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清水江流域租佃关系与社会变革*

2021-12-14 17:20袁轶峰
农业考古 2021年3期
关键词:清水江契约流域

袁轶峰

一、问题的提出

清代全国各地都有自身独特的社会矛盾和斗争。早在20世纪40年代,傅衣凌先生提出了自己的困惑:“明末清初闽赣毗邻地区频繁的抗租风潮何以发生?”黄志繁给出了更为合理的解释[1]。而清代清水江流域为何频频发生苗民起义,很显然要回答这些疑惑,从传统的阶级革命与民族压迫的研究路向是有缺陷的,应回归历史学本位,从更广阔的视角来精细化探讨地域社会变革与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关系①。清代以来,清水江流域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清王朝权力的深入,大量的客民也移居苗地,客民带有天然的优越性,无论在文化上还是在经济上都占据优势,清代贵州客民在移入地的生活境遇、长时段的发展模式与其他地区的移民都有着极大的差别。有清一代,清水江流域客民在与土著的较量中往往处于上风,因此,清代清水江流域客民所面临的土著化问题可能并不是清代其他地区移民都会遭遇的问题,这就需要从自身地域出发来解答。

20世纪80年代,以日本学者森正夫为首的明清史研究学派提出的“地域社会观点”,即具有实体概念的地域社会论和地域研究中的社会研究,重点关注人们生产生活的“场域”,在社会秩序统合下的地方社会问题。日本学者已将地域社会的观点运用于中国历史的诸多领域,尤其在家族与宗族、乡绅与社会动乱、地区开发与移民社会、国家与社会等领域有着丰硕的成果,并形成“地域社会”视野下的家族·同族基轴论、地主(大土地所有者)指导型地域社会论、士大夫指导型地域社会论和国家中心论等四种地域社会论②。毫无疑问,地域社会的“场域”会存在各种社会关系,而土客关系是清代清水江流域非常重要的社会关系。清代贵州客民在不断地“土著化”进程中,必然与土著在地方社会的生产与生活(场域)中发生矛盾与冲突,苗民的多次起事即是对新社会秩序的抗争,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土客之间对有限的土地资源的争夺。

本文以清代清水江流域为中心,使用“地域社会”概念,通过方法意义上的地域社会研究,探讨土客租佃关系的演变过程,从客民与地域社会变革的关系来解释清代清水江流域地方社会。

二、租佃制的发展

随着清王朝权力深入和大量客民移居黔东南地区,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土地买卖十分频繁,租佃关系也有了长足发展。在原土司政区和卫所辖区,也普遍实行租佃制,只是这种租佃制很明显带有地方特色。在土司土目辖区,过去实行的是一种封建领主制,部分存在租佃制;改土归流后,封建领主制开始解体,逐渐被租佃制所取代。在实行卫所屯田的地区,一般为客民占有土地,苗民佃耕,完纳租赋。自改土归流以来,清水江流域大量存在田地、山林等在内的土地已经私有,租佃关系相当普遍③。无论是原土司政区还是卫所辖区,租佃制全面推行,土客之间的租佃关系也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动给地方社会带来极大变动。

清代黔东南的清水江流域,由于木材贸易的兴盛,山地林场的买卖和租佃关系获得了长足发展。《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辑录了最早的一份租佃契约文书,订立于乾隆四十五年(1780)正月二十九日。该契云:

立佃种山场合同人稿样寨龙文魁、龙文明,邦寨吴光才、吴光岳、吴光模、吴启白,蔡溪寨李富林、忠林三寨人等,亲自问到文斗下房姜兴周、永凤、姜文勷,得买乌养山一所、乌书山一所。今龙、吴、李三姓投山种地,以后栽杉修理长大发卖,乌书山二股平分;乌养山四六股分,栽手占四股,地主占六股;乌书山栽手占一股,地主占一股。其山有老木,各归地主,不得霸占。今恐无凭,立此投佃字存照。

凭中 姜梦雄 姜安海

凭中代书 曹聚周

佃种人 龙文魁、吴光才、李富林

乾隆四十五年正月二十九日 立[2](第2卷史料编C—0001)

清代清水江流域山地林场的租佃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常分两步确定租佃关系:第一步,签订好租佃契约,佃户取得了在指定的山上栽杉种粟的权利,当即开始人工造林,林粮间作。待5年幼林郁闭,进入管理阶段,再订立佃种合同,其主要内容是确定租佃的分成关系。从上述合同的内容来看,具有两个特点:其一,两种不同的主佃分成比例,即平分和四六分,其分成比例可以由主佃双方商定;其二,佃户一方为稿样寨、邦寨和蔡溪寨的龙、吴、李三姓八户联合承租,地主一方姜姓三家,山地为乌养、乌书二山。这显然是一种个体农户间的联合造林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因为林木的采伐极少零星进行,多是成片,甚至是一座山、一个岭地砍伐,个体或少数人单枪匹马造林是很难实现的。这份租佃合约可以说明清代清水江流域的租佃关系已比较成熟,合约有主佃的分成比例。当然,由于林地与田地不同,林木的管理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清水江流域一带,这类共同租佃现象比较常见。

清代中期以后,随着木材贸易的发展繁荣,人工造林成为最重要的林业生产方式,山场租佃成了最常见的林业土地经营方式。关于清水江流域人工造林的历史,由来已久。《黔南识略》对人造杉林的情况,有翔实记载:

山多戴土,树宜杉,土人云:种杉之地,必豫种麦及包谷一二年,以松土性,欲其易植也。杉阅十五六年,始有子,择其枝叶向上者,撷其子,乃为良;裂口坠地者弃之,择木以慎其选也。春至,则先粪土,覆以乱草,既干而后焚之,然后撒子于土面,护以杉枝,厚其气以御其芽也。秧初出,谓之杉秧,既出而覆移之,分行列界,相距以尺,沃之以土膏,欲其茂也。稍壮,见有拳曲者,则去之,补以他栽,欲其亭亭而上达也。树三五年即成林,二十年便供斧柯矣。[3](卷21黎平府P8—9)

佃山造林者多为少地或无地农民,但也有一些佃户同时既是山主又是佃户的身份,这其中存在着较复杂的山主、佃户、栽手之间的关系。《锦屏县志》对锦屏县租佃契约文书调查中发现:

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主佃之间,分成比例也不尽相同。在清水江沿岸村寨,嘉庆以前,主佃分成的比例一般是两下均分。嘉庆之后,主佃的分成比例则多变为主三佃二或主二佃一,此比例一直维持到民国后期。除栽种山林的自然条件外,主佃分成的比例多取决于双方的关系亲疏,若佃户与山主是亲友,或是山主急于招佃进山栽种,那么佃户所占比例就相对较高。反之亦然。在一般的契约文书中,佃户最大的分成比例是与主家对半平分,而最少的分成则是只获得林间所种杂粮,所栽杉木全归主家。而在今侗族聚居的小江、魁胆、瑶白等地收集到的契约中,主佃之间的分成比例多为主四佃六,只有少数是主佃平分,主多佃少的情况尚未发现,表现出与沿江苗族村寨不同的特点。[4](P1275—1276)

可以说,除了少数侗寨的租佃分成比例是主少佃多之外,绝大部分地区租佃分成比例是主多佃少。分成比例的差异,有时跟地主提供生产资本的种类或佃户所施劳力的多寡有关。若地主给佃户提供住房、种子、劳动工具,则佃户所分比例就下降。

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分成租盛行,且以主多佃少的实物地租为主,可以从两个“碎片化”进行分析:第一,耕地的碎片化。一方面,耕地随着客民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而不断开发,开发出来的田土呈散点式分布;另一方面,由于可耕地有限,使得每户所能拥有的耕地数,不仅不足以供一家生活之需,甚至有逐渐减少的趋势,故每家每户耕地零碎且不足,需要向不同地主租佃田土生活。第二,土地买卖的碎片化。就清代贵州整体而言,大地主不算多,多为中小地主,许多中小地主的田产通常是长年累月积累而来,平均每年买进不足一亩。由于土地买卖的零碎,导致土地碎片化分布,不能集中连片,因此,也不可能以较大面积租给佃户。在以上情形之下,一个佃户必须向多个地主租佃才能维持生活,这样就出现一个佃户可能要面对多个地主,一个地主可能要面对多个佃户的普遍现象。

此外,租佃的租额,相对来说,采取实物性分成租就简单易行。特别对清代清水江流域的林地而言,林地上的林木或竹木很少受气候的影响,地主主要提供林地、苗木,佃户主要提供劳力即可,因此,主佃平分、主三佃二成为这一带的通行租额比例。下面一份是嘉庆八年(1803)的契约文书,就是一个佃户向多个地主租佃的情况。该合同非常清晰地说明了一个佃户先向八位地主进行佃种栽林,后又出卖其所栽林木给八位地主的内容:

立断卖杉木字人刘明秀。先年得佃加池寨八主山土,名乌漫溪山场一所,种地栽杉,其木分为二股,主家占一股,栽手占一股。今家中缺费用,无出,自愿将屋对门一块再(栽)木四千二百根。上凭田,下凭老木,左凭田冲,右凭乾满,四至分明,将栽手一股出卖与八主姜佐兴、仕周、宗周、草周、廷周、德相、朝正、廷德名下承买为业,当日议定价银二十二两整,亲手受回应用,其木不得朽坏、休(修)补成林,不得推躲。自卖之后,恁从买主管业,卖主弟兄人等不得异言。恐后无凭,立此断约一辞,永远为据。

凭中 姜文玉、潘碧达

嘉庆八年三月初十日亲笔 立[5](第1辑第5册P328)

从以上契约可以读出,乌漫溪山场是由八位地主共有,佃户刘明秀为了能将山地连在一起进行佃种栽林,当初与加池寨的八位地主签订了一份合同,可以在租佃山地里进行耕种,租额是其所栽的林木与地主平分。后由于家庭困难,刘明秀只得以银22两的价格将成林的4200根杉木,也就是自己的一股卖给八位地主,并保证这几千根杉木完好没有损坏。

我们还可从清水江学者杨有赓和日本学者相原佳之对清代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的整体统计中得到进一步证实。杨有赓对清代219块租佃山林契约的统计情况,可以看出,主佃按1:1比例分成有55起,占总契约数的25.11%;按3:2比例分成有148起,占总契约数的67.58%。相原佳之对1770年至1914年的清水江流域的林业契约文书中山主与栽手的租佃分成比例进行了统计,从统计的结果看,主佃按1:1比例分成有26起,占总契约数的16.1%;按3:2比例分成有129起,占总契约数的80.1%④。

为了能将碎片化的田土尽量归拢在一起,方便耕种,清代清水江流域出现很多换田的契约文书。我们选取其中一份契约文书来看:

立换田字人岩湾寨范本宽。为因先年得换雷大志之田,大小三坵,土名乌晚,自愿换与李正伦名下,二比俱各得以移远就近,便于工,资所有沟水取土缺口等项,俱照老契料理管业,界址契约为凭,今以兑换,李姓子孙永远管业,范姓日后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此换田字为据。

凭中 范本清、(范)锡荣

范绍传 笔

咸丰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立[5](第1辑第13册P280)

岩湾寨范本宽为了集中耕作,将三坵田与李正伦进行交换,有些甚至需要多次换田才能实现。上述换田契约前就已经与雷大志有过一次换田交易。换田频频发生恰恰说明清代清水江流域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碎片化。

关于建立山林租佃关系过程中的先订佃约后订合同的两个步骤,从嘉庆三年(1798)湖南黔阳县栽手周万镒向文斗地主姜朝瑾佃栽杉木的契约可以看出:

立佃栽杉木字人勤(黔)阳县周万镒、周顺镒兄弟二人。自己亲身问到下文堵寨姜朝瑾兄弟五人之祖山,坐落土名乌格溪。其山下节,杉木成林,主家自己修理,周姓不得系分。其有上节,佃与周姓栽杉,言定五股均分,残木在内,主家占三股,周姓占二股。候四五年杉木成林,另分合同。如有不栽杉木修理,周姓无分。今欲有凭,立佃帖是实。

代笔 龙光地

嘉庆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立[2](第2卷史料编C—0007)

湖南省黔阳县的农民,到清水江流域来栽杉谋生,至少说明了清水江流域以木材为主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开始冲破自然经济的壁垒,促进了地区间和民族间的经济、文化交流,这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的进步现象。但是外地人来清水江流域造林,双方所订立的租佃合同明显比地主租佃与本地佃农的条款更为苛刻。对外省佃农在林木分成比例上悬殊,苛待尤劣。嘉庆二十五年(1820)天柱县佃客孙松友向地主姜廷德订立的租佃契约,就突出地表明了这一点:

立佃字人天柱县孙松友。为因问到加池寨姜廷德山场一块,坐落地名尾包山,其杉木分为五股,地主占四股,栽手占一股,其限杉木五年成林,何有不成,栽手并无异言。今兹有凭,立此佃字为据。

孙松友 亲笔

嘉庆二十五年六月十二日 字[5](第1辑第3册P173)

清水江流域的地主与佃客的分成比例大多以平分、主三佃二为主,但在这份租佃合同中,地主占四股,栽手只占一股。对外省外地佃客的苛刻并非个案。如嘉庆二十四年(1819)湖南行溪县人杨盈安父子向地主姜朝瑾订立的分树合同:

立分合同字人行溪县杨盈安父子。为因先年佃到文斗下寨姜朝瑾、朝甲,朝瑾兄弟山场一块,土名干十,其山界至,上凭路,下凭朝奇,左凭助周,右凭朝佐,四至分明。当日议定伍股平分,地主占四股,栽手占一股。至今杉木长大成林,我兄弟与杨盈安父子二家,凭寨老、客长分合同,日后欲伐下河,照合同股数均分,不得错乱。自分之后,杨姓要逐年修理,若不修理,栽手无分。今欲有凭,立此合同,各执一纸,永远为据。

凭中 高贵茂 姜廷扬

姜绍魁 姜廷智

代笔 李正称

嘉庆二十四年二月三十日 立[2](第2卷史料编C—0028)

来自湖南的杨氏父子来到文斗寨租佃,尽管条件苛刻,但佃客不得不接受,原因很简单,为了一家能够生存。由于林木生产周期较长,一般都在20年以上,佃客最终将80%的林木交归地主,自己只获取20%的林木分成。在这20余年期间,佃客只有通过林粮间作的模式,谋取口粮,由此可知其遭受的沉重剥削与压迫。除此之外,地主在订立租佃合同时还要求以财产做抵押,如湖南省岑杨(黔阳)县蒋玉山、景春弟兄二人向姜朝瑾、朝甲弟兄租佃山林,姜朝瑾、朝甲弟兄要求蒋氏兄弟 “自愿将先年佃栽姜光前污救略之山栽手作抵。倘有不成,恁凭朝瑾弟兄仰当管业”。在契约的末尾特别标注“特立佃当字为据”[2](第2卷史料编C—0023)。这里出现了特殊的“佃当字”,很明显有别于其他佃契。佃客需要有抵押财产才能进行进一步租佃,一般佃客也是以山林的股份抵押给山主。地主对佃客附加的苛刻条件,意在防止其只种粟自食而废造林,更防止其造林不成,逃逸他乡,无从追究责任。

田地的租佃关系也同样剥削较重。试选录一张立于道光八年(1828)的租田契约于下:

立佃种田字人家池姜世谟、世元、世杰兄弟三人。佃种到姚玉坤老爷名下田土名格料大田一坵、冉腊一坵,共约谷拾柒石。言定每年秋收上租谷贰拾贰秤半,每秤六十斤,不得短少。如有此情,认从银主将田发卖。立此佃字为据。

其谷包送下河。

凭中 塘东 姜学诗

瑶光 姜老安

道光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世元亲笔 立[4](P1278)

这份契约非常明晰地写明姜世谟、世元、世杰兄弟三人租佃的这块田地能产稻谷十七石⑤,折合稻谷是2295斤。按照合同实行实物分成比例,需要向地主姚玉坤交纳租谷二十二秤半,每秤六十斤,折合租谷是1350斤,可见,分成比例为主三佃二。

所有的租佃关系最初的动因还是生存的需要,尤其对于外省籍客民,初入异乡,无田可种,也无地可垦的背景下,只有向地主进行租佃,也只有接受地主提出的苛刻条件。这一情况,在一张订立于道光二十六年(1846)的契约上可见:

立佃字人元洲府无俄滩,住居念洞回龙坡姚发贵父子四人。因无地种,亲身上门来到主家加池寨姜开让,开义河边朱达泉,岩湾范绍明、绍加、绍粹,本璠学恒、本真、乔素、老孔、老在、老丙、绍恭等有共山一块。土名冉牛右边岭。界限:上凭兄兜路为界,下凭岩洞,左凭岭直下破小冲为界,右凭冲,四至分明。种粟栽杉,言定二股均分,地主占壹股,栽手占壹股,限至六年之内满山俱要成林。另分合约:如不成林,栽手无分,恁从主家另招别客;各安本分,不得客上招客,停留面生歹人;其有山内岭上蓄禁杂木油树竹子,一切等项,俱作两股平分。今恐无凭,立此佃字二纸为据。姜开让收一张,范绍学收一张。

凭中 范绍昭

道光二十六年八月初一日范本大笔 立[5](第1辑第4册P63)

此契约开始即表明订立合同的原因是“无地种”,姚发贵父子四人亲自上门佃到冉牛右边岭山林一块,这一地块分属不同村寨的山主所有。第一步先订立租佃合同,等6年成林之后,再签订分成林合同。在这6年期间,佃客必须造林成功,否则地主收回或另招佃客,也不允许佃客将山林转租他人。佃客,尤其是外省来的佃户,生活得十分艰辛。如嘉庆元年(1796)的一份合同:

立讨字人会同县山一里七甲唐如连。今因家务贫寒,盘(搬)移贵州黎坪(平)鳌寨。问到惟之山,耕种包谷,岩架斗寸,无去(法)起朋(棚)。惟周同客相求姜兴文兄弟等之山,土名格里党,起朋(棚)住坐。日后客人多事,在与惟周、客人二人一面承当,不与兴文兄弟相干。外有挖种杉木,不要挖根打桍。如有打桍,不许客人挖种。今欲有凭,立出字为据。

凭中 姜化龙、林比富子(执)笔

嘉庆元年四月初三日 立[2](第2卷史料编C—0006)

这里出现了特殊的 “立讨字”(字即契约),以区别于佃契。来自湖南省会同县的唐如连,由于家境贫寒,移居黎平的鳌寨,向山主姜惟周租佃山林一块,主要种植包谷。从合同中可以看出,此山岩石众多,地势凸凹不平,只好再与隔壁的姜兴文兄弟的山地租讨一块地建房居住。合同中还特意提到“客人”,以及“客人多事”,也反映出清代清水江流域客民数量庞大。不少合同的“凭中”都需要有客长来担保。

在这些契约中,也有不少主动招佃的文书合同。如嘉庆七年(1802)文斗寨姜映辉、姜老四的招佃帖:

文斗卧拦山场招佃帖

立招帖字人姜映辉、姜老四。为因有地一块,坐落土名卧拦,其山界至:上凭顶,下凭胞瑾之山,左凭岭,右凭冲,四至分明。此山映辉占一股,老四占贰股,佃与岩寨龙光地种粟栽杉。后木成林,言定贰大股平分。长大另分合同,栽手一股,地主占一股。恐后无凭,立此字据为据。佃帖在老四收。

代笔 姜锡补

嘉庆七年四月初八日 立[4](P1277)

租佃契约还有很多,仅举上述几张为例,不再赘录。为了较全面地理解租佃关系的发展特点,笔者对《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中的87份租佃合同进行分析⑥。通过统计栽手的身份,发现:第一,外寨、外县、外省异姓栽手最多,占总数的73%。大量的外籍人在清水江流域从事租佃活动,反映了清水江流域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吸引了大量的客民涌入清水江流域谋生。第二,按租佃合同签订的时间统计,乾隆时期有5份,嘉庆年间27份,道光年间29份,咸丰年间4份,同治年间3份,光绪年间18份,宣统年间1份。其中,嘉道年间最多,共56份,占租佃合同总数的64%,这体现出嘉道年间客民大量涌入清水江流域的历史事实,客民的到来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咸同年间由于贵州爆发了全省性的苗民起义,清水江流域经济大受影响,该时期契约只有7份,光绪年间才又开始恢复起来,这反映出清水江流域的开发与客民流入几乎是同步发展的。第三,从租佃形态来看,这87份租佃合同都是实物地租的活租制,即林木成材后按比例进行分成。第四,从租佃订立双方来看,大多都是联合出租和承租,合同制地主和合同制佃户普遍存在,这既反映出清水江流域的地形地貌特点,即山地多田地少,佃户无田可佃,只有向山林谋生存;又反映出清水江流域土地占有的“碎片化”和佃户谋生的不易,说明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地主与自耕农普遍处于“贫困化”之中。

三、租佃纠纷

相对于高利贷、典当等盘剥,客民通过租佃关系侵占土著田产的方式就比较隐蔽。客民进入清水江流域之初,大都会租佃土著的田土。如麻哈州(今麻江县),“所有客户不过租土挖种而已”[6](卷5都匀府P141)。不归土司管辖的清水江边之三江九寨的“高坡苗聚族而居,土多田少,客户数人悉皆承佃苗土”[6](卷6黎平府P159)。这个阶段,客民多数是苗民的佃户,但没过多久,苗民多数沦为客民的佃户。丹江厅的“山系公山,土无专主,离寨近者,尚须向寨头承租,离寨远者,不肖客户欺侮愚苗,每多占种”[6](卷5都匀府P134)。都匀县,“苗有狆家黑苗二种,向随汉民佃种,已归入汉民甲内一体管束”[3](卷10都匀县P2)。都匀县的怀德、 从化二里,“多系与汉户佣工耕种”[6](卷5都匀府P137)。以上各地材料反映出客民与土著的租佃关系转变,原先土著是地主,把土地租给客民耕种,后来客民反倒成为地主,客民“反客为主”的租佃关系给地域社会带来深刻变化。

在此背景之下,各地不断出现与租佃有关的纠纷事件。长期以来,“生苗”地界社会中存在“理讲”“鸣神”来解决社会纠纷,随着王朝权力渗入地方社会,也随着客民进入地方社会,“鸣官”开始成为地方社会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机制⑦。“理讲”“鸣官”“鸣神”是清代清水江流域维持社会秩序、解决社会纠纷的三种重要处理方式。“理讲”通常是请中人、乡约、客长、寨老等德高望重之人进行调解;“鸣官”是双方向官府申诉,由官府司法裁决;“鸣神”是请神来裁判。咸丰元年(1851)发生了一起纠纷案:

具禀平鳌寨民姜则相,为掯价业悬恳恩追给事。缘蚁有祖遗地名满天星田一坵,蚁父在日典与林正秀,正秀典与禹王宫,禹王宫转典与韩天相、天富弟兄为业。嗣蚁父亡故,家下萧条。于去岁六月内,央中龙天凤、姜吉断卖与天相弟兄,议价纹银二十五两,当立卖契,除典价外应补纹银五两,折扣大钱十串文。

奈伊弟兄心如蛇毒,忽云此田□贵,忽云典价过多,违契估骗。七月初三日蚁请中彭起华、唐老三、龙□才等往讨,伊逼蚁先立取字后方交钱。蚁无奈书立收字,又一文不交。至八月初六日蚁又催中追讨,伊方交钱六千文,中等活证。余四千文,去岁与今春蚁屡往取,一文不获。本年二月二十一日,蚁兄老合弟老贵往索。伊弟兄唆云此钱蚁俱已取足。蚁兄弟二人回家忿气不过,将蚁头颅砍伤一刀,有伤痕,并救证姜起灿等可证。

切思此钱蚁本未收足,天相弟兄以汉奸入夷,欺蚁等朴实,在地方惯于手持文契,掯价不偿,又屡重利盘剥,借升还斗,借两还十,今又害蚁弟兄骨肉参商,持刀相杀,若无救证,几乎性命莫保。不已,只得禀乞大老爷台前作主,偿准拘提追给施行,沾恩不朽。咸丰元年二月□日[7](P112—113)

案件的缘由是平鳌寨民姜则相的田地最开始典与林正秀,林正秀又典与禹王宫,禹王宫转典与韩天相、天富弟兄,最后,以纹银二十五两卖与韩天相、天富弟兄,但韩天相、天富兄弟以各种理由少付、拒付钱款,并挑唆自己兄弟相斗,自己身负重伤,姜则相不得已将此案告上官府,请求官府裁决。此案件至少说明了一些不法客民利用各种手段达到欺占苗民田产的目的。尤其像本案中的田地经过三次转让,为此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另外,客民又善于利用“鸣官”的手段解决纠纷,以此使自己利益最大化。这样的手法,也越来越被苗民所使用,他们也开始通过告官来解决纠纷。“好讼”之风由此形成,苗民的法治意识可以说是在客民的影响之下,也开始发生变化,在契约中通常加入了 “客长”“士绅”“寨老”等凭中人。同时,契约订立之后,双方会主动地将契约送至官府加盖官印,以增加契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在清水江文书中有相当部分是有关买卖土地和土地、林地、山地等租佃纠纷的文书,称之为“清白契”。如道光十一年(1831)发生在文斗寨的一次纠纷:

立清白字人萧廷彩、范三保,为因道光七年内买到文堵(斗)寨姜绍略、姜载渭二家之山场木一块,砍伐下河生理,遭姜宝周具控,经天柱县主案下。廷彩所用规费,二比开馆面理,蒙中等于内排解。姜绍略、姜载渭二家出银六钱充公。上下南岳庙,二比自愿息和。中等并无强压。立此清白为据。

凭中:

客长:黎平向文清,江西张德朋,福建李林通、吴定谋,开泰朱陶廷,湖南杨选孝,黎平杨通林

绅士:姜荣、姜春发、姜本渭、姜钧渭、姜济灿

寨长:姜朝幹、姜通圣、姜宗智、姜廷贵、姜廷义、姜朝旺

道光十一年十一月初七日 清白人萧廷彩立[7](P111)

从这份清白契可以看出,道光七年(1827),萧廷彩、范三保购置了姜绍略、姜载渭的一块山林,由于越界砍伐了林木,姜宝周遂将萧廷彩、范三保告到官府。这个案件持续了4年之久,最后三方在客长、寨老和士绅等干预下进行了和平协商。这起纠纷大致经历了“鸣官”到“理讲”的调解过程,最后是通过“理讲”得到了化解。对于疑难纠纷,有时候会出现两种或三种机制来调解,比如本案的解决就涉及“理讲”“鸣官”的处理过程。此外,从凭中的名单上看,客长不仅来自贵州省内,也有来自江西、四川、福建、湖南等各省府县的人,说明客民人数众多,需要来自各地的客民设置客长维护客民的社会秩序。黔东南在木材业迎来全盛时期的道光年间,从江西、湖南、福建等地区来的人居住于乡村。客长统率着以同乡关系为纽带的组织——会馆。通过在主要城镇设立会馆,祭祀原乡里的崇祀神,来加深相互之间的邻里关系。因此,客长在地方社会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凭中由五位绅士组成,这反映出地方社会重视文教科举,不少人取得科举功名。凭中由六位寨长构成,说明该纠纷涉及的村寨较多。这些租佃纠纷冲击了原有的社会秩序,给清代清水江地域社会带来了深刻变化。

由于清水江流域的山林生产周期长,通常需要20年以上,而在20年期间里,会有各种情况出现,如租佃双方因各种因素出现变故。如道光二十五年(1845),外省客民孙邦彦兄弟租佃加池寨姜凤仪兄弟三人名下的一块山林,经过2年的栽种,杉木最终没有栽成,只有向地主退佃[4](P1277)。有些或山林产权的多次转让,或造林前后的利益纠葛,或地界不清,或偷盗抢占等不法行径,都会造成纠纷。这是一张嘉庆十八年(1813)因地界不清引发的山林纠纷,为此双方订立调解合同:

立清白平鳌姜廷周。为因先年卖山场,地名东故汪,地土不清。今凭理论,地归文杰管业,日后不得翻悔。立此清白,补价银二两五钱,是实为凭。

凭中 姜宗海、文勋、连凤

亲笔(姜)长先

嘉庆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立[2](第3卷史料编F—0032)

很明显,姜廷周以地界不清为由,侵占了姜文杰的山林,经“理讲”后,地仍归姜文杰,且姜廷周补了价银二两五钱。在众多的纠纷中,因界址不清引起的纠纷所占比重较多,有些确实难以划清,但更多的是由于山林、田土的碎片化、不连片所致。如光绪二十二年(1896)的一份纠纷清白和约:

立清白争论□荣培格山场字人姜玉连。情因中仰寨龙之成佃种蒙混界址,同玉连与得买姜凤来,径(经)中理凭、蒙劝,解分栽手与玉连,丢口场与凤来,日后玉连不得争论,两造自愿清楚,日后凤来照买□边,凭凤仪管业,恐口无凭,立清白,各执一纸为据。

外批:右边凭凤仪与岩洞为界。

凭中 姜凤至、(姜)兆胡

笔(姜)凤文

光绪二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立[5](第1辑第8册P275)

这种纠纷极为复杂,既牵涉龙之成佃种的林地与姜玉连、姜凤来的林地关系,又牵涉栽手、佃主、佃户等,即“田底”与“田面”的关系,一方面反映了林地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反映了土地的碎片化。因此,清代清水江流域此类纠纷不断。

在清代清水江流域经常会有稻谷被盗现象,这与清水江流域普遍存在谷仓存贮的生产生活有关。我们以道光十八年(1838)的契约为例:

立分合同字人龙玉宏、姜绍齐、姜绍宏、钟英、相德、绍周、昌后、绍廷、钟灵等。情因年岁不一,秋收在近,是以上下二房合同公议,日夜偷盗不法犯禁之徒,一经拿获,伸鸣合同有名之人,齐集议罚送官,所有费用,失主出一半,上下二房出一半。奈地方山多田少,田出寨者甚众,将谷出放我寨者日广,公议收获俱存寨内,不许私盘出境。日后照市价增减买卖,庶交易有赖。至于客谷存在境内,随客所喜,伸众交存,以免失遗客谷数目。自分合同之后,我上下二房不得推闪。倘有一人推闪,我合同有名之人,以内勾外引等情,禀官查究,则内已正而外人服也。今欲有凭,立此上下二房同心公议均分合同二纸,各房执一张为据。

上房姜述圣存一张

下房姜春发存一张

代笔保长姜昌后

道光十八年七月初四日 立[2](第3卷史料编F-0044)

清水江流域将田地根据距离远近分为近田、远田,无论近田远田,收获的稻谷都寄存于谷仓,通常谷仓与住宅是隔开的,甚至还有一定距离,谷仓稻谷常有被盗发生,因此,文斗寨的上下二房共同制定防盗、缉盗、保管粮谷的乡规族约式合同。

嘉道以来,清水江流域的土地纠纷不断。当时正值客民涌入清水江流域,在各地大量种植经济作物、杉木,并使其商品化,村民之间、土客之间以及村寨之间为了获得收益权而发生各种各样的纷争是无法避免的。另外,客民的高利贷盘剥,土地买卖和租佃关系的演变,也使得土著社会中经常发生各种纠纷。

由于土客之间矛盾凸显,偷盗案件频频发生,土地买卖、租佃关系常有纠纷,最终破坏了契约精神。为应对这些变化,契约中出现了订立合同式族约来恪守契约的现象。下面就是一张订立于嘉庆十一年(1806)的合约:

立分合同字人姜奇、姜廷辉、姜士朝等。为因严治盗方以镇地方事。缘我等四房田塘屋宅,每被忍心害理之徒,只图利己,不顾害人,屡屡偷盗。我等触目伤心,因而齐集公议,四房定立,各自弩心用力捕拿,倘捉获者,四房协力送官治罪,不得闪躲。如有此情,纸上有名人等同攻此人与贼同情,其有捉贼之人,四房赏银四两。恐口无凭,立此合同为据。

内禁杉桍、禾谷、包谷、小米、油茶、油子,此数项俱皆禁勒。

四房合同为据。

姜士标 笔

姜士朝 存一纸

嘉庆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立[2](第3卷研究编F—0045)

大量被盗的多是与民生有关的谷物、菜油、杉木等实物。在商品化浪潮之下,这些实物被少数品行不良的人所觊觎。各种偷盗事件实际上破坏了原有的租佃关系,因此,各家族联合起来订立合同式契约,一是通过奖励的办法,二是通过送官治罪的办法来对应。很显然,在上面这份契约中可以看出,各家族将国家权力纳入到地方社会自治之中。

从乾隆至咸同年间,清水江流域战乱不断,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这一阶段,出现了大量的合同式族约和碑刻式乡规民约,从表象上看,是单个家族向众多村寨订立契约转变。其实,合同式族约向碑刻式乡规民约转变,并不一定意味着由单个家族到众多村寨组成的合同扩大化,而是以大量流入清水江流域的客民这种外部压力为契机而出现的。作为联合性质的乡规民约、族约凭借着向下传达统治权力的政策,才能发挥一定的社会功能,若脱离了国家的权力,乡规族约、民约也不会长久存在。族约与民约性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国家寄希望家族、地方社会自治的方式以实现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目的。

四、结语

清代清水江流域租佃关系展现出自身独特的社会关系和矛盾。与全国其他地方有所不同,清代清水江流域租佃制有其地域特殊性:一方面,清水江流域大量的契约文书,表象上反映了该地租佃关系的异常发展,但其背后的实质问题是清水江流域的地主和佃户生活的不易,双方之间需要通过不断地租佃田土才能维系生活。地主占有的土地碎片化,土地不连片且间隔很远,使得地主需向多个佃户出租才能获得较好的收益。与之相应,佃户需向多个地主承佃土地才能维持基本的生活。这恰恰说明了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地主土地占有的“碎片化”和佃户谋生的艰难,揭示了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地主与自耕农普遍处于“贫困化”之中;另一方面,土地向客民集中,苗民的生存空间不断被压缩,苗民反抗也越来越激化,原有的社会结构不断瓦解和重建。租佃的纠纷和冲突逐渐由单个佃户与地主的纠纷和矛盾向大规模的苗民抗争过渡。在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之下导致了清代清水江流域社会的变革。

注释:

①参阅袁轶峰 《二十年来清代苗民起义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②参阅(日)森正夫《“地域社会”视野下的明清史研究——以江南和福建为中心》,江苏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60页;有关具体的地域社会研究成果可参阅常建华 《日本八十年代以来的明清地域社会研究述评》,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2期。

③杨有赓认为清水江流域普遍存在租佃关系,林芊则提出相反观点,认为不存在普遍的租佃经营。分别参见杨有赓《清代清水江林区林业租佃关系概述》,载《贵州文史丛刊》1990年第2期;林芊《清到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中租佃关系研究》,载《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笔者认为大量的清水江租佃文书足以反映租佃制的长足发展,而租佃制的普遍存在应放置在移民与王朝权力深入的大背景下,才能理解清代清水江流域租佃关系的特殊性,进而揭示地域社会变革的动力。

④分别参见杨有赓 《清代清水江林区林业租佃关系概述》,载《贵州文史丛刊》1990年第2期,第81页。(日)相原佳之 《清代中国贵州省清水江流域林业经营的侧面》,载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第3卷研究编),东京外国语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5页。

⑤本文根据《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对粮食亩产的估算,一石等于135斤。参阅方行、经君健、魏金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上),第240页。

⑥87份文书来源于《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对契约文书的分类,该书将其分为C类山林租佃契约或租佃合同,即C0001—C0087。87份文书的时间从乾隆四十五年至宣统二年,对于本文的统计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参见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 《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第2卷史料编),东京外国语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⑦较早注意“理讲”“鸣神”“鸣官”作为解决纠纷机制这一问题是日本学者武内房司。参阅参见武内房司《鸣神和鸣官——清代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所见苗族的习俗和纷争处理》,载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第3卷研究编),东京外国语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3—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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