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思考*

2021-12-27 09:34:30■王
理论视野 2021年8期
关键词:反垄断监管社区

■王 玉

【提 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正快速发展,但也面临着平台企业基于各种算法进行不正当竞争和利用资本优势无序扩张的垄断行为,严重抑制了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抑制了社会创新,对市场权力和社会稳定构成了重要威胁。为此,要从明确平台交易数据产权来促进数据资源共享、优化行业政策以推动行业创新打破垄断格局、建立互联网平台反垄断举报系统、加快互联网平台垄断立法等四个方面建立和完善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有效路径。

2020年爆发的新冠疫情,使得以社区团购作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经济再一次成为风口,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巨大争议。随着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的权力越来越大,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于成本销售等涉嫌垄断的现象不断增多,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同时还扰乱了经济秩序、抑制了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经济转型期,仍然需要借助互联网经济发挥“促转型、谋创新”的作用,而强化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的真正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和健康发展。

一、社区团购爆发式增长背后的垄断性特征

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健康发展,2020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的原则、相关市场界定、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内容。在随后的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首次提出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指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其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更多指向的是互联网社区团购。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了“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此后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都提及了“加强反垄断、提升监管执法”是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工作重点。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指出了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各种垄断行为形式,同时明确了包括“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在内的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原则。

2020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社区团购成为了解决群众出门采购物资的辅助模式,这种“预售+自提”的互联网电商模式,相对于传统菜市场具有中间损耗少、价格低的优势。由于市场巨大、受年轻群体的青睐,互联网电商纷纷看到了社区团购的发展前景,开始加速入局。2020年6月,滴滴推出社区团购品牌“橙心优选”;腾讯8亿美元投资菜场“一哥”兴盛优选;美团宣布成立优选事业部;拼多多上线“多多买菜”社区团购;阿里巴巴成立收购社区菜场十荟团。社会担忧社区团购冲击了传统菜市场和小摊贩,容易引发大批底层失业,为此《人民日报》也发表社论奉劝大型互联网公司应在科技创新上有更多的担当,而不是只惦记着几捆白菜、几斤水果的流量。然而,社区团购作为互联网平台经济的一块领地,同样潜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运营特点,垄断性特征不仅没有发生逆转,甚至有加强趋势,这也是中央开始重视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行为监管的重要原因。

(一)基于大数据和算法进行不正当竞争:对入驻商家的垄断

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潜在价值与用户流量存在着直接的关联,这也使得互联网平台会利用进驻的商家来稳定用户流量和争取用户流量,以获得市场的支配地位。在这方面,巨型互联网平台为了打击竞争对手,阻止平台间的对接兼容与互联互通,提高进驻商家的转换成本,实施了针对入驻商家的“二选一”限定交易行为。[1]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垄断特质,其后果是侵害了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权益,阻断了市场公平竞争机制,也将遏制中小互联网平台的发展,进一步加速行业寡头垄断。例如,阿里巴巴正是由于从2015年以来要求平台内商家“二选一”以维持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82亿元的罚款。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企业一直被视为科技型公司,其可以通过相关算法计算出客户的需求和商品选择习惯,提高用户的体验,增加客户粘性。不同于电子商务平台仅帮助商家增加客户销量,在社区团购中互联网平台还能利用数据支配优势,以算法匹配信息,设计针对不同消费者的价格策略进行“大数据杀熟”(即对购买频率高的顾客显示相对较高的价格)。互联网平台通过“二选一”模式控制商家、通过“大数据精准营销”稳定客户流量,这种排他性交易行为剥夺了同一商家在多个平台同时开展业务的权力,抑制了平台以及平台内部商家的竞争,降低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的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特征。

(二)利用资本优势无序扩张强化垄断能力:对商品市场的垄断

我国互联网平台大多数为科技型企业,这些企业具有强大的资金流,因此能迅速借助资本优势控制市场。例如,在社区团购初期,几家互联网平台为了抢占顾客,采取了大幅的价格补贴战略,“1分钱一盒鸡蛋、9分钱一棵白菜”,这种明显低于成本的营销策略尽管看似让利了消费者,但严重冲击了菜市场小商小贩的生存空间,而一旦小商小贩被排挤出市场,平台就可以控制和垄断居民的菜篮子,提高价格获取不当利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为此,监管部门对橙心优选等五家社区团购互联网平台涉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等行为进行了合计650万元的处罚。在前期不计资本地补贴下也会引发过多商家进驻平台,导致进驻商家资质难以保证,商品质量参差不齐,假冒伪劣商品众多,这不仅是社区团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历来互联网平台电商尚未解决又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有消费者反映,在团购提货时出现所购买的货物质量极差,但平台又不给全退的现象。[2]

(三)先发兼并抑制行业竞争:对平台行业的垄断

在社区团购如火如荼之际,市场中互联网平台对社区团购平台也发起了并购热潮,旨在占领社区团购领域高地。例如,阿里巴巴收购了十荟团、腾讯和京东投资兴盛优选、滴滴并购了橙心优选等,使得社区团购如同互联网电商平台一样,快速地形成了平台垄断的趋势。这种现象被称为“赢家通吃”[3],即头部互联网企业借助资本、技术优势与市场中业务互补、具有一定市场规模的平台加强联盟,构建更加庞大的互联网平台来强化垄断势力,使中小互联网平台的市场份额不断被挤占。显然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也会遏制整个社区团购平台行业的创新。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收购银泰、阅文集团(腾讯旗下)收购新丽传媒、丰巢网络(顺丰旗下)收购中邮智递三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了行政处罚,被解读为在社会对社区团购的舆论影响下,国家对互联网巨头纷纷入局社区团购的垄断性行为不满。苏治等(2018)认为,在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中,已经存在“分层式垄断竞争”市场结构,垄断集中于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中,而竞争则集中于中小型互联网平台,大型互联网平台有随时消灭中小型互联网平台的能力。[4]因此,社区团购作为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基层应用,如果放任不管,会恶化整个行业经营环境,最终会挑战整个社会的市场权和经济权,增加社会治理风险。

二、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必要性

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表明,与传统行业经济相比,互联网经济的寡头垄断格局特征非常明显。例如,在互联网电商领域,消费者集中于淘宝、京东、拼多多三家平台,其他平台客户规模较小。同样在社区团购领域,兴盛优选、美团优选、多多买菜、橙心优选、十荟团、盒马优选这几家占据了市场的绝大份额,并且“大鱼吃小鱼”现象仍在加剧。尽管平台集中有助于降低消费者商品搜索和平台切换成本,但也说明在商品价格上更容易被垄断,质量上也更可能出现问题。而从市场来看,垄断格局带来的负效应远超正效应,这也是国家对互联网平台经济进行反垄断的出发点。

首先,垄断格局抑制了公平竞争,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在互联网领域,“大并小”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只要一些小型互联网企业有发展前景和客户流量,大型企业就会利用资本优势发起并购,以减少市场潜在威胁,维护自身市场地位与份额。这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导致其他竞争者生存空间变窄,中小平台企业越来越难与大型企业竞争,大型互联网平台逐渐控制市场。在市场被几家互联网平台控制后,其就有了商品的定价权。因此对互联网平台经济,国家需要着力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标准,保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其次,垄断格局抑制社会创新,阻碍供给侧改革。一旦互联网平台垄断格局形成,对大型互联网平台和小型互联网平台都会产生创新抑制: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由于市场份额不断向几家平台企业集中,企业能很容易地获得收益,从而减少了创新动力,不愿意高风险投入研发;对中小型互联网平台,由于无法与大型互联网平台竞争,且通过技术与质量的提升获得利润的边际效益逐渐降低,也使企业缺乏动力推动创新。[5]互联网平台垄断也会阻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互联网+”有助于优化产品质量、助推产业转型,但平台垄断使商家在平台经济中的发言权越来越低,利润不断被压缩,厂家缺乏经济效益也会丧失产品升级动机,最终阻碍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再次,垄断格局会影响市场权力和社会稳定。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已经经历了从互联网中介到互联网平台再到生态的跃变,互联网平台公司已经侵入了社会的各个领域,其属性也从过去的技术权力和信息权力,延展到市场权力和经济权力[6],对社会形势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随着互联网平台掌握了更多的数据信息、拥有越来越多的资本与算法优势,其掌控社会能力也越来越凸显。例如,在社区团购中,对商品价格的控制会影响社会通货膨胀,进而影响民生福利和国民经济;各家互联网公司纷纷涉猎金融贷款,加剧了金融系统性风险;掌控超越国家任何部门的私人信息和个人交易记录,也会产生重大的社会隐患。[7]这些表明互联网平台反垄断不仅是经济问题和利益问题,也是社会稳定问题,会影响到社会治理的风险控制。

最后,垄断格局会影响中国伟大复兴进程。我国互联网平台都是大型互联网企业,具有技术和资本双重优势,尽管诸如电子商务、社区团购积极促进社会创业就业、纠正要素错配、提升群众便利性,但如果互联网科技巨头将核心资本、主营业务放在这些领域,势必会弱化中国的创新创造能力。近几年我国尽管各个领域发展不断攀升,但诸多关键技术还受制于欧美发达国家,如果过度痴迷于急功近利,而缺乏远大格局,势必不利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因此对互联网科技企业,在制止其垄断行为的同时,要积极引导更多互联网企业去研究和探索更高端的科学技术,解决中国的“卡脖子”问题,这才是科技企业的重大使命。

三、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的难点

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平台经营者等概念进行了定义,同时对平台经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限定交易等各种垄断行为进行了界定,总体上为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自查、市场监管部门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提供了可操作性。但是,不同于传统经济的垄断特征,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垄断复杂性高、隐蔽性强,技术和模式更迭快导致法律法规滞后,因此仍然面临着反垄断难的问题。总体来看,现阶段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存在“监管什么(垄断范畴界定),如何监管(监管技术制约),怎么处罚(法律不完善)”三个方面的监管难点。

(一)实际操作中对平台经济垄断行为的认定难度大

一方面,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特点是领域广(包括电商、社区团购、金融等)、涵盖社会的多个方面,并且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不断沉淀,每个平台的用户存量高、粘性大,已形成了较稳定的流量。这就使得平台经济在推广一些活动或调整一些业务时,很难界定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是否远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等垄断行为。例如,2017年京东诉阿里“二选一”限定交易的案件,直到2020年11月才展开审理,调查难度及周期之长可见一斑。另一方面,平台经济主要以活跃用户数、点击数量作为市场份额的判别指标,但这些数字是否有效、是否合理(一些消费者可能同时关注多个平台)仍有待考究。平台经济越做越大且不断集中是互联网平台的规律,这与平台发起时间、市场宣传、消费者体验等有关,但是“大”平台并不一定是“垄断”平台。[8]高市场占有率的平台不一定具备限制竞争的市场支配地位,不能仅由于平台市场占有率高就对其实施“一刀切”的反垄断规制,否则容易导致很多优秀企业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9]由此可见,平台经济的网络效应、赢者通吃、多边市场、大数据匹配效应等特征使得在反垄断的实际操作中难度系数较高。

(二)监管部门技术制约,实时监控难度大

互联网平台大多数是国内数一数二的互联网科技企业,这些企业拥有大批互联网技术性人才,可以通过设计各种智能化算法支持新业务、新生态,进而产生新型的市场垄断行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例如,互联网平台通过数字技术屏蔽竞争对手,通过搜索权重设置打击竞争对手,或者设置不同时间段的弹窗等销售模式。不同于传统监管模式的实物性、透明化和对称性,互联网平台的不透明、虚拟化、技术复杂度高等特征使得垄断行为更具有隐蔽性。[10]但是,我国针对互联网行业的监管仍处于摸索阶段,监管人员技术能力有限,因此监管部门难以全面监管互联网生态系统内的各个业务模式,更无法实时对互联网平台的各笔交易是否涉嫌垄断进行监测,甚至在识别和收集证据方面都将陷入技术困境。[11]此外,尽管社区团购在价格垄断、市场垄断、经营者集中方面相对容易侦查,国家也针对社区团购出台了“九不得”规定,但监管部门无法接入到平台中,加上监管部门也没有与爆炸式增长交易量相匹配的监管力量,因此反垄断受到相当大程度的制约。

(三)制度与法律体系面临挑战

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过去十几年国家的态度是支持大于惩戒,这促进了平台经济的高速发展,并积极在横向和纵向上扩张。但是,随着互联网平台逐渐暴露出一系列社会问题,国家开始重视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和不良后果,并着手从制度和法规的角度解决互联网平台的垄断问题,促进平台公平竞争。例如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就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规范有序发展提出了要求,能减少平台经济主观性的垄断行为。但是,互联网经济发展速度快、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产业生态不断更迭,这使得《反垄断指南》中提及的各种垄断行为界定不一定适合新模式,也为互联网平台变相垄断预留了空间。加之目前的《反垄断指南》中未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标准有明确说明,也使一些互联网平台为了巨大利益铤而走险。

四、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的路径对策

遵循现阶段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难点,从数据导入、技术支持、社会辅助、法律规制四个角度提出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可行路径。

(一)明确平台交易数据产权,促进数据资源共享

互联网平台经济实施垄断行为的基础要素就是呈现爆炸式增长的数据,哪家平台拥有更多用户的交易数据,就能通过算法挖掘其中的价值,进而实施更加隐蔽的平台经济垄断行为,获得高额的利益。由于目前用户主要集中于几家大的互联网平台,这就极大约束了中小互联网平台的用户挖掘,导致行业的垄断性局面难以打破,不利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此,政府应尽快确立互联网平台交易数据资源的产权性质问题,促成各家互联网平台逐步开放共享数据,提高交易透明度,使中小互联网平台也能充分利用参与公平竞争,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福利水平。数据共享也能帮助政府提高反垄断监管效率,促进政府实时监测互联网平台系统的后台交易数据,打破互联网平台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使市场监管模式从事后监管转变为事中监管、从静态监管转变为动态监管、人工监管转变为科学监管,及时遏制违规垄断行为,减少消费者和商家被侵权的风险。

(二)优化行业政策,以推动行业创新打破垄断格局

近几年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总体上呈现垄断与竞争相依存的现状,政府可以出台一些行业政策支持中小互联网平台的发展,以打破互联网巨头的垄断格局。信息产业革命的特征是业务更新快、不确定性大,这也决定了大平台企业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坍塌”,例如,淘宝网一直作为国内互联网平台巨头,但是近几年随着京东、拼多多以及一些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快速崛起,消费者也有转向其他平台的现象,淘宝网的市场份额开始下降,短期发展受到了冲击,也打破了短期的寡头垄断格局。这些表明,在监管和规制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同时,要积极利用行业技术创新、结构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来打破互联网平台垄断。可以适当地对行业后进入者给予政策补贴,以对抗在位平台存在用户粘性的特点,逐渐形成大互联网平台和中小互联网平台共同存在的形势,激发行业不断创新来维护持续的竞争局面。

(三)建立互联网平台反垄断举报系统

监管力量与互联网平台的海量交易数据信息已经逐渐不匹配,与此同时监管方法在短期内是固定、滞后的,相反互联网平台的业务模式不断创新,说明市场中随时可能出现一些隐蔽的垄断行为难以被捕捉到。从近几年的垄断案例可以看出,平台、商家举报投诉是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主要方式。因此,在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中,要充分发挥消费者、商家、行业内平台企业等参与主体的积极作用,互联网平台在垄断行为中必然会对其中的参与主体产生负向效用,这些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会引起受损主体的不满与投诉,是市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重要力量补充。因此反垄断部门应该尽快建立社会能投诉、举报的互联网平台垄断侵权系统,并通过举报案例的集中归纳挖掘新垄断行为的共性,优化反垄断侦查系统,提高反垄断效率。

(四)完善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立法,加强执法专业水平

近几年,我国针对数字经济、互联网平台的立法严重滞后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速度。最近国务院发布的《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也仅是针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问题的一个指导性和规范性文件,无法对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起到很好的约束和惩戒。同时,互联网平台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业务生态更新快、范围广,很多平台为了巨额收益钻法规漏洞、逃避惩罚。可见,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的立法执法依然是下一步互联网平台监管的重点,也是真正推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有形机制。因此要加快出台和完善适用于平台经济反垄断行为的法律法规,增加互联网企业的垄断违法成本,也使反垄断监管有法可依。数字经济技术更新快,在依法执行的同时还要结合市场中垄断行为的特征和市场界定进行不断修订。例如,在《反垄断法》修订中增加更多数字经济领域的法律条款内容,使法律与监管同行、垄断与反垄断同步,才能对互联网企业不正当竞争起到警戒和震慑作用。此外,提高反垄断执法的专业水平,采取科学、合理的反垄断执法策略,让执法跟上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变化,提高反垄断监管效率。

注释

[1]李红阳、毕一博:《我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难点、意义与启示》,《新金融》2021年第4期。

[2]赵宇翔、李春茂、刘季昀:《垄断语境下社区团购的治理》,《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1年第1期。

[3]熊鸿儒:《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规制的主要挑战与国际经验》,《经济纵横》2019年第7期。

[4]苏治、荆文君、孙宝文:《分层式垄断竞争:互联网行业市场结构特征研究》,《管理世界》2018年第4期。

[5]谭家超、李芳:《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国际经验与对策建议》,《改革》2021年第3期。

[6]方兴东、钟祥铭:《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本质与对策》,《现代出版》2021第2期。

[7]周文,刘少阳:《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政治经济学》,《管理学刊》2021年第2期。

[8]王春英、陈宏民、杨云鹏:《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垄断问题研究及监管建议》,《电子商务》2021年第5期。

[9]王先林:《论反垄断法对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江淮论坛》2021年第2期。

[10]李凯、樊明太:《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的新问题、新特征与路径选择》,《改革》2021年第3期。

[11]殷继国、沈鸿艺、岳子祺:《人工智能时代算法共谋的规制困境及其破解路径》,《华南理工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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