。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问题上,强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对立统一,而不是单方面强调个人利益应该优先于集体利益,或者集体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冲突时,他不是简单地、抽象地强调个人利益必须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也不主张集体利益是牺牲个人利益的充分理由,他主张结合社会历史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反对个人利益至上,主张在特定历史情况下,为了集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在所难免,同时,也反对为了集体利益抹杀个人利益。
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不论是马克思主义者还是非马克思主义者都更倾向于将马克思理解为社群主义者或集体主义者,甚至于某些所谓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将马克思理解为“绝对集体主义”者,强调“共产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只能是忠于共产主义事业的集体主义原则。这个原则的基本点,就是从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二者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并在保证集体利益的前提下,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①罗国杰:《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2 年版,第226 页。
马克思确实反对资产阶级个人主义。马克思不仅从哲学方法论和价值观双重角度批判了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还揭示了资产阶级思想家倡导个人主义方法论和固守个人主义价值观的根本原因。马克思说:“在这个自由竞争的社会里,单个的人表现为摆脱了自然联系等,而在过去的历史时代,自然联系等使他成为一定狭隘人群的附属物,这种18 世纪的个人,一方面是封建社会解体的产物,另一方面是15 世纪以来新兴生产力的产物,而在18 世纪的预言家看来(斯密和李嘉图还完全以这些预言家为依据),这种个人是曾在过去存在过的理想;在他们看来不是历史的结果,而是历史的出发点。因为按照他们关于人性的观念,这种合乎自然的个人并不是从历史中产生的,而是由自然造成的。”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 卷,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5-6 页。也就是说,马克思认为,个人主义是15 世纪以后西方市场经济社会的产物,资产阶级思想家不是把个人主义作为历史的产物,而是作为一种固有的现象,这是错误的。
但是,不能因为马克思对资产阶级个人主义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就断言马克思是社群主义者或者是整体主义者。马克思不仅批判个人主义,也反对将社会和个体对立起来的整体主义。将马克思理解为抹杀个人利益的“集体主义”者,是对马克思思想的误解。马克思将自己的观点称为集体主义,将抹杀个人利益的整体主义称为“虚假的集体主义”。马克思说:“首先应当避免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个体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人的个体生活和类生活不是各不相同的,尽管个体生活的存在方式是——必然是——类生活的较为特殊的或者较为普遍的方式,而类生活是较为特殊的或者较为普遍的个体生活……因此,认识特殊的个体,并且正是人的特殊性使人成为个体,成为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同样,人也是总体,是观念的总体,是被思考和被感知的社会的自为的主体存在,正如人在现实中既作为对社会存在的直观和现实享受而存在,又作为人的生命表现的总体而存在一样。”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188 页。
马克思强调:“理论的对立本身的解决,只有通过实践的方式,只有借助人的实践力量,才是可能的。”②同上,第192 页。从社会实践出发,我们将社会主义法律自由观的哲学基础定位为马克思的劳动哲学。马克思的劳动哲学强调辩证把握个人和集体的关系,既反对整体主义也反对社群主义。它反对个人主义,但也将个人主义包含于其中,是对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综合扬弃。它不主张将个人凌驾于群体之上,也反对将群体凌驾于个体之上,它强调在对立统一中把握群体和个体的关系,主张群体与个体的相互妥协的尺度取决于社会实践的具体境遇,同时,它还强调社会组织建设以尊重和保障社会成员个体利益为根本伦理追求,而社会成员自我道德修养则应该以维护社会利益为伦理导向。
资本主义法律自由观的核心精神就是个人主义或权利主义,即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在个人基本权利中,个人财产所有权是根本。这种个人自由主义价值观在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中的真正贯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美国法律思想史专家哈罗德·J·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强调,西方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的现代法律制度建构应该溯源到11 世纪到12 世纪的天主教教会改革,后来的基督教新教的改革,对此所做的贡献也不可低估。
西方中世纪社会,教皇和国王垄断着教会和世俗社会个人自我实现的机会。宗法制度注定了平民没有政治上自我实现的可能,他们不是专业神职人员,自然也就没有在教会中自我实现的可能,平民不得不在教会和政治生活之外另辟蹊径,通过创造财富和占有财富实现自己。教会在大多数时期占据社会生活的主导地位。世俗社会的国王和贵族不甘居于社会第二阶层,所以教皇和国王的权利斗争持续不断地展开。教皇与国王的争权,客观上为平民阶层提供了相对自由的发展空间,加之希腊、罗马文明本身拥有手工业和商业的传统,从公元10 世纪开始,城市平民在社会经济领域大展身手,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对于第三阶层市民社会的崛起,教会和宫廷都持矛盾心态。一方面,不论是教会还是宫廷都需要市民创造的赋税,不得不允许市民阶层发展,同时,教会和宫廷为了抑制对方,增加自己实力,不得不拉拢市民阶层;另一方面,不论是教会还是宫廷又都恐惧市民阶层会侵占自己的势力,又要限制市民阶层的发展。市民阶层在教会和宫廷的双重约束和禁锢中艰难地谋求发展。为了能够通过对物质财富的占有实现自我,市民阶层反对天主教将人的肉体和灵魂对立,反对贬低物质生活的意义,主张自然性也是人的属性,人有满足自己自然欲望的权利,反对教会对个性的压抑,倡导个性自由和解放,同时,也反对封建宗法制度,反对由血统决定人的社会地位,主张不仅是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而且在法律面前也人人平等。人人生而具有平等的自由权,或者叫做自由的平等权,也就是说,在社会生活中,人人生而具有同样的基本人权,特别是参与商业竞争、通过竞争获取利益以及合法占有竞争获取的利益的权利。市民社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注定了市民阶层突出强调自由、平等的个人主义或者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市民阶层争取个人权利保障的价值观念,尽管不符合天主教教会神职人员和封建贵族的利益,但是在三者较力的过程中,天主教教会神职人员和封建贵族也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尊重,相关的价值观念在中世纪教会法和世俗法中都得到了一定的体现。
个人自由主义价值观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全面体现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伯尔曼认为英国革命、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是三个非常重要的关节点。加尔文宗的宗教改革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进一步充实了基督教的神学法学理论,并催生了实证主义法学,特别是加尔文宗的预定称义论,将加尔文宗信徒置于得救是上帝预定,不能依赖任何人的孤立生存状态,激发了信徒个人主义价值观,清教徒更是将其转化为勤奋敬业的内在动力源泉。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及随后的哲学家如:霍布斯、洛克、休谟以及边沁等,对资本主义法律个人自由主义价值观进行了深入的哲学论证,促使个人自由主义价值观在英国法律制度建构中得到逐步落实。英国法律还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国王和贵族的特权,法国革命比英国革命则更彻底贯彻了个人自由主义价值观,人人平等、民主、公民权利和自由等概念,充分体现在公法和私法等各种法律制度中,形成了对后来现代法律制度影响深刻的《人与公民权利的宣言》和《拿破仑法典》。个人自由主义价值观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的落实,不仅有赖于罗伯斯庇尔和拿破仑这样的政治家,像伏尔泰、狄德罗、卢梭和孟德斯鸠等哲学家也功勋卓越,其中卢梭被称为法国大革命思想的奠基人。英国革命和法国革命催生了美国革命,杰斐逊等将个人自由主义价值观用更准确的语言体现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中,约翰·亚当斯、詹姆斯·威尔逊、詹姆斯·麦迪逊等人则在美国宪法制定中发挥了主要作用。
到19 世纪中叶,市民阶层在欧洲获得全面胜利,确立了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市民阶层摇身一变成为社会的统治阶级——资产阶级。资产阶级将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个人自由主义价值观,落实为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基本制度设计的指导思想,在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建构中全面落实。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建构指导思想的个人自由主义价值观,其核心价值是个人在政治思想和信念,特别是经济利益等方面的基本自由和权利不能以任何理由牺牲,人们不仅在人身安全、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等方面享有平等权,更重要的是可以获取、占有、管理和使用个人私有财产权,能够自由地进行市场交易。
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不断产生的社会问题,促使人们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进行反思和批判。最尖锐和最严厉的批判来自马克思主义,为了应对马克思主义的批判,资产阶级思想家对作为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基础的个人自由主义价值观进行了更多的理论修正和完善。美国思想家罗尔斯认为社会制度正义的第一原则是自由的平等原则,即个人基本自由优先和基本权利平等。当然罗尔斯也强调,在不影响社会基本权利平等的基础上,要给社会弱势群体(最少受惠者)尽可能多的关爱。罗尔斯在哈佛大学的同事诺齐克则进一步发扬了古典自由主义哲学家“个人权利至上”的理论。诺齐克强调一切国家制度的根本价值指向就是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伤害,国家应该尽可能少地干预社会成员的行为,国家应该将自身定位为一个“守夜人”。在诺齐克看来,国家制定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则就是“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在所有的个人权利中,个人私有财产所有权是最重要的,它不仅是基本人权,而且也是其他基本人权实现的前提和保证,国家只要做到了个人财产所有权不受到侵害就实现了社会基本正义。
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构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自由观就是社会主义的法律自由观。马克思首先从哲学上批判继承了黑格尔“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的哲学思想,并进一步以实践唯物主义或者劳动哲学本体论的思想给予自由以哲学的诠释,提出自由不仅是对必然的认识,而且使得主观目的能够在社会实践中得到真正实现,人的自由的实现需要社会物质基础,社会物质基础依赖生产劳动去创造。社会主义法律的自由观,要突出对劳动价值的充分肯定,要落实为对劳动者权益的充分保障。
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反对基督教教会和封建贵族特权,强调人人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自由是人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应该生而具有的权利。马克思肯定资产阶级倡导抽象普遍人权的历史意义,并且对个人自由主义价值观的价值取向也表示认可。马克思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议会辩论情况的辩论》中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176 页。他还说:“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是有时表现为特殊的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的权利而已。”②同上,第167 页。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学者将马克思相关的思想定性为马克思尚未实现世界观和价值观转变时期的思想,不能代表真正的马克思思想。马克思相关的思想确实是其青年时期的思想,与其晚年强调任何权利实现都需要具体条件的思想相比,也有一定差别,但是,不能因此得出这不代表马克思真正思想的结论。马克思思维方法最突出的特点是辩证法,辩证法强调在矛盾的对立统一中把握事物。任何事物都是抽象和具体、个别和一般以及普遍和特殊的对立统一。所以,马克思并不否认普遍人权的存在。况且,使人人享有平等的自由权不仅是马克思早年的理想,而且是他一生的理想。马克思并不认为人人享有平等的自由权的价值取向不对,而是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它不可能完全贯彻到法律制度中,即使体现在法律制度中,也不能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得到真正的执行。马克思批判资产阶级自由理论的抽象性,认为资产阶级法学家仅仅形式主义地谈论人人享有平等自由权,而忽略了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社会条件,特别是社会经济条件。
马克思认为,个人自由主义所主张的人人平等所享有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安全和个人私有财权等基本权利,应该得到法律制度的保障,但是权利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条件。特别是个人私有财产权,并非生而具有的天赋权利,只有合理获得的财富才应该得到法律制度的尊重和保障。资产阶级思想家,不论是经济学家还是法学家,都将个人私有财产权作为天赋人权,作为讨论问题的前提,而不讨论其合理性。马克思说:“国民经济学从私有财产的事实出发。它没有给我们说明这个事实。它把私有财产在现实中所经历的物质过程,放进一般的、抽象的公式,然后把这些公式当作规律。它不理解这些规律,就是说,它没有指明这些规律是怎样从私有财产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国民经济学没有向我们说明劳动和资本的分离以及资本和土地分离的原因。”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155 页。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不像他们自己说的是勤劳节俭的产物,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是暴力血腥的,马克思说:“货币来到世间,在一边脸上带着天生的血斑,那么,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一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④《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 卷,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871 页。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资本家和工人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看起来是自由平等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津津乐道于这种自由平等,并将自由交换、自由竞争作为自由的最高表现。马克思则揭示了掩盖在市场经济形式自由背后的不自由和不平等,马克思说:“把竞争看成是摆脱了束缚的,仅仅受自身利益制约的个人之间的冲突,看成是自由的个人之间的相互排斥和吸引,从而看成是自由的个性在生产和交换领域内的绝对存在形式。再也没有比这种看法更错误的了。”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 卷,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178 页。工人因为没有生产资料,只有靠出卖劳动力生存,将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看起来是他们自主的决定,但是他们不这样就只有饿死! 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力市场中,无产阶级没有自由可言! 资产阶级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说成是真正的自由,是因为在这里只有资本的自由,只有资本家的自由。马克思说:“在市场上,他作为‘劳动力’这种商品的占有者与其他商品的占有者相对立,即作为商品占有者与商品占有者相对立。他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时所缔结的契约,可以说是白纸黑字一样表明了他可以自由支配自己。在成交以后却发现,他不是‘自由的当事人’,他自由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时间,是他被迫出卖劳动力的时间;实际上,他‘只要还有一块肉、一根筋、一滴血可供榨取’,吸血鬼就决不罢休。”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 卷,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349 页。
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制度中个人私有财产权的社会经济基础,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仅资本家用于市场竞争的原始资本带有“原罪”,而且无产阶级被强迫进行交换,更重要的是在整个经济过程中,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资本主义社会将个人占有财产的自由权作为法律制度建构的根本指导思想,强调每个人平等享有私有财产所有权,而实际上只是保护了经济交往中资本家的私有财产所有权,保护了资本家剥夺无产阶级创造的财富的剥削权。
马克思说:“所以现代经济学家,无论是偏重经济学或偏重法学方面,都把个人的劳动说成最初所有权依据,而把对自己劳动成果的所有权说成是资产阶级社会的基本前提。”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 卷,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第349 页。但是他们并不主张社会财富按照劳动进行分配,而是主张社会财富按照生产劳动的投入因素进行分配,因为他们更强调私有财产所有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最应该受到尊重的人权,至于私有财产所有权为什么应该被尊重,他们用天赋人权作回答。把理由推给上帝似乎是最充分的理由,而实际上也可以说是拒绝回答。究其实质,资本主义法律就是保护私有财产所有者的特权,为了保护这种特权,他们就再不顾及他们曾认可的劳动是财富唯一源泉的思想。
马克思批判地继承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论,认为人应该普遍地享有基本人权,法律制度的制定应该遵循真正的人本主义,而不是突出物质的价值,所以反对抽象地强调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障,而是强调私有财产所有权应该建立在劳动基础上,提出了劳动者主权论的思想。马克思认为人就是人的行为,就是人的社会实践,而人最重要的社会实践就是生产物质生活资料的社会实践即劳动,所以人的本质就是劳动。尊重人,倡导人本主义就要尊重劳动,劳动主义是真正的人本主义。作为资本主义法律基础的天赋人权论,将私有财产权作为天赋人权,是突出物的价值,而不是突出创造物质财富的劳动的价值。不尊重劳动的价值就没有真正尊重人的价值,就不是真正的人本主义。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将人们在市场经济中形成的物质贪欲,固化于人的精神世界,形成了商品拜物教,形成了物质对人的奴役。
马克思的劳动者主权论认为,既然劳动是财富的真正源泉,甚至是唯一源泉,那么劳动就是确定物质财富所有权的真正合理依据,劳动产品分配、占有、管理和消费必须建立在劳动生产的基础上。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其合理性就在于社会主义是劳动主义或劳动人道主义,是真正的人道主义,是真正符合人性的社会。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制定以劳动人道主义为指导,法律制度要保证劳动者拥有劳动资料,劳动产品按劳动分配,劳动者能够占有、管理、使用和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
社会主义就是劳动人道主义,这注定了其社会财富应该实施按劳分配。但是全面实施按劳分配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尚不具备全面实施按劳分配的社会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社会财富分配实施的是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并存的分配方式。建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法律制度,既尊重劳动者的权益,也尊重各种生产要素投入者的权益。体力劳动者、知识分子、管理者和资本经营者都是劳动者,都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体,其权益都应该受到法律制度的尊重和保障。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应该突出强调,社会主义本质是劳动主义或劳动人道主义,充分尊重劳动者、劳动神圣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念,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的一切自由、一切权益必须建构在劳动基础上,即使现在还不能完全做到,也不能忘记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是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作为共产党人要不忘初心,共产党人的初心就是永远站在劳动人民的立场上,为劳动人民服务。让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自食其力,都成为劳动者,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的。社会法律制度建设必须契合社会主义本质,不断凸显劳动的价值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构的努力方向。
社会主义的法律自由观是在批判继承资本主义法律自由观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二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对立统一的,是前者对后者的继承和超越。
资产阶级法学家为法学提供的本体概念都是精神性的,不是主观精神就是客观精神,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哲学基础是唯心主义的,不是主观唯心主义就是客观唯心主义。建构在唯心主义法哲学基础上的法律自由观也具有极大的主观性,缺乏社会客观生活基础。自由成为某些人的特权,每个社会成员普遍的自由流于形式主义空谈。作为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劳动者自由,只剩下出卖劳动力的自由,不得不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的自由。因为资本主义法律自由观的本体论是唯心主义的,决定了其法哲学也不能将真正的辩证法贯彻到法哲学自由观中,从而也注定了其不能辩证地把握法律自由的内涵。黑格尔作为辩证法的大师也是把自由理解为对必然的认识,远没有马克思的实践自由观更彰显辩证法的本质。资产阶级法学家把个人主义作为资本主义法律自由观的哲学基础,既与其阶级发展历史有关,也与其阶级本性有关。资产阶级法学家法律自由观的精神本体论注定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把个人理解为独立的原子式个人,而不能真正理解个人和社会的辩证关系。马克思说:“可见,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在这些权利中,人绝不是类存在物,相反地,类生活本身即社会却是个人的外部局限,却是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财产和利己主义个人的保护。”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42 页。个人自由主义的实质是个人权利主义,既然只有个人是真实的实体,那么也就只有个人利益值得尊重,社会共同体的共同目的和共同善,自然而然地被舍弃了。
马克思将社会实践或者劳动作为社会主义法律自由观的本体。劳动哲学本体论在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的对立统一中,把握法律自由问题。在法律自由问题上,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的对立统一,表现为个人与社会、个人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事实与价值、历史与逻辑的对立统一。社会主义法律自由观既认可每个社会成员普遍享有的基本权利,也认可社会共同体共享的权利,社会成员的权利既是普遍的、抽象的存在,也是特殊的、具体的存在,作为普遍人权是抽象的,其具体的落实需要具体的客观环境。
资产阶级法学家大多是社会契约论者,霍布斯、卢梭、休谟乃至现代美国思想家罗尔斯都是契约论者。社会契约论用契约解释法律的起源和本质,它们的理论出发点都是虚构的原始状态。在早期社会契约论那里,这种原始状态与人类原始社会的关系还是模糊的,到罗尔斯就彻底强调它们是毫不相关的了。人们在原始状态中弱肉强食,为了生存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出去,达成一致协议,签订契约,就形成最初的法律制度。
马克思认为,作为社会契约论理论前提的原始状态是虚构的,他们的理论没有坚实的社会客观基础,对社会问题的分析和认识就难免脱离实际。马克思说:“我们不要像国民经济学家那样,当他想说什么的时候,总是置身于一种虚构的原始状态。这样的原始状态什么问题也说明不了。国民经济学家只是使问题堕入五里云雾中。他把应当加以推论的东西即两个事物之间的例如分工和交换之间的必然联系,假定为事实、事件。神学家也是这样用原罪来说明恶的起源,就是说,他把他应当加以说明的东西假定为一种历史形式的事实。”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156 页。马克思的理论是无产阶级革命的指导思想,为了能够真正找到无产阶级革命的道路,不得不实事求是地寻找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这是马克思批判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学家不从社会生活的客观实际出发的根本原因。
那么,马克思是不是认为以主观的理论假设为前提的研究就是完全没有意义的呢? 答案应该是否定的。马克思哲学的本体概念是社会实践,是劳动,社会实践或者劳动是主客观的对立统一。不论是劳动还是一般的社会实践,不可能脱离客观的外界环境,所以社会实践必须从客观出发、实事求是,遵循客观规律,同时,所有的社会实践又都是人追求自我实现的行为,社会实践都必然有先在的目的性,所以社会实践显然也会从主观目的出发,主观价值导向左右着社会实践的方向。劳动本体论注定了马克思方法论是辩证法,是主客观对立统一和主客体对立统一的辩证法,即劳动辩证法。劳动辩证法落实到思维方式上,强调事实和价值、逻辑和历史的对立统一。从主观的理论假设出发研究社会问题,显然不符合实事求是的认识原则,但是人类对世界价值把握的特点就是主观价值先行。人人享有平等的基本人权这种社会的理想状态是社会契约论的产物,正说明了对世界的价值把握的意义所在。
马克思对任何历史遗产的态度都是批判继承,对资本主义法律自由观当然也是如此,同时,在抽象与具体、事实与价值的对立统一中把握法律自由也是辩证思维的体现。
马克思批判继承资产阶级思想家的人道主义思想,作为社会法治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马克思的人道主义是劳动人道主义,资产阶级法学家的人道主义是资本人道主义,两种人道主义都强调社会法治建设要以人为本,都应该促进和保障人的自我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但是他们对人自我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理解存在巨大差别。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将个人财产私有权作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自由的本质就是贸易自由,就是赚钱的自由。马克思说:“在自由竞争中自由的并不是个人,而是资本。只要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还是发展生产力所必需的、因而是最适当的形式,个人在资本的纯粹条件范围内的运动,就表现个人的自由,然而,人们又通过不断回顾被自由竞争所摧毁的那些限制来把这种自由教条地宣扬为自由。自由竞争是资本的现实发展。他使符合资本本性,符合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符合资本概念的东西,表现为单个资本的外在必然条件。”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 卷,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179 页。资本主义法律的自由不是每个人的自由,是有钱人的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刺激了人们对物质财富占有的欲望,对金钱的痴迷,使人们成为商品拜物教的信徒,占有物质财富成为人们自我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方式。
社会主义法律自由观是劳动人道主义思想的体现。劳动人道主义的主旨是“劳动创造世界是人类社会历史的基础性事实。创造的目的不是像基督教宣称的那样为了证明上帝的伟大,而是为了人的生存和发展。此为看待一切问题的逻辑前提。劳动创造世界的目的性使人与被创造的世界之间具有全面性关系:确证人的创造性本质和促进人的自由发展;人在拥有世界的前提下支配和享用这个世界。创造世界与拥有、支配和享用世界这四者不可分离,分离它们是剥削的本质。在阶级社会中,创造世界者获得了‘劳动神圣’的空名,但拥有、支配和享用劳动创造的世界是统治者的‘专利’。这是‘剥夺剥夺者’的天然理由,目的在于创造世界、拥有世界、支配世界和享用世界的有机统一。由此看,劳动是人道主义的客观基础,这一客观基础的判定标准不是市场原教旨主义意义上的效率,而是‘合乎人类本性’。舍弃劳动的全部内容(创造、拥有、支配和享用世界)或肢解这一内容整体性(把创造世界与拥有、支配和享用世界加以分割)的人道主义带有虚伪性和欺骗性。”①宫敬才:《“阿尔都塞问题”与“人学公式”的误读》,《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 年第2 期。社会主义法律自由观把权利的享有建立在劳动基础上,劳动是人的本质,对劳动的尊重是对人的真正尊重,劳动人道主义是真正的人道主义。社会主义法律自由观,引导人们不仅仅追求对物质财富的占有,更追求对物质财富的创造,人们在物质财富创造的劳动中,不断实现自己、丰富自己、完善自己。
总之,社会主义法律自由观超越了资本主义法律自由观,资本主义法律自由观使人们越来越贪婪,心灵越来越被物质困扰和奴役,而社会主义法律自由观才能够促进人不断自我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