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分析

2021-12-09 14:04刘泊宁
湖北农机化 2021年9期
关键词:征地农村土地产权

刘泊宁

(吉林师范大学,吉林 四平 136000)

1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1.1 并未明确土地征收补偿的受益主体

在《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具有明确的规定:农村土地隶属于农民集体组织。在农村集体中,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组织,由于村民委员会主要以自治为主,不具备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在现实中,很难对村集体组织的单位实体予以明确。由此可以发现,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并不明确,并不能确定每一个农民所具备的土地份额。在进行土地征收补偿时,其所面临的问题比较多。如果是部分集体组织的土地被征收,那么一旦部分农民承包了征收中的相应土地,在划分这一部分农民和集体组织中的其他农民补偿收益时,就会出现不合理划分的情况。由于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与其他并未被征收农民的补偿比例划分存在一定的难题,因此,在多数地区,通常只会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相应的补偿,组织中的其他成员并没有获得相应的补偿收益。

1.2 缺乏合理的补偿标准确认方法

在我国,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制度并不是依据土地市场和土地最高用途进行补偿,而是依然依据农业用途进行补偿。我国农村土地在近几年来价格上涨速度飞快,但补偿的价格并不是按照市场价格而定,而是依据政府的规定。在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中,对征用土地的补偿价格主要依据是被征用土地的原来用途。由于农业深受气候条件的影响,一旦气候条件比较恶劣,就可能会导致农民颗粒无收,降低农民的收益。如果按照年产值的补偿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就会损害农民的利益。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各个地区的气候条件差异性较大,一旦农民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比较恶劣,那么就很难产生较高的农业产值。部分土地种植的并非经济作物,难以产生较高的产值,若依据农业产值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补偿,就会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土地的农业产值与其商业和工业用地的价值不可相提并论。通常,由当地的物价局和统计局对土地年产值的具体标准进行规定,但农民却并没有被纳入到标准的参与人之中,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

1.3 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

进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时,村干部通常会代表村集体与开发商和政府进行协商,对土地进行补偿时,部分地区的补偿费用并未如期分配至农民手中。存在贪污和腐败的现象;还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民并不知晓自己的土地已经被征收,这样就会产生许多征地冲突。如果村委会不能恰当行使土地所有权,不能对农民的利益进行保护,加之农民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知识和经验,就可能会产生更加严重的问题。

2 改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对策

2.1 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和征地补偿的受益主体

要明确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根据相关政策的土地确权规定,合理进行土地征收的补偿。如果土地的权属不明确,土地要归村民集体所有。如果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就要依法对土地所有权进行确认,保证乡镇农民集体的权益。村民小组所拥有的土地产权若属于本小组,在进行土地征收补偿时,补偿的收益需归村民小组,费用分配在小组内部开展。如果土地归村农民集体组织所有,就要将补偿费用补偿村集体,费用分配也在本组织之中开展。如果是乡镇农民集体拥有的土地,那么其收益就要归乡镇集体所有,还要在内部进行合理分配。

2.2 明确征地补偿标准

要制定合理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首先,要转变现阶段的不合理标准。需结合我国的国情,确保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得到合理分配。目前,我国的补偿标准只能反映出土地的原有价值,却并未对土地的未来价值进行规定。由于土地的未来价值与其未来的性质息息相关,因此,当土地的性质发生变化,就要根据其所隶属的行业用地价值,明确相应的补偿标准。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可充分保证农民获得正常的收益,也符合我国的国情需要。政府对农村发展高度重视,并进一步完善与之相关的基础设施,在这一过程中就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资源。进行地租分配时,由于我国每个地区之间的发展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因地制宜的策略,才能确保补偿标准更加合理。对土地的地租收益进行分配时,既要保证农民获益,又要保证政府的利益。

2.3 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飞快,社会面临较大的变革,因此,要确保各项制度内容与时俱进。许多农村土地资源的法律法规与现阶段的发展情况脱离,比如,我国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全适合市场经济体制的情况,导致农民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如果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产权,就会导致农民的利益继续受损,从而产生更加严重的社会矛盾。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土地的承包年限具有明确的规定,却没有对30年后的承包进行相应的规定。由于承包期限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就会导致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收益下滑,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关于农村土地的另一规定是,若没有对承包土地进行批准,则不允许在土地上进行与农业无关的建设。这一强制性规定导致土地的用途被限制,影响农民增收。

国家最初制定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对农村耕地进行保护,但如果不能提高农民的收入,只通过行政手段对土地的用途进行限制,就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土地承包期将直接关系到农民生活质量,需进一步延长土地的承包期限,这样就可以提高农民的收入。农民可进行土地流转经营,满足自身养老需求和生活需求。土地承包期限更关系到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承包期限越长,农民就会凭借土地的经营权获得更高的收益。如果承包期限比较稳定,就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从而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可结合城市固定资产的产权年限制定合理的土地承包期限。

3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所面临的问题比较多,事关农民的利益与收入,因此,要对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工作进行完善。要明确土地产权和征地补偿的受益主体,根据产权主体进行补偿。制定完善的征地补偿标准,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合理保障农民的利益,要结合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安排其接受二次职业培训,完善农民的医疗和养老,减少农民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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