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娟
青少年法治教育:周老师您好,感谢您接受我们的专访!《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遵循全面保护的原则,规定了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学生都有哪些基本权利?作为学校,应当怎么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
周文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由此明确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的范畴。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教育部发布的部门规章,是对相关法律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保护”规定的细化、落实,也是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规定》依据《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制定,系统地规定了学校应当保护的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的内容,即:在校园内的平等权、生命健康与自由、人格权、隐私权、受教育权、休息权、财产权、肖像权和知识产权、参与权、申诉权等。同时,在各条款中,《规定》还分别对学校的具体职责以及工作要求进行了规定,特别是针对实践中发生的教师或者学校管理者区别对待学生、贬损学生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青少年法治教育:《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再次强调了学校学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转变社会理念、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具有积极作用。您认为,这对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周文娟:关于学校管理工作的新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管理制度的系统化。《规定》根据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特点,从健全学校管理制度、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近年来教育部发布的相关文件特别是“五项管理”规定进行了逐项衔接与系统整合,将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化、体系化、法治化,以落实校规管理、教学管理、作业管理、读物管理、安全管理、药品管理、体质管理、心理健康、手机管理、网络管理、禁烟禁酒等管理制度的要求,将政策要求转化为了制度规范。二是严格了对教师行为的管理。考虑到教职工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主体,《规定》专门对教师行为进行了要求。比如: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四类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以把好入口关;进行日常监管,提出六项禁止行为,明确教师的行为红线;提出问责机制,对于教职工队伍中的极少数害群之马依法追究责任。
青少年法治教育:《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就防治学生欺凌建立了工作机制,明确了学生欺凌的概念、行为表现,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预防机制,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关于这一点,您认为学校应该做些什么呢?
周文娟:近年来,中小学学生欺凌事件频发,不仅严重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其身心健康发展以及正常的学习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还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造成了破坏。
为防治学生欺凌,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同年,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2017年,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又联合印发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这些文件都对预防和治理发生在校园中的学生欺凌行为明确规定了积极有效的治理举措。在此基础上,《规定》对学生欺凌这种社会关注度高、对学生合法权益损害重大的问题设“专项保护”一章,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在“专项保护”一章中,《规定》明确列举了学生欺凌的行为表现,并归纳了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等欺凌行为,还规定了学校对学生的具体保护要求,进一步细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明确了从预防、教育、干预制止到认定调查、处置等方面的学生欺凌防控具体要求。具体来说:一是要建立学生欺凌预防机制,制定学生欺凌教育制度和调查评估制度;二是要建立学生欺凌教育、干预和制止机制,让教职工关注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在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时及时干预,在发现学生实施对他人的欺凌行为时及时制止;三是要建立学生欺凌认定调查和处置机制,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对事件的性质进行调查和认定,对存在欺凌行为的学生进行教育惩戒等。
青少年法治教育:《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对标对表中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决策部署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结合相关规章制度,统筹谋划、积极创新,系统构建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制度体系。学校在贯彻实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时,应该如何把握?
周文娟:《规定》构建了八大工作机制。一是领导机制和组织机制。《规定》要求学校应当指定一名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和人员。还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员,旨在打造一支专门队伍,提高工作专业化水平。二是教育机制。《规定》要求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健康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青春期教育、性教育、法治教育等,以增强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三是专业合作机制。《规定》要求学校积极引入校外专业力量,参与本校的学生保护、专业辅导和矫治帮扶工作,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四是民主参与机制。《规定》要求学校充分保障学生、家长的参与权,并且发挥学生会、少代会、共青团等学生组织的作用,指导、支持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五是家校沟通机制。家庭、家长是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主体,家校协作是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键,因此《规定》要求学校建立与家长的有效联系机制,加强日常沟通,向家长及时告知学生身体及心理状况。六是强制报告机制。为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规定》要求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时,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七是首问负责机制。《规定》要求在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或者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八是帮扶救助机制。《规定》要求,学生因遭受遗弃、虐待向学校请求保护的,学校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另外,学校要关心爱护学生,为身体或者心理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帮扶教育。
青少年法治教育:《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对教职工行为提出了很多禁止性要求,比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等,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周文娟: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要使命,肩负着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人的神圣职责,他们的一言一行会对学生产生直接、深远的影响。教职工如果利用职务便利谋取自身利益,不仅会侵害学生权益,还会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甚至构成违法犯罪。2018年,教育部印发《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2019年,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都对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此基础上,为规范教师行为、保护学生权益,《规定》明令禁止了教师的以下六种行为:(一)利用管理学生的职务便利或者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二)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四)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及其家长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网络投票、刷票等活动;(五)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牟取利益;(六)其他利用管理学生的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可以看出,《规定》不仅将政策要求转化为规章制度,还在教师师德及职业素养的培养上,对学校提出了具体的、系统的要求。在“责任与处理”一章中,还明示了教育部门、学校及教职工如不履行责任的具体处理办法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管理问责教职工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
青少年法治教育:《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结合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的特点和需要,全面规定学校应当建立的八大工作机制,同时规定了教育部门、学校及教职工不履行责任的具体处理办法,细化和完善相关法律责任,您认为这对推进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有什么样的意义?
周文娟:近年来,中小学对外部治理的改革工作主要是围绕保障中小学办学自主权进行的,针对学校内部的治理工作,则主要集中在如何提升学校自身的治理能力上。目前,全国各地中小学初步完成了以章程为统领的学校治理制度体系建设,下一步,将向完善学校制度体系以及学校在制度框架下有效进行内部管理迈进。
此前国家出台的关于依法治校的法律法规和系列文件,其内容涵盖学校安全、学校制度建设、校闹治理、教育惩戒等,此次《规定》的出台则是在它们的基础上继续完善依法治校制度建设的重要一步。过去,学校注重对学生的管理,现在则变为强调对学生权利的尊重,强调对他们的关爱与保护,这是《规定》对学校内部管理工作提出的新理念与新目标。由此可见,《规定》真正体现了教育领域法治思维与法治能力的提升,对推进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