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兆阳 刘小燕
摘 要:锂电池于2008年被正式列入《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危险货物一览表以来,经过10余年不断发展,无论是锂电池类产品市场还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而锂电池类货物海运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通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修订情况和具体案例,分析目前锂电池类危险货物海上运输存在谎报瞒报误报的成因,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锂电池;国际危规;海运安全
0 引 言
锂电池大致可分为两类:锂金属电池和锂离子电池。锂离子电池是可再充电的电化学电池,一般采用含有锂元素的材料作为电极,其正负电极都是层间化合物,两个电极都没有金属锂。锂金属电池是以二氧化锰作为正极材料、用金属锂或合金金属作为负极材料,使用非水解电解质溶液的电池。锂电池由于其体积小、电量大、高效、环保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但使用和运输不当导致的内外部短路、过充、破损引发的爆炸、火灾等事故也层出不穷,给人们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安全隐患。
为了促进锂电池类货物的海运安全,2008年6月5日,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4次会议(MSC 84)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34-08修正案。该修正案新增了锂电池的条目,对锂电池或电池组的运输条件进行了更明确和严格的要求。本文简要介绍了锂电池相关的修订情况,并结合实际查验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案例,提出锂电池安全运输的对策建议。
1 IMDG Code最新修订情况
IMDG Code每两年修订一次,由货物和集装箱运输分委会(CCC)指示其成立的编辑和技术小组(E&T)完成。2018年5月24日,IMO MSC 99通过了IMDG Code 39-18修正案(MSC.442 (99)),该修正案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本次修订主要针对危险货物分类方法,危险货物一览表,包装及标志、标记、标牌,积载和隔离,运输单证等。其中涉及锂电池的主要有:
1.1 新增锂电池组条目及相关要求
新增UN3536条目,“安装在货物运输组件中的锂电池组”,同时,在2.9.4章,将第3款“2.9.4.1和2.9.4.5”改为“2.9.4.1、2.9.4.5、2.9.4.6(如适用)和2.9.4.7”,主要明确了锂电池组的定义、一次性锂电池组及作为元件的电池芯必须经过试验的要求以及对电池或电池组制造商经销商提供《试验和标准手册》UN38.3.5规定的试验简介的要求。
1.2 新增几项特殊规定及要求
在特殊规定(SP)188第8条第一段最后新增“本特殊规定中的‘设备是指锂电池或者锂电池组为其运行提供电力的设备”的“设备”定义。
同时,新增特殊规定387,明确含一次锂金属电池和可充电锂离子电池适用UN3090或UN3091,并对容量做了具体要求,“当这些电池按照特殊规定188条款运输时,所有锂金属电池的总锂含量电池中所含的总容量不得超过1.5 g电池中所含锂离子电池不应超过10 Wh。”新增特殊规定388条款,明确了“以易燃液体或气体为动力的车辆”适用UN3166条目。新增的特殊规定389条款仅适用于新增条目UN3536,安装在货物运输组件中的,且仅用于为货物运输组件的外部提供动力的锂离子电池组或锂金属电池组。
2 典型案例分析
2.1 鋰电池电动车误报的典型案例
近期,德国联邦水路和航运管理局(WSC)根据IMDG Code第1.1.1.8条“违反事项的通知”要求,向我国主管机关通报了3起装有“电动自行车”的集装箱从上海港载运至汉堡港未进行危险货物申报的行为。经调查,货物托运人持有电动自行车中锂电池组内锂电池芯的鉴定报告,锂电池芯鉴定报告显示为普通货物,遂将装有锂电池组的“电动自行车”按照普通货物进行出运。
根据IMDG Code,上述电动自行车应按照9类,联合国编号UN3171的条目“电池驱动的车辆或电池驱动的设备”进行海上运输,但托运人不仅对以锂电池为驱动的电动车是否属于IMDGCode中列明的条目并不知情,而且仅提供了组装驱动电池的电池芯的鉴定书,并对该鉴定书中“满足特殊规定188条款的要求”理解有误。
2.2 谎报瞒报误报的主要原因
经过对近期多起锂电池类货物未申报案件的调查发现,对锂电池类货物性质不了解、相关法规不清晰等情况是锂电池类货物非法以普通货物委托出运的主要原因。
2.2.1 锂电池类货物性质认识不清
一些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对的对锂电池为驱动的电动车认知不足,且对锂电池芯和锂电池、锂电池组的概念模糊,常以普通货物的方式出运锂电池电动车。根据国际危规锂电池驱动的车辆或设备与锂电池、锂电池组分属于不同条目,相关出运要求有所区别,且根据IMDG Code 2.9.4的规定,“凡含有任何形式锂者,均须酌情划为 UN3090、UN3091、UN3480 或 UN3481”,锂电池类货物出运前,托运人应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送检,经鉴定后根据正确的运输条目委托出运,以保证海上运输安全。然而,这也有例外情况,即根据SP961,对于单独使用锂电池驱动的车辆和由内燃机和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共同驱动的混合动力车辆,锂电池要满足IMDG Code 2.9.4的要求。
2.2.2 以经济利益为重,忽视安全责任
根据IMDG Code 2.9.4的规定,每个电池或电池组的型号均需符合《试验与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节各项试验的要求,满足测试要求除另有规定外方可继续运输。由于锂电池类的UN38.3实验较为繁复,耗时久,费用高,以经济利益为重的托运人为了赶上船期,多以谎报瞒报的形式委托出运,导致承运人对实际出运货物情况不知情,极易造成在船积载隔离不当,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2.2.3 对相关规定存在误解
托运人及其代理货承运人对锂电池类货物相关特殊规定的理解有误。如SP188规定,“交付运输的电池和电池组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就不适用IMDG Code的其他规定”,该特殊规定对一些能量较小的锂电池免除了运输条件,但并未免除其危险性,因此在运输中仍然应当对外告知电池的危险性,并在锂电池外包装上标注装有锂电池或电池组。
3 锂电池类货物海运安全对策建议
由于锂电池本身的特性,在处于过热、过充电等不良情况下, 极易发生热失控、爆炸等事故,锂电池类货物的海运安全日益受到社会关注。针对上述锂电池类货物未按规定申报出运的原因,对锂电池类货物的海上安全运输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3.1 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
托运人、货物代理人及承运人应认清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开展危险货物海运安全知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托运人在出运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对锂电池类货物进行运输条件鉴定,货物代理人受托运人委托,也应当承担托运主体责任,而承运人则应在拟载运货物前加强单证审核,在船运输期间做好积载隔离,托运人、货物代理人及承运人应当共同承担货物安全运输主体责任,从源头降低事故的发生的可能性。
3.2 多渠道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主管机关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新闻报道等多媒体手段加强对锂电池类货物危险性及相关事故案例的宣贯,督促警醒经营主体和航运企业提升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加强对锂电池类货物的分类、包装要求、豁免条款解析等进行解读,有利于行业内对锂电池货物安全运输的理解,营造良好的安全运输氛围。
3.3 加强进出口现场监管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运输行为
相关部门应结合各自履职要求,加强对锂电池类货物进出口申报环节的审批,并加强现场核查,对发现锂电池类货物谎报瞒报、或申报与实际不一致等行为的,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联合执法、实现信息互通,通过部门间监管合力,共同震慑恶意违法行为,维护锂电池类货物安全运输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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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朱洪坤等. 国际规则对锂电池运输的特殊规定[J]. 电池, 2013,43(01):49-50.
作者简介:
苏兆阳,硕士研究生,从事国际履约及危险品研究,(E-mail)suzhaoyang@shmsa.gov.cn
劉小燕,硕士研究生,从事危防管理及研究,(E-mail)liuxiaoyan@shms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