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欣,刘新平,b
(新疆农业大学,a.管理学院;b.土地科学研究所,乌鲁木齐830052)
近年来,由于种植成本不断攀升、农业效益低、非农就业机会增加及年轻一代不愿种地的思想,使得农民耕种土地的积极性每况愈下、农村劳动力外移及土地撂荒等问题也随之而来[1]。而土地托管就是在此背景下逐渐催生形成的新的一种规模化经营形式,在解决无人种地、土地撂荒等问题方面有显著作用。土地托管在近几年受到“三农”专家与国家高度重视,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土地托管式服务,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土地托管,2018年为土地托管发展迅速,2019、2020年中央又发出“大力推进三农事业发展,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推广土地托管服务模式”的号召[2,3]。就当前土地托管的发展情况来看,中国农村土地托管并不普遍,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但土地托管是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有必要对当前土地托管的研究现状进行总结与梳理。目前,国内学者对土地托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土地托管的内涵、模式、影响因素等方面,本研究通过概括梳理学者们对土地托管的研究结果,总结归纳土地托管在各方面的研究现状,提炼出促进土地托管发展的建议与措施,分析出现有研究的不足,以期为中国农村土地托管的发展及后来的研究提供参考。
本研究基于“CNKI”文献检索平台,将“土地托管”作为研究主题词,设置时间范围为2000—2019年,为保证文献可参考的质量,限定文献来源为核心期刊、CSSCI及CSCD,经多次期刊高级检索共有116篇文献,经查看筛选与土地托管相关的仅有44篇。2000—2019年中国土地托管相关文献详细统计情况以及逐年增长趋势见图1。
图1 2000—2019年土地托管相关文献逐年增长趋势
根据图1显示,在2009年之前关于土地托管的文献数量为0,2009—2010年各有1篇有关土地托管的文献,2011年没有这方面的文献发表,2012年有关土地托管的研究文献数量开始上涨,但2014年再次出现下降趋势,2016年之后又开始增加,2017—2019年土地托管的文献数量迅速增加,达到历史最大值16篇。从该趋势变化中可以看出,中国农村土地托管的研究起步较晚,近几年才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因此,在土地托管方面的研究还有很大的空间。
本研究对在知网检索到的44篇核心期刊文献进行计量可视化分析,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有关农村土地托管研究内容的分布情况,在计量可视化分析中构建了出现频次4次以上的关键词共现网络(图2),并分析了排名前10位的关键词分布情况(图3)。从图2可以看出,以土地托管为中心向外延伸的研究方向主要是土地流转、土地经营、托管服务、农业规模经营和规模经营等。从图3可以看出,在与土地托管相关的研究文献中,关键词出现较多的是土地托管、土地流转、土地经营、农业生产、农业经营主体、农机服务和规模经营等。
图2 文献关键词出现频次4次以上及共现网络
图3 文献数量排名前10位的关键词分布
从中国知网现有文献来看,中国最早提到“土地托管”的一篇文献是在1997年,但真正引起学者们关注展开研究是在2011年之后,学者们对土地托管的研究大多是基于各地土地托管现状的实地调查并对其内涵、运行模式、影响因素、利益来源及成效等方面展开研究,对土地托管更好地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目前,学者们对土地托管的认识大体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认为土地托管实质上就是土地流转的一种新形式[4-6];另一种是认为土地托管与土地流转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认为土地托管与土地流转的受益方不同,在权力的变化上也不相同,土地托管是农户向托管组织支付服务费且仍享有土地经营权和收益权,土地托管更像是一种农业社会化的服务,而土地流转是以土地租赁费为核心,其土地经营权与收益权一经流转都归流转方所有[7-9]。也有人认为土地托管是当下顺应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积极探索出的一种土地经营的新模式,能够推动土地规模化经营[10,11]。
近些年,经过各地农民自主的探索实践,出现了多种土地托管模式,不同地区在土地托管时有着不同模式的选择。从现有文献来看,学者们所研究的土地托管模式依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了不同类型,但主要的托管模式多集中于半托管、全托管和入股式托管3种。
研究者通过对山东省土地托管的研究,将土地托管分为全托管和半托管2种形式,并认为全托管模式适用于家庭劳动力充沛、不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的年轻家庭;半托管模式多为家庭有劳动力剩余、尤其是以中老年劳动力为主、农业收入是主要收入来源的家庭[12-14]。还有研究者通过对山东省嘉祥县、河北省鹿泉市、滦县百信合作社土地托管的研究,把土地托管分为半托管、全托管与股份合作3种形式,其中将全托管又分为了收益型全托和服务型全托,收益型全托在很大程度上跟土地流转的“转包”非常相像,服务型全托农民依旧享有农产品的收成,与当前土地托管的内涵实质更为贴切;这里的股份合作是指农户把自家承包经营的土地入股合作社并参与合作经营,具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优势,也是土地托管发展的高级阶段[15-18]。
从已有文献来看,这3种土地托管模式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大致相同,只是托管的侧重点不同。无论是哪一种托管模式,都较好地保证了托管农户的权益。对这3种土地托管模式的定义、优劣及适用条件进行了比较分析,结果见表1。
表1 3种土地托管模式的比较分析
农户是否愿意参加土地托管是土地托管后继发展能否良好进行的关键,因此学者们也对影响农户参与土地托管的因素进行了研究。肖建英等[19]、贾继彬[20]通过对哈尔滨市和江苏省的徐州市、宿迁市、南通市的土地托管的实证分析得出,影响农户土地托管意愿的主要影响因素为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3个方面,认为行为态度代表了农户对土地托管行为的喜欢或者不喜欢的程度,这是影响农户土地托管行为外部动机的重要影响因素;主观规范用于表征农户土地托管后所感到的社会压力,认为农户对土地托管的主观规范对其参与意愿产生正向影响;知觉行为控制用于表征农户对其土地托管控制因素的感知程度,一般农户的知觉行为控制能力越高,农户开展土地托管行为的可控因素越多,农户土地托管的意愿可能性就越大。还有研究者通过对沈阳、安徽、山东和河南等地的实地调研数据进行分析,主要从农户个人特征及认知程度、家庭资源禀赋、外部环境3个方面分析影响农户土地托管意愿的影响因素[21-23]。
利益是农户是否愿意参与土地托管的根本所在,而目前对土地托管利益方面的研究大多是对土地托管参与主体利益来源的研究,少有利益分配方面的研究。学者们多根据参与土地托管的不同主体分析各主体的利益来源,本研究通过归纳现有文献总结如表2所示。
表2 不同土地托管参与主体及其利益来源
对于土地托管运行成效的评价,学者们多予以正面积极的评价。林乃宏等[28]认为,土地托管模式解决了谁来种地的问题、维护了农民利益、提高了农业规模集约化程度、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找到了新途径。孙新华[29]认为土地托管有助于解放劳动力、实现规模效益、方便统一田间管理、增加村集体收入及推广统防统治、测土配方等新技术。赵然芬[30]认为土地托管迎合了农户对土地的复杂心理、符合资本“工业式”的生产需求、对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有保障的作用。焦新颖等[31]通过对鹿泉市联民土地托管专业合作社的研究,认为土地托管实现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应用了先进农业科技、提高了农业产业化水平、调整了农业产业结构、转变了经营管理方式、促进了农业可持续发展及推动农业人口转移。江帆[32]认为土地托管是农业规模经营发展需求,是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新路子,是实现农业多元、多重效应的关键以及解决农业难题、推动土地要素优化配置的重点。陈凤霞[33]以河南宝丰县的土地托管现状为例,认为土地托管能够使生产效益明显提高、机械效率大幅增加、生产方式加快转变及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温日宇等[34]认为土地托管不仅可以使农民的粮食增产,还实现了增收,持续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合作的托管合作社也实现了盈利,具备了更强的生命力,真正达到了多赢的效果。
学者们根据对不同地区土地托管的发展现状,分别对土地托管的不同方面进行了研究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了不同的建议对策,以期为当地土地托管相关部门提供参考依据,促进土地托管更好的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步伐。
汤峰[35]认为在土地托管发展的初级阶段政府应首先提高对土地托管的认知,其次要加强在项目、资金、培训方面的扶持力度,最后再通过政策、典型宣传等方式加强对农民的引导。孙凤莲[1]、孙晓燕等[36]认为想要扩大土地托管就要正确处理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多方共赢,另外政府也应加大对土地托管的扶持力度,促进土地托管有效开展。许保疆等[26]、李静等[37]、刘强崇[38]认为推进农村土地托管要加强宣传引导,土地托管作为新的经营主体尚不被农户所了解,需要通过宣传来引导农民了解参与;还要通过发展农业保险和加强土地托管监管机制来降低土地托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王蔚等[39]、王莹等[40]通过对山东省土地托管的调研认为,进一步推广土地托管要深化土地托管理论研究、培育多元化经营性服务组织、优化粮食作物托管结构、提高全托管服务能力与装备水平及加强与基层组织的合作。
综合国内学者现有的研究,本研究对中国农村土地托管的研究作出了以下展望。
1)加强对农村土地托管后与土地托管前的对比研究。目前,学者们缺少对土地托管前后量化对比分析的研究,不能够直观清晰地反映出土地托管前与土地托管后的变化,后期研究有待加强。
2)缺少对农村土地托管利益分配方式方面的研究,现有文献有关土地托管利益方面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利益来源方面,而对于土地托管各方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方式方法、利益保障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还留有空白,这是当前研究领域有待发展补充之处。
3)深入对农村土地托管风险防范与调控领域的研究。从当前有关土地托管的研究文献不难发现,不少学者都提到要注意防范土地托管带来的风险及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但对于土地托管到底带来了哪些风险以及如何去避免这些风险并无相关研究,因此有待后期深入研究。
对农村土地托管以上三方面进一步深入研究可以更大程度上完善土地托管理论体系和补充研究领域空白,同时对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及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