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松涛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 郑州 450053)
随着我国发展、改革进一步深入,房屋市政工程建设规模逐年增大,生产安全态势不容乐观。本文结合国家统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相关数据,探析了我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态势,为控制此态势提出了建议及相关防范措施。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相关数据[1-6],2014-2019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见图1,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见图2。
图1 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图2 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
由图1、图2可知:全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2015年延续2014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有小幅度下降(2014年此态势延承2010-2013年态势[7-11])的好转态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有所下降,但造成群死群伤的事故仍有发生[2]。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以2015年为拐点,2016-2019年稍有增长趋势,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于2016年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金域蓝湾B区29号楼工程“7·15”事故(8人死亡)、2017年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中心工程“3·25”事故(9人死亡)、2018年广东省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2·7”透水坍塌重大事故(11人死亡)、2019年河北衡水“4·25”施工升降机坠落重大事故(11人死亡)等。2020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还未到发布时间,但已发生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6·27”较大坍塌事故(3人死亡)等。2018年全国27个地区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12-13]并制定了实施细则,各地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重点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11 302起,其中未编制或论证专项施工方案1 430起,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4 367起。只有杜绝违反“规定”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才能切实扭转各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态势。
2014-2019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类型划分事故数情况,见图3;2014-2019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按类型划分事故数情况,见图4。根据2014-2019年全国共发生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类型划分事故数据发布情况,图3显示了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起重伤害、其他类事故数情况,其中其他类事故指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触电、中毒和窒息、火灾和爆炸等;根据2014-2019年全国共发生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数据发布情况,图4显示了坍塌、起重机械等伤害、吊篮、高处坠落、附着升降脚手架坠落、气体中毒、淹溺、火灾和爆炸及其他类事故数情况。
图3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类型事故数
图4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类型事故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1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易发事故分为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起重伤害、其他易发事故,坍塌包括基坑工程、边坡工程、挖孔桩工程、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操作平台、临时建筑、钢围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拆除工程等,高处坠落包括基坑工程、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钢筋及混凝土工程、门窗工程、吊装与安装工程、垂直运输设备等,其他易发事故包括淹溺、冒顶片帮、透水、爆炸和放炮、中毒和窒息等。图3显示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图4显示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类型,基本均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易发事故。图3显示的高处坠落事故趋势与图1显示的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趋势基本一致,并以2015年为拐点。图4显示的坍塌类事故趋势,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控制之重;2019年[6]情况进一步表明,土方和基坑开挖、模板支撑体系、建筑起重机械类事故仍然是风险防控的重点和难点。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15],2014-2018年全国房屋建筑施工面积及竣工面积情况如图5所示,房屋建筑面积同期比情况如图6所示。全国房屋建筑施工面积2014-2018年在1 200 000万m2之上缓步增长,竣工面积基本稳定在400 000万m2,增速显著低于施工面积;施工面积同期比在2015年后显著增加,竣工面积2016年稍有增加但之后明显下降且为负值。施工面积仍以2015年为拐点,与前述分析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以2015年为拐点情况一致。结合图1显示的2014-2019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可以得出: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数随着全国房屋建筑施工面积的增加而增加。
图5 房屋建筑面积
图6 房屋建筑面积同期比
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与建筑业总产值情况如图7所示,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及建筑业总产值情况如图8所示,表明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面积与建筑业总产值增长趋势基本一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总事故数及总死亡人数与建筑业总产值的增长趋势基本一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和死亡人数变化幅度趋势平缓。
图7 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与建筑业总产值情况
图8 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及建筑业总产值情况
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总事故数及总死亡人数、较大及以上事故和死亡人数与建筑业总产值的比值情况如图9所示,表明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总事故数及总死亡人数、较大及以上事故和死亡人数与建筑业总产值的比值,以2015年为明显拐点,2016年后微幅下降。
图9 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数及死亡人数与建筑业总产值的比值
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总事故数及总死亡人数、较大及以上事故和死亡人数、房屋建筑施工面积、建筑业总产值的同期比情况如图10所示,表明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总事故数及总死亡人数、较大及以上事故和死亡人数在2015年建筑业总产值增幅下降、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明显下降后,2016年出现显著反弹,2017年后变化平缓。
图10 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数、死亡人数、房屋建筑施工面积与建筑业总产值的同期比
总体来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总事故数及总死亡人数、较大及以上事故和死亡人数、房屋建筑施工面积随建筑业总产值的增减而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可以得出: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总事故数及总死亡人数、较大及以上事故和死亡人数,受限于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1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12]、“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3]等的贯彻执行,稳定了我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的安全态势,仍然发生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状况,实为未遵照或未严格贯彻实施住建部的有关规定、标准规范。
2020年1月5日15时30分左右[17],某市开发项目一期一(1)二标段发生一起较大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6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1 115万元。
经认定的事故直接原因:一是门楼(见图11)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架体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搭设,轴线处400 mm×1 200 mm梁支架沿梁跨度方向缺失扫地杆及第一步水平杆,导致水平杆步距超过方案设计步距的2倍以上,且门楼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在搭设完毕后未按要求验收,导致梁支架的稳定性不满足设计承载要求;二是现场浇筑混凝土时,违反专项施工方案中采用对称浇筑的要求,对门楼坡屋面实施不对称浇筑,使实际产生的附加弯矩增加了B轴线处400 mm×2 560 mm梁支架立杆承受的压力,导致该处梁支架稳定性不满足设计承载要求;三是竖向结构(KZ1和KZ3两根框架柱)现场浇筑混凝土后,未按照方案中“竖向结构混凝土强度达到50%以后,再浇水平构件混凝土”的要求,即行浇筑梁板混凝土,由于竖向结构混凝土强度不够,B轴线处400 mm×2 560 mm梁钢筋随支架变形下挠,将框架柱拉倒,扩大了事故的规模和惨烈程度;四是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架体材料(钢管、扣件、可调顶托)的事故现场取样、送检结果表明,部分材料不合格,导致架体承载力及稳定性低于专项方案的设计预期;上述原因叠加,导致事故发生。
图11 门楼立面示意图
该事故的间接原因在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项目劳务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不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及属地和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于2009年5月13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16]、2018年3月8日发布了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12]、2018年5月17日发布了“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13]等,以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为切实规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完善危大工程清单,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巡查检查工作细致、认真,对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力协调、管理;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提出保障工程施工安全意见,并进行设计交底;审图单位应认真审查设计文件,对施工图纸标明与否涉及危大工程部位和环节的情况提出审查意见;监理单位应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危大工程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日常巡查并消除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方案交底、安全技术交底;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对施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监管其安全管理组织、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及时发现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我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虽然历年来保持总体平稳,但群死群伤事故并未得到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仍有发生,为做到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防范,需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危大工程相关单位及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条例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安全风险意识,切实加强危大工程管理,优化完善监管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