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蕊芳
(河北科技学院 河北 唐山 063200)
近些年,河北省城市化步伐不断加快,人们生活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改善,然而在肯定城市化成果的同时,也应该看到伴随而来的诸如土地流转等一系列问题。土地是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当前,因占用耕地而引起的农民之间以及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日益严重,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农村有限的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
土地流转不仅关系农民利益,也与河北省未来发展密切相关。正确处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是解决城市化过程中土地流转问题的前提。兼顾农民利益及河北省未来发展,才能推动城市化良性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从而带动河北省整体发展。
通过查阅《河北省农村经济年鉴》《河北省农村统计年鉴》搜集数据,大量阅读与土地流转和城市化相关的文献及相关文件资料,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及方法,希望为解决河北省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提供参考。
城镇化包含经济社会发展的多个方面,比如旅游城镇化、人口城镇化、城市城镇化等。随着经济社会和工业化进程的发展,农村劳动者的就业选择逐步由农业向工业、服务业转移,从而导致城镇人口总数增加、农村人口总数减少,这种现象被概括为城镇化。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而农村人口所用来种植的耕地、林地等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民个人。农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转让或转租土地经营权,获得更高的收益,同时使得自己有时间从事其他非农业性质工作,改善生活质量,提高收入水平。同时,农村土地流转能促进现代化农业经营,实现规模化、现代化和集约化生产。
通过查阅《中国统计年鉴》得知,2013 年河北省总承包耕地面积为554.86 万hm2,其中农村土地流转面积为94.33 万hm2,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17%;2018 年河北省总承包耕地面积为557.05 万hm2,其中农村土地流转面积为198.87 万hm2,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35.7%,比2013 年增长18.7 个百分点。2018 年全国耕地流转面积超过3 533.33 万hm2,河北省耕地流转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河北省土地流转形式有自行转包、出租、自愿互换、转让、合作入股等[1]。
自行转包主要是农户自行联系自然人、企业单位等承包主体,将自有土地转包出去并收取约定的金额作为报酬,同时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主要是企业单位或农户对土地进行承包并转租给他人,可以促使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由分散向集约化转变。
自愿互换主要是农户与他人针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换,以满足自身生产的需要。
转让主要是承包方将承包土地及其权利义务转移给他人。
合作入股主要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获得股权,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
河北省各级政府大力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逐步规范。例如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大部分农村已经建立流转档案,及时、详细记录流转相关信息,为土地流转相关机构提供一手资料。
同时,这些资料直观反映了土地流转过程中当地农民的实际需求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应支持农村经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土地流转工作,发挥中介和指导作用[2]。
城镇化会促进土地流转经营权流转的原因包括以下方面。
其一,农村劳动力资源由农村向城市大规模转移的过程中,会减少对土地经营的需求,而增加对替代经营管理人员的需求。
其二,返乡路费较高,请假的机会成本也高,尽管当前粮食作物所需要的工时较少,但是在工资和成本之间进行衡量之后,大部分村民会选择将现有耕地转租或转让给他人经营。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村土地流转。
其三,传统农业种植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生产周期长、收益率低、对自然因素依赖性强等缺点。从事传统农业种植的农民大部分经济实力较弱,在应对这些问题时力不从心[3]。
城镇化进程会带动生产要素流动,促使优势生产要素向农业种植积聚,给农户带来规模收益,从而对农村土地流转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农村土地流转具有解放农村劳动力资源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农村土地流转减轻了农民种植经营的工作负担,使他们有时间实现由农业种植向其他行业的转型,提高了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稳定性。
其二,农村土地流转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手段之一。传统农业种植带给农民的收入较低。土地流转后,农民在提升自身能力和素质的过程中,对农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了土地资源带来的收益率,也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农民增收方式,提高了农民收入。
4.1.1 先天条件不足
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范围往往较为狭窄,仅局限于本村土地流转经营。受传统思想观念以及信息流通不畅的制约,农民对新事物接受能力较弱。在面对土地流转这一新型农村生产方式时,大部分农民产生排斥心理。即使少部分农民愿意尝试,也是将土地转让或租借给亲戚、邻居等较为熟悉的人群,使得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受到限制。
4.1.2 后天培养受制
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范围之所以仅限于村内,除受到先天条件的限制外,还受到农业政策等后天条件的制约。从当前国家政策来看,我国对“三农”问题的重视程度强于以往,出台了许多惠农政策,补偿数额可观。大部分农民认为土地处于不断增值的阶段,不愿将土地流转于他人。同时,农民对于村外人员使用本村土地较为排斥。这制约了土地流转规模扩大,阻碍了城镇化进展,浪费了土地资源[4]。
农村土地具有多样化的使用方式,有些土地是继承而得或者是对自家房屋附近闲置土地的占用。由于产权界定标准模糊,很难确定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归属。河北省大部分农村的土地管理体系不完善,管理人员工作不严谨,不能有效保障广大农民合法权利,不能明确土地收益的分配方法。
目前,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多为亲朋好友间转让、承包租赁及委托他人代为耕种。很多情况下,这种土地流转只是口头约定。少数农户会签订合同协议,但内容过于简单,存在漏洞。在农村,由于各种服务、监督机构不完善,缺乏相应的审查或公证机关,农户法律意识淡薄,使得大部分合同未经法律程序,缺乏法律效力,不能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河北省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宣传,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及政策,为土地流转提供法律依据,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和实施各种惠农政策和补偿机制时,要充分考虑全局利益,引导农民积极支持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土地流转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产权界定不明等问题,亟须一种既能权责明确又比较容易执行起来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股份合作社让广大农民以土地成为股东,并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配收益,提高了农村土地使用规模,促进了专业化生产,从而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应明晰土地归属产权,提高收益划分效率,并将责任分配到具体的工作人员,促使土地经营者和管理者在土地经营过程中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提高土地流转效率,可以在农村设立相应的中介机构服务中心,并细分为土地转让、租赁、监督、产权界定、纠纷处理等分支机构。在从土地产权界定到流转行为的整个过程中,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土地流转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从而推动我国城镇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