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荣 刘玉军
摘要:一直以来,“三农问题”都是关乎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这当中的土地问题与农民的生产力以及农民的收入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土地问题得到有效地解决,农村经济社会便能够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因此土地问题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前提。现阶段,为了能够使农村的耕地得到更充分有效地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托管应运而生,逐渐成为了当下土地流转的新型方式以及重要手段。基于此,本文主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托管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开展相应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托管;必要性;可行性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托管的必要性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托管的现实意义
近些年来,我国城镇化进程推进的速度在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农村外出打工,不利于农村的生产经营。在这样的背景下,构建科学合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便成为了当前阶段的一大难题。土地托管生产经济机制能够在解决土地问题方面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能够有效解决土地抛荒问题,为外出打工农民的权益方面提供相应的保障。由于土地托管模式在多方面所表现的优势较为明显,因此其发展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应用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
有利于遏制土地抛荒问题。由于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农民的收入不够可观,一部分农民开始外出打工,使得农村土地的抛荒较为严重,对耕地资源的浪费情况较为严重,这不但会对区域农业经济的发展造成较为严重的阻碍之外,如果不能够及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给予解决,还有可能对我国的粮食安全造成威胁。而在土地托管经营的支持下,不但能够使得农民在经济方面获取双重收入之外,还能够有效地促进耕地的应用效率。
有利于解决外出打工农民的顾内之忧。土地托管为现阶段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重大创新,其有效地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土地托管机构有效地服务与外出打工的农民,改变了原本农民農业生产的现状,农民外出打工能够获取另一部分的收入,同时也可以获取土地承包的收益,有利于农民获取经济效益的整体提升,提高其生活质量水平。土地托管流转模式有效地缓解了农民外出打工与土地耕作之间所存在的冲突,不但有效地改变了农民过于依赖土地的现象,还使得农村就业方面的问题获得了相应的改善。
有利于实现规模化经营。采用土地托管生产经营模式,能够实现将零散的耕地集中在一起开展统一化的管理以及规划,从整体上个提高了以前应用农作物品种的品质,促进耕地管理的平衡性,使农业能够开展规模化经营,实现了农业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合理性分配。同时,其在基层农业推广方面所表现的意义也是积极的,使农业现代化得到了更进一步地推进。土地托管机构能够有效地开展耕地生产的标准化以及统一化管理,使耕地能够进行跨区域流转,同时也使得耕地、科技以及资源一些相关的农业要素的组合以及多维流动获得了相应的改善。
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做信托资产所转移到土地托管机构,需要其自主开展土地的经营以及管理,由于土地托管机构的整体实力以及信誉度都很高,所以农民能够在这当中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土地托管机构和农民签订土地托管协议,土地托管机构能够实现自身维权能力以及业务素质来更好地应对第三方对农民土地所展开的不法侵害行为。传统所采用的土地流转方式需要当地的种粮大户以及领头企业主动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所制定协议的内容主要由种粮大户以及龙头企业确定,农民在这当中处于弱势,而土地托管实现了对信托法的合理有效调整,更加注重农民的利益。一些农户存在这样的顾虑:害怕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托管之后,自己会无地可种,进而自身的生存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托管所签订的合同具有期限性,如果合同到达了期限,那么农民将会继续享有土地使用以及支配的权力;第二,土地托管的收益并不是一次性的;第三,如果农民不想继续进行土地托管,那么便能够随时进行过土地托管关系的解除,收回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力。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托管的优势
对于出租和转让的传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来说,其在流传之后将不再享有承包土地的农作物效益。同时,采用转让流转方式转给其他人员就会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我国的城乡二次元结构使得农民所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相应的缺陷,农民的生存和生活主要依靠的是土地,如果失去了土地,那么就相当于失去了全部。而且,采用转包方式来开展土地流转在范围方面受到相应的限制,只能够在本行政村组织内部的范围进行,但是最终的结果却和出租以及转让流转大致上相同,虽然说采用此种转包方式能够获取相应的转包费,但是此转包费仅仅为一次性的收益,在转包完成之后,原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与此土地之间便没有任何的联系,其所获取的农作物收益与其无关。而且,采用互换方式所进行的土地流转能够很大程度上改善当下我国所存在的农业小规模分散问题,有利于推动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为农业实现规模化经营提供相应的制度支持,但是其流转范围还是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此外,通过采用入股方式而开展的土地流转,具体来说就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折价评估作为股份,在入股合作社以及公司之后,其就变成了合作社或者是公司所有的资产,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员也会失去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力,对所入股的合作社或者是公司的债务债权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合作社或公司发生了破产,那么从法理的角度上来说需要将其规划到清算财产开展破产清算,以此来抵销债权人员的债权,如果农民没有了土地就相当于没有了根基,同时也会面临失业,其生存也会受到相应的威胁。所以通过采用入股方式而开展的土地流转交易其风险是比较高的。从上述能够了解到,土地托管的优势主要表现在流传范围广并且流转的风险低,同时如果托管到达了期限,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会回到原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托管的可行性
(一)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托管的理论依据
从本质上来看,土地托管主要是将土地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就世界的法系国家来看,其在开展信托制度立法时,土地所有权能够作为信托财产,由于我国的国情以及政策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我国采用的是土地公有制,不允许土地所有权的流转。但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相应的范围之间开展流转。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托管具体来看其并不是所有权的实物信托,而是属于财产权力的信托。所以,信托法律制度能够为土地托管制度的建立提供相应的支持。
(二)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托管的法律依据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说,能否通过信托方式来实现也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信托财产。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为信托财产法律上的可行性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托管是当前阶段土地流转所应用的新型方式。
在《民典法》当中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流转的具体以方式以及兜底性方式。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当中明确规定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招标、拍卖以及公开协商等手段承包的农村土地进行流转具体方式以及兜底性方式。所以,结合“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理,采用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的方式可以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取土地流转的效果,也就是采用信托方式开展流转能够纳入到“其它方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丁晟宇,纪晶,王淑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托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1(15):14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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