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林长制,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
组织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林长,由省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林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实行分区(片)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市、县、乡等各级林长。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修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生态用地,持续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重大战略涉及区域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加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推动林区林场可持续发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各地在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完善产权权能方面积极探索,大力发展绿色富民产业。
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监测监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森林草原资源“一张图”“一套数”动态监测体系,逐步建立重点区域实时监控网络,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提高预警预报和查处问题的能力,提升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智慧化管理水平。
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市场化、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完善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修复财政扶持政策。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到2022年6月全面建立林长制。
——摘自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新华社北京2021年1月12日电,国务院公告2021年第3号)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决策部署,积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升碳汇能力,2021 年中央财政拟支持开展国土绿化试点示范。
选取生态地位重要、生态基础脆弱、国土绿化任务重、 具有典型代表的相对集中连片地区,围绕营造林、防沙治沙、油茶营造,在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可治理沙化土地、退化林草地等, 通过采取一体化、综合系统的措施,按照集中连片、综合治理的 方式,开展国土绿化试点示范。
申报内容和程序:(一)省级统筹规划、统一组织申报,推荐进选典型地市作为项目主体进行上报;(二)推荐的项目应体现国土绿化一体化系统治理,具有引领带动作用。要科学合理测算项目总投资,明确地方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的渠道和额度。项目总投资规模不少于3亿元,每个省申报的项目数量不超过1个;(三)2021年3月22日前,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本申报通知要求,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申报材料和绩效目标申报表联合行文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
中央财政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每个地市不超过2亿元安排补助资金 。国家林草局指导地方制定项目技术方案和标准,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开展项目验收,促进提升项目实施水平和实效 ,开展试点示范项目宣传推广。
——摘自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1〕10号)
● 全方位全过程推行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投资、绿色建设、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生活、绿色消费,使发展建立在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上,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我国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
加快农业绿色发展。鼓励发展生态种植、生态养殖,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管理。发展林业循环经济,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
提高服务业绿色发展水平。推进会展业绿色发展,指导制定行业相关绿色标准,推动办展设施循环使用。
促进绿色产品消费。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扩大绿色产品采购范围。
充分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强化创业投资等各类基金引导,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
完善绿色标准、绿色认证体系和统计监测制度。开展绿色标准体系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形成全面系统的绿色标准体系。加快标准化支撑机构建设。加快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建设,培育一批专业绿色认证机构。
——摘自《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 〔2021〕4号)
● 将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规划布局在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长江重点生态区(含川滇生态屏障)、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重点区域。
九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长江重点生态区(含川滇生态屏障)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东北森林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北方防沙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南方丘陵山地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海岸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
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作为各级财政的重点支持领域,进一步明确支出责任,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摘自《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发改农经〔2020〕837号)
● 征集“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cology-Oriented Development,简称EOD模式)”备选项目。
EOD模式是以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为基础,以特色产业运营为支撑,以区域综合开发为载体,采取产业链延伸、联合经营、组合开发等方式,推动公益性较强、收益性差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有效融合,统筹推进,一体化实施,将生态环境治理带来的经济价值内部化,是一种创新性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试点内容包括:发展理念创新,融合发展创新,实施路径创新,投融资模式创新。
EOD模式试点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等。依托项目已落地实施的地区,鼓励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与试点依托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申报与实施,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为联合体牵头方。
政策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按照精准施策、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发挥开发性金融大额中长期资金优势,统筹考虑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在资源配置上予以倾斜,加大支持力度。
——摘自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推荐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0〕489号)
● 建立农业绿色循环低碳生产制度。探索区域农业循环利用机制,实施粮经饲统筹、种养加结合、农林牧渔融合循环发展。
立足贫困地区资源禀赋,坚持保护环境优先,因地制宜选择有资源优势的特色产业,推进产业精准扶贫。把贫困地区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优质特色农产品,支持创建区域品牌;推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发挥生态资源优势,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带动贫困农户脱贫致富。
创新草原保护制度。健全草原产权制度,规范草原经营权流转,探索建立全民所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和分级行使所有权制度。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严格实施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和草畜平衡制度,防止超载过牧。加强严重退化、沙化草原治理。完善草原监管制度,加强草原监理体系建设,强化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实行林业和湿地养护制度。建设覆盖全面、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农田防护林和村镇绿化林带。严格实施湿地分级管理制度,严格保护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等重要湿地。开展退化湿地恢复和修复,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和围垦强度。加快构建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防沙治沙,以及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生态治理长效机制。
完善农业生态补贴制度。完善耕地、草原、森林、湿地、水生生物等生态补偿政策,继续支持退耕还林还草。
——摘自《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公告2017年第29号)
●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审核权限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占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除外),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
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事项,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以上的,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
委托时间为2021年2月1日—2023年2月1日。
——摘自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关于委托实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