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玥彤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展开研究,先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然后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现状分析,阐述了几点切实可行的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实施建议,主要包括给予虚拟财产合理的司法解释、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机制、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解决制度、高度明确管辖权限,旨在发挥出民法保护的作用,避免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任何威胁。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21)20-0009-02
现阶段,网络信息技术发展速度迅猛,使网络在广大民众生活生产中的各个方面得到了充分体现,其便捷程度较高,在此影响下,民众在网络上广泛应用虚拟财产,同时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也越来越常见,现已经成为了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所以针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应给予民法保护,发挥出民法保护的作用,从而切实维护好广大民众的网络虚拟财产安全。
1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分析
第一,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无形、非物质化的特点,这已经成为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基础属性之一。同时对于网络电子数据的依赖性较强,无法独立存在。对于网络用户而言,也很难通过实体物的形式来进行占用。该属性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难度。第二,价值性。基于本质视角,网络虚拟财产从属于财产范围,所以其价值性不可小觑。分析其价值性,在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难度方面得到了充分体现,权利人在获取数据方面,主要借助付出相应的对价,存在于市场交易行为中。第三,合法性。针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对于正当渠道获取的网络虚拟财产方式[1],都会得到法律的保护。第四,可转让性。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显著,对于网络运营商和用户来说,可以从自身的思想出发,以此来予以转让。该转让在网络用户之间、运营商和用户之间得到充分体现。
2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的现状分析
2.1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依据缺失
基于现状,在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中,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合法的性质特点,而且相应的法律保护不容忽视,但是针对于保护措施,配套的法律法规严重缺失,从而很难确保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依据的完善性与全面性,从而不利于有效处理相应的案件。
其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待构建。网络虚拟财产面对于实体财产,其侵害赔偿体系并不明确。尤其对于精神赔偿制度的不完善情况。面对黑客盗用网络虚拟账号现象的发生,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不仅引发了经济损失,而且对于用户造成的精神侵害也比较严重,对此仅仅可以对经济损害赔偿进行申请,其精神损害赔偿无法获取。
2.2虚拟财产纠纷解决制度较不完善
在网络信息技术不断发展过程中,无形中拉近了群众与网络之间的距离,一定程度上为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但实际上,我国虚拟财产纠纷解决制度较不完善,很难迅速解决诸多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问题,这不仅无法使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保证,同时也严重威胁到整个网络的健康发展[2]。比如在腾讯平台上,花1元钱可以获得10个点券,但用户通过完成任务、与他人交易等形式,也可以对点劵进行换取,针对于前者,其价值可以予以高度明确,但是后者两种形式很难进行明确,其争议性较大。
2.3缺少明确的网络虚拟财产管辖权限
对于管辖权来说,主要是指法律可以审判具体的案件,其权利性突出,而面对任何案件,管辖权必须要进行高度明确化,其意义显著。目前,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管辖权明确性明显不够,也没有明确划分侵权方的责任,从而严重影响到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3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建议
3.1给予虚拟财产合理的司法解释
在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推动下,网络虚拟财产的各种法律问题愈发严重,其复杂程度也比较高。基于长远视角,我国相关法律很难有效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所以加强立法的完善是至关重要的,给予虚拟财产强有力的制度性保证。比如相关部门应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等进行明确化,合理分配权利、义务等,将权利人与网络空间运营主体有机联系在一起。基于此,可以有效指导司法机关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解决,实现法律的灵活运用,使运营商和网络用户自身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一般来说,立法活动的复杂性特点显著,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单行法制度较不完善,相关部门应注重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从而正确指导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问题。
3.2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机制
在虚拟财产受到侵权后,既要注重经济损害赔偿,也要提高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视。在我国《债权法》中,对于网络运营商承担侵权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是游戏玩家的弱势地位仍然比较凸显,对于传统“谁主张谁举证”的模式,大大加剧了玩家举证的难度,获取侵害赔偿也较为困难。在网络虚拟财产领域内,侵权责任形式主要包括:
首先,直接实施侵权责任,在运营商提供网络服务时,如果技术服务尚未落实下去,极容易侵犯玩家虚拟财产。比如系统漏洞,会丢失用户虚拟财产,这种侵权行为经常发生。其次,间接实施侵权责任[3],一般来说,在网络运营商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中,姑息、纵容态度比较常见,有时也没有予以积极应对,从而严重损失玩家的虚拟财产,导致间接侵权的出现。针对以上两种形式,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都是至关重要的。与经济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对比,精神损害赔偿依據的确定性较为困难,损害赔偿额度的弹性也比较明显,对此应予以深入研究。
3.3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解决制度
分析纠纷解决的渠道,诉讼不容忽视,针对于以往传统诉讼,具有漫长周期性和成本高的特点,所以面对当前的发展形势,以往诉讼效率与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数量并不相符,同时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涵盖的标的额并不大,且极容易出现撤诉现象,所以将其全部交由司法机关,难免会浪费诸多资源。基于此,要想确保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问题得到顺利解决,相关部门应加强相应的仲裁机制的构建,将其在诉讼的程序中体现出来,同时应加强专业解决队伍的设置,其中,网络专家和技术人员等应积极参与其中,给予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强有力的人才优势,确保网络虚拟财产解决效率的稳步提升。除此之外,在选择仲裁方式时,应对传统仲裁和在线仲裁形式进行适度选择[4],使距离方面存在的约束得到突破。
3.4高度明确管辖权限
首先,執法部门应高度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类型,比如如纠纷问题发生于运营商和网络用户之间,该类纠纷案件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服务器中的各种虚拟财产数据出现问题所致,同时也包括网络运营商突然终止服务于用户,从而严重威胁到了网络用户自身的权益。对此应将工商管理部门管辖权落实下去,并赋予其执法的权利,然后深入调查网络运营商实际经营状况;而对于网络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在虚拟财产交易过程中,违约行为比较严重,对此公安机关管辖权应体现出来,执法部门也要将相应的调查活动落实下去。
其次,从民法中确认其责任。在民法中,对于财产关系来说,主要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在一系列问题的影响下,产生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具备直接物质利益的性质,作为统一性的财产保护流程,实现了静态与动态的紧密融合,所以在该流程中,财产应属于物权人,所以在物权人物权受到威胁时[5],应加强物权法的应用,以此来予以保护;而财产在利用和流转过程中,合同法律关系的形成,应借助债权法来进行保护;侵权责任关系,比较适用于网络虚拟财产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这时应借助侵权责任保护法来予以保护。
3.5注重网络实名制的认证
网络实名制的作用不容忽视,其中,可以对恶意匿名发布的不正当言论予以控制。目前,网络游戏和其他网络平台数量越来越多,涉及到较多的网络虚拟财产,对此应注重网络实名制,有效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同时形成对不良行为的预防作用。此外,也可以便于法院、相关部门的调查取证等,不断简化其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4结语
总之,在科技不断发展过程中,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滞后性显著,对此加剧了保护的难度,故应采取一系列的实施举措,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现状予以积极改善,同时加大研究力度,将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力度推向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1]王琦.司法裁判视阈下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76(4): 51-54.
[2]卢晓寒,王文卿.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理论选择:规则适用视角下的二元论比较[J].法制博览,2019(8):239-239.
[3]颜之宏,邬慧颖.网络账号,虚拟货币,游戏道具……如何保护我们的虚拟财产[J].赣商,2020,103(6):44-46.
[4]刘柯柯.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以案例为基础的实证研究[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34(2):42-48.
[5]杨辰,常睿晴,陈晓虹,梅依宁,梨文静.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以游戏账号和电子邮箱为例[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8(4):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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