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婧辰
(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北京 100081)
贵州省又称“喀斯特王国”,多种喀斯特地形在不同地域的差异化组合造就了神奇而迷人的风光,是我国著名的避暑胜地。
近些年,在贵州省旅游业的深化改革中,贵州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旅游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全国“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贵州省“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等政策,优化了旅游业的发展格局。旅游业已经成为贵州省对外开发的重要领域和载体。
2017 年我国的旅游业发展趋势向好。据全国旅游人口流动数据显示,2017 年贵州省的旅游接待量位居全国第2 位。2017 年贵州省旅游总收入排到了全国前3。2017 年前往贵州旅游的游客约有7 亿人,较上一年增长了40.0%,收入达到7 116.81 亿元,与上一年相比增加了41.6%[1]。贵州省旅游人数从2012 年的2.14 亿人增长至2017 年的7.44 亿人,共增长了5.3 亿人,贵州的旅游发展呈不断上升趋势[2]。随着贵州省居民人均GDP 的增长和人们休闲文化旅游的意识加强,城市居民对文化旅游的消费迅速增长。
2016 年贵州省加大了对旅游业的投资力度,旅游投资资产总量达到了596.73 亿元,相比上一年增加了50.4%[3]。为了整合旅游资源、落地推进文化旅游项目,2017 年12 月4 日,贵州省财政厅印发了《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专门用于支持旅游产业发展。该文件的适用范围包括海内外市场宣传营销活动、智慧旅游云建设、旅游统计调查、旅游市场监督、设立贵州省旅游产业基金等[4]。可见,当前贵州省政府正在努力构建全域旅游格局。贵州省旅游业的崛起使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面貌焕然一新,但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综合指数和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存在差距。
因此,在发展贵州省民族文化旅游产业时,要保证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得到相应的保护,提高人们的保护性开发意识,实现保护和开发共同发展。
在新制度经济学领域中,巴泽尔提出和建立了具有普遍性和一般应用价值的经济学产权理论。他利用相关的产权模型,把交易中需要的费用、理性选择方式、集体行动这3 个要素融入到制度分析中。将巴泽尔产权经济模型中涉及到的产权制度安排和旅游资源开发效率结合起来分析,为推动贵州省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性开发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关于产权的界定,巴泽尔理论首先假设“所有资产均是复杂资产”,也可以理解为多种属性相结合是资产的形成条件。一个人集合了所有的属性不代表一定会产生相应的效率。为了达到一定效率,需要把各种属性的所有权分给不同的个人。为了防范不同个体相互侵犯和剥夺权利,需要以产权的方式对个人的权利加以控制。只有不同的主体在旅游资源中占据不同的产权与属性,才可能实现专业、高效率、减少交易成本的目标。贵州省民族文化资源中的村寨资产涉及多项属性,包括旅游开发、文化资源保护等,社区享有完全所有权或者全部转让给政府的产权成本很高,无法采取完全保护或者完全放开的手段,这就导致任何一项产权都不能被确切划分。民族文化旅游的开发和保护所涉及的要素掌握在不同的主体中,也就是说,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具有的复杂属性决定了产权的不可确定性[5]。
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的核心是当地传统的民族文化,因此开发时要采取科学的方法,注意保护传统民族文化。如果在开发过程中对民族传统文化造成了不良影响,容易导致旅游资源质量降低。若造成的失误直接导致当地传统的民族文化内核遭到无法逆转的破坏,那么文化旅游资源就失去了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旅游开发与资源保护、旅游资源长期拥有与短期经营等集合在一起,形成了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多重属性。
关于公共产权问题,巴泽尔指出“公共领域”和“公共财产”普遍存在,需要国家或相关组织加强管制。另外,出于提高效率的考量,对某些私有财产也要有所约束。对社区居民而言,政府和投资企业属于强势群体,拥有更多获得“公共领域”和“寻租”的机会。产权的不完全界定性导致社区居民在与政府和投资企业博弈中容易出现产权被侵蚀的可能性。出现这种情况,表明民族村寨无法界定产权,其价值往往被强制留在“公共领域”中,给“寻租”提供了机会,不利于文化资源产权收益的合理分配。能否获得相应的“寻租”机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村寨社区、政府和投资开发商之间的博弈。
现实生活中,权力和资本往往占据优势地位,社区往往扮演了弱势群体的角色,这意味着容易发生政府或投资商抢占社区居民产权的问题。
民族文化资源具备公共产品的一般特征。当具有外部性特征的公共资源与“寻租”效应相碰撞的时候,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将被无限放大,随之而来的利益矛盾也会加深。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是拥有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庞大且复杂、组织严密的资源体系。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归属难以界定,通常体现出公共产权的特点。正因为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各个利益相关主体的共有资源。即便部分民族文化遗产可以进行产权归属,但本质上也是模糊、不准确的。基于此,可以认为作为民族文化旅游资源重要组成部分的社区活态、静态文化资源具有高市场价值,构成了整体资源产权的重要内容。民族村寨的村民事实上拥有了参与要素分配、协调利益的绝对权利。
目前,一些传统的村落仍保留着较为完整的民俗文化,并且被视为“公共领域”的组成部分。但是,这些传统村落的产权问题长期难以界定,应由当地政府积极解决。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避免盲目对传统村落进行开发。然而,真实情况并未如此。政府、传统村落、开发商之间互不信任以及相互侵权现象普遍存在,归根结底是各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缺乏限制,导致产权制度无法落实。
传统村落的利益相关主体都拥有且享有传统村落总资产的一部分产权,当各个利益相关主体存在利益分歧时,会侵占对方的产权,这就是上文提到的互不信任以及相互侵权现象。想要避免这种现象,必须发挥政府职能,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各相关利益主体行使产权的先决条件。
没有从制度层面将村民放在传统村落剩余价值索取权、控制权的主体地位,是导致在各个利益相关主体博弈过程中村民利益被不断侵犯的根本原因。在大力开发民族旅游村寨的过程中,作为博弈的弱势方,当地居民的利益和权利被不断侵犯甚至忽略,这正是当前最棘手的问题。究其根本原因不难发现,在整个博弈过程中,作为拥有绝对剩余索取权的村民不仅没有得到理应拥有的各项权利,还在无形中被其他利益主体剥夺了最重要的分享收益与风险的资格。这是因为从一开始就没有从制度层面将村民权益放在主体地位。
在大力开发民族村寨旅游的整体过程中,必须明确各个利益相关主体。村民作为民族村寨的建造者、传统文化的传承者,具有产权人和文化载体的双重身份。换句话说,村民的生产活动将直接影响民族文化资源的核心组成和质量,继而影响整个民族文化旅游市场的规模和效益。因此,在分配利益时,要始终将提升村民的利润空间放在首位,让每一位村民都可以成为剩余索取权的拥有者,真正参与到利益分配过程中,成为对自己行动成本负责、能感受到内在激励的参与者。
当地政府在进行前期规划与实际开发时,应该注重以下几点。一是以保护为前提,在修建相关基础设施时,要将植被、古树、村落等地形地貌的原生态状态保护好。在此基础上,依靠当地土地资源优势,发展观光采摘等生态农业。二是保护好传统的民族文化习俗等无形资源,彰显特色,传承和发展传统建筑技艺。三是积极发挥引导作用,积极挖掘传统手工艺人及其民间作坊,引领民间手工艺人发展独具地方特色的民间手工业并将其发展成完整的产业链,促进当地村民增收与地方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