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节粮减损工作,强调要采取综合措施降低粮食损耗浪费,坚决刹住浪费粮食的不良风气。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不断加大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工作力度,取得积极成效,但浪费问题仍不容忽视,加强粮食全产业链各环节节约减损的任务繁重。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开展粮食节约行动”的部署要求,推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长效治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行业引导、公众参与,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刚性制度约束,推动粮食全产业链各环节节约减损取得实效,为加快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到2025年,粮食全产业链各环节节粮减损举措更加硬化实化细化,推动节粮减损取得更加明显成效,节粮减损制度体系、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基本建立,常态长效治理机制基本健全,“光盘行动”深入开展,食品浪费问题得到有效遏制,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二、强化农业生产环节节约减损
(一)推进农业节约用种。完善主要粮食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突出高产高效、多抗广适、低损收获的品种特性,加快选育节种宜机品种。编制推进节种减损机械研发导向目录,加大先进适用精量播种机等研发推广力度。集成推广水稻工厂化集中育秧、玉米单粒精播、小麦精量半精量播种,以及种肥同播等关键技术。
(二)减少田间地头收获损耗。着力推进粮食精细收获,强化农机、农艺、品种集成配套,提高关键技术到位率和覆盖率。制定修订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机收减损技术指导规范,引导农户适时择机收获。鼓励地方提升应急抢种抢收装备和应急服务供给能力。加快推广应用智能绿色高效收获机械。将农机手培训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提高机手规范操作能力。
三、加强粮食储存环节减损
(三)改善粮食产后烘干条件。将粮食烘干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提升烘干能力。鼓励产粮大县推进环保烘干设施应用,加大绿色热源烘干设备推广力度。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食企业、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等为农户提供粮食烘干服务,烘干用地用电统一按农用标准管理。
(四)支持引导农户科学储粮。加强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开展不同规模农户储粮装具选型及示范应用。在东北地区推广农户节约简捷高效储粮装具,逐步解决“地趴粮”问题。
(五)推进仓储设施节约减损。鼓励开展绿色仓储提升行动和绿色储粮标准化试点。升级修缮老旧仓房,推进粮食仓储信息化。推动粮仓设施分类分级和规范管理,提高用仓质量和效能。
四、加强粮食运输环节减损保障
(六)完善运输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散粮中转及配套设施,减少运输环节粮食损耗。推广粮食专用散装运输车、铁路散粮车、散装运输船、敞顶集装箱、港口专用装卸机械和回收设备。加强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发展粮食集装箱公铁水多式联运。
(七)健全农村粮食物流服务网络。结合“四好农村路”建设,完善农村交通运输网络,提升粮食运输服务水平。
(八)开展物流标准化示范。发展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散粮运输服务体系,探索应用粮食高效减损物流模式,推动散粮运输设备无缝对接。在“北粮南运”重点线路、关键节点,开展多式联运高效物流衔接技术示范。
五、加快推进粮食加工环节节粮减损
(九)提高粮油加工转化率。制定修订小麦粉等口粮、食用油加工标准,完善适度加工标准,合理确定加工精度等指标,引导消费者逐步走出过度追求“精米白面”的饮食误区,提高粮油出品率。提升粮食加工行业数字化管理水平。推进面粉加工设备智能化改造,推广低温升碾米设备,鼓励应用柔性大米加工设备,引导油料油脂适度加工。发展全谷物产业,启动“国家全谷物行动计划”。创新食品加工配送模式,支持餐饮单位充分利用中央厨房,加快主食配送中心和冷链配套体系建设。
(十)加强饲料粮减量替代。推广猪鸡饲料中玉米、豆粕减量替代技术,充分挖掘利用杂粮、杂粕、粮食加工副产物等替代资源。改进制油工艺,提高杂粕质量。完善国家饲料原料营养价值数据库,引导饲料企业建立多元化饲料配方结构,推广饲料精准配方技术和精准配制工艺。加快推广低蛋白日粮技术,提高蛋白饲料利用效率,降低豆粕添加比例。增加优质饲草供应,降低牛羊养殖中精饲料用量。
(十一)加强粮食资源综合利用。有效利用米糠、麸皮、胚芽、油料粕、薯渣薯液等粮油加工副产物,生产食用产品、功能物质及工业制品。对以粮食为原料的生物质能源加工业发展进行调控。
六、坚决遏制餐饮消费环节浪费
(十二)加强餐饮行业经营行为管理。完善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制度,健全行业标准、服务规范。鼓励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主动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主动提供“小份菜”“小份饭”等服务,在菜单或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的展示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充分发挥媒体、消费者等社会监督作用,鼓励通过服务热线反映举报餐饮服务经营者浪费行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浪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十三)落实单位食堂反食品浪费管理责任。单位食堂要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动态管理,推行荤素搭配、少油少盐等健康饮食方式,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鼓励采取预约用餐、按量配餐、小份供餐、按需补餐等方式,科学采购和使用食材。抓好机关食堂用餐节约,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开展单位食堂检查,纠正浪费行为。
(十四)加强公务活动用餐节约。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切实加强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按照健康、节约要求,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原则上实行自助餐。严禁以会议、培训等名义组织宴请或大吃大喝。
(十五)建立健全学校餐饮节约管理长效机制。强化学校就餐现场管理,加大就餐检查力度,落实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加强家校合作,强化家庭教育,培养学生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的良好饮食习惯。广泛开展劳动教育,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粮食节约实践教育活动。
(十六)减少家庭和个人食品浪费。加强公众营养膳食科普知识宣传,倡导营养均衡、科学文明的饮食习惯,鼓励家庭科学制定膳食计划,按需采买食品,充分利用食材。提倡采用小分量、多样化、营养搭配的烹饪方式。
(十七)推进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指导地方建立厨余垃圾收集、投放、运输、处理体系,推动源头减量。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等方式,支持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做好厨余垃圾分类收集。探索推进餐桌剩余食物饲料化利用。
七、大力推进节粮减损科技创新
(十八)强化粮食生产技术支撑。推动气吸排种、低损喂入、高效清选、作业监测等播种收获环节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突破地形匹配技术,研发与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模式配套的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抓好关键零部件精密制造,减少丘陵山区粮食机械收获损耗。加强对倒伏等受灾作物收获机械的研发。引导企业开展粮食高效低损收获机械攻关,优化割台、脱粒、分离、清选能力。
(十九)推进储运减损关键技术提质升级。发展安全低温高效节能储粮智能化技术。提升仓储虫霉防控水平,研制新药剂。推广粮食安全儲藏新仓型,推进横向通风储粮技术等应用。研发移动式烘干设备,加快试验验证。研究运输工具标准化技术,开发散粮多式联运衔接和接卸技术装备、粮食防分级防破碎入仓装置和设备。
(二十)提升粮食加工技术与装备研发水平。发展全谷物原料质量稳定控制、食用品质改良、活性保持等技术,开发营养保全型全谷物食品。研究原粮增值加工等关键技术,发展杂粮食品生产品质控制、营养均衡调配、生物加工等关键技术。布局以粮食加工为主导产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推动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变,提升副产物利用技术水平。
八、加强节粮减损宣传教育引导
(二十一)开展节粮减损文明创建。把节粮减损要求融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等,推进粮食节约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军营。将文明餐桌、“光盘行动”等要求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内容,切实发挥各类创建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二十二)强化节粮舆论宣传。深入宣传阐释节粮减损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普及节粮减损技术和相关知识。深化公益宣传,精心制作播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公益广告。在用餐场所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宣传画,增强反食品浪费意识。充分利用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宣传报道节粮减损经验做法和典型事例。加强粮食安全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监督,对粮食浪费行为进行曝光。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暴饮暴食等浪费行为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二十三)持续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节俭办婚丧,鼓励城乡居民“婚事新办、丧事简办、余事不办”,严格控制酒席规模和标准,遏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二十四)开展国际节粮减损合作。积极参加联合国粮食系统峰会、减少食物浪费全球行动等活动,向国际社会分享粮食减损经验。推动多双边渠道开展节粮减损的联合研究、技术示范和人员培训等合作交流。推动国际粮食减损大会机制化。
九、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节粮减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节粮减损工作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坚持党政同责,压实工作责任。各牵头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紧盯粮食全产业链各环节,提出年度节粮减损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形成合力,确保节粮减损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二十六)完善制度标准。强化依法管粮节粮,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快建立符合节粮减损要求的粮食全产业链标准,制定促进粮食节约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行业协会要制定发布全链条减损降耗的团体标准,对不执行团体标准、造成粮食过度损耗的企业和行为按规定进行严格约束。
(二十七)建立调查评估机制。探索粮食损失浪费调查评估方法,建立粮食损失浪费评价标准。研究建立全链条粮食损失浪费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数据汇总和分析评估。开展食品浪费统计研究。
(二十八)加强监督管理。研究建立减少粮食损耗浪费的成效评估、通报、奖惩制度。建立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综合运用自查、抽查、核查等方式,持续开展常态化监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试行)》(节选)
三、启动应急预案条件
接到地方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上级部门等通知,发生突发事件,需启动应急预案的。发生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发生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食盐抢购,导致食盐价格上涨或出现大范围食盐供应脱销的。其他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需启动应急预案的。
四、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分级及认定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是指食盐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出现较大区域食盐脱销,或发生群体性食盐质量事件及发生疫情、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引起公众恐慌,引发食盐市场供应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
结合本省实际,将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按照影响范围由大到小,依次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级次。
Ⅰ级为省会城市或省内2个(含)以上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Ⅱ级为省内1个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或省内2个(含)以上县(市、区)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Ⅲ级为省内1个县(市、区)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Ⅳ级为发生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自然灾害、其它突发事件。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引发或有可能引发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时,其启动级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有关部门、视情况报省政府同意后确定。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县(市、区)涉盐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食盐市场价格、市场供应及需求量进行重点监测,并根据居民生活消费需求变化和市场动态特点,做出相应的分析、预测。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必须及时向当地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重点监测的食盐零售企业在食盐供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盐业主管部门报告:食盐供应紧张,出现脱销、断档或居民抢购现象。由于疫病、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本地区或全省范围内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出现供给危机。食盐零售企业经营的其他生活必需品出现价格和供应异常波动,可能波及食盐供应安全。
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在本区域食盐市场出现供应紧张,脱销、断档或居民抢购等异常波动,或接到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后,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后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盐业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并抄报当地有关部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立即组织核实信息,根据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影响范围大小,报省政府确定应急响应级次。经核实认定为Ⅰ级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立即启动本预案。属于Ⅱ级或Ⅲ级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指导各相关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当地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动用当地政府储备或生产、批发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平抑市场需求。属于 Ⅳ级发生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自然灾害、其它突发事件,有可能引发食盐市场波动的,由各级盐业主管部门指导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政府储备企业做好应急供应准备和演练。
五、应急响应
1.情况报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获得情况并查实后,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向相关省级联动成员单位通报。发布预警警报,并向周边地区盐业部门通报情况。
2.通讯联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级联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不关机,保持通讯畅通。相关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政府储备企业将值班电话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备。
3.应急值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动成员单位、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政府储备企业实行领导带班、专人值班。
4.新闻发布。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食盐市场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稳定市场。
5.市、县组织保供。相关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县(市、区)要迅速组织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紧急调运库存,科学调度、合理安排,保障食盐供应,做好销售记录。
6.政府食盐储备应急启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收集和核实的情况,结合全省政府食盐储备情况,商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定相关政府食盐储备企业的范围、动用储备的数量、种类及运输方式。
7.政府食盐储备应急动用指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后,向有关政府食盐储备企业发出食盐应急供应指令。
8.应急供应企业响应。(1)动用储备响应。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政府食盐储备企业接到指令后,应迅速响应,落实部门和专人,执行储备食盐的发运任务。(2)调整生产、调运计划响应。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要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安排和部署,及时调整生产、调运计划,全力以赴保证应急区域的食盐市场需求。(3)省外食盐应急调运。在动用全省政府食盐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落实增加食盐产量后,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向相关省市发函,协调从省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紧急购调食盐。
9.应急供应运输。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应急调运食盐的铁路、公路和水路运输。自然灾害情况下,铁路、公路运输未中断的,采取铁路、公路运输进行应急供应。铁路、公路运输出现中断时,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能采取其它方式组织协调紧急调拨配送。
10.应急供应特殊措施。应急供应期间,有必要采取限量供应、凭票供应等特殊措施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11. 应急供应快报制度。应急供应期间,实行快报制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政府食盐储备企业,每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当日各品种食盐的产量、销量、调运量和库存量日報表。
12. 应急供应违法违规案件(事件)查处。应急供应期间,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加强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政府食盐储备企业的检查力度,对不履行应急供应义务的,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吊销相关许可和布点安排;省公安厅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治安处置,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维护食盐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食盐经营中的恶意囤货、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或不合格食盐等违法行为。
七、附则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本预案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本预案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市区两级政府事权分工,将相关责任区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收运、处置经费保障,推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全市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规划布局。负责划定全市餐厨垃圾特许经营服务区域。按市、区两级政府事权分工,依法确定市本级责任区内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单位。统一规范并公布餐厨垃圾收运车辆及容器外部的标识、标志的样式和规格。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相关指引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监督检查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情况。为注册地在本区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按市、区两级政府事权分工,依法确定区本级责任区内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单位。建立本区餐厨垃圾管理台账制度。督促指导镇、街开展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和执法。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排放、收集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本辖区餐厨垃圾产生者履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与指导餐厨垃圾产生者与依法确定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合同,组织依法查处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处置违规行为,督促餐厨垃圾产生者及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合理设置餐厨垃圾收集点,对收集点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本辖区餐厨垃圾管理台账制度。
第九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处置设施项目立项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集中处置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集中处置单位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禽畜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养殖场(户)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规定,依法查处向养殖水域倾倒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向公共排水设施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引导餐厨垃圾产生者与依法确定的有资质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
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十条:本市餐厨垃圾产生者、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是餐厨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养殖水域倾倒餐厨垃圾。
第十二条: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对一般餐厨垃圾实施收费管理制度,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一般餐厨垃圾处理费。
餐厨垃圾产生者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由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有偿收购,收购价格由餐厨垃圾产生者与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根据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市场行情确定。
第一款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实行属地管理,由属地政府授权的相关单位收取,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将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时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未及时足额上缴的单位,按滞留财政资金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一般餐厨垃圾非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需要,结合一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产量、处置设施分布和统一收运成本等因素,将全市划分为若干一般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区域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服务区域。服务区域划分方案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收运和处置单位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服务区域范围内从事相对应的收运与处置活动。
第十五条:根据市、区两级政府事权分工,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具备特许经营条件的一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一般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收运特许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注册的企业;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配备满足收运需求的专用收集容器;配备满足收运需求的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并安装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和数据无线传输系统;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监测、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般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处置特许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注册的企业;处置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并分别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和环评验收,处置场所有视频监控和污染物在线监测等设备;处置设施处理能力满足服务区域处置需求;采用的处置技术、工艺及经处置后的资源化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保护、计量统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營等关键岗位人员;具有可行的污染防治技术方案,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根据市、区两级政府事权分工,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依法确定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处置单位签订特许经营服务合同。特许经营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收运、处置的餐厨垃圾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服务费用、市场退出机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申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并明确许可内容为餐厨垃圾收运或处置。
第十九条:餐厨垃圾产生者在排放餐厨垃圾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符合标准、标识清晰、具有身份识别电子标签的废弃食用油脂和一般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废弃食用油脂和一般餐厨垃圾应当分别单独收集并密闭存放,不得混入其他固体废物。应当设置隔油池、油水分离器等预处理设施并定期维护,做到油水分離,达标排放。不得将餐厨垃圾直接或粉碎后排入公共水域、厕所或市政排水管道。与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收运服务合同。收运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收运时间、频次、废弃食用油脂收购价格、垃圾种类和数量等。将餐厨垃圾交由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进行收运,不得交由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和处理。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排放的餐厨垃圾种类、数量、收运和处置单位等信息。
第二十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在收运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餐厨垃圾专用收运车辆,收运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和数据无线传输系统,确保仪表设备正常使用。作业过程中的数据实时接入本市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一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或者滴漏污水;遗撒滴漏造成环境卫生污染的,应当立即清除干净。在收集、运输过程中,不得往餐厨垃圾中掺水,不得混入其他固体废物。保持收运车辆、收集容器和作业区环境整洁。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将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时,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收集容器应当统一标识,完好整洁。将餐厨垃圾交由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服务区域收运餐厨垃圾,若因应急保障确需跨服务区收运餐厨垃圾的,应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转让餐厨垃圾收运特许经营权,也不得将特许经营项目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将特许经营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在处置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按照要求配备与服务区域处置需求相适应的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及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环境整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安全设施,确保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擅自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服务区域处置餐厨垃圾,若因应急保障确需跨服务区域处置餐厨垃圾的,应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转让餐厨垃圾处置特许经营权,也不得将特许经营项目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将特许经营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一般餐厨垃圾、未经加工处理或加工处理后不符合相应质量标准的废弃食用油脂转移至其他城市处置。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定期开展环境监测,确保处置过程产生的污染物达标排放。处置设施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使用计量、视频监控、污染物在线监测等设备。资源化利用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厂销售流向记录并纳入台账。不得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处置后的产品生产、加工食品,不得将未经处置的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处置后不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予以转售或者用于其他用途。处置设施运行数据应实时接入本市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采集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处置相关信息,生成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处置管理电子台帐和电子联单,实现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处置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和处置实行电子联单管理。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实行交付确认制度。餐厨垃圾产生者、收运单位、处置单位在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置时对其种类、数量予以相互确认。联单载明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交接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记载联单并交接。交付方拒绝按照实际情况确认联单的,接收方可以拒绝接收餐厨垃圾,并及时报告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处置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餐厨垃圾产生者、收运单位、处置单位优先使用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电子台账。
餐厨垃圾产生者管理台账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餐厨垃圾种类、数量和去向等信息。
收运单位管理台账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收运服务合同签订情况、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去向等信息。
处置单位管理台账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餐厨垃圾来源、种类和数量、资源化产品种类和数量、资源化产品出厂销售流向记录、设施运行数据等。
排放、收运、处置的台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五条: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台账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条:违法责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违法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餐厨垃圾产生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未落实单独分类、密闭存放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餐厨垃圾产生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由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收运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在收集运输过程中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一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或者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滴漏污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在收集运输过程中未按规定时间、频次、线路和要求将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由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规定进行处罚。
餐厨垃圾产生者、收运单位、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正确履行如实记载或及时报告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收运特许经营单位、处置特许经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部门应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生效前政府已授权的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项目或政府已执行的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服务合同,在项目规定期限或合同有效期内可以继续按照项目规定或合同约定收运和处理餐厨垃圾。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施行前已依法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合同并已实际履约的跨区餐饮连锁服务企业,执行《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