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涛
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该意见提出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有序推进实施改革和管理。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根据职责任务等要求,进一步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承担基本公益服务且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公益服务但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2014年前后,根据上述文件等相关精神,部分事业单位分类已基本确定。
分类后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更加强调公益性职能,这部分单位提供的某些产品或服务,不能或无法通过市场方式配置资源,但同时因改革尚未完成,财政政策仍然按照原有格局实施,导致部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出现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不足等状态。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部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仍需部分经费自理编制。这部分单位财政项目经费比较充足,而人员经费仅根据财政补助编制人员数量保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而这部分经费自理编制人员又缺少相应财政经费保障,导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存在“有钱打仗,无钱养兵”的怪象。
为确保人员经费得到有效保障,部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和所掌握的资源或国有资产想方设法进行创收。导致这部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将大部分精力投入到创收中,其履行公益性职能有关工作无法深入研究、主动开展,存在被动接受上级指派工作、只在形式上完成公益性职能工作的问题。长此以往,不利于公益性职能有效发挥和事业发展。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同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无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取得人员经费,如果其本身又无资产或所属企业,受创收来源所限,只能通过部分人员经费或公用经费挤占财政项目经费的方式解决,由此导致预算支出非常随意,且原本申请的项目经费因无法全额使用在项目中,项目资金无法充分发挥有效作用,项目实施效果会大打折扣。
通过挤占项目经费解决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部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填报单位决算报表时,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均无法真实反映在决算报告、财务报告等报表中,导致财务数据无法真实反映单位日常运行情况,也无法为上级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属性是由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和市场经济体制决定的,因此作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更应当不断强化公益性职能,“有为”才能“有位”,不能因强化创收而忽略公益性职能定位,只有不断强化并积极拓展自身公益性职能,待改革到位时才能确保经费保障到位。同时,在改革过渡期内,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沟通自身遇到的困难,尽最大可能争取财政及有关政策支持。
单位财务人员应当认真研究预算等相关制度,熟悉各类资金渠道及列支要求,对预算科目、经济分类要求和项目申报等工作要深入细化研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业务,准确预估各类业务工作量及支出内容、标准等,提高预算的前瞻性和科学性,过好“紧日子”,切实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为的原则,使用合适的渠道支出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各项收支,准确填报各类财务报表,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和可靠依据。
传统公益性事业单位在预算方面往往“重投入、轻管理,重支出,轻绩效”,长此以往,不利于科学合理地配备、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资源,加之当前不断强化预算执行进度,极易导致各项支出缺乏统筹考虑,达不到应有的效益效率。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当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为抓手,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多维度考量,科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单位整体绩效管理水平,在实现效益效率的同时,统筹保障自身事业发展。
摸清单位现有资源资产,改变“等靠要”的思想,拓展思维的广度和深度,厘清思路,创新方式,结合自身职能,针对本单位的优势和单位职能、人员、专业、资产等进行深入研究,探索盘活资源资产的新路径,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在现阶段改革过渡期内,尽可能有效解决经费结构性矛盾。
按照《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要求,对本单位实际发生的各种耗费,根据管理需要,利用辅助核算等方式,开展成本归集和分配,准确核算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将实际成本控制在预期目标内。通过成本核算管理,加强对各类资金财务控制和监督,严格管控各项开支,把有限的资金花在“刀刃”上,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财务制度规定,熟悉本单位业务工作的方方面面,而且要及时学习、深入研究,紧跟改革步伐,了解事业单位改革和财政改革的方向和政策,掌握新变化、新要求,做好相关知识储备,积极为领导班子提出有效可行的决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