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杰
摘要:教育惩戒激发学生内省与反思,提高学校育人质量,在2020年12月29日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权(规则)》,在教育界引起轩然大波,为了让教育惩戒有温度、有尺度,规定中也指出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则。虽然《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推行一年有余,但在实际当中人们对于教育惩戒的认识,以及教育惩戒的政策还处于模糊状态,由此引发的校园纠纷存在,导致教师在实践中存在着不敢管、不愿管的问题。厘清教育惩戒权的边界、认识误区势在必行,让教育惩戒回归本质是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关键词:教育惩戒;政策;
12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关于教育惩戒权的试行规则,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权规则(试行)》。在这里,笔者将引用教育惩戒权的报道进行阐释。
文章指出,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回应了社会关切的教育热点问题,在起草过程中就受到了各方面高度关注。
《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教育惩戒是为了激发学生的内省与反思的,也是可以从另一个方面全提高学校教学育人的作用的。然而,在实际当中人们对于教育惩戒权的认识仍然处于较模糊的状态,由此引发的校园矛盾仍然存在的。
一、教育惩戒边界
我们探讨关于教育惩戒的边界的问题,由于教育惩戒问题涉及到教育、法律的问题,故而由于它的复杂性,导致教育惩戒的边界的研究会产生多重视角,由于我国并未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学术界对于“教育惩戒”的概念认识也并未达成一致,导致人们对于“教育惩戒”的概念趋于多元化。
由于教育惩戒概念存在学科上的综合性,不同专业领域的学者对教育惩成的探讨有着各自的研究视角,这些往往会导致实施教育惩戒权就有一定的差异性。针对研究的角度有所不同,教育研究者对于教有惩戒的实质研究也会存在差异。
关于教育惩戒的实质存在不同观点,其主要原因是教育惩戒内涵的多元性导致不同学术背景的人理解方式的不同。发现具有教育学背景的学者大多把教育惩成的实质理解为教育手段;具有行政法学背景的学者倾向于把教育惩戒的实质理解为管理手段。虽然上述理解存在差异,但是在研究结论上二者存在共通。研究发现共通之处在于都认同教育惩戒为“手段”,即“方法、措施”。教育手段是和教育目的紧密联系的,教育惩戒是为了育人、促进学生发展面采取的方法或者措施,考量是从培养人的角度出发的。无论是将教育惩戒视为教育手段还是管理的手段,各个方面的观点都丰富了教育惩戒的内涵,为了我们去研究教育惩戒问题提供更多的研究角度。
在教育方面,教育研究者认为教育惩戒可以去维护纪律和秩序,可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教育惩戒的目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维护教育秩序,二是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这两者之间的平衡是实施教育惩戒所力图追求的理想目标。
对于教育惩戒的问题,学术界从不同角度,不同的领域进行了研究,研究的视角不同,理解也不同,得出的结论都会存在着差异。研究分析发现,关于教育惩戒的目的的争议归根到底是为了去消除学生出现的不良行为,不同的研究结果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无论教育惩戒目的呈现何种表现形式,都寄予着研究者的期望,即通过教育惩戒培养出品行端正的学生。
如果教育惩戒的边界的定性呈现出模糊不清,就容易造成教育惩戒手段在教育活动中濫用、误用,随着《中小学教育惩戒权规则(试行)》的颁布,教育惩戒的边界的研究会被越要越多的学者所关注,当然在同时也会产生较多的边界的争议点。
教育惩戒的边界模糊不清,主要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教育惩戒的对象,二是教育惩戒的手段方式。
关于教育惩戒的对象,首先我们要明确,教育惩戒是针对学生在学校出现的问题或者行为,学生在学校主要容易发生的违纪问题主要是在校行为和学业方面的问题。对于学业问题是否归为教育惩戒对象,有不少的研究者提出质疑,一部分的研究者认为惩戒对象应该是包括学业问题行为,还有一部分研究学者认为把学业问题归为教育惩戒对象中是有悖常理的。
关于教育惩戒的手段,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惩戒与体罚是否属于同一范畴,其实在我们实际的教学实践当中,教育惩戒与体罚难以区分,教育惩戒的边界存在着十分模糊的问题,因此对教育惩戒边界的研究非常重要。
有的学者认为体罚在教育惩戒边界范围内,保留学校体罚有利于学生的成长,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都是学生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认为体罚也是我们教育中的一部分,完整的教育惩戒是离不开体罚的。
但是部分学者认为体罚是不应列入教育惩戒的,惩戒和体罚是有着本质性的区别,体罚对于学生不仅在肉体上有直接的伤害,对于精神上也有伤害,体罚是损伤学生身体、侮辱学生人格的一种惩罚方式,为什么这会受到教师们的偏爱,只是因为其简便易行、短时间效果显著。
体罚必须要坚决反对的,体罚会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应坚决抵制体罚,学校在管理中要坚决摒弃任何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惩罚方式,使学生拥有健康、阳光的学习心境和健康文明的成长环境。
笔者阅读过马卡连柯的著作《教育诗》,在这本著作中,马卡连柯也对于教育惩戒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书中有章节提到马卡连柯责罚一个学生,不仅是责骂了学生,更是动手打了学生,其间作者还对自己的心理活动进行了详细描述:“应该说句老实话,我并没有受良心的责备。不错,我是打了一个学童。我深深感到,这件事从教育学的观点看来是太卤莽,从法律上说来也不合法;但是同时我也看出,和摆在我面前的任务比较起来,我的做教师的手是否清白——是次要的问题。”同时强调:“可是应该指出,我没有一分钟认为我已经在暴力中找到了一种全能的教育法。扎陀罗夫事件使我付出的代价比他本人付出的更大。我开始担心我会渐渐跑到阻力最小的方面去。”
纵览整个经过,一方面说明大教育家面对问题学生也有气急败坏、怒不可遏之时,另一方面也显示出马卡连柯虽然对权宜手段不持完全否定态度,但内心深处并不认可这一举措,也不认为这是合理的。
其中有一句名言笔者认为是精髓所在“适当的惩戒不仅是教育者的权利,更是教育者的义务,不了解惩戒,教育者就放弃了一部分自己应尽的职责。”
是的,作为教育工作者,去了解教育惩戒也是我们的必修课,我们在了解教育惩戒的同时,更为重要的事要区分好、辨析好教育惩戒的边界,不能模糊不清。
二、教育惩戒的认识误区
在当代崇尚人本主义教育的一个时代,对于教育惩戒问题上,会走进知识的误区。
首先是忽视教育惩戒的必要性,当下赏识教育是教育的主流,但是在面对各种性格迥异,成长环境不同的学生,单纯只是赏识教育是很难教育好学生的,若是宽容很容易导致放任自流,管束不了学生,会走到一个极端。当学生出现行为不当时,教师按照规定进行惩戒,是能够有利于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品行的。从大的方面来考虑,适当的承接是可以树立起良好的班风和校风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玉不琢不成器”,合理的惩戒教育合法并且有必要,教师需要适当的惩戒来辅助教育,这对于我们开展教育活动是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的。
第二是认为教育懲戒就是体罚,这就是笔者在上文的所讲到的,没有厘清教育惩戒和体罚的区别,体罚是简单粗暴的方式,损害学生的肉体和精神,会使学生感到痛苦,这种惩罚意味浓厚的体罚,不是教育。教育惩戒“以不伤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前提,使犯过者身心痛苦”,本质上是不允许伤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的教育方式。惩戒与体罚虽有关联,但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三是认为赏识教育和惩戒教育对立,在人本教育的理念的驱使下,惩戒教育被视作是与“赏识教育”理念背道而驰的教育方式。迫于舆论压力,教师对惩戒产生恐惧,敬而远之,逐渐放弃惩戒权,接受“教育无惩戒"这一观点。我们在倡导赏识教育的同时,也走进“无惩戒教育”的误区。当然,赏识教育主要是以鼓励和赞赏为主,非常符合人文教育的理念。但我们也必须明确,推崇赏识教育并不等于排斥惩戒,惩戒教育对于成长中的学生具有特殊的意义。惩戒不是为了给予学生惩罚的痛苦,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在被惩戒的过程中的得到启发与锻炼。因而,它是提高人心理素质的重要方式之一。赏识与惩戒虽然是两种不同的教育方式,但它们都属于教育手段,两者并不对立,如果我们去强调一方而忽视另一方的教育都是不完整的。
三、惩戒教育的实践
我们要正确的,合理的运用惩戒,必须去遵循以人为本、适时适度的原则,要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注重人文关怀,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以人为本”尤为重要,马卡连柯曾说过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尽可能多的要求一个人,也要是尽可能多的去尊重一个人。我们教育工作者,不仅仅是传道受业解惑的教师,更是学生的朋友,要在教育惩戒的过程中体现对学生的理解与关爱,我们在惩戒的过程中,必须要认清教育惩戒的对象是何物?是学生不良的行为,而非学生个人,有些老师,在惩戒时会把矛头直指学生个人,从而会适得其反,让学生受到伤害,教师要做到“对事不对人”,真正做到客观公正。
教育是一门艺术,教育惩戒是这门艺术当中尤为特殊的一个部分,既要遵循教育规律原则,又要灵活运用,重视方式方法和实际。
教育实际就是一颗心撼动另一颗心,教师在实施惩戒教育时要表现出对被惩戒学生的关心,使其能够明白惩戒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惩罚,能够让学生体会到老师的良苦用心。教育惩戒的关键在于教师基于实际教学经验而形成的教育智慧,在不同的教育情境中,教育惩戒的表现形式总是具体而多样,但是基本性原则是不可违背的。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权规则(试行)》,能够让我们教育工作者更好地,更明确地实施教育惩戒,我们必须要谨记,教育惩戒的目的是在于教育,在于促进学生身心发展,在于健全学生的人格,我们更需时时牢记,惩之有则、以惩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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