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存刚,杨 晔
(兰州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
数据要素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已经成为驱动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
我国在2015年迎来“大数据元年”。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参与分配。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正式提出“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要进入要素市场,实行市场化配置,指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这同时也标志着数据将与其他要素一起融入到我国财富创造体系之中。
数据要素所有者凭借数据所有权按照数据要素贡献大小参与价值收益分配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网络时代的数据生产不仅仅是普通互联网企业从业者进行的专业技术分析,而且也包含着广大网民对数据的贡献。以网络购物为例,普通互联网用户从挑选商品到完成购买,整个过程不单是进行了消费,而且也生产了数据。这与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Alvin Toffler)在《第三次浪潮》一书中提出的“产消者”(Prosumer)概念不谋而合[1]。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消费者在浏览购物网站的过程中,留下了对产品的搜索信息,互联网平台可以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整合从而了解到消费者的需求,并及时对销售策略进行调整。但是,在消费者生产数据信息的过程中,并没有获得相应的报酬,而且其个人信息以及数据产权的保护问题在制度方面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在这种新的产销模式下,数据要素所有者参与价值收益分配就显得十分重要。
数据要素所有者参与价值收益分配符合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戴双兴(2020)认为[2],数据要素作为一般生产要素应具有的属性特征体现为:作为一种生产性资源,数据只有在投入到产品生产与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才能由一般的信息商品转化为生产要素;数据自身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包含非排他性、规模经济性、可再生性以及强渗透性。李政等(2020)[3]认为,随着信息技术发展,数据作为一种重要资源,成为生产要素之一具有必然性。数据要素在参与分配的过程中也包含着按劳分配和按要素贡献参与分配这两方面。其中,按劳分配的范围包括数据生产加工以及传播创造的劳动过程;按要素贡献参与分配指的是数据以生产要素的身份为生产过程服务而获得回报这一分配过程。此外,由于数据资源的稀缺以及一定条件下的独占性特征,数据要素在发挥作用的同时需要坚持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数据要素所有者在参与价值收益分配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关于数据产权的界定和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在目前研究中所受关注较多。王卫等(2020)[4]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划分了数据的人格权、财产权以及数据主权,并对数据交易的五个过程和三个阶段进行了区分。吴洁等(2021)[5]认为,数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形式,很难根据数据的占有者来判断其归属,同时也难以保证真实数据权利人的利益。除了数据要素本身的特殊性,数据交易平台也存在定位模糊、交易规则不够完善、缺乏创新活跃度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数据要素所有者在参与价值收益分配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学者们也给出了相应的建议。孙琳(2020)[6]认为,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权利基础和制度基础都应进行规范,可从法律法规和产权环境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情况下,伴随企业对科技和数据等生产要素的投入逐渐增加,数据要素参与分配是必然趋势。但是,数据要素资本大小的度量和对数据资源的开发、管理以及核算也需要进一步探索。李卫东(2020)[7]认为,数据要素在参与分配的过程中,要注意对数据采集、加工和内容所有者的产权进行确认,兼顾多方利益。而且,由于数据要素参与分配在某种角度上可以看作是技术参与分配的延续,因此可以借鉴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方式。陈启清(2020)[8]认为,要建立完善的要素市场,健全数据交易规则,使数据所有者能够在数据的使用过程中获得相应的收益。吴星泽(2020)[9]认为,对数据要素进行产权确认的核心问题在于找到要素或要素收益权的所有者,因此,要完善数据要素市场,消除体制、技术壁垒,对要素贡献进行科学评价。冯云廷(2020)[10]认为,在确定了数据资源产权属性之后,规范的数据交易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数据分析在商业、服务以及其他领域中受到广泛关注,然而我国目前数据共享机制还不够完善,数据共享机制的缺位可能会给数据价值带来风险。
数据本身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生产的过程中可以扮演不同的角色。目前,这方面的相关研究较少,但其观点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种:一种观点认为数据需要与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数据本身就可以看作是一种劳动资料或劳动对象。蒋永穆(2020)[11]认为,数据必须在与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相结合的过程中才能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对我国现阶段分配制度的完善发挥着积极作用,而且能够反映出不同所有权主体的利益要求。庄子银(2020)[12]对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概念及内涵进行了界定,认为大数据和简单的数据并不是直接等同的关系,数据要素从广义上看,具有知识、信息和技术等多重内涵。此外,还指出,由于数据必须通过与劳动者的结合进入劳动过程,将自身的价值向新产品中转移,因此应将数据作为活劳动创造价值参与分配;同时认为数据资产具有的价值以及其创造价值的过程需要明确。李弦(2021)[13]认为,可以将数字劳动归结为数据、算法、人才以及场景这四类要素,其中,数据是一种具有非物质性以及非消耗性这两种特点的劳动对象。陈若芳等(2021)[14]则认为,数据在数字生产行业中是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数据最初的表现是一种通过物化劳动——即人类自身不断提供的数据信息——而创造出的劳动产品或商品。在与之前未被采集利用的信息分离之后,数据便成为一种投入生产中的关键要素,这时的数据本身就可以看作是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
目前在对数据要素所有者参与价值收益分配的研究中,从理论角度系统展开分析的较少,大多是针对数据要素所有者参与价值收益分配的实践过程中所存在问题的具体分析以及相应可采纳的具体方案的探讨。本文将结合政治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数据这种新型生产要素在社会再生产中的重要作用,以及与之相关的数据所有权问题展开分析。
劳动、土地、数据等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参与到财富创造的过程中,都对财富创造做出了相应的贡献,因此都要参与到新创造价值的分配过程中。
数据只有在与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结合过程中,才能从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劳动者的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发挥着决定作用,并创造出价值。因此,通过提高劳动者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可以促进数据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从而更好地创造财富。数据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可以促进劳动工具的革新,提升劳动资料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劳动对象的更新换代,推动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生产过程是各要素配合协作的综合过程。劳动者与科技、管理、数据实现有机结合,能够提高生产活动的效率,促进经济增长。数据要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必须要与劳动者相结合,被劳动者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变为实际的劳动技能和技巧。这就需要加强对数据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质量水平。对数据人员的收益分配可以通过利润提成、专利收益、技术入股等方式适当增加,从而提升数据人员的劳动积极性和创新热情。在数据技术成果进行转化的过程中,要根据不同技术成果的专利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选用既能保护专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的分配方式。
劳动者参加劳动并以自己所获得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的生活资料来源。马克思认为劳动者是生产力三个基本要素中最活跃和最富有创造性的要素。劳动者作为人民群众的主体部分,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而物质财富的创造又为精神财富的创造提供了条件。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数据与劳动者相结合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与互联网相关专业劳动者之间的结合。在互联网从业的劳动者既包括负责加工普通用户数据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包括在业余时间从事转发推广等“微劳动”来获取收益的普通群体成员,另外还有诸如外卖商家、网店店主等利用互联网平台实现“自我雇佣”劳动的群体成员。在这些拥有专业知识或利用互联网技术谋求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群体成员中,数据与他们的结合就体现在他们对普通用户的数据进行加工,或者运用互联网平台提供的便利从而获取收益的过程中。从专业技术的层面来看,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与劳动者相结合的过程中要求劳动者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技术水平,提升数据运用的质量与水平,从而为社会创造财富。
其次,这种结合还体现在普通网民从事数字劳动的过程中。蒂齐亚纳·泰拉诺瓦(Tiziana Ter‑ranova)将数字劳动理解为主要是在互联网进行的免费在线劳动[15]。特雷博·肖尔茨 (Trebor Scholz)[16]将个人在社交网络上从事创造性的工作定义为数字劳动,认为这标志着在线工作和娱乐之间的界限正在消失,“工作和娱乐的场所和方式成为让少数寡头所有者改善经济状况的一种资源”。
以上观点也充分体现了加拿大传播政治经济学家达拉斯·斯麦兹(Dallas Smythe)所提出的“受众商品论”[17]。从斯麦兹的观点来看,受众作为一种媒介生产出来的商品,是在通过劳动进行价值创造。
在互联网经济的背景下,现代互联网企业中的大部分利润与“受众”密不可分,其利润并不仅仅是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创造。互联网用户在搜索下载应用程序,对应用程序进行评价与推介;或者对网购商品发表意见与提供建议时,即是在无偿提供劳动。在这一过程中,互联网企业凭借对大数据的掌握,以及用户对产品的免费推广从而不断获取财富;而互联网用户则是把这些活动当作自己在业余时间的爱好,或者是解决自身的需求问题,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所从事的是免费的数字劳动。
各个经济时代的劳动资料都会有所差别,这些差别也反映着不同时代的社会生产特征。藉此我们可以通过生产的方式以及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劳动资料将各个经济时代区别开来。在数字化日益发展的当今社会,数据作为一种非物质性的劳动资料,与以往充当容器的水桶、陶罐,或是为物质生产进行服务的机器设备等物质性劳动资料,都存在着较大差别,也充分显现出数字经济时代独有的特点。
马克思曾指出,劳动资料不仅包括生产工具,还包括着能够使劳动过程得以进行的物质条件。劳动过程中必须具备的条件都属于劳动资料的范畴。在数字经济时代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互联网用户的消费数据、机器的使用年限数据、企业的产品信息数据等等,这些方方面面的数据都为社会经济的运行提供着各种各样的信息,支持着社会再生产的有序进行。数据以信息的身份作为当代社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要素,是劳动全过程得以有序进行的条件,如果没有数据提供的信息支撑,信息不对称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就会显现出来,从而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数据的分析计算是获取信息的重要环节。在生产力水平日益提高的条件下,信息的价值和意义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18]。数据在充当信息的过程中,作为一种非实体性的劳动资料,其价值主要体现在脑力劳动的凝结上,而不能将数据提供的信息看成是一种单纯的体力劳动的凝结。这种脑力劳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专业技术人员在分析数据信息时进行的脑力劳动,二是指普通网民在数字劳动中所耗费的精力。此外,数据作为信息的价值必须依靠多个数据结合在一起,且对这些数据包含的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才能得以体现。例如,对用户购买习惯的分析,仅仅通过单个孤立的数据是远远不够的。只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将用户所进行的搜索以及购买习惯进行综合分析,才能更好地根据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制定产品生产与销售策略。数据在提供信息的过程中,作为一种先进的劳动资料,可以创造出更加丰富的生产力。通过互联网在对海量数据进行整合计算之后,人们才能更好地根据自己的观点与想法对信息进行新一轮的创造,增加数据的信息量,提升数据的价值水平,进一步使数据更好地为生产生活服务。
劳动对象是指人类在物质生产过程中运用生产工具将劳动施加于其上的物质。劳动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未经人类劳动加工过的、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物质,另一类是经过人类对物质资料进行劳动加工后获得的原材料。原材料的获取包含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开采自然资源直接获取,另一种是经过人工合成,获得合成材料。数据在未经加工、处于零散状态时,可以看作是一种原材料,这种状态下的数据就是劳动对象。大数据、人工智能在数字劳动的过程中作为新的生产工具,通过对零散的数据这一原材料进行加工,得以获取相应的分析结果。
劳动对象在生产力的形成过程中不可或缺,其数量、质量和种类对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有着较大的影响作用。新的劳动对象在科技进步的过程中不断涌现,以往劳动对象中的其他属性也被不断挖掘出来。数据作为劳动对象时,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对象具有的最大区别就是数据的非消耗性。数据的使用价值并不是在一次数据分析中就消耗殆尽,不同的使用者由于分析的角度不同,使用的技术手段不同,对同一批数据的分析结果也就不尽相同。而且,这些数据还可以被多次使用,并不会像其他传统的劳动对象那样只能用一次或者几次就没有再继续使用的价值了。
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创造是价值分配的重要基础,价值创造决定价值分配的原则和方向。在我国现阶段的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中,数据收益分配制度是有本质区别的。在公有制企业中,按劳分配方式是分配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分配方式,劳动者以提供的数字劳动为惟一尺度参与分配产品[19]。数据要素所有权参与价值收益分配,仅仅存在于非公企业。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数据要素的所有者作为非劳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只有依据对数据的要素所有权参与价值收益分配,如此方能保证数据要素所有者将该数据要素投入到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数据要素在发展新经济、提升经济效率和创造社会财富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使得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极大地涌流出来。
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或其他使用、经营生产要素的人,都要求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以及使用经营权能够在经济上得以实现,亦即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如果凭借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不能获利,则这种生产要素就不会被投入到相应的生产活动中去[20]。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者拥有对劳动力这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工资就是劳动力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资本家获得的利润或利息是资本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地主获得的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是物质资料极大丰富的单一公有制社会,只存在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一种分配方式。但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乃至于共产主义的实现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虽然进入新时代,但仍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发展的新的历史方位和基本国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客观现实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资源配置的前提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不同的所有制性质及其结构决定了经济制度的性质,反映了不同经济制度的本质区别,从而决定了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和社会生产目的。这种不同经济利益关系的实现就是通过由所有制决定的分配制度来达成的。因此,分配制度是所有制的实现并由所有制决定,离开了一定的分配制度,所有制是不能为特定的所有者服务的,其作为经济制度的基础地位也就难以体现。因此,分配制度与所有制互为表里、相互依存,共同构成经济制度的内核。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数据要素参与分配适应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经济主体相互独立的产权关系。《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增列“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也反映了随着经济活动数字化转型加快,数据对提高生产效率的乘数作用凸显,是最具时代特征的新的生产要素。也正是基于此,《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这一新理念,既坚持和弘扬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立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同时又顺应了时代发展所形成的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创造中的贡献的新变化,体现了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强化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的有机统一[21]。
随着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的发展,数据要素确权显得尤为重要。确权主要是指对产权的确定。产权是指对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四部分。产权的根本权利是排他性占有。产权的确立对经济主体参与收益分配、维护财产权益具有决定作用。
《民法典》中虽然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产权区分,但是并没有对数据的资产属性及其权利进行界定。数据确权在目前来看争议最大的是个人数据的归属问题。究竟是持有这些数据的企业应享有对数据要素的所有权,还是提供数据的消费者应享有对数据要素的所有权,就这一问题,各方还没有达成共识。此外,数据要素的产权从理论上来看是排他的,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绝对排他性的数据产权会对大数据的开发利用产生阻碍作用,不利于发掘数据要素的潜能[22]。从现实情况来看,数据要素掌握在生产数据的微观个体手中,但是数据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却是由收集整理数据的主体行使的,这与在传统情况下的产权界定存在较大区别。因此,结合现实情况界定数据要素的产权归属,对保障数据市场平稳运行,加快数据要素有效流通,科学量化多元数据主体的要素贡献具有重要意义。
数据要素所有者在参与价值收益分配的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以更好地维护数据要素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大数据背景下由于存在数据要素确权困难、损害数据要素所有者利益的问题,容易挫伤运用数据要素进行创新活动的数据要素所有者的创造热情,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在互联网经济条件下,数据要素在收集的过程中所涉及的环节较多,各个环节的数据要素所有者不尽相同。个体用户上传的数据难以确权,导致了个体创造的价值难以衡量。缺乏相应的数据要素所有权保护制度,使得数据要素所有者维权道路受阻。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数据要素所有权进行明确的分类和界定,对数据的盗用行为进行处罚,优化网络安全环境。要对数据要素所有权进行追踪保护,使侵权行为有据可查。要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管理制度,从法律和道德层面共同推进对数据要素所有权的维护,切实保障数据要素所有者的利益,从而进一步提高全民参与创造的积极性,为社会提供更多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使得这一理念深入人心。要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
在数据要素所有者参与价值收益分配的过程中,还应注意到除数据要素所有者凭借其对数据要素的所有权获得经济利益外,对数据进行生产加工和分析测算的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的复杂劳动也应得到相应较高的报酬,从而激发数据行业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为数据更好地服务于各个行业,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做出更多贡献。
在技术层面,可以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到数据确权的过程中,通过时间戳来确定初始数据所有者,让数字商品的交换流通过程能够清晰透明地展现出来,从而使数据要素参与到收益分配的过程中[23]。通过这一方式,数据所有者在这一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充分激发创新热情,而普通民众由此也可充分享受到互联网发展带来的便捷。因此,这种方式既有利于人民群众幸福感的提升和生活质量的改善,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分配结构进一步完善。
此外还应注意到,不同数据要素所有者由于所拥有的数据数量和质量千差万别,容易造成收入差距的扩大。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一方面要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对数据要素的控制权,并通过法律法规来保障数据安全;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之上,要持续推进数据的开放和共享,尤其是政府部门数据的开放和共享,以打破信息壁垒和解决数据孤岛现象。
随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不断完善,数据要素所有者参与价值收益分配的方式在未来必然将更加规范,数据要素所有者将凭借其所有权获得更加合理的收益。每个人都可以利用互联网开放平台进行资源整合,凭借这些资源提出新思路、新想法,并且实时进行在线讨论。在此过程中,用户的创意和想法就会被记录下来,互联网技术也会追踪到原创者,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由此参与讨论的用户所进行的数字劳动也会获得相应的报酬。在此基础上,平台也可以将相应的创新技术提供给生产商,帮助生产商提高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