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芳
摘要:行吊是海洋石油平台上应用非常广泛的小型吊装设备,与平台固定基座起重机不同,行吊通常应用于设备维修和更换的过程中,例如发电机、大型泵类、电机类、离心机等的吊装。由于行吊设备数量巨大,造成人员险肇和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本文主要从使用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如何有效做到安全合规与经济性平衡的角度讨论行吊的检验与使用管理。
关键词:行吊;检验;管理实践;
前言:
行吊按照型式分为单轨行吊、双轨行吊;按照驱动动力分为电动行吊、气动行吊、手动行吊;最常使用的数量最多的行吊额定吊重量为2吨、5吨、10吨几个吊重级别;20吨吊重级别一般安装在大型透平发电机上方,重要性较高且数量较少。虽然行吊的生产制造规范已经相当完备,但是由于现有商务机制和监造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实际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往往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进行有效的管理,以杜绝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一、行吊采购和安装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a)设备设计不规范,行吊等小型起重设备设计过程涉及到材料、结构、电气、机械、焊接、涂装等等不同的专业,各个专业之间的衔接必须要密切,否则就可能出现设计问题,个别设计工程师不能完全领会或者错误理解前面专业的图纸含义和意图,造成设计先天缺陷。不过随着我国高学历高技能人才的补充完善,尤其是质量认证体系和型式认可的推进,以及整体和质量部门程序的完善,设计缺陷已经越来越少了。
b)制造过程中不尊重原设计,材料选用不规范不严格,焊接工艺不规范,导致焊缝裂纹较易发生,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随着现在市场竞争中价格压力越来越大,个别制造厂家尤其是小微生产厂家为了降低成本,在选材用料过程中存在着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并且相比较于设计不规范来讲,后者更加具有隐蔽性和广泛性的特征。各个厂家生产能力参差不齐,品质控制、技术水平、加工工艺千差万别。加之行吊等小型起重设备数量大,检验部位多,这样的设备一旦流入市场,会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
c)重物坠落的事故风险,发生重物坠落风险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重物没有得到有效的紧固,比如吊带缠绕时一侧偏重,或者吊钩没有完全深入吊耳中,起吊过程中发生划移脱落;
d)二是设备本身存在缺陷,比如在结构梁、链条等主要承力部位存在肉眼不易观察到的裂纹或者变形。
二、海上设施的行吊的检验要求及检验依据
行吊属于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对起重机械做出明确定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依照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7版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行吊的制造、安装、改造一般依据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7版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统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行吊的使用和检验不能完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因为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7版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因此对于行吊的检验周期和检验项目,以及检验标准,只能参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且确保不低于该条例的规定要求,例如,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出厂文件要求,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维修单位相关资质事项,第二十一条中关于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事项,第二十六条中关于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关于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定期自查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定期申请检验检测的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关于作业人员资质要求等。
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定期申请检验检测的要求原文如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除了参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外,海上设施的起重设备还需要参考中国船机社的《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在该规范中,规定起重设备的检验种类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即:4年度全面检验);损坏及修理检验;展期检验”,共计五个种类。在年度检验中要求如下:“在初次检验后换证检验后,应进行下列项目的年度检验,年度检验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同时对检验的部位进行了详细列表要求。
具体到行业和企业标准,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标准中,海洋石油设备钢丝绳检验及检查要求一章,4.2节检验资格方面规定:“海洋石油钢丝绳检验工作应由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的第三方检验单位承担。”
并在4.3节对检验期限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海洋石油设施起重设备所使用的钢丝绳应按规定期限进行检验,但不应超过2年,钢丝绳制造商或设备制造商的规定严于本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在日常使用中或日常检查中,如果出现影响作业的不安全因素或发行可疑状况时,应及时进行检查、检验或更换。”
在5.1节中,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求:“如果在使用期間机械设备的任何部分对钢丝绳产生摩擦,则接触部位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在钢丝绳和/或其固定端的损坏而引发事故的情况下,或钢丝绳经拆卸又重新安装投入使用前,均应对钢丝绳进行一次检查。如机械设备停止工作达3个月以上,在重新使用之前应对钢丝绳预先进行检查。”由此可见,对于钢丝绳的检验周期方面,参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或者参考中国船机社的《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执行年度检验同样满足企业标准要求;但是在日常使用和停用后的钢丝绳检查要求方面,企业标准明显要更加详细更加具体和严格,因此,我们在日常使用和停用后的钢丝绳检查要求方面要执行企业标准。
结语:
综上所述,面对着海洋石油平台行吊数量的与日俱增,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实际采购和使用过程中伴随着的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管控。在行吊的生产、制造和验收、注册等环节,应该主要参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有效的质量管控、资质验收和合法注册;在年度检验过程中,应该参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国船机社的《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进行年度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年度检验的项目和标准主要以中国船机社的《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中的内容为依据;在日常使用过程和停用后的钢丝绳检查要求方面,要沿着执行更加严格和具体的企业标准。
参考文献:
[1]陈键.起重机械事故风险及安全管理对策探究[J].中国设备工程,2021(02):51-52.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7版
[3].《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2007版.人民交通出版社
[4].《海洋石油设备钢丝绳检验及检查要求》2015版.石油工业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