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弢
〔中图分类号〕D632.4;F3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21)11-0108-11
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庄严宣告:“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在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的重要时刻,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创造了又一个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在夺取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的实践中,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政策和工程涌现出来。作为精准扶贫“五个一批”工程之一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就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易地扶贫搬迁,就是对生活在“一方水土养活不了一方人”地区的贫困人口,实施搬迁使之“挪穷窝、换穷业”,帮助他们“拔穷根”,打破“贫困—过度开发—环境恶化—贫困加剧”的恶性循环,从而实现搬迁人口脱贫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双重目标。从全国范围看,目前易地搬迁贫困人口的贫困退出工作已全部完成,有劳动力的搬迁家庭实现了至少一人就业,搬迁群众收入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初步实现了搬迁人口的“两不愁三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没有任何理由骄傲自满、松劲歇脚,必须乘势而上、再接再厉、接续奋斗……对易地扶贫搬迁群众要搞好后续扶持”,因此,后续扶持如就业安置、社区融入等工作如何有效开展,仍然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重要现实问题。
陕西早在“十二五”期间就针对陕南地区地质灾害频发,开展了避灾搬迁、生态搬迁,“十三五”期間又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为实现精准扶贫开展了易地扶贫搬迁。在十余年的贫困人口易地搬迁安置工作中,陕西省已累计帮助316万群众摆脱了险境、摆脱了贫困,实现了贫困群众跨越式发展,探索出许多可行路径与发展模式。 其中,企业深度参与的开元村易地扶贫搬迁的实践被树立为“搬得出稳得住”的先进典型。基于此,本研究试图以开元村易地扶贫搬迁为案例,回答以下两个问题:在“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参与”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企业这一主体为何参与其中?企业又如何参与其中?在回答上述问题的基础上,进而对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背景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如何有效开展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1.企业参与易地扶贫搬迁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扶贫开发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学术界对于脱贫攻坚和易地扶贫搬迁中的多主体参与也有大量研究。
作为新公共管理运动后的流行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指出公共物品供给主体和治理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除了政府,市场和社会也应当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发挥作用。基于这一理论框架,学者们指出无论是整体的脱贫攻坚,还是作为政策工具的易地扶贫搬迁,在实施过程中都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与村民的共同参与。有学者从贫困问题的属性出发,从能力贫困、多维贫困、动态贫困等角度对贫困的本质与内涵进行解构,指出贫困问题的解决并不能仅仅依靠提升贫困人群的个体可行能力,而是应当在更宽广的视角下,将市场和社会环境等结构性因素纳入决策考量范围,在动态过程中解决持续贫困问题。已有研究形成的基本共识是,贫困治理一个是复杂的政治经济过程,也正是因为如此,在贫困治理中多主体应当参与其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在诸多主体中,以企业为代表的市场主体受到了学者们的高度关注。从资源依赖的理论视角看,由于企业在融资渠道、技术水平、资本利用水平等方面较其他主体而言具有优势,因此,在贫困治理中企业绩效更高。在易地搬迁中,从搬迁前的目标人口识别到搬迁中的安置保障再到搬迁后的产业发展,企业都能够将外力帮扶和因地制宜结合起来,提高扶贫对象积极性。
上述研究殊途同归,从应然层面上说明了企业应当参与易地扶贫搬迁。然而,从中观乃至微观视角看,对企业而言为何以及如何参与易地扶贫搬迁,依然值得深入探讨。
2.企业参与易地扶贫搬迁的动因
已有研究围绕“村企关系”“资本下乡”等议题,对企业参与乡村治理展开了大量研究。在讨论企业参与的动因之前,首先需要根据企业的不同性质对已有研究进行分类讨论。
已有研究指出,集体经济是乡村基层治理与城市基层治理最重要的区别之一。作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始终是中国农村经济制度的主要形式。集体经济不仅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深刻影响着农村的上层建筑。因此,已有关于“村企关系”的文献在讨论集体经济与乡村治理关系时,侧重于从产权结构的角度,讨论基于集体经济形成的权力与基于政治制度形成的权力在基层治理中的互动过程,以及这种互动过程带来的潜在后果。由于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其本身就是乡村的一部分,并不存在“参与”的问题,因此本研究所指的企业主要是非集体经济企业。
针对非集体经济企业,学者们对“企业为何参与易地扶贫搬迁和贫困治理”这一问题的回答可以归纳为经济利益论和社会责任论。经济利益论的解释逻辑是从企业的营利本质出发,指出企业参与扶贫的根本原因是追求经济效益。已有研究指出,企业之所以参与易地搬迁是因为能够从市场和政府获得额外的经济效益。具体而言,从市场运作逻辑看,企业通过参与扶贫,能够扩大市场和经营范围,获得更多的市场资源,进而提高经营性收入。企业也在这一过程中通过降低供应链的集中度和依赖度,改善了经营活动现金流,获得竞争优势。参与贫困治理也能够提升企业的融资活动效率,有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参与贫困治理能够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此外,从政府—企业关系的视角看,参与扶贫能够使企业直接获得来自政府的财政奖补资金、税收优惠,形成“资源效应”。与经济利益论相对应的是社会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将企业参与易地扶贫搬迁和贫困治理的动因归结为企业本身的社会性。企业除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外,也对员工、消费者、社会以及所处的外部环境都负有道德义务。换言之,企业行为受到道德因素的影响。
已有研究从组织和个人两个层面分析了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从组织的角度来看,企业的所有权结构是影响企业参与贫困治理的重要因素之一。相较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更倾向于参与易地搬迁等整合性贫困治理,民营企业则更倾向于慈善性精准扶贫。同时有研究进一步指出,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也更容易参与贫困治理。从个人层面,已有文献聚焦于企业高管的背景以及高管的结构,指出高管个人的教育背景、高管团队的多样性水平都会影响企业参与贫困治理的意愿。瑏瑣同时,企业也会被动承担社会责任,即企业参与贫困治理是对外部压力的因应,有研究指出地方政府在扶贫领域的财政压力较大时会出现压力向属地企业转移的情况。
经济利益论和社会责任论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企业为何参与贫困治理。然而经济效益论目前发现的经济效益生成途径并不完全,是否存在新的经济效益实现路径有待进一步探索。社会责任论虽然讨论了民营企业与规模较小的企业的参与动因,但是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如何产生的阐释尚不充分。综上所述,已有研究对于企业参与扶贫的动因解释尚有完善的空间。
3.企业参与易地扶贫搬迁的途径
与企业动因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企业如何参与到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之中。之所以企业参与易地扶贫搬迁的动因与途径密不可分,是因为如果从经济利益论的视角出发,企业参与的途径与形式决定了企业潜在利益的可能值域,从社会责任论的视角出发,企业参与的途径与形式又决定了企业扶贫活动的成本。
已有研究在考察企业参与易地扶贫搬迁的途径与形式主要采用案例研究法。多数研究基于单案例研究设计对企业参与过程进行归纳,总结企业的参与模式与途径。产业扶贫是“工商资本下乡”的主要途径和形式。所谓产业扶贫即在贫困治理中以市场化为导向,企业整合各类生产要素、发展特色产业。在产业扶贫模式中,由于对企业专业化水平要求较高,通常是龙头企业通过土地流转、技能培训、吸纳用工等方式参与其中。在产业扶贫过程中也发展出了电商扶贫、土地资产收益扶贫等变式。但究其根本,这些企业参与都是基于等价交换的纯市场运作逻辑。除了基于纯市场逻辑的产业扶贫外,企业在参与易地扶贫搬迁时也与政府有紧密互动。企业作为多元治理主体的一员,开展政企协同、社企协同,企业尤其是社会企业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其中。此外,企业也通过公私伙伴关系(PPP)承建易地扶贫搬迁中的基础设施。
在上述研究中,研究的重点大都聚焦于企业与政府、社会等其他主体的互动过程,而搬迁的贫困群众与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尚未得到充分阐释。
4.小结
综上所述,已有研究在讨论企业参与易地扶贫搬迁的动因时对于企业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的生成机制讨论尚不充分,在讨论企业参与的具体途径和方式时对于企业和贫困群众的互动关系存在缺失。因此,对于企业为何以及如何参与易地扶贫搬迁这一问题,尚存在一定的研究空间。
针对上述研究空间,本研究基于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1年1月三波15人次的深度访谈和2次焦点小组讨论资料,采用单案例研究设计,在对陕西省临汉县开元村易地扶贫搬迁中的企业参与进行案例深描的基础上,试图回答在“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参与”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企业主体为何以及如何参与其中,进而揭示企业参与贫困治理的一种可能机制。
1.开元村概况
陕西省临汉县地处秦头楚尾的汉江中游,北依秦岭、南屏巴山,是秦巴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核心腹地。开元村位于临汉县城以东约80公里,是全县最靠近东部县界的村落之一。全村境内高山深沟并存,自然灾害频发。“十年九灾、因灾致贫”是其真实写照。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之前,全村共有442戶1885人,其中185户都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贫困发生率为41.8%,远高于全国平均贫困发生率。与陕南秦巴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核心腹地其他村落类似,开元村的经济结构以农业为主,种植农作物是村民主要的收入来源。尽管开元村区域内共有3.58万亩土地,但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土地主要以山地林地为主,耕地面积较小,加之连年自然灾害,耕地土壤肥力较差,因此自然环境并不适合开展农业生产。
为了改造自然环境,自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在村干部的组织下,村民开始修建石坎梯田,但是由于山地分割和梯田特性,全村没有大面积连片耕地,“一户人家可耕种的地不足一亩,只能维持温饱”。由于无法进行机械化规模化种植,粮食产量在理想情形下最多也就只能满足村民生活最低需要。80年代中期,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人地矛盾愈发突出的现实压力下,当地县委县政府开始鼓励当地青年村民走出大山,去城市打工创业,寻找新的脱贫出路。
2.旺顺集团概况
在20世纪80年代末,旺顺公司的创始人景家旺响应县乡政府号召外出打工。最初由于缺少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只能在粮站、煤窑、公路段从事一些纯体力劳动。体力劳动的报酬非常低,除去打工期间的日常开销,“从年初走到年末回来,一年到头就挣了3块钱,过年3块钱能干什么?家里都揭不开锅,我妈一声哭起来,米、面都向别人借,喂的猪都交给粮站抵债了”。
在公路段打工的过程中,景家旺学习到了一些初级的工程技术,于是景家旺与同村经历相似的周姓两兄弟一起,连同村里有意愿外出务工的青年,组建了“临汉民工队”,承接了省城黑河引水工程。在早期的创业过程中,景家旺本打算贷款,但因为开元村经济条件太差,乡镇信贷员并没有批准,同村村民仗义相助凑钱帮助工程队渡过了难关。由于施工队重视工程质量和诚信经营,逐渐获得市场认可不断发展壮大。2006年景家旺和周姓兄弟在“临汉民工队”的基础上共同发起成立了旺顺集团。经过多年发展,现在的旺顺集团有限公司下辖9个独立法人子公司,主要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文化旅游、房产开发、工业制造、农业种植等业务,集团资产总额达到3.28亿元,年完成产值2亿元。
3.旺顺集团参与易地搬迁的过程
2010年7月陕南“7·18”暴雨引发洪涝、泥石流、滑坡等灾害,造成73人死亡,12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达29.15亿元。这直接促使陕西省政府下定决心,开始了历时十年的陕南移民搬迁工程,计划搬迁安置移民60万户、240万人,屡屡遭受自然灾害的开元村也在易地搬迁范围之内。在陕南移民搬迁工程实施之初,旺顺集团主动向临汉县委县政府提出结合移民搬迁工程在开元村建立统筹城乡发展试点的设想。在后续十年间,旺顺集团深度参与了开元村易地搬迁的全过程。开元村易地搬迁形成了具有临汉特色的易地搬迁“开元模式”。“开元模式”的具体做法可以集中概括为“山下建社区,山上建园区,农民变工人”。
(1)山下建社区
在70亩河滩土地上新建可容纳500户的安置社区陆家社区解决了易地搬迁中“人往哪里去”的问题。陆家社区的建设采用“政府统筹,企业代建”的方式。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协调征地拆迁相关事宜,在资金方面整合各条线有限的项目资金。在社区主体工程建成后,政府使用财政资金建成了包括路桥、水电、排污、通讯在内的基础设施以及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幼儿园和小学等公共服务项目。而社区主体工程由旺顺集团承建,企业先期垫付建设资金,完成工程建设任务。2011年,现代化的陆家社区基本建成。开元村442户村民以成本价购买新房,迁移到陆家社区定居,实现了村民“户户有楼房”。在“山下建社区”的过程中,旺顺集团作为安置项目的承建方参与到政府主导的易地扶贫搬迁过程中,帮助政府克服了资金困难,发挥了重要作用。
(2)山上建园区
2010年8月,临汉县委县政府正式确定在开元村建立统筹城乡发展综合试点。作为开发主体的旺顺集团与开元村所有农户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流转合同。旺顺集团共流转耕地2000亩、林地4000亩。旺顺集团由此获得了开元村绝大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自2010—2019年,旺顺集团共投资2.8亿元,在山上建成省级现代设施农业示范区。在升级第一产业的同时,旺顺集团也在开元村发展第三产业。旺顺集团以“乡村旅游、观光农业、生态宜居”为重点,将开元农业园区打造成综合性4A旅游风景区。
在“山上建园区”的过程中,企业作为村庄的开发者参与到易地扶贫搬迁过程中。旺顺集团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综合开发利用土地,通过集中生产的方式提高农业生产率,扩大了村庄第一产业的规模。同时,通过对土地和村庄原有空间的科学规划和设计,发展了旅游业,使原有的传统农业从第一产业向观光农业也就是第三产业升级,从而解决了“搬迁后土地怎么办”的问题。
(3)农民变工人
“山下建社区”使得开元村易地搬迁工程基本实现了“搬得出”,而“山上建园区”则解决了易地搬迁中“稳得住”的难题。依托省级现代农业园区,旺顺集团与开元村的185户贫困户签订了用工协议,园区共解决村民就业200余人,贫困户最低月工资1800元,人均月工资2500多元。旅游景区季节性用工也达到300—400人。由于园区工作岗位对身体素质和专业技能要求较高,农业园区和旅游景区带动开元村搬迁人口中的女性和老年群体就业效果并不明显。针对这一部分群体的就业问题,旺顺集团主导在山下社区建设了两个以线圈制造和毛绒玩具加工为主营业务的社区工厂,创造劳动岗位80—90个。此外,作为本村村民创办的企业,旺顺集团在村庄范围以外的房地产、建筑工程、金融信贷、汽车工贸等其他业务原本就吸纳了开元村“有能力的村民”200余人。
上述旺顺公司开发的农业园区、旅游景区、集团总部和与旺顺集团相关的社区工厂,保守计算可为搬迁村民创造就业岗位700个,换言之,按全村总人口计算,这些岗位可以解决40%以上的人口就业。如果以劳动力人口计算,这一比例则更高。在两次独立的访谈中镇党委书记和村民均提到,“在开元村,几乎每户都至少一人在集团工作”。在“农民变工人”的过程中,企业通过提供工作岗位,与搬迁村民建立雇佣关系,搬迁后“土里刨食农民转变为挣工资的工人”,实现了从村里人到城里人的身份转变。
4.案例小结
在开元村的易地搬迁过程中,企业作为工程承建者、产业开发者、岗位提供者,通过三种不同的途径参与到易地扶贫搬迁过程中,发挥了安置搬迁移民、发展搬迁地产业和帮助移民转变身份的作用,并发展出“山下建社区,山上建园区,农民变工人”的易地扶贫搬迁的开元模式。
图1 开元村易地扶贫搬迁中的企业参与途径
在开元模式中,企业通过多种途径深度参与了易地扶贫搬迁并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企业为何参与“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参与”的搬迁过程仍然是需要回答的问题。
1.以义为利:乡土情怀下的“不计成本”
正如前文所述,关于企业参与贫困治理的动因,最直接的一种解释路径就是经濟利益说,即企业在扶贫过程中能够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和超额经济利益。然而,在分析开元模式时,经济利益似乎不能解释企业的参与。
首先,旺顺集团在“山下建社区”的过程中,不仅不能获得超额经济收益甚至也难以获得正常收益。具体而言,在陆家社区安置工程建设过程中,旺顺集团楼体和环境建设共垫付资金2792.03万元,给企业带来了额外的资金成本。
其次,根据政府要求,在社区建成后,新建住宅必须以成本价出售给搬迁居民。按照成本核算,旺顺公司只能以600—700元/平方米的价格向易地搬迁的村民出售房屋,按照90平方米的平均新建住宅面积计算,每套安置住宅的售价为5.4万元—6.3万元。陆家社区共安置开元村移民442户,即使按照最高售价计算,旺顺集团可回笼资金2784.6万元。与前期垫资的2792.03万元相比,尚有7.43万元成本未能收回。同时,安置442户居民也非易事。尽管一套住宅售价仅5.4万元—6.3万元,但是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开元村民并不富裕,即便村民有搬迁意愿,也无力购置新建安置房屋。移民的房屋购置经费从何而来?
得益于陕南易地搬迁的补贴政策,搬迁居民每户可享受国家补贴5万元,这样一来,房屋购置资金缺口就减少为0.4万—1.3万元。由于易地搬迁后农民与自己承包的土地距离增加,因此搬迁移民有流转土地的意愿。但是正如上文所述,开元村自然条件恶劣、土地分布破碎,土地流转并不顺利。于是,旺顺集团只能以100元/亩·年的价格,向搬迁移民支付了30年的土地流转费用,这样一来平均每户可得3000元,再加上旺顺集团对原有土地上建筑的补偿款,绝大多数搬迁群众都能在“不掏腰包”的情况下住进安置房屋。
反观旺顺集团,安置点房屋出售不仅没有回笼前期垫付的资金,反而在土地流转环节又增加了一笔支出。即便考虑到500套房屋的安置社区中还剩余58套房屋可按市场价出售,按照同期县城最高房价1000元/平方米计算,也仅能回笼资金522万元。扣除600—700元/平方米的建设成本,单就社区安置工程而言,旺顺集团仅能获利100万元—150万元,与其机会成本相比,企业参与安置点建设是不经济的。
那么旺顺集团是不是在土地流轉的基础上,通过“山上建园区”获得了超额收益?答案依然是否定的。旺顺集团历时10年在山上持续建设农业示范园区和旅游景区。尽管旺顺集团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本很低,但是由于开元村自然禀赋不佳,想要开展规模化经营必须进行先期投入。在农业和旅游两个园区的前期建设共投入2亿元。其中,财政经费支持7000万余元。旺顺集团则按照年均1000万元—2000万的投资规模,共投入建设资金1.2亿元。在农业园区建设的前9年,开元园区的农业产出与人工和生产资料等可变成本之间仅仅能维持紧平衡,而旅游景区直至2020年成为4A景区后,才首次实现了盈亏平衡。两个园区的运转需要以集团建筑工程、汽车贸易等第二产业收入进行补贴,集团第二产业每年利润的60%用于两个园区的开发。由此可见,两个园区经营状况不能覆盖可变成本,更遑论覆盖企业十年间上亿元的固定成本。综上,在“山上建园区”的过程中,作为产业开发者的企业也没有获得超额经济利益,反而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在“农民变工人”的过程中,作为就业岗位提供者的企业帮助搬迁群众实现了“稳得住、能致富”。然而,企业在这一过程中也并未实现经济效益。已有文献认为企业与搬迁农民的雇佣关系遵循了市场等价交换原则,通过企业提供就业岗位能够提高贫困群众的生计能力,从而实现企业农户双赢。但在开元村的案例中,旺顺集团农业园区提供的就业岗位工资标准为最低月工资1800元,人均月工资2500多元,集团还负责承担在搬迁农民回山上园区工作期间的食宿费用。对比2019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处于三类地区的开元村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00元。同时考虑到搬迁移民的人力资本累积水平,旺顺集团的雇佣行为很难被评价为等价交换,因此,这也不是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的最优选择。
综上所述,在“山下建社区,山上建园区,农民变工人”,作为工程承建者、产业开发者、岗位提供者的企业都无法实现经济效益,经济效益似乎并不能解释旺顺集团为何参与易地扶贫搬迁。那么企业参与的动因是否是以义为利呢?已有文献从社会责任视角认为企业处于道德义务会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因此,在社会责任说的解释框架下,旺顺集团是否认为自身对开元村的易地搬迁存在道德义务就成为了分析的关键。如果有,那企业的社会责任究竟来源于何处?
按照已有研究从企业组织层面对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论证逻辑,作为民营企业的旺顺集团并不天然具有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责任与动机,从被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论证逻辑看,涉及企业的舆论事件和政府反向压力是企业社会责任生成的原因,但是从旺顺集团的参与过程中会发现,企业是主动找到政府提出搬迁方案的。因此,被动社会责任的解释路径在本案例的解释力有限。
那么旺顺集团为何参与易地扶贫搬迁?事实上,将旺顺集团行为描述为“参与易地扶贫搬迁”并不准确,一个更加准确的描述是“参与‘开元村’的易地扶贫搬迁”。换言之,在旺顺集团的当事人看来,旺顺集团并不是对普遍的社会治理负有道德义务,而是对开元村负有道德义务。
基于个人层面的研究通常将企业的社会责任生成归因于企业董监高的个人背景。在开元村的案例中,这一理论假说得到了验证。正如上文所述,旺顺集团的前身是开元村青年组成的施工队,集团的三位核心领导均是开元村民,在集团发展壮大后,集团创始人景家旺感念早期创业时期村民的帮助和创业之初因开元村出身而遭受的歧视,立志改变家乡的贫穷状况。“这边的土地不值钱,都是荒地。要不是因为是从这里(开元村)走出去的,企业不会选择这个地方搞移民搬迁。集团之前在汉中业务关系更多,也能参与他们那边(的易地搬迁),条件还好一些”。换言之,基于集团领导的“乡土情怀”,旺顺集团才“不计成本”地投入到开元村的易地扶贫搬迁中。事实上,这样的现象并不罕见,大量“能人治村”的相关文献指出,对家乡的情感作为外出精英和村庄之间的纽带,构成了能人参与村庄治理的天然动力。
分析到这里,似乎可以得到一个结论,旺顺公司参与易地扶贫搬迁的主要驱动因素是企业社会责任而非企业经济效益,而这种社会责任则是源于企业高管个人强烈的乡土情怀。
图2 开元村易地扶贫搬迁中企业参与动因的初步分析结果
然而,将企业的参与完全归因于企业家乡土情怀的企业社会责任,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企业参与的动机,但这样的归因一方面过度渲染了其中蕴含的道德色彩(这并不意味着否定企业家行为的道德意义),另一方面则在解释力上存在局限。通常而言,民营企业出于社会责任动机参与贫困治理会采取一次性慈善式的精准扶贫。然而从案例事实中可以看到,作为民营企业的旺顺集团以整合式精准扶贫的方式参与到易地扶贫搬迁过程中,这与理论预期并不一致。那么,如何解释这种不一致呢?
2.村庄单位化:企业—村民关系的新形态
在已有研究中,与上述“情感动机说”相竞争的是“政治权力说”。政治权力说指出,出于情感动机参与乡村治理的经济能人之所以能够深入参与,是因为能通过参与乡村政治,掌握村庄政治权力。2013年景家旺因为改善了开元村的贫困,在村民中获得了较高威望,被选举成为村支书。但仅仅不到两年,由于无法兼顾企业和村庄的工作,景家旺主动辞去了村支书一职,主动放弃了“权力”。因此,政治权力说这一解释在本案例中并不成立。
那么,为何一个民营企业会深度参与易地扶贫搬迁?按照上述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确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一般而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以企业保持存续为限度,本案例中由组织领导个人情怀衍生出的社会责任,为什么能让企业组织长期投入一项始终亏损的项目?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有必要重新檢视企业参与易地扶贫过程并从企业内部视角出发理解参与易地扶贫的功能与意义。
分析旺顺集团的人员构成,可以发现,旺顺集团起源于开元村青年组成的施工队。随着业务的扩大和企业的成长,旺顺集团不断吸纳开元村中的“有本事愿意出来干的(村民)”,在这过程中尽管“还有一些其他村里知道我们这里招人然后过来的,外地远一些的也有,但是一般干不长”。旺顺集团在册职工282人,其中200余人为开元村民。换言之,旺顺集团员工结构呈现出以开元村民为主的特征,并且集团的主要关键岗位都由这些开元村民担任。那么,按照开元村442户计算,一半以上的农户家中有人在旺顺集团中长期任职,考虑到村民之间的亲属关系和临时性岗位,开元村基本上每户都有亲属与旺顺公司之间存在长期或临时雇佣关系。开元村的易地搬迁群众,一方面是开元村的村民,另一方面则是旺顺集团的员工或者家属。这意味着村庄与集团之间的高度重合,村庄呈现出“单位化”的倾向。
所谓“村庄单位化”并不是一个全新的现象。在已有研究中,有学者基于对东南沿海地区、城乡结合部的观察,也发现了在农村出现了类似于城市的“单位制”组织。这些“单位制”组织依托于集体经济,使村庄成员在身份、就业和公共服务等方面高度依赖于村集体。
在旺顺集团和开元村的案例中,呈现出生产单元、生活单元和行政管理单元高度统一的单位制特征。正如上文所述,开元村村民大多在旺顺集团就业,在劳动关系上与旺顺集团形成了雇佣关系。针对易地搬迁群众的搬迁群众人户分离的现状,为了落实“群众搬迁到哪里,跟踪服务就到哪里”的管理宗旨,陆家社区探索出了一系列新型社区服务管理模式,按照的是“原籍管理地和林,社区服务房和人”的方法。在县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企业主导的产业园区党工委和社区党委之间建立起上下级关系,企业在搬迁居民的日常行政管理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搬迁后的村庄生产单元、生活单元和行政管理单元高度统一。
由于单位制强调身份的稳定性,企业与村民的长期雇佣关系是实现村庄单位化的必要条件。对于一般工商资本下乡而言,在雇佣村民时难以做到高比例雇佣和长期雇佣,因此,难以满足单位化的必要条件,无法实现村庄单位化。这就在相当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多数民营企业和工商资本在参与村庄易地搬迁和扶贫时更加倾向于采用一次性捐赠的慈善方式。
开元村的村庄单位化与前人研究中的村庄单位化也存在不同。在前人的研究中村庄单位化依托于集体经济,因此村民稳定的单位身份来源于集体产权,村民在单位中是“股东”身份。而在开元村的案例中,单位化的过程则依托于非集体经济企业,出于乡土情谊和技术工人稳定性的考虑,企业与村民之间形成了嵌入在社会关系中的长期雇佣关系,因此,企业与村民之间“雇主—员工”的身份使“单位”对村民的控制更强,更具工业社会的“现代性”。换言之,开元模式中“农民变工人”的本质内核是一种“现代化”的实践。
3.以利为利:村庄单位化视角下的新利益在村庄单位化的情形下,对企业参与的功能与意义的分析就不能像上文那样就项目论项目了,而是需要将企业参与的多种途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
首先,“山下建社区”是政府主导下针对自然条件恶劣村庄的搬迁工程,对于旺顺公司而言,这也的确是一项政府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上文的分析,作为一项政府委托工程,旺顺集团并没有获得经济利益。但是,进一步考虑开元村与旺顺集团人员高度重合的特殊条件,陆家社区新迁入的500户中,442户是开元村民,至少400户以上家庭成员中是旺顺集团的员工或者家属。换言之,这些移民搬迁工程安置的对象也可以理解为是旺顺集团员工与家属。这样一来,对旺顺集团而言,陆家社区就不仅仅是公司承接的政府委托建设项目,而且也是本单位的“家属院”。当把陆家社区理解为单位社区,把安置住宅理解为单位福利住宅时,旺顺集团的各项建设支出就成了企业内部的福利支出。
同时,“家属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则由政府提供,这意味着,政府的易地搬迁配套建设项目在客观上降低了旺顺集团建设“单位小区”的成本。此时再来分析旺顺集团的成本与收益,就可以发现,旺顺集团建设单位家属院本应是净支出,而实际上,旺顺集团建设单位小区不仅没有花钱,反而获得了100余万元的直接收入,并且也获得了政府提供的道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幼儿园学校文化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福利。综上,如果作为一项政府委托工程,旺顺集团并没有获得经济利益。但将“山下建社区”理解为单位小区或者家属院建设,旺顺集团从中获得了巨大收益。
“山上建园区,农民变工人”同样可以作此分析。开元村与旺顺集团人员高度重合时,在开元村原有土地上发展的农业园区和旅游景区不仅是企业混业经营的一部分,同时对企业而言,这些产业也起到了稳定“后方”的功能。
旺顺集团的主要盈利业务是第二产业,这高度依赖于稳定的技术工人队伍,“对集团而言,最不希望骨干员工的离职,从农民培养成技术骨干企业也有成本,走了以后人手安排会乱。其他村子和外地来打工的也有,我们也不是很放心,就怕他们学会技术就走了。咱们村民本乡本土,抬头不见低头见,家里的工作都安排好了,在外面干他也就放心,不会走也不好走”。
“山上建园区”也不仅仅是搬迁地产业发展的问题,对旺顺集团而言更重要的功能是安置家属工作,这就解释在“农民变工人”的过程中企业为何愿意以高于市场均衡水平的价格雇佣工人。旺顺集团之所以提供就业岗位,一方面是安置搬迁移民,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加强开元农户与旺顺集团之间的联系,从而降低集团的人力成本与管理风险。同时,“农民变工人”这种身份转化具有另一重意义,即解决了易地扶贫搬迁中普遍存在的搬迁后农民由于社会联结中断从而陷入原子化无组织状态的问题,实现了搬迁群众的再组织。
综上,在村庄单位化的条件下,分析企业参与的全过程,可以发现,与分析单一环节和项目相比,同样的企业行为被赋予了新的功能和意义(如图3中加粗边框所示),这就改变了对企业参与的经济评估结果。
图3 开元村易地扶贫搬迁中企业参与途径及其功能
基于上述分析,当从村庄单位化的视角出发,综合检视企业参与易地扶贫搬迁的过程时,就会发现其中的确存在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开元村易地扶贫搬迁中企业参与动因如图4所示。
图4 开元村易地扶贫搬迁中企业参与动因
本研究通过分析旺顺集团参与开元村易地扶贫搬迁的单案例发现,企业参与易地扶贫搬迁不仅可以作为搬迁安置工程承接者、搬迁地产业开发者和搬迁群众就业岗位提供者,发挥安置搬迁移民、发展搬迁地产业和帮助移民转变身份的功能,同时通过实现村庄单位化的方式,企业也可以参与到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全过程中。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作为一项“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参与”的减贫工程,民营企业参与其中,一方面是由于企业家个人乡土情怀生成的企业社会责任,但这种社会责任并不能确保企业的长期参与,企业长期参与需要经济激励。经济激励的产生可以来源于单一环节和单一项目的收益,但由于自然禀赋人口素质等因素,单一环节和单一项目实现盈利的可能性较低。而另一种可能的经济利益实现途径则是通过村庄单位化的方式,将企业的扶贫支出转化为企业内部的管理成本和人员与福利成本。
村庄的单位化不仅加深了企业和村庄之间的联系,有利于促进企业资源向村庄流动,同时也成功实现了搬迁群众的再组织和市民化。而应当注意到,民营企业和工商资本之所以有意愿进行村庄单位化的努力,离不开乡土情谊与社会责任的激发。
尽管本案例中的旺顺集团是民营企业,但是应当注意到,村庄单位化并非只有民营企业能够实现。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农村基层治理有别于城市基层治理的独特因素,在实现村庄单位化的过程中具有天然的优势,因此,村庄单位化,尤其是集体经济主导的村庄单位化,可能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一种潜在路径。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政治與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秦开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