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信用的定义及信用体系构建探讨

2021-12-11 11:08张斌
时代商家 2021年33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民商法定义

张斌

摘要: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与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不可分割,良好的信用体系对个人、企业、政府而言都意义巨大,对于国家的长远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分析在民商法中信用定义的基础上,如何构建我国的信用体系。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定义

进入到21世纪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实现了高速的发展的目标,随着社会各方面的持续完善,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显得十分的重要。诚信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构建科学的诚信体系,是对我国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发扬,更是推动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国民商法中诚信建设相关问题还不是十分的完善,对信用体系的建设没有更加清晰的说明,这对信用体系的构建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我国应该在民商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和完善信用体系。

一、民商法中信用的定义及特征

(一)民商法信用的定义

站在我国法学角度,對信用体系进行分析与评价,信用的评级等规定还比较模糊,所以在社会评价来源中,主要是对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进行分析,同时由于不同学者在研究中立足于不同的观点,导致所定义得内容也不同。民商法信用指的是与经济能力对应的社会经济的有效评估,主要体现在价值方面的判断。社会有关的第三方机构应对应民事主体偿还能力进行评估,并结合具体的信用程度加以分析。之后是事实的判断,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民事主体的实际偿还能力,这里所说的事实指的是民事的主体能力,因此,民事主体可以提出异议,也可修改。通过这些分析,可以看出民商法的信用含义。从本质而言,信用可以评价民事主体的人格,信用指的是民事主体本身诚实守信的情况,所以通过科学地制定信用体系评价指标,才能促进市场稳定的发展。

(二)民商法信用的特征

信用属于可量化的信息,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信用可以被量化,体现在两个层面,其一,信用资产在价值上可以具体地量化,转化情况也可以结合财务指标来衡量。其二,自身具有转化的特征,以多种评估要素作为信用高低的评价标准,且多种评估要素都需具有等级的核定,信用还具有权利等相关属性,是民事主体向其他主体转换的重要条件,从某种程度来分析,信用可以代表人的品德,假设一个人无法履约或者进行账务偿还,那么这个人就已经失去了信用。

社会信用体系以法律、法规、标准和章程为基础,以覆盖社会成员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的完整网络为基础,以鼓励守信、约束不失信为激励机制,以提高全社会的诚信心态和诚信水平为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民商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

(一)发展情况

国务院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国人大颁布了《民法典》,一批信用体系建设规则和标准相继出台。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各部委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类监督管理。社会对信贷服务和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信贷服务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普遍偏低,重合同、守信用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特别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商业诈骗、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骗取财物、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政务诚信度与司法公信力仍有一定差距,以及人民群众的期待。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可以追溯到1990年代初期,作为发展个人银行和金融信用评级系统尝试的一部分,由于农村地区的个人和小企业往往缺乏有记录的财务历史,同时为了促进农村地区的贷款,所以开启了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体系的第一批蓝图是由一组政府机构于2007年起草,自2011年以来,信用体系的目标发生了显着转变,从金融信用评级系统转变为解决一系列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的灵丹妙药。有关中国是“低信任度”社会的抱怨由来已久: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剧烈变化,中国社会存在了道德真空。发达地区是具有代表性,常见的问题是市场参与者的监管不力、环境和食品安全丑闻、违反劳动法和知识产权以及普遍存在的腐败和寻租行为,这些问题的存在让社会发展和经济环境遭受到重大损失。自2014年以来,习近平同志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确保所有个人、市场参与者和政府机构遵守规则被视为经济稳定增长的先决条件,因此也是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在这种更广泛的政治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转向执行法律法规。

(二)情况和要求

我国利益主体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突出,社会组织和管理方式发生深刻变化。我国正处于经济开放程度更大、领域更广、层次更深的扩张期。2020年标志着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关键建设阶段的结束——这是国家获得数据管理的基石之一。总体框架和关键机制已经建立,并起草了许多报告和规划文件,以指导社会信用诚信体系进入下一阶段,这与即将到来的“十四五”规划(2021-2025)相一致。关于如何调整,仍然存在动态发展和争论。了解这个快速发展的系统如何运作,并预测它在未来几年将如何发展至关重要,因为它将成为未来几十年中国治理的一个决定性特征。社会信用诚信体系本身的任务不只是对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更是在管理层面对政府人员、事业人员、企业人员进行诚信监督和管理。此外,各地也出现了各种独立于社会信用诚信体系运行的商业评分系统。社会信用诚信体系通常被设想为一个完全数字化和数据驱动的系统。事实上,数字化和信息化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项目,其明确目标是“利用大数据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这是即将到来的五年计划中的一个突出主题。但尽管有这些崇高的宣言,2020年也暴露了某些领域仍然缺乏数字化管理。在实践中,其作为一个总称,可以表示从简单的操作(例如:数字化表格和上传电子表格)到使用大数据分析为决策和执法提供洞察力的任何内容。尽管如此,国家的发展目标仍然很明确:扩大、整合和分析现有的数据来源,以改进信用体系的建设,完善信用等级的评定。尽管目前存在碎片化,但这也为社会信用诚信体系的持续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三)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按照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党的十八大和“十二五”规划,以完善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为支撑,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意识为支撑以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为目标,以人为本,在全社会广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确保诚信守信成为全民自觉行动规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原则是:

1.政府推动,社会共建

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完善法规和标准,培育和监督信贷服务市场。着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协调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和凝聚社会力量,扩大参与,共同前进,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有47个机构参与了该系统的塑造,其中包括国务院作为跨部委协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和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许多机构还承担起通过建立和管理跟踪各自政策领域“社会信用”的平台来实施该制度。

2.统筹规划,分级实施

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加强顶层设计,立足现在,着眼未来,统筹谋划,系统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将信用体系称为一种执行机制,其中包括国家级法律,如《民法典》(2020年)。临时“试用”文件的数量减少,说明了该系统已经逐步完善的事实,尽管这些法规可以公开访问,但由于信息数量的庞大和分散存储,信用体系仍然不透明。监管不到位导致整个系统的混乱,虽然政府鼓励进行一定程度的试验,但越来越担心因为信用体系的不透明,导致该系统无法实现系统建设时期的初步目标,无法体现信用体系的价值。制定全面的社会信用工作也已开始,2020年12月制定的初稿在进行内部审核,信用体系的建设是在社会快速发展的环境下对个人、企业、社会组织和政府组织的考核,是道德的约束和诚信的展现。其中主要的目标群体之一直是企业,这符合提高公众对商业产品和服务以及中国市场经济的信任度的总体政策目标。通过对违规行為的集中跟踪(记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和分行业、分地区的评级体系拼凑,确保企业依法合规。

在中国注册的外国企业(法人)与中国企业同样被纳入信用体系。社会组织(即任何非政府实体)也是构成社会组织的一部分,信用体系建设和评定同样需要他们加入,因为他们同样需要监督与管理,也要有良好的诚信作为保障,树立形象。个人方面,信用体系可以提供还款情况、征信报告等多重信息来彰显个人的信用信息,同时严重的违法行为也会受到跟踪和制裁。在中国居住和经商的外国人同样受到信用体系的管理,要体现个人和企业在我国境内的信用情况,让个人和企业的商业行为在合理有效的保障下进行。对于政府部门仍然在信用体系的管理范围内,对各地方政府涉及的债务和合同纠纷等行为,进行登记和评估,从而加强政府的管理,增强政府的服务型和信任度。最终,信用体系的不同目标群体应被视为一个系统的“支柱”,尽管是碎片化的系统。信用体系没有对公司或个人行为,规定任何新的实质性义务,其仍然仅限于跟踪法律和法规的遵守情况和执行情况。然而,确实显著增强了监管机构的报告职责和管理力度,并将数据点导入系统。

三、结束语

构建完善的民商法诚信体系,对个人而言还是对组织而言,意义都十分重大,当前我国的诚信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因此,通过民商法诚信体系的构建,可以实现我国信用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杜文雅.探讨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J].现代经济信息,2014,4(01):289.

[2]张骞予.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5,4(08):48-49.

[3]董梦缘.关于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问题探究[J].山西农经,2017,4(07): 1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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