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炳君,蒋爱荣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执行教研部,山东 济南 250013)
一个时期以来,全球性新冠疫情产生巨大影响,外部政治经济环境严峻复杂,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已十分生动而现实地摆在了世人面前。国内经济增速下行压力和社会就业压力日益加大,经济发展预期和市场振兴信心亟待大力提振。由此,全面规划国内发展大计,努力夯实民生之基,积极谋划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战略,充分激励已占我国经济规模半壁河山的非公有制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对于保证国内经济动力、稳定发展预期、提振市场信心、筑牢就业堤坝、做强税收基础,无疑将成为极其重要的现实政策选择。
近期,从中央到地方、从各级政府机关到各级司法机关,都在致力于营造更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以健全政府法治和完善司法保障为重点的专门性工作正在深入推进。
当下,我国的行政和司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权与人身权保护意识空前增强,体现法治精髓的公平、公正、高效、激励、宽容、谦抑等新理念新思维,在立法建制、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工作中得以渐次贯彻,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执法、司法新举措日益体系化,治理效能初现端倪。概言之,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必须的营商环境,我国立法机关的法律保障职能、政府机关的服务管理职能和司法机关的司法保障职能,均得到了可评价的实质性优化。
然而,我们又不能不看到,既往和现实经济社会生活实践中,制约和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外部因素主要在于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系统的执法司法活动的法治化水平。这在某些时期、某些区域表现得尤为突出。故而,本文拟立足于依法有力保护和有效服务于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进而全面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基本立场,着眼于以提高行政执法和公正司法的法治效能为切入点和落脚点,在健全政府法治和完善司法保障等方面作些探讨。
我国现行宪法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依法有序、健康发展是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为此,国家顶层制度设计正在持续推进建设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各地方各部门也在努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得以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日益健全。这是改革现实所需,也是发展大势所趋。对于这种时代性发展规律,全社会特别是各级各层公权力执掌者必须保持理性而清晰的认识。
自实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全球经济发展的大潮,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可谓独树一帜,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民营化,也不同于苏联、东欧等国家的全盘私有化,而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从国情世情出发,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创造性地通过非公有的生产方式,促使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地发展了起来,其实质上已成长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生力军,且随着其经济体量的壮大和发展质量的提升,其在经济社会生活的地位日益彰显。
纵观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历程和巨大绩效,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体系中呈现出显著的“五六七八九”特征,即对国家“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创造了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产出了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岗位,占据了90%以上的企业数量”。事实证明,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业已成为民众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国际市场开拓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8年11月2日。。众所周知,就业是民生之本,税收是支撑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基本物质保障,在这两个方面,非公有制经济功不可没。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各行各业涌现出一大批著名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优秀的非公有制企业家。广大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对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的全面形成作出了积极贡献。非公有制企业的灵魂是那些称得上企业家的人士,他们中的优秀代表者已经在许多方面直接或间接地为国家和民族赢得了尊严。
从理论抑或事实考察,所谓市场配置资源,实质上是企业配置资源,而企业配置资源,实际上又是企业家在配置资源。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逻辑是,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在遵从着既有规则发展经济事业的同时,又在与各级各类公权力宏观管理的良性互动中推动着具有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内涵的新规则的渐次形成,从而也推动形成了良法善治的国家社会治理的新生态新气象。简言之,在通过良性互动促进国家实现良法善治、不断增加民生福祉的进程中,非公有制经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理论和实践经验表明,物质决定意识,观念引领风尚,作为决定地位。
在充分肯定非公有制经济之于我国总体国民经济发展的巨大贡献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承认,现实经济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即为数不少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在某些地方、某些区域,在面对某些公权力和某些显性抑或隐性的法律风险时,又显现出诸多的柔软和孱弱。因而,各个层面的国家治理主体能否及时而全面地弄清非公有制经济的实际需求,并通过政府法治和公正司法的刚性建构来持久稳健地给予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以更多的理解和关爱、更有力的尊重和保护,实际上这检验的是整个国家机器的社会良知水平和总体社会治理效能。
正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前提和发展逻辑,我们认为,对于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来说,他们最大的、最迫切的需求是:全国性和地方性相得益彰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的市场营商环境和尊重企业家、激励企业家、保护企业家、服务企业家、关爱企业家、培养企业家的良好社会文化氛围。
因此,各级立法机关、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级司法机关均应当依法肩负起制定规则、解释规则、执行规则、保障规则、建立秩序、营造环境等法定职责和政治使命,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自身使命担当的高度去深刻理解、长远规划和具体实施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成长和蓬勃发展的营商法治环境。实践中应当立足于规范、服务和保护的立场,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高效、权威、文明的执法司法理念,全面落实依法平等保护原则,营造宽松、自由、包容和规范的营商环境,也正是从这个意义讲,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有效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家合法权利,其现实功用和长远利益均意义非凡。
调研发现,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程中所遭遇的阻力和风险,主要包括外部和内部两类。
第一,就外部来看,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遭遇的风险因素,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的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诚信缺失,缺乏严肃履行正式行政承诺和合同协议义务的法治意识,损害信赖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有的地方公平竞争规则欠缺或者既有规则显失公平,如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金融税收政策、市场监管、环保执法、土地征收征用及其补偿等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方面未能平等对待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造成事实上的权利和机会不平等;三是有的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放管服”改革不深入,政府的管制权力没有因审批事项的精简而缩小,对真正束缚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涉及部门核心权力和切身利益的项目抓住不放,简政放权成效不明显;四是某些地方改革的法治化程度不高,立法修法明显滞后于市场发展的现实需求(2)参见马怀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问题与建议》,《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第4期。,市场主体缺乏竞争活力,区域性发展差距日渐拉大,且可资发展的各种关键资源流失严重;五是某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形形色色的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和或隐或显的不公正的“所有制歧视”依然存在;平等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权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人身权尤显不力,既未做到严格准确地把握政策精髓和法律界限,也未能做到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有的实施司法拘留、逮捕和查封、冻结、扣押等刑事强制措施不审慎不严谨,时常发生随意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或者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的情况;六是某些地方对长期存在的严重侵害或妨害非公有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黑恶势力打击不力或过分隐忍,以致于为数不少的黑恶势力做实做大,严重恶化区域性营商环境;七是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对非公有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依法应有的力度,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或过分谦抑;八是某些司法机关对通过启动再审程序依法甄别、纠正历史上所形成的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的错案冤案等司法事务缺乏应有的担当精神或久拖不决;九是有的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违法立案、违反办案程序、滥用刑事追诉权插手经济纠纷等违法违纪问题和审判机关违法采取的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缺乏基本的法律监督;十是某些公权执掌者公仆意识缺失,官本位观念厚重,横、野、粗作风固化。凡此种种,构成了非公有制市场经济主体所面临的主要外部风险因素。
第二,就内部而言,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面临的主要风险因素在于:能否始终坚持合法经营和诚信经营,能否坚守住刚性的法律底线、规则红线和基本的公共道德底线。有的既缺乏有效的法律资源外部供给,更缺乏高度自觉的法治观念以自省自警;有的甚至蓄意规避他律、舍弃伦理自律、自我膨胀自陷“资本原罪”、自毁企业法治堤防、自毁事业发展长城。实践反复表明,法德兼守,做强自身,是包括企业家在内的任何社会成员维护自身职业安全之第一要务。
必须明确指出的是,人生既是一种存在,也是一种选择。人生安危往往系于能始终守住法律底线和职业操守,这也是保证所有社会从业者职业安全的根本所在。德法兼守、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是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人士铸业兴企之生命线和命运根本。无论时代如何变迁,为维护共同的社会生活与工作秩序,人们总是要生活在道德准则和法律规则之中,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始终具有互为表里的内在关系。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法治最鲜明的特色。
众所周知,格局决定结局。打铁必需自身硬。天下诸事,皆因选择,亦皆由选择。非公有制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必仰仗于非制公有企业组织领导者的德能成长。非公有制企业欲成就非凡的事业,就离不开非凡的组织领导者——企业家。
非公有制企业家在发展事业的同时,应当努力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坚守普遍适用的法律底线,信守社会公认的商业操守,倍加珍视既有的社会形象,努力担当社会责任,自警自尊自律,弘扬企业家精神。
概言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履行法定义务、担当社会责任,是企业家之本分和底线所在,这无疑是任何企业的长远发展之道和企业家的安身立命之本。若背离其生存发展的基本逻辑,必将成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所面临的主要内部风险。
根本制度引领国家行动,大政方针决定发展方向。深入观察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主线和生动实践可知,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始终都在坚持着“两个毫不动摇”(3)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8年11月2日。。概言之,这“两个毫不动摇”构成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和大政方针,且业已在党和国家的规范层面使之在政治上党章化,在法律上宪法化。可见,我们党所要求的提高政治站位和强化发展定力,始终是现实而具体的。针对健全政府法治和完善司法保障以有效服务和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这一主题,在党和国家发展和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大政方针和宪法原则既定的前提下,关键即在于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能否真正建立起、执行好让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家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进程中,能切实获得免予恐惧的权利。就是说,必须强化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权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人身权保护的有效保障机制,真正使得良政良法达致善为善治的境界。
市场经济发展经验给出的基本启示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于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这极大地取决于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是发展的体制性、制度性安排,其优劣直接影响各类市场主体发展的好坏、生产要素的聚散、发展动力的强弱。优化营商环境,从根本上说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4)李克强:《推进“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人民日报》2019年7月29日。。
中国改革开放40余年来波澜壮阔的伟大实践,从一定意义上讲,法治已构成我国核心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5)王振民:《法治:核心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论坛》2011年第2期。。抽象法治已经走向具体法治,形式法治业已愈加转化为实质法治。而且,就当代中国的法治品质而言,不仅是政府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活动的基本原则,而且日益成为行政权力运行和司法权力运行的刚性指引。概言之,依法行政的逻辑是:以法律对行政权的约束和指引,通过执良法、行良政,实现“有限政府”或“模范政府”(6)王锡锌:《行政法治的逻辑及其当代命题》,《法学论坛》2011年第2期。的目标;司法的逻辑指向则是:以法治对司法的有效规制,形成谦抑、审慎、良善的司法风尚,实现公正司法。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当代中国在强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鉴于各地法治化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事实上也存在着中国地方法治竞争的问题。地方法治竞争是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一个特殊的现象,也是解释当代中国各地市场经济发展何以不平衡和各地法治发展水平何以有高下的重要范式(7)魏建国:《当代中国地方法治竞争的兴起:原因、意义及完善趋向》,《北方法学》2019年第1期。。由此可见,我国珠三角、长三角经济长期繁荣绝非偶然。
我们从西方制度经济学理论也可得到充分印证。不同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产生了不同的制度成本,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人们通常会选择那些在竞争中占优势的制度。而制度优势会转化为资源优势,从而促使制度的改进,以低成本在制度选择中赢得竞争。良法善治是促进和保障社会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属于上层建筑,能有效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革,因此,法治能够成为“生产本身的最有力的杠杆”(8)杨凯:《让公共法律服务成为核心竞争力重要标志》,《人民法院报》2019年3月31日。。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窗口的深圳之所以能长久地显现出发展活力和创新力,也正是基于其所具有的相对高水平的市场化和法治化发展环境,以此而使其成为国内最具持久吸引国内外人才和资金等市场经济发展要素的竞争力、集聚力和成长力之地。
经由新中国70余年极不平凡的伟大发展历程,通过波澜壮阔的建设实践和生动深刻的经验教训,告诉了国人一个基本道理: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衰;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其基本机理在于:法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社会稳健发展的最为重要的制度基础、规范体系和体制机制。唯品质良善、有力有为的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和守法才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法治能保障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和守法等功能实现最大效能。
法治的理论和实践表明,法治实质上有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分。实质法治强调追求的是:一要立良法,二要行善治。缺少良法抑或有良法而得不到全面而有效的实施,充其量只能停留在形式法治的幼稚期。实质法治是人类迄今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同时,实质法治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最具公平和效率价值的营商环境。市场经济发展经验还表明,离开了法治就没有市场经济。若要准确依法定位并切实发挥好市场和政府两个方面的积极作用,只有通过实质法治才能有机地把“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这个两方面的效用都规范好、发挥好。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密切的联系,且事实上逻辑上呈正相关性。法治最重要的要素是法治政府,因为法治的本质在于规范公权力的运行边界和行权尺度,保障私权利的福祉品质和权利救济。现代化法治体系的全面建构对于营商环境的改善和优化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实践表明,坚持依法治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是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由之路,同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设服务型政府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市场经济发展实践表明,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匹配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的基本内容之一,其基本要义则是:各级政府要在坚持和发扬新发展理念和新发展格局的原则立场之下,正确处理服务与管理二者的辩证关系,着眼于国家与民族发展大计,依法平等保护各种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加强对各种市场主体的优质高效务实的服务。
第一,提高行政执行力和执法公信力。政府是否履职尽责,必须以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为主要标志。这是一个无需论证的结论。各级行政机关要养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行为习性,全面实行“三张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其中,靠“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解决好政府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必须为和不得为的界限问题;靠“负面清单”解决好企业不得为和皆可为的问题。实行“三张清单”制度,无疑可以在法治框架内较好地界定政府和市场主体在市场体系中各自的职责定位、使命所在和行为界限。
深入观察国内市场经济发达、法治水平相对较高的珠三角、长三角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不难看出,它们基本上走的是一条通过法治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的发展道路——政府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全面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市场统一。
第二,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地位。实事求是地讲,没有对市场主体平等保护价值理念的恪守和实践,就不会生成真正的可持续的市场经济;不能依法从实际上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地位,意欲持续发展市场经济、形成健康的可预期的市场经济体系同样是不可想象的。故而全面细致地完善平等保护机制,严格落实对非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等执法司法政策,坚决杜绝部门文件和行政执法活动中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的具体规定和做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强化监督,切实加强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保护、维护契约自由、鼓励诚实守信;坚持“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治原则,支持和保护非公有制企业有平等机会进入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全面推进实质法治。
考察国内市场主体繁荣、法治水平领先的珠三角、长三角地区的法治发展进程,不难看出,它们基本上走的都是经由法治来平等保护和切实尊重各类市场主体地位,从而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机会和自由发展的可能。由此,使得这些区域在全国的竞争格局中长期保持着旺盛的核心竞争力和持久的发展潜力。
第三,强化信赖保护制度以保证政府诚信。古往今来,诚信之魂寓于公共、个人、职业、家庭等四种道德之中。孔子思想的精髓在于,为人者,仁、义、礼、智、信为要。孙子思想的要义在于,为官者,智、仁、信、勇、严为要。可见,诚信是每一个人立身、立德、立功、立言之根本所在。
类而推之,诚信之于任何一个组织、政党、政府、民族、国家亦当如是,这也是由它们各自的存在合理性与合法性、特定地位和特有的体制性组织力量所决定的,故而诚信价值理所当然地成为政府所必须坚守的基本价值,与此同时,诚信也就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条件和先决资源之一,成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
正是基于这样的基本逻辑,在政治上,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职业诚信之和,构成政府公信力之基础。在法律上,则将政府诚信表述或规定为信赖保护制度,它刚性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作出的各项行政决定、行政承诺、行政行为,均不得自行任意撤销、改变、收回。即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必须对其作出的职务性承诺,全面履行义不容辞的法律义务和道义担当。当然,如若据以作出行政决定、行政承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业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或客观情势发生了实质性变更,确系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不得不撤销、改变、收回其已作出的决定、承诺、行为的,则必须依法给予行政相对人(利益相关者)以公平合理的对价补偿。再者,如若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基于不正确履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的,则得依法给予合理的国家赔偿。
近期,笔者受权带队对某市50家规模以上民营企业进行了有关营商环境和服务需求的专题调研。调研过程中发现,几乎所有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及其代表均对“政府诚信”这一问题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和殷切的期盼。有的甚至认为,这优惠那优惠,政府诚信是最大的优惠、最可贵的资源,也是最核心的竞争力。可见,政府诚信存在短板,法治化、高水平的政府诚信建设,既任重道远,也迫在眉睫。
第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法治政府建设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之一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包括依法制定规则和依法执法,而依法执法则包含着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四个主要方面。其中,严格执法,意味着行政执法者执法要铁面无私,不放纵违法行为,不法外施恩;规范执法,意味着行政执法者要依照法定权限、法定规则、法定程序执法,以保证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公正执法,意味着行政执法者执法不偏私、不偏执,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依法据实给予行政处罚,做到过罚相当;文明执法,则意味着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以法服人,语言文明、举止文明,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而不得任性、恣意,不得主观武断、滥用职权,严禁暴力执法、野蛮执法、钓鱼执法、养鱼执法等(9)姜明安:《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与营商环境改善》,《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依法行政无疑是营商法治环境之核心要素。
第五,强化对行政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须追究的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法干预非公企业合法的自主决策权,不得违法对非公企业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不得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非公企业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非公企业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不得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非公企业参加评比、达标、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或者借此类活动向其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不履行向非公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其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也不得为非公企业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其接受中介服务,等等,否则,应当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务责任和法律责任。
加强内外部法治监督和监督方式,落实权责统一原则和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盯紧行政权力运行关键环节,遏制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严防出现腐败回潮风险。
第六,完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家参政议政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起民营企业家列席行政机关涉非公经济重要会议的规章制度,以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正当性和文明性。从具体制度建设和行为落实上真正重视和尊重民营企业家对关涉民营企业发展政策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出台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政策和措施,必须征求他们的意见应成为必经程序。政府机关及其部门还要建立常态化的企业家顾问制度,打破地域界限,结合区域发展所需,聘请适量优秀企业家担任顾问,及时问计咨询、征求意见建议,提高重大决策的民主性、开放性和科学性,同时,注重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社会地位。
第七,加大公共法律服务有效供给。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显著优势的背景之下,基于公共性、公益性、均等化、基本性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依法有序开放各种非涉密的公共信息资源,通过政府出资购买的方式动员和吸收社会专业化人才资源,最大化地为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提供有质量有效率的公共法律服务,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使法治化营商环境常态化。这是政府的政治道义和法律义务。政府也有责任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差异化需求,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社会法治资源,通力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同时,要积极规范和引导非公有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权。
司法公正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直接需要。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法律案件都有赖于司法的公正解决,没有司法公正,市场主体就不可能获得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营商法治环境,其合法权益就不可能得到有效保障。
就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权利保护而言,其具体的司法指向是:
第一,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进一步强化非公有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力,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企业救济和退出司法保障。安全是任何人的基本需求,安全保障更是稳定经济发展预期、保障社会安宁和谐的基本需求。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合法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保障非公企业合法经营是新时代政法机关职业使命的重要内容;真正实现让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对合法权益有稳健的安全保障预期是司法机关的政治责任和法律义务。对侵害非公有制有经济人士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和恶意阻工、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暴力讨债、敲诈勒索等过激或黑恶违法行为,司法机关要依法果断处置;对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历史上发生过的不规范行为,司法机关要以发展的眼光和法治的思维理性而稳健地加以处置,能宽则宽,能免则免,能缓则缓;对现实中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涉嫌违法犯罪的,司法机关要严格规范司法标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切实全面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坚决避免“运动式”“扩大化”司法,坚决防范“民”“刑”混淆的冤假错案发生。
现阶段还要特别强调的是,各级司法机关亟待进一步强化非公有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力,完善非公有制企业救济和退出司法保障。这些方面均涉及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规律性和普遍性需求。这些方面的制度性法治化供给、司法裁判机关的作为和效能,无疑将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到底能否立得住、行得稳、走得远。
古人云,万物得其本者生,百事得其道者成。忠于宪法法律,忠于事实真相,公义廉明,恪守良知,始终应是司法者的思维方式和职业风范。司法者对任何法律事项的审查、判断或法律文书的拟定,都应当进行缜密的合法性预判和正当性论证,都要经得起法律的考验和历史的检验,归根结底,要经得起职业良知的拷问。司法实践表明,司法者的良知和正义感先验而生动地寓于司法者心中。历史上法律或有不善,而司法者的正义感当永存。司法良心是司法者意识到内心法庭的客观存在,而且司法良心在紧要关头时,乃是非曲直的最后仲裁者。
第二,切实加强涉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检察法律监督。随着我国检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推进,我国的各级检察机关事实上业已成为涉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最权威、最专业、最正式的监督力量。其内部的检察监督体制和检察监督体系建设日臻完善,监督方式日趋多样化、实质化,检察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日渐成熟;其外部监督效能日益凸显,监督的体制性、权威性、公信力和专业性均毋庸置疑。我们有理由坚信,我国的各级检察机关必将在各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和依法保护非公经济的进程中,扮演更加重要、更有效能的法律监督者角色,行政监督、民商事监督、刑事司法监督将更加富有成效。
第三,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全面净化政治生态,高扬廉洁高效政治,实行具体而明晰的激励容错制度。理论和实践一再表明,政治生态清明,政治廉洁高效,容错宽容制度健全,乃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和基础。公权腐败程度越高,社会不公平就越明显,公众对政府就越不信任,经济发展就会失去最根本的动力源。一言以蔽之,腐败会损害一国国内外投资者对特定市场的信心。因此,政治生态清明,政治风尚廉明,正风肃纪、制度反腐,法治彰兴,则能够有力地打击和遏制形形色色的公权力设租寻租行为,必然会直接和间接地为亿万干事创业者和各方面各层次的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必然会塑造出公平的社会秩序和透明的营商环境,各种经济发展新动力就会不断迸发、不断涌现。诚如是,则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必将日渐生成。
新时代加强纪检监察监督,重在以党纪政规国法严格划定公权运行的边界和公权执掌者行权的属性,以刚性的执纪执法匡正党务政务,以具体明晰的激励容错制度理性对待改革进程中可宽容的失误与过错,以亲清友善的政商关系建构赢得社会各界的信任。以此形成新时代纪检监察监督的新风尚、新气象、新格局。
最后,法治发展经验还表明,陈旧而顽固的等级观念、挥之不去的官本位文化和庸俗低俗的关系论习俗,极其不利于良好营商环境的孕育和成长。任何先进制度的生成和发展都必须有与其内在逻辑要求相适应、相匹配的文化基础和人文环境,如果这些建立不起来,再先进的制度也会因缺乏存活的土壤而失去应有的生命力,至少会使应有的治理效能大打折扣。唯有大力发展先进的法治文化,强力祛除落后的等级观念,改造地方性庸俗文化,才能使公平公正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机制得以真正生成。因此,在强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同时,我们还面临着改造和优化某些地方性亚文化的现实任务。
综上,巩固和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机关公平高效廉明的执法效能和司法机关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效能。故而,坚持以健全我国政府法治和完善司法保障为制度发展基础,以提升行政执法和公正司法的实际效能为重点支撑,对于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增进民生福祉,实现良政善为、良法善治,意义重大。
当然,任何社会主体权利的保护都具有相对性和时代性。正是基于这些特点,对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权利保护范畴的各种法治化努力,都必然是历史的、现实的,也必然是相对的而不可能是绝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