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探讨

2021-12-27 02:07茹丽静
理论观察 2021年9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权益司法

茹丽静

(1.辽宁大学法学院,沈阳 110036;2.大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近年来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数量不断增多,我国便属于其中代表。结合2021年上半年公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可以了解到,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已超过18.70%,65岁及以上的占比达到13.50%,数据说明我国已处于深度老龄化社会边缘。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将应对老龄化提升为国家战略。老龄化问题具有多元化表现,关系着我国政治、文化、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和谐发展,是涉及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问题。〔1〕如何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落实积极应对老龄化国家战略的核心之所在。

一、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之现实考察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臻完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也形成了以宪法核心并以相关法律为基础,涉及老年人健康、福利、居家养老、社会参与等多项内容的制度体系。尤其是专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细致完善地规定了老年人所享有的社会保障、赡养与扶养、社会参与权等诸多权利,更好地保障了老年人权益,也更适合老龄社会法治建设需要。

地方各级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同样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发挥着积极作用,结合各地区实际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更具针对性,如《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采用养老服务规范化的标准。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支持下,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对保障老年人权益、推进老龄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带来了积极影响。

徒法不足以自行。老年人权益的有效保障不仅需要有立法保障更需要法律运行中的保障。围绕不断健全的社会救助制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近年来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及各类救助制度日渐完善,贫困老年人生活在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下更好得到保障,这与救助标准的健全和提升存在直接关联,这类制度、标准进步所发挥的积极作用需要得到高度重视,执法保障工作的支持也不容忽视。〔2〕

在司法领域,审判机关通过大量举措的应用,在保护老年人权益方面取得了良好社会和司法效果。在司法判决中,“常回家看看”等内容近年来大量涌现,对老年人的精神关怀得以在司法保障中体现。而在有老年人参与的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法院贯彻“调解为先、以和为贵”原则,为实现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并避免其社会关系恶化,首先开展调解,由于老年人的案件多属于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涉及相邻关系纠纷、离婚纠纷等内容,案件的另一方多为老年人的亲戚、邻居、子女、朋友,因此应用调解方式可将关系破裂风险降到最低,在感情维系、新矛盾纠纷预防、老年人日后生活保障等方面也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在涉老年人案件结案方式上调解撤诉率极高,从《2019年度涉老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了解到,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涉老民事案件数量、审结数量均为1244件,同时存在高达58.8%的调解撤诉率〔4〕。

在涉老案件审判实践中,我国法院对回访的重视程度较高,通过及时跟进履行情况,案结事了得以更好实现,如无法做到案结事了,法院会负责积极引导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在涉老案件执行过程中更多采用说服教育方法,同时指出不履行的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严重的还需要拘留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老年人权益能够由此获得最大程度保障。在现阶段司法实践中,老年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均能够获得法院司法审判机关的优先处理待遇,同时允许有困难的老年人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缴纳。

由此可见,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在立法保障、执法保障、司法保障方面均有所体现,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体系初步形成。

二、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之问题呈现

(一)法律规定滞后于老年人权益保护需求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规定了老年人享有获得国家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涉及老年人享有医疗卫生、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内容,但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快速发展,空巢老人数量不断提升,《宪法》规定仅限于老年人物质生活的满足,难以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和社会参与方面的权利保护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和人民预期寿命的延长,老年人凭借其社会参与能力和丰富工作经验仍能够在社会中发挥余热,这对于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推动老年人融入社会起到积极作用。同样《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存在滞后性缺陷无法满足不同老年人群体权益的需求。近年来老年人诉子女履行陪护、探望等精神赡养义务的案件数量持续提升,但在可量化操作标准缺乏制约下,相关规定无法落实。现阶段我国存在数千万失能老人且该群体数量仍在持续提升,而既有保险制度在保障该群体方面存在欠缺,老年人长期照护制度缺失带来严重负面影响。我国政府部门鼓励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但由于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尚未出台,相关纠纷处理受到影响。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效果受限

由于受到立法方面不足影响,老年人权益保障实际效果也容易受到限制。作为司法实践难题,老年人权益保障中的精神赡养问题向来受到重视。对于老年人群体来说,老年人不仅需要得到物质保障,精神陪伴同样属于其晚年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使得很多父母将子女告上法庭,仅提出“要求子女经常回家看望”的要求。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家庭成员需要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经常看望老年人”的倡导性、原则性规定并未界定“经常”概念,老年人的相应救济途径也未能明确,这种“常回家看看”条款在法律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在精神赡养执行的实践中,子女如无意赡养和陪伴,强行要求其赡养很容易取得反的效果,如子女拒绝履行判决,老年人往往不会选择申请强制执行,这就导致判决不具备意义,而如果老年人选择强制执行,涉及人身和道德层面的精神赡养判决如何强制开展也无法界定,强制执行在立足于精神满足的精神赡养方面无法达成预期目的。

现阶段老年人权益涉及的部门较多,多个部门往往需要共同协作,但受到部门间职能混乱等因素影响,多家管、无人管等问题很容易出现,分工不明下相关部门往往相互推诿、费时费力的工作,这对老年人维权造成极大限制。如老年人养老保险需要涉及民政、劳动、财政等部门,在无法找到经管部门的情况下,老年人权益自然无从保障。现阶段我国法律未能统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执法机构,这就使得老年人权益相关问题处理往往存在复数执法主体,如国务院负责决定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法规,各地区政府属于地方性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的执法主体,在冗杂的执法主体影响下,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往往无人负责。

(三)权益保障制度配套不足

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对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带来的负面影响较为深远,这是由于老年人权益主要在行政和民事领域集中,如老年人在行政诉讼中多进行养老金、抚恤基本生活资金的追索,相较于行政部门,老年人多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强势的社会资源缺乏,老年人很多时候无法取得有利证据材料,行政部门更多掌握材料便使得属于弱势群体的老年人无法抗衡。而围绕民事诉讼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身体机能下降的老年人往往无法在诉讼中长时间周旋,如保险争议涉及的劳动仲裁处理往往存在较长的诉讼时限,老年人往往需要在材料收集过程中大量耗费精力,这对其精神和身体带来的双重压力必须得到重视;在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方面,权益保障制度配套问题也需要得到重视,受不平衡地区发展影响,差异较大的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带来的影响较为深远,如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存在较为充足的人员和机构,经济欠发达的西北部地区则相反,在同时存在的经费缺乏等问题制约下,权益保障制度落实会受到较大限制〔5〕。

三、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问题之对策因应

(一)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规范

为解决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需要设法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我国《宪法》应关注;老年人享受社会福利、社会参与相关的权利,其他法律需要对《宪法》规定予以延伸和细化,更好地保护老年人权益。

在具体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实践中,可结合《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的相关内容,从社会保障立法入手,开展老年保健、家庭赡养、社会救济等专门服务于老年人群体的法律制定。老年人社会优待及社会参与相关立法也需要健全,保证老年人充分融入社会,最大化该群体的社会价值,如开展老年人相关的社区服务、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继续教育及老年福利等法律制定。

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还需要聚焦地方性法规的完善,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因此需要因地制宜保障老年人权益,各地区立法机关需要以法律为指导,结合实际情况展开相关地方政府法规、规范规定的制定。老龄化程度的不断提升使得我国涉老问题日渐复杂,因此各地区必须认识到单纯依靠中央法规在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上的“力有不足”,各地区必须做好本地区涉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二)健全老年人权益司法保障

为实现老年人权益司法保障的健全,可从老年法庭的推广入手。作为较为特殊弱势群体,老年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往往会给其自身权益保障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本文建议设立专门的老年人法庭进行涉老案件审理。我国很多地区开始设立老年合议庭,涉老案件审理的针对性提升显著,专门的老年法庭也开始在部分城市的基层法院开设,如青岛、南京,这类实践取得了良好法律和社会效果,具备较高推广价值。〔6〕各地应积极结合老年法庭的成功经验,逐步实现老年法庭在全国的推广,更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专门用于解决老年人法律纠纷的机构,老年法庭必须符合老年人的精神和物质需求,同时考虑该群体特殊身体状态,以此提供能够较好被老年人群体接受的诉讼制度。

此外,相关部门还需重视司法引导,关注不知道如何维权、不知道自身被侵权的老年人群体,设法提供及时、正确的司法引导服务,降低老年人维权难度,保证老年人群体能够进一步加深对自身权益的了解和重视。司法引导不仅仅需要关注诉讼指导,同时需要采用能够较好被老年人群体接受的方式,如与老年人在诉讼前开展充分交流,优先将老年人引入调解中心,这对老年人诉讼负担减轻、案件分流能够带来积极影响,同时能够有效提升案件结案质量。

(三)优化老年人权益执法保障

为解决上文提及的老年人维权专门执法主体缺失问题,监督和执法部门的统一极为关键,因此本文建议设立独立、统一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监督和执法部门保证老年人权益保障执法实践更好做到“有法必依”,避免部门间矛盾并做好对机构的精简,以此夯实老年人权益保障基础。如老年人的养老保险不应分散由劳动保障、工会、保险等多个部门,而是需要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执行,这对于快速锁定维权单位、节省维权时间极为重要,老年人维权无门问题也能够同时规避。在监督老龄事业发展方面,同样需要设法统一监督部门,现阶段我国部分地方政府不仅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文件的制定,同时还负责相关工作的监督,这很容易导致老年人权益保障公平性被破坏,而通过统一监督部门的建设,相关缺陷可以有效弥补,

(四)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配套制度

完善法律援助工作也能够在老年人权益保障配套制度健全中发挥积极作用,这种健全需要聚焦各地区发展差异,做好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优化和法律援助后勤保障支援强化。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优化需要在国家的主导下进行,同时需要关注社会力量的充分利用,国家司法部门需要充分利用已经建成的法律援助机构,向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提供支持,倡导法律援助机构资源充足地区向欠发达地区提供帮助、支援,同时需要推广兼职与专职法律援助人员结合的法律援助模式。法律援助后勤保障支援的强化同样需要引起重视,该工作需关注为老年人群体解答相关疑问,同时提供免费诉讼、仲裁等服务,相关实践需要得到充足资金保障,这关系着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果。因此,政府需要加大法律援助相关投入,同时充分引入社会力量,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相关公益平台应在其中发挥自身作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便属于其中代表,在接受社会捐赠的同时,还需要倡导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专业机构为老年人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

四、结语

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是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重要抓手。现阶段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与我国相关法律缺失、法律实施受限、制度配套不完善有着一定关联。为实现对老年人权益的有效保障,应从完善老年人权益立法保障、健全老年人权益司法保障、优化老年人权益执法保障、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配套制度等方面入手,完善法律规范、推广老年法庭、保证老年人群体正确认识调解和诉讼、统一监督和执法部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等内容均是关键。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老年人权益保障必须得到更高程度重视,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老年人权益保障实践才能够取得预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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