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古而有之,是我们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基本法则。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就有过有关诚信的论述,《礼记·祭统》中写到,是故贤者之祭也,致其诚信,与其忠敬。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一直作为帝王条款存在于民商法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以公正为主要价值的《合同法》中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坚守,更是贯穿于合同订立到合同中止的全过程。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合同约定条件为约束,履行义务,并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信任,相互配合,共同实现合同目的的过程。就目前而言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主要体现为四种情况。
第一,诚信缔约。诚信缔约主要讲的是在合同的订立阶段,当事人双方虽然并未正式签订合同,但已根据意向签订的合同内容进行了洽谈,自此时起诚实信用原则已经开始发挥作用,双方都应用诚实信用原则约束好自身行为,履行好诚信缔约任务。一是双方洽谈行为不允许存在主观恶意,企图通过恶意谈判或者想对方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二是应当对双方合作商谈的具体细节进行保密,不得随意向他人透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合同法第42条通过概述的方式,将所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囊括在内,也就是说但凡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带来损失的,就要按照法律要求进行赔偿,其中特意指出了恶意磋商和隐瞒合同相关重要事实两种情况。合同法43条则是单独指出了,无论最终合同是否订立,均不得泄露商业秘密。通过42条和43条的规定,将传统意义上诚信原则主要约束合同签订后的履约行为的内涵进行延伸,扩大诚信原则的约束力。
第二,诚信履约。合同的履行是合同订立的重要环节,诚实信用原则在这一环节显得尤为重要。诚信履约顾名思义,对于合同订立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该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逐项条款履行义务,最终达成合作。
第三,诚信附随。除合同规定的相关内容,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履约外,对于合同内虽然规定了,但规定的不具体、不明确,以及合同内并未进行明确规定但因合同订立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都要求双方当事人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准则来规范自身行为,从而更好的达成合作。合同法第60条第2款指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合同性质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第92条则规定了即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依然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四,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化,使得合同目的落空、履行变得艰难、对合同基础发生共同错误等情形,一旦履行则严重损害一方利益,在此种情况下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分配同意外风险,最终实现合同的公平正义性,是诚实信用原则本质、内涵的重要体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函1992年第27号煤气表购销合同案中,因标的物的主要原材料由4400—4600元每吨,上调到1600元,铝外壳售价也同时上浮一倍,如果要求供货商仍以原来的价格提供零件,则供货商不仅没有盈利,还会造成一定损失,则合同的订立明显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因此,在此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显失公平”概念具体化,首次根据情势变更做出了撤销合同的判决,这是我国法制发展上首次在实践上对情势变更制度的确认。但就我国目前实施的合同法而言,仅在第54条赋予了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的权利,虽然给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并未给予具体的司法实践指导,且情势变更制度并未形成明确的制度规定。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1)弥补法律漏洞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原则,也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准则,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形式日趋多样复杂,在市场经济中进行各项民事行为风险系数逐渐增高,合同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多种多样,合同法的修订和更新需要一定的时间,相对滞后,且具有一定的法律边界,无法对所有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规定,这时诚实信用原则的存在即可以对空白的部分进行弥补,确保市场的公平正义。
(2)解释法律条文
诚实信用原则贯穿着合同法的始终,规制着所有与合同有关的行为,当今权利本位时代,使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权益得到平衡成为合同法实施的关键。当今的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律条文的内容比较抽象,必须赋予相应的司法解释,才能对法律条文进行全面理解。而在解释的过程中也有着严格的规定,比如,不能超出法律的类推解释、不能过度解释,任何对于法律条文不正确的解释都可能会影响到判决者的自由裁量权,从造成权利的滥用。在司法裁量的过程中,法官的知识、经验、理解都会对判决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诚实信用原则的存在,可以缓解各主体之间的矛盾,实现主观诚信与积极行为的统一。同时,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也可以明确法律的合理性和预测性,在解决矛盾冲突的同时,树立法律权威。
(3)提供价值判断
合同法乃至民法、商法的构建都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从社会道德规范中演变出来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它逐渐从道德规范泛化为社会经济领域的基本准则,最终以法律形式改造并适用,在于立法领域、司法领域都发挥着根本性的指导作用,以诚实信用为核心判断标准,使判决更加公平正义,民众接受程度更高。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法律多么完善,也只针对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典型的情景,但往往会出现一些特殊的、仅仅依靠法律条文无法得到最合理的处理的特殊法律现象,这时的诚实信用原则,会为人们提供一种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基本价值追求,同时,为自由裁量权的介入提供合理化支撑。
三、如何更好的发挥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如何在合同法中更好的发挥作用,涉及到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三个关键环节,三个环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1)立法机关。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条款,是民法、合同法立法的基本准则,诚实信用原则内涵是否明确直接决定着司法机关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频率和使用效果。因此,立法机关应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涵,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细则,以保证这一准则的顺利实施。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浓厚的道德色彩,在法律上对其内涵进行具体的界定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因此,要多增加对于相关案例的整理、刊發,通过具体案件中的具体适用来提高司法机关对于这一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水平。
(2)司法机关。任何法律的适用都必须以一定的条件为基础,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法立法的重要原则其适用更应该以一定的条条框框要求作为前提,但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适用标准,司法机关依据相关要求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完善。就目前来看,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至少要遵循以下两个标准:一、“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条款”的地位已是定论,因此在其他法律无明文规定时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合情合理。二、法律虽有明文规定,但如若适用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一方利益,即情势变更制度,通过对这一制度的适用,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弥补法律的不足。
(3)执法机关。以合同法为依托,结合当下社会发展趋势,直击社会诚信缺失的根源,有关政府部门应注重培养重塑契约精神,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诚信体系。强化执行力度。合同法是约束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交易行为的重要法律之一,就目前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而言,主要是作为指导原则来发生作用。因此,在合同法的具体适用中应该加大对于诚信原则执行的量化和细化,使诚信原则依托合同法真正起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体系建立的作用。提高法律約束力。
加强宏观调控,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要加强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宣传引导,培育诚信意识,增强诚实信用原则的强制实施力,加大惩罚力度,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严肃惩处。
参考文献:
[1]王超.浅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2021(22):64-66.
[2]郭涛涛.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2021(19):134-135.
[3]何春晓,林鸿. 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得到遵守[N]. 人民法院报,2021-06-21(003).
[4]龚启慧.民商法视角下诚实信用原则的构建[J].法制博览,2021(17):60-61.
[5]王芯怡.试论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选择[J].法制与社会,2021(14):177-178.
[6]姚颉.基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完善策略分析[J].法制与社会,2021(14):179-180.
[7]钱超群.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探讨[J].法制博览,2020(23):111-112.
[8]王萍.浅析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法制与社会,2020(02):13+22.
作者简介:
韦小会(1985.10—),女,汉族,籍贯: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学历: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