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 健(佳木斯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4)
自21世纪初期以来知识产权正式与农业联姻,农业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专有名词开始在我国正式出现。该项产权政策的实施必将作为一项重要战略对正在实施的涉农问题的解决起到重要的支撑。
在当今世界竞争中知识产权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大,涉农产权是整个知识产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农业的基本保证,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
从现在的研究情况分析农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可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类。广义来讲凡是与农村及农业相关的知识产权就应该归为此类,最具典型性的表述是农业类的知识产权发生的空间为农业内部,涉及的对象为知识产权,囊括的主体为智力活动所形成的成果,也涵盖了特殊的标识以及各类非物质方面的信息,针对这些方面依据法律规定应该享有的权利。从狭义角度讲此种知识产权当中的“农业”这个词汇不能简单与涉农联系在一起,而此类知识产权应该只是就大农业类知识产权来讲的。这种典型性的理论内涵是指涉及到与农业生产相关的诸多领域之内的产权,囊括了科技成果及专利、商标、商业机密及该领域内部的学术论文等。
农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一般划分为三个大的方面:一是著作权类别。与农业相关的其制作人所享受的权利,以及传播人所应该依法享有的权利。二是农业领域内部存在的工业性质的产权,主要是指能够体现为经济实用性的财产权,属于无形的财产,主要涵盖了商标权及专利权。三是农作物新品种权,主要体现为新品种培育权,以及依据相关法律对报酬的获取权利。
农业类的产权除具有能够复制、没有形状、具有时间、排除其他、拥有空间等属性之外,自身的基本特点体现在四大层面:一是分散的特点。农业类经营地域不集中;二是不确定的特点。农业类的经营过程系该领域劳动者智力产品制作的过程,产权价值难以确定;三是侵权在界限上较为模糊。经营周期长,资源分散,农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商业机密、地理标识及发明权等界定困难,界限模糊;四是风险性相对较大。风险不仅来自社会层面,还来自自然层面。露天作业,由于自然作用产生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经营周期长,对变化的调整相对迟缓,社会风险相对较大。
在明确农业发展知识产权相关概念的前提下,对产权战略目标问题进行阐述。
农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实施战略其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就是有助于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解决。这是国家实施的宏观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整体战略中的一项专门战略。由于这项战略隶属于知识产权的战略范畴,因此其实施的过程中不仅要充分考虑到其共性因素,也要积极地考虑到自身的个性因素。作为农业发展领域里的知识产权,其在价值指向上就应该充分体现出其自身的特殊性,价值目标的确定就显得尤其重要。近年来,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很多与农业发展相关的措施,把此类政策渗透到农业发展之中体现在知识产权之内,这是促进农业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的最重要内容。
农业发展类的产权保护必须与国家宏观战略的实施保持同步,对涉农产权的规划与实施过程,就是国家总体知识产权战略得以实现的一种很好的体现。早在2008年,我国就已经实施了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而且也明确提出要制定和实施自己的产权发展战略。农业在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居于最基础的位置,因此,此项战略的深入实施要求必须尽早建立起农业自身的发展战略。农业类的产权战略是国家宏观战略的一部分,而其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又是国家整体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二者是母子关系与总分关系。所以,此项战略的制定过程和实施过程都要遵循国家的总体战略及其基本价值导向。
从国家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激励与创新是产权发展在战略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一项最为重要的战略目标。我们需要对现行的知识产权加大保护能力,同时强化管理、运用能力及创造能力。随着产权制度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产权管理和利用已经成为此项产权保护最为基本的要求。所以,我们在对农业类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上要推进科技创新,提升自身的产权管理、保护、运用及创造方面的基本能力,最终促进基本价值目标的实现[1-3]。
中国农业产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同样离不开科技的支撑,更离不开创新驱动。因为,科技创新对于农业发展而言往往起着引领性和决定性的作用。
强化对农业发展类产权的保护,可以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科技保护,并注入活力与生机。农业类产权已经对科技创新有了自己独特的认识,已经充分认识到该项产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成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商品。这是一种隶属于农业类的,而且具有知识属性的特殊产品,其在市场上流通后即变成了特殊的商品。这样一来农业发展领域内的科技成果便实现了法律意义上的特殊保护,而这些成果背后则是科技工作者的辛苦付出,也就是说这种付出获得了法律层面的认识与保护。对该领域产权建立起相应的保护制度,不但可以促进对科技产品的利用,还能使产权所有者的基本权益得到维护并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从这一点看,这就是在科技领域实施创新所具有的激励机制。这一机制成为该领域里科学研究人员创造成果、快出成果的先决条件和动力来源,从而使产权保护呈现良性循环。另外,对于知识产品而言,由于使用该产品的人员数量、时间空间都相对复杂,加之流转过程又呈现许多非确定性因素,所以就有必要通过法律对相关事项加以规定。只有以特定的形式对此种不确定的关系加以规定,才会使创造与发明人员的积极性受到激励。这也能有效保护知识产品的产权和知识分子的利益,使人才与知识受到社会应有的尊重变成现实[4]。
科技进步之于农业发展而言最关键的就是要实现对市场与资源的突破,这两方面的制约是对农业发展构成最直接、最重要影响的因素。而保护知识产权已经作为一种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施,这是最有效的机制,它促进了科技创新的实施,同时也促进技术资源的高效配置,保护了创新成果。农业领域内的科学研究为产业发展注入了更大的活力和生机,而这些与农业相关的机构就可以凭借着这些科研成果有效地助力于农业产业发展,不仅能够实现对科技工作者与推广工作者的高效配置,对于产权保护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5]。知识产品的市场化不但可以促进科技创新进程的加快,还可以促进科学研究成果的实践性转化,最终形成相关产业链。在这一过程中农业科学技术发展也实现不断创新和循环。我国到现在为止已经形成了属于自己的独立产权产品,如水稻杂交育种产品、超级水稻产品、棉花转基因产品等,这些农业产品极具国际竞争力。
对农业发展过程中实施知识产品的产权保护,这是农业发展过程实施科技创新的现实需求,更是提升创新能力的一种有效方式。可以肯定地讲,面向未来农业发展中是否能保持产品足够强的竞争力,不仅仅取决于产品自身,还和产品生产背后的知识属性有着直接的关系。而这背后的因素,就是知识与科技因素,它们构成了企业的无形资本。在这种情况下,农业领域科技产品的具体质量和数量情况对某一地区发展实力形成重大影响。对农业领域产权实施的特别保护,这是建立高效合理的保护制度的需要,这样的制度保证不仅可以促进创新自主性的实施,还可以实施相应的激励机制。这对于我国农业领域里的科技创新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尽快形成以创新为主的新主体。
就当前农业领域内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看,其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现在农业领域内的知识产权无论是在开发方面,还是在创造方面力度都相对弱化。在农业科技新品种及农业技术专利等方面质量普遍较低,有些开发价值亦相对较低,生产技术方面过于粗糙,缺乏应有的适应能力,而且主要性状优势也不明显。这样的品种与专利产品对农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显然不容乐观。这种情况就直接导致了科技开发与运用在实际价值上大打折扣,而且还会与市场的期望目标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样一来不但使该领域的品种和专利的产权保护受到影响,还会对今后的持续发展造成阻碍。
农业领域内的科学研究成果和其他领域一样也存在着相应的评价体系。现在该领域内的评价体系仍然看重鉴定环节与学术论文的刊发环节,而对于品种权、商标权及专利权等相对轻视。特别是对产业化与商品化更是关注不足,经营管理与科技管理体系内对产权保护实施激励机制严重不足。对于该领域内的品种权在开发方面和创造方面都没有相应的激励措施作为保证。对于该领域内部的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评价的过程中,涉农产权在市场化运营、商品化推进、生产与经营过程都缺少相应的激励机制。而现有机制其作用并不能明显得到体现,这就使产权在创造、利用与开发方面受到极大的限制。
一谈知识产权在很多人的头脑中首先出现的就是专利的概念,接着就是著作权与商标权等概念。似乎都是指向工业,唯工业所独有。之所以会出现这种错误的认识,主要是我们普法力度不够,还存在着盲区。事实上不仅著作权,而且商标和专利权都可以用于农业领域科研成果的保护。同时,更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就是针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而建立起来的。农业领域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在产权保护意识上淡化,相关专利的申请缺乏敏感性。而且有些科研人员不仅市场意识缺失,而且在竞争意识与效益观念上都相对薄弱。
在认识到农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所具有的意义与存在的问题基础上,当务之急应该从六大层面入手促进相关问题的有效解决。
聚焦农业产业发展建立起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应管理体系,很长的时间里由于受传统意义上的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等方面存在弊端的影响,该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已经将立项及获奖当成了自己的目标,而忽略了产权功能的培育。所以,必须对现行的科技攻关在目标上与方向上确立新的标准。对于该领域的科学研究不应该着眼于获得经济效益,更要注重知识产权所凸显的自主性的提升。
农业领域内的知识产权应该升华保护的高度、提升保护的力度,并将其作为一个国家参与世界市场竞争的重要内容。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拥有足够数量和质量的专门人才作为支撑。为此,各有关机构及具体实施单位都必须强化专门人才的培训与教育,同时在高校建立起相关的专业促进人才的培养。
要通过普法宣传强化产权的保护意识,营造保护的氛围,为提升产权保护实效创造有利条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需要加大立法力度使自己的知识产权得到积极维护。对于我们已经加入的相关世界性保护条约之规定,要做到严格恪守、依规实施、审慎推进、务求实效。要据此对我们自己的产权保护进行相关的制度设计,以产权保护单行法的实施对存在的重复、交叉与分散等现象加以扭转。对有些事项在相关的国际性条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要结合我们的实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涉及到遗传领域的法律要尽快出台,实施最严格的产权保护。
要对原产地名及特定的地理标识做好专利申请工作,在此基础上实施有效保护。对于原产地的产品而言有的蕴含着数千年的文化底蕴,必须保护好这一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我国地域广博,气候复杂,有些农业产品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已经形成了原产地的效应。这些产品已经凝结了某种独特的地域品质,这种品质不仅包括质量特质,也包括了信誉及其他方面的特质。应该将这种特质以法律的形式纳入保护范畴之中,形成名优特产品牌效应。只有这样才能依法对我们自己的产品品牌进行有效保护,同时又可以打破相关的贸易壁垒,进而使我们自己的农业产品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到现在为止我们尚无一套更加详尽的、完整的原产地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我们在对原产地实施保护时所依据的也只是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但是这种保护还不完备,尚须以专门立法对其实施强有力的保护[6-7]。
人们对产品本身重视有余,但是商标作为一种产品的特定标识在很多情况下却不被重视。依据国家商标法之规定,对农业产品的商标进行保护,就会促进对企业在信誉等无形资产方面的有效保护。在这一过程中农业发展中知识产权自主性的提升,是产品在世界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的基本前提。农业产品商标的注册必须制定出相应的策略,并依法加大实施力度。
农业发展领域内基因资源的保护必须提上日程,对那些已经授权的基因资源必须实施最严格的保护措施。我国生物种类繁多,多样性优势明显,因此,蕴育着地球上极为丰富的基因资源。这些资源不但涵盖了研发的成果,比如转基因成果及培育的其他新品种,同时也涉及到了生物当中特有的品种及大自然之中独有的基因。
对于农业发展中的产权只有加大保护力度,才能够促进农业产业的创新,不断提升创新能力,不断促进生态保护。农业领域科学技术研究是现代科技成果创造的前提,是开发现代农业的保障。农业科技成果一旦转化为农业生产力,就会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形成强大的推动作用。中国现行的农业领域里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我们必须以最快的速度补足短板才能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所以,必须提升全民的法律意识,注重提升生产者、经营管理者及从事科学研究人员的产权保护意识,对农业领域内知识产权相关的活动予以引领、扶持及激励,完善产权代理机制,健全法律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依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