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历程、基本特征与经验启示*——基于百年党史的视角

2021-12-14 03:53
农业考古 2021年4期
关键词:所有制农村土地现代化

范 丹

土地是农业生产之基、农民安身立命之本,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1](P31)。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漫长历史中,土地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和难点。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了土地所有制对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明确了土地国有化或集体化对改善农民状况的积极作用及其实现的必然。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农民与土地关系问题的重要思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土地问题作为根本性的问题,并根据社会历史条件的转移而变革农村土地制度。在百年奋斗历程中,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获得了土地的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缓解了农业生产落后、农村发展缓慢和农民生活贫困的窘境,农村绝对贫困问题全部消除,全国人民一同迈进全面小康社会,中国人民实现了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应系统地梳理农村土地制度的百年变迁历程,科学总结土地制度变迁的基本特征,提炼制度变迁中的成功经验,引领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在开新局、谋新篇的重要阶段,彰显其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价值。

一、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历程

百年来,经过艰辛的探索与频繁的变革过程,农村土地制度逐渐发展完善。从纵向历史发展的维度来看,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历程大致可以分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21—1949年)、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1949—1978年)、改革开放新时期(1978—2012年)和党的十八大以来新时代(2012年至今)四个阶段。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向封建土地所有制发起挑战,探索“耕者有其田”

1923年,中共三大强调,“没收地主土地,没收寺庙土地并将其无偿分给农民;歉收年不收租……建立农民自治机构,并由此机构负责分配没收的土地”[2](P246),这体现了建立工农联盟首先要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1925年,《中国共产党告农民书》明确实行“耕地农有”是消除农民贫困的根本措施,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个人,农民从此不再需要向地主缴纳租金赋税等。自此,土地问题成为中国共产党关注的重点。1927年,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土地问题议决案》,首次对“土地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与论述,坚持平均分配土地的原则,耕田的农民无条件地分得土地,以消除封建剥削,并逐步实现土地国有。

土地革命时期,农民的土地问题转化成为革命的根本内容,没收地主土地归国家所有,分给农民耕种。1927年,“八七会议”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土地革命路线:没收大中地主和一切宗祠庙宇的土地,统一归国家所有,再分给无地农民和佃农耕种,对小地主实行减租。这一政策体现了农民对土地的诉求与渴望,满足了农民生产生活的需求,激发了农民生产与革命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推动了革命进程。1928年《井冈山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权,并把收归政府的土地分配给农民进行耕种,实现‘耕者有其田’。”[3](P212)土 地 的 所 有 权 是 属 于 苏 维 埃 政 权 的,但 土地的使用权归农民享有,呈现出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点。1929年出台的《兴国土地法》,规定“没收公共和地主的土地,把收到的土地平分给没地或少地的贫困农民耕种使用”。在没收地主土地的基础上,明确了平均分配土地的原则,满足了农民的土地要求,也为土地国有化的实行做了前期准备。

抗日战争时期,为联合全国人民一致抗日,陕北洛川会议调整农村土地政策,改“没收地主土地”为“减租减息”,维护地主和农民的利益,团结广大农民群众和开明绅士,壮大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力量。1946年《五四指示》表明,抗日战争的结束使得土地改革发生转向,将“地主减租减息”调整为“耕者有其田”,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耕种,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与抗战热情。1947年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强调,在广大农村地区按人口数平均分配土地,采取抽肥补瘦、抽多补少的办法保障农民获得同等土地,分得的土地归个人所有;同时还明确提出要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推动解放区土地革命的开展。这不仅肯定了《五四指示》中关于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的办法,还向旧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发起挑战,总结了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土地问题工作中的经验与教训,为新中国成立后实行“耕者有其田”奠定了基础。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土地私有制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1.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1949—1953年)

新中国成立后,改变旧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成为农村工作的重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改革,没收地主的土地,征收富农的土地,将没收、征收来的土地分给少地无地的农民使用,变革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我国实行农民所有的土地制度,农民有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4],从法律上对土地改革运动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1952年底,农村土改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全国3亿多无地少地农民分得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改变了以往租种地主土地和向地主交租交息的局面;农民获得土地的所有权,人民政府颁证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农民还享有自由经营土地的权利,可以买卖和出租土地。

农村土地改革的完成,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使我国的土地制度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尽管这种土地制度改革使地主和富农的利益受到损害,但大多数的无地少地农民的利益得到实现和维护,为新生政权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使广大农民平等地分得土地并自由耕种,农民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翻身做主人,激发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力;解放了农村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农业生产率得到极大提升,粮食总产量逐年增加,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状况。但是,无论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还是农民土地所有制,其实质都是私有制。因此,这一时期的土地制度性质没实现根本性的改变,其局限性和狭隘性没有得到突破,在改善民生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无法使广大贫困农民迅速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

2.农民土地所有制向集体土地所有制转变(1953—1978年)

1953年提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进入社会主义改造新阶段。其中,对农业的改造就是将农民土地所有制转变为集体土地所有制,发展社会主义农业;同时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推动了土地经营方式的变革。

发展以土地私有为基础的初级社集体经营,开始探索土地国有化。1953年先后颁布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和《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进一步强调了农业合作化在发展农业生产和改善农民生活中的作用,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参与合作社分红。由于合作社的互助生产、集体经营的优越性凸显,吸引了大批农民自愿加入,克服了小农分散经营的弊端,农业生产力水平得到极大提升。此时还以法律的形式对农民的土地权益进行保护,195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一是“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5];二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①。这是基于城乡土地私有的前提下,对土地国有的初步探索。

建立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的高级社。1955年,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农业合作化的高潮即将到来,属于农民私有的土地、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全部收归公社,转为集体所有。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通过,规定了农民入社的前提是将手中的土地转为集体所有,由合作社统一管理与耕种。土地的所有制性质实现了由农民私有向集体所有的根本转变。后来,在批判“右倾机会主义”的过程中,盲目地推进农业合作化,为了提高农户参与合作社的比例,甚至采用强制手段要求农民加入合作社,农民完全依附于合作社生产,只有参加集体劳动才能获得一定的生活资料,削弱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农民的收入来源和生活水平。

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公有化程度达到高潮。1958年《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进入人民公社化时期。在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条件下,政府和公社可以无偿地调配土地、生产资料、劳动力、房屋和家具等各种生产生活要素。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对农村的宅基地所有权进行了规定,即“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禁止宅基地以出租、买卖等形式流转”。但由于片面地追求公有化的速度与程度,尤其是追求土地公有化程度,无偿地收缴农民土地,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自由劳动权,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削弱了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给农业生产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这种集体所有制的急功近利,加重了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加剧了农民的贫困,到1978年农村贫困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三分之一。此外,农村集体所有制“没有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致使许多集体的土地被无偿占用,乱占、多占的情况屡禁不止,从而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5]。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新制度的产生,人民公社制度必将走向消亡。

(三)改革开放新时期: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经济体制改革率先在农村展开。农村改革始于改革人民公社传统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确立了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中的基础性地位[6](P11)。

家庭联产承包首先发端于农民生产实践,并在长期的实践中证明了其正确性,符合中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和农民的生产需求。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民承包经营的方式予以肯定并提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深化农村集体所有制,创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的农村集体生产经营模式。党的十四大指出:“要把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7](P24)这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目标,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了有利条件。为了维护家庭经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多个中央文件从延长土地的承包年限入手,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8](P425),保障农村承包地的长期稳定不变。

在土地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探寻和完善土地管理、流转、征收等具体制度。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农村土地制度的建立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合理开发和利用农村土地资源,以保障经济的持续发展。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明确规定:“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健全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9](P152)这从政策层面对农村土地的流转进行了规定,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提供了可能性。《土地承包法》从法律层面对农村承包地上的各项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流转”。对于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矛盾,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改革已有的土地征收制度,在充分考虑市场和农民利益的基础上,完善征地制度。此外,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土地相关制度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一是维持现行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不变,不断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序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等相关工作。二是可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承包地的经营权,保障农民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三是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四是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有效解决征地纠纷。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耕地质量和数量,稳定粮食、蔬菜等重要农产品产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和办法”[10](P348),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2012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11](P729)。

长期以来的实践证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施行,对农业发展、农村进步和农民增收具有革命性的意义。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农户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模式,充分发挥了集体经济和家庭经营的双重优势。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模式,还自主劳动权于农民,激发了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力,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与收益,不仅增加了农民的收入,还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解放;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大批量向乡镇和城市转移从事非农产业,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奠定了人力资源基础。然而,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升,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小农、分散经营的局限性凸显,影响农业农村发展的制度障碍问题浮现。

(四)党的十八大以来新时代:深化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构建土地制度的“四梁八柱”

党的十八大以来,立足于新时代的历史新方位,着眼于新的时代任务与使命,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农业农村的发展作出了新规划,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向。

坚守土地集体所有的底线,继续发挥家庭承包经营的作用。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必须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强调,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不能变,应该长期坚持。虽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存在小农、分散等局限性,但由于土地对广大农民有基本保障的功能,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不动摇。”[12]

确立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2013年,习近平在湖北考察时首次提出要处理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者的关系问题。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了“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13](P2)。实行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是在遵循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一方面明确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主体及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发展多种农业生产经营模式,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与收益率,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发展步伐。“三权分置”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出场,在指导农村改革中,其具体的实现形式应遵循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探索符合各地发展状况的实践路径。

探索和完善多项配套制度与机制,构建农村土地制度框架的“四梁八柱”,为新时代农村深化改革、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全面发展提供制度遵循与保障。一是积极探索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进而为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二是完善农村土地产权结构,促进土地权益的实现,解决现有土地产权存在主体虚置、结构不合理等问题。2015年以来,在保障耕地面积和粮食种植安全的基础上,“三块地”试点改革促进土地产权结构不断完善,明确了土地的权益主体以及各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三是基于现阶段土地分散经营的局限性,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16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进了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彰显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维护了农民群众的物质利益和政治权益。四是在明确土地权属的基础上,在农村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解决了土地面积、边界等不明确的问题,缓解农民土地纠纷。五是在土地二轮承包到期后,继续延长土地承包期限。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有序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12],以稳定农民承包土地的信心,强化农业经营主体长期投资的决心,充分发挥土地资源优势和激发农业生产潜力。

二、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基本特征

百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农村土地制度建设取得了深层次、根本性的转变,且每一次变革都呈现出其固有的特征和诉求。立足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情况,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始终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发展方向不动摇,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循序渐进地推进土地制度与相关政策、机制的发展完善,为改善民生和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而努力。

(一)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改革方向

土地制度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严格依循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马克思指出,“土地国有化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必然’。”[14](P230)坚持土地国有化,有利于维护农民的生产生活权益,打破城乡二元结构,重塑工农、城乡关系,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新格局。随着马克思对土地所有制问题的研究深入,明确了土地制度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应该依循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有分别有步骤地推进国有化,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先实行土地集体所有这一过渡阶段。

中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不是一开始就确立的,而是根据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具体实际不断调整,先后经历了封建地主所有制、农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等形式,通过私有制与公有制的不断博弈,最终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在早期的土地改革中虽然未能改变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状况,但是党的纲领和政策文件中体现了实现土地国有的意识。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从政治上和法律上为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实行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人民公社化时期农村土地的公有化程度达到顶峰,但是对农业生产和农业发展带来了极大破坏。改革开放以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给各家各户。随着全面深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三权分置”改革也是在始终坚持土地集体所有不动摇的原则下展开的,契合了社会生产实践发展的需要。

总的来说,中国共产党在实践过程中,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思想为指导,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实行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并逐步过渡到集体所有制并长期坚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完善与发展。这不仅符合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还体现了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持因时制宜、循序渐进的工作方法

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天然存在且一层不变的,农村土地制度亦是如此。中国农村各阶段、各地区情况不一,在漫长的土地制度变革历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工作方法,根据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处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问题。

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是土地制度变革的基本遵循。自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党的领导人就根据革命、建设与改革的需要和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以改善民生为目的及时调整土地政策,变革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幼年时期的中国共产党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与影响下,明确了反帝反封的革命任务,团结贫苦大众参与革命斗争,开展土地革命满足农民的土地需求,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参与革命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推翻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探索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土地制度,推动国民经济的恢复和人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农民自创并试点成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在全国推行,农民承包到土地,自主经营,提升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粮食产量,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巩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农村地区发展不充分、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凸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应围绕农民与土地的关系问题推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土地和宅基地确权,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百年来土地制度的变革,满足了农民的土地需求,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带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土地制度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改革应循序渐进。早在中共五大就提出了实行土地国有化与“耕者有其田”的路径选择,尚处于国民革命战争时期,需要团结广大农民群众参与革命,因此,“耕者有其田”在革命根据地得以施行。新中国成立后,展开农村土地制度的社会主义改革;然而在人民公社时期片面追求公有化的速度和规模,造成了农业生产的困境。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试点推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条件。进入新时代,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与全面推广,土地确权与经营权流转,极大地释放了农村土地资源优势。在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中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表明,改革需要循序渐进,推进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完善。

(三)坚持以实现共同富裕为价值宗旨

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提出的未来社会是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社会思想,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发展为了人民,明确了共同富裕是未来社会的基本样态,“使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15](P45)。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了在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以实现共同富裕为奋斗目标。建党初期,结合革命的实际需求,不断调整农村土地制度和土地政策,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实行“减租减息”。一方面保证了农民有土地可以耕种,满足生活需要;另一方面减轻租地农民的租地负担,农业生产成果能更多地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这就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来源,减轻了农民的租税负担,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基本上解决了农民的吃饭问题。新中国成立后,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再过渡到集体土地所有制,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发展道路,促进农村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农业快速发展,粮食产量增加,农民群众的温饱问题得到缓解。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极大地提升了农民开展农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力,农业得到迅速发展,农民的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发展进入新时代,开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全国上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齐心协力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努力。在广大农村地区实行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放活土地的经营权与使用权,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增加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益;带动农村劳动力的解放,转移性就业增加收入来源与渠道。在2020年,农村脱贫取得伟大胜利,农村绝对贫困消除,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广大农民群众和全国人民一同迈进小康社会,农村发展进入乡村振兴发展的新阶段。

三、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经验启示

随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启,“三农”的“压舱石”地位凸显,“既要解决好农业问题,也要解决好农民问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16],而“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百年来,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基本形成,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对新时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启示。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保障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农村土地制度百年变革中,党立足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遵循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客观规律,正确处理国家、农民和土地之间的关系问题,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框架基本建成。百年土地制度的变迁经验表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用先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与时俱进、因时制宜地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与完善,农民的土地利益诉求得到维护、生产热情得到调动,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保障。加强党的意识形态建设,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明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进方向。增强党的组织建设,全面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现代化治理体制与机制,有效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完善党的领导机制,强化党的治理能力建设,建设一支作风优良、能力过硬的现代化建设工作队伍,推进治国理政现代化的实现。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价值遵循

农民是农村的主人,是农村的建设者。解决“三农”问题特别是农民的土地问题,就必须维护农民的利益,尊重农民的意愿,满足农民的合法权益与利益诉求,实现农民群众追求与向往的美好生活,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发扬农民的主人翁精神。土地制度的设计尊重农民的土地意愿与需求。自古以来,土地与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获得自由耕种与分配的土地是农民长期的诉求。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在解决土地问题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从农民的基本利益出发,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自下而上地总结农村土地的分配与使用实践,把农民首创的为大众接受的方式上升到制度层面,在全国试点推广。从“耕者有其田”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正在完善的“三权分置”制度,都是在尊重农民的意愿、顺应农民的需求基础上,结合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而发展起来的。百年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经验表明,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才能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改革与建设事业向前发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价值旨归。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依靠人民。应尊重人民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首创精神,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凝聚人民的智慧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人民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立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服务于人民。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与向往更加迫切。因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要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全国人民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到21世纪中叶,人民的生活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加美好。

(三)坚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动力

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总是符合生产力的发展要求,适时调整以发展农村生产力。新中国成立前,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立足于解决农民的吃饭、穿衣困难问题,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区和根据地推行“减租减息”“耕者有其田”等政策,得到农民群众的拥护。新中国成立后,结合当时的生产力发展状况开展的土改运动和农业合作化运动,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恢复了农业生产,对国民经济的恢复作用巨大。而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消减了农民的生产热情,造成了农业生产徘徊不前。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施行,恢复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农民的生产热情高涨,粮食产量逐年攀升,农村生产力得以解放和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的基础上推行“三权分置”和“三块地”改革,放活土地经营权,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契合了新时代生产力发展要求,成效显著。实践证明,只有遵循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推进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完善,才能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水平。

坚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动力。立足于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和基本国情,结合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特点,变革与调整为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各方面生产关系,实现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应,发挥先进生产力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促进作用。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以科学技术为支撑,利用互联网大数据、高科技等优势,将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推动生产方式的现代化转型。

(四)坚持“渐进式”改革,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法宝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公有制与私有制博弈、多种经营形式轮换中“渐进式”地推进。从土地所有制的性质来看,逐步废除了封建地主所有制,建立农民个人所有制,最终建成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从土地经营方式来看,先后出现了农民耕种、集体耕种、家庭经营以及农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循序渐进地进行制度改革,构建了土地制度框架的“四梁八柱”,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这个改革过程是漫长的,既有成功实践,也有失败教训,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总的来说,百年来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消除了农村温饱和绝对贫困问题,促进了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步走”战略目标已实现两个。

坚持“渐进式”改革,是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法宝。新时代应分阶段、有步骤地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应分阶段进行,在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21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也很好地印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渐进式”地推进改革,逐步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全面提升,进而达成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第八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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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