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 峰
(广东职业技术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佛山 528041)
“和平”一直以来是西方政治哲学、法哲学研究的主题。从古希腊的柏拉图到近代英国的霍布斯,几乎西方历史上所有重要的思想家都对和平问题作过不同程度与角度的讨论、阐释。然而,正如柏拉图自己所说:“大多数人谈论的和平只是一个空名,因为在实际生活中,一个城邦对其他所有城邦的常规态度就是未经公开宣布的战争。”[1]367战争是现实政治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棘手而又时刻可能爆发的严峻问题。确实,在人类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战争常伴我们左右,即使在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世界也并不太平,仅刚过去的20世纪,就先后爆发了两次世界大战。二战之后,在大国核武器相互制衡的博弈中,基于人类共同的、绝对的生存权利考量,世界大战发生的几率正在减少,但局部性战争从未停止过,由此,永久和平似乎只能是一个遥不可及的幻影悬挂在混乱的人类世界上空。但是,只有和平,才能给人类带来共同的、永恒的发展利益,也只有和平,人类才可能真正团结起来解决一些共同面临的重大危机和难题。也正是基于此,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对于今天的世界才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那么,永久和平何以可能?秉承其一贯的先验理论风格,康德在他所著的被誉为政治哲学经典文本的《永久和平论——一部哲学的规划》一文中,给予了哲学式的圆满回答,真正意义上为人类实现了“和平启蒙”。本文试图深入康德思想的内部脉络,探究永久和平思想在其思想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从而把握永久和平“实现”的理论可能性,进而期待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能在今天的国际关系中发挥其应有的积极影响与作用。
康德在其给哥廷根神学教授卡尔·弗里德利希·司徒林的信中,明确提到:“很久以来,在纯粹哲学领域里,我给自己提出的研究计划,就是要解决以下3个问题:1.我能够知道什么?(形而上学)2.我应该做什么?(道德)3.我可以希望什么?(宗教)接着是第四个、也是最后一个问题:人是什么?”[2]199显然,这是康德庞大哲学体系的基本结构,也是其需要解决的几个重大问题。而对于以上几个问题的回答,康德都是建立在人类具有先验理性这个绝对的基础之上。在康德看来,人的理性非但不和形而上学、道德、宗教产生矛盾与冲突,相反,刚好是后几者得以成立和可能的基础与前提,这在其哲学体系里得到十分明显的体现:《纯粹理性批判》——理论理性是认识自然的基础;《实践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是道德实践的基础;《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实践理性(道德)决定宗教。由此,康德将人类理性的基础性批判功能推广到一切领域(包括政治),一切事物都要被推到人类理性这个公正的“法庭”上面,接受它的全面检验与批判,而理性除了人自身先天具有外,不为别的东西所具备。所以,人类理性也是康德对如何实现永久和平论证的先验基础。康德认为“和平状态就必须是被建立起来的”[3]108,而这个“建立者”除了人类的先验理性外别无他物所能扮演。以下我们从康德列举的各项保证各个国家走向永久和平的正式条款中对此进行逐一的分析。
首先,永久和平的第一项正式条款: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都应该是共和制。何谓共和制?康德说道:“由一个民族全部合法的立法所必须依据的原始契约的观念而得出的惟一体制就是共和制。”[3]109很明显,共和制是人的理性得以自由运用最充分的体制,是人作为自由之人的尊严体现。于其中,全部的合法立法均是出自于每个社会成员作为人、作为臣民、作为国家公民自由运用自身理性(自由)而制定的“公意”(原始契约)——每个公民运用理性参与立法,进而服从于自己的立法。这区别于一切其他体制:或者是仅仅一个人、或者是一些人联合起来、或者是构成公民社会的所有人一起握有统治权力。不但如此,共和制还是唯一能最终导向永久和平的体制。原因是:“共和体制除了具有出自权利概念的纯粹来源这一起源上的纯洁性而外,还具有我们所愿望的后果,亦即永久和平的前景。”[3]110也就是说,除了具备“公意”的绝对纯洁性意外,共和体制还具有功利性考量的功能,即在每个作为个体的人的理性(主要是工具理性)的计量下,它还是现实中所有人利益得到最大保护的最佳体制。为此,康德举例强调道:“如果(正如在这种体制之下它不可能是别样的)为了决定是否应该进行战争而需要由国家公民表示同意,那么最自然的事就莫过于他们必须对本身做出有关战争的全部艰难困苦的决定,[其中有:自己得作战,得从自己的财富里面付出战费,得悲惨不堪地改善战争所遗留下来的荒芜;最后除了灾祸充斥而外还得自己担负起就连和平也会忧烦的、(由于新战争)不断临近而永远偿不清的国债重担],他们必须非常深思熟虑地去开始一场如此之糟糕的游戏。”[3]110所以,只要共和制可以真正地在每个国家里实施,战争将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从以上所述的第一条永久和平正式条款及其相关解释中可以看出,康德预设了人类理性(广义上讲的)这一先验“中立物”的存在。在理性的指引下,永久和平是必然,最具理性(每个人的理性均得到充分运用)的体制唯共和制所属,换言之,共和制是导致永久和平唯一体制。
其次,永久和平的第二项正式条款:国际权利应该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这就是说,国际权利(每个国家、民族作为一个如个人一般的共同体自由发展的权利)的实现是靠每个国家(民族)自由自觉的联盟来保证的,而自由国家则是一种具有完全独立自主能力(自由运用全体公民的“公意”)、自己决定自己的选择和命运的国家。很显然,具有国际权利的自由国家是具有“大写”的理性、能以此来检验和评判自身与外部状况而作决定的主权国家,其对应于具有先验理性的自由个体之人。正是因为自由国家具有成熟的理性判断能力,康德认为它们之间自觉地形成联盟不单是可能的而且是必须的。其原因在于:“各个民族作为国家也正如个人一样,可以断定他们在自然状态之中(即不靠外部的法律)也是由于彼此共处而互相侵犯的。他们每一个都可以、而且应该为了自身安全的缘故,要求别的民族和自己一道进入一种类似公民体制的体制,在其中可以确保每一个民族自己的利益。”[3]114这是一个国家居于理论理性(工具理性)的计算性思维而对自身利益作出的选择(要求联盟,以保护自身利益),这只是问题的一面。康德同时指出:“每个国家对权利概念所怀有的这种效忠(至少是在字面上)却证明了,我们仍然可以发现人类有一种更伟大的尽管如今还在沉睡着的道德禀赋,它有朝一日会成为我们身上邪恶原则的主宰的(这是他所不能否认的);并且这一点他也可以希望于别人。”[3]115换言之,对作为国家权利实现基础的自由联盟制度之所以可能还隐藏在人类自身深处的实践理性之中,同时鉴于人类先验理性所必然具有的共鸣最终使之(道德战胜邪恶,和平战胜战争)可以在每个具有理性这一共同天赋的人(而每个个人恰是每个国家的组成分子)身上实现。总而言之,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是每个自由国家运用理性判断(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必然产物,所以每个国家国际权利的实现也必然随之而来。康德在此说明了永久和平为理性使然的另一必然性。
再次,永久和平的第三项正式条款:世界公民权利将限于以普遍的友好为其条件。对于此条款,康德首先强调:“这并不是一个仁爱问题,而是一个权利问题。”[3]119也就是说世界公民权利是每个居住在地球上的生命都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他们“由于共同占有地球表面的权利而可以参加社会,地球作为一个球面是不可能无限地驱散他们的,而是终于必须使他们彼此互相容忍;而且本来就没有任何人比别人有更多的权利可以在地球上的某一块地方生存。”[3]119而普遍的友好则是指“一个陌生者并不会由于自己来到另一个土地上而受到敌视的那种权利。”[3]119从康德所作的解释可以看出,世界公民权利已不单纯是一个特殊的政治问题,而是一个与普遍性相关的哲学问题,这和其理性的道德哲学不谋而合。普遍友好条件下的世界公民权利状态的实现是以此为基础的,即:“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必须服从这样的规律,不论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4]53换言之,世界公民的权利之可能性在于每个有理性的地球存在者遵循自己确立的法则——“人是目的”之上。只有对这个法则严格遵守,每个公民之外的他者才有可能不被当作手段或者工具来使用甚至被驱逐、屠杀而永久和平地在地球上相处与生活。可见,人类理性(这里主要是实践理性)在这里仍然是该条款已预设的先验基础。
从以上康德所列的三项保证永久和平的正式条款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到,每项条款的内容都隐秘地和其哲学体系的主题——先验之理性(不同方面的应用均涉及到)不谋而合,并以此(理性)作为每项条款的一个绝对先验基础。以此观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康德看来,理性是永久和平之母。
康德认为,除了人类理性这个先验基础外,给永久和平提供保证的,“并不是什么微不足道的东西,而恰好是大自然这位伟大的艺术家本身。”[3]122也就是说,大自然自身发展历程(现实)的合目的性原则保证了永久和平的必然实现。关于自然的合目的性证明,康德的论述分两步来进行。
第一,大自然为实现其自身的目的(人类必然实现和平的法治状态)做好了以下准备性安排:“1.在大地上的每一个地方都照顾到人类可以在那上面生活;2.通过战争把他们驱逐到各个方向,甚至是最不堪居住的地方,使他们得以居住;3.通过这同一个办法迫使他们进入或多或少的法律关系。”[3]125显然,当我们全面回顾人类居住、生活、发展的全部历程与状态时,以上三点恰如其分地对人类历史作出了“客观”描绘。康德所列举的第一点,显示了大自然作为“万物之母”对人类的分布与生存作出了全面的、巧妙的安排;第二点显示了大自然通过“理性的狡黠”、运用残酷的战争手段达到了人类分布“相对均匀”的“客观目的”;第三点则在前两点的基础上,大自然迫使人类不得不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法律关系为基本特点)。简言之,是大自然通过其自身的内在机制和力量(合目的性),迫使原本只作为一个动物种类而存在的人类出于自保、生存的本能不得不逐步从自然状态过度到法治(社会)状态。换言之,大自然这个“设计师”使地球的理性存在者——人类不得不走向法治,这可谓难违的“天意”和“命运”,这也正是自然的合目的性规律在人类社会漫长发展历程中的“真实呈现”。
第二,在大自然如何通过强制保证人类最终走向永久和平这个根本问题上,康德按照正式条款的思路,从国家权利、国际权利和世界公民权利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1.国家权利。康德认为,在大自然的安排之下,“每个民族都发现自己与另一个紧逼着自己的民族为邻,对此它就必须从内部使自己形成一个国家,以便作为一个强权能武装起来对抗。”[3]128。也就是说,在大自然的强制下,每个民族都必须建立自己的国家并要想尽千方百计建设自身、强大自身,以防止外来国家的侵略和压迫。顺此思路,如果每个国家自身建设得越好,越强大,国与国之间就可以形成很好的牵制作用,即使针锋相对,也不敢相互攻击,这就自然地防止了战争的发生。而每个国家最佳的组织形式则非共和制莫属(见本文第一部分)。最后康德还指出,大自然还利用人类自身的自私倾向使共和制的实现成为必然。2.国际权利。康德指出,国际权利的实现表面导致各个国家处于相互敌对和战争状态(都争取称霸世界的统治权),但大自然首先是通过语言和宗教的不同将人类分离开来(不同的国家与民族具有不同的语言和宗教),再而又使他们在自由竞争之中互相平衡与制约,尤其是促使他们产生文化,最终出现更大的原则一致性(都具有共同的先验理性)而走向和平。3.世界公民权利。康德这部分开明宗义地指出,大自然通过人类相通的自利这一本性很好地使他们结合在一起。对此,康德强调:“那就是与战争无法共处的商业精神,并且它迟早会支配每一个民族的。”[3]131也就是说,商业这种互利的行为必然地促使每个民族不得不考虑自身的利益得失而选择尽量避免战争,最终走向和平。总之,大自然通过利用人类自身自然地具有的相互对抗而又无法摆脱的自私倾向(基本的类属性),客观上保障了永久和平必将实现的可能性——大自然实现自身目的的机制正在于此。
从康德对自然的合目的性必然导致永久和平的分析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这和他三大批判的最后一个批判——《判断力批判》的合目的性思想直接关联。康德甚至在《判断力批判》中明确指出:“判断力以其自然的合目的性的概念在自然诸概念和自由概念之间提供媒介的概念,它使纯粹理论的过渡到纯粹实践的,从按照前者的规律性过渡到按照后者的最后目的成为可能。”[5]35换言之,自然的合目的性思想是康德实现自然概念向自由概念过渡的“拱顶石”,在康德哲学体系中发挥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因此,可以说,康德的永久和平结论并不是无中生有,而是其先验哲学体系的必然结果——是其哲学体系必不可少的有机组成部分,或者说,是其先验哲学体系在经验领域(政治)拓展应用的必然结果。
从今天看来,200多年前的康德对永久和平的预言受到了现实的种种挑战,历史的经验和进程证明:康德的估计似乎过于乐观。20世纪两次灾难深重、破坏巨大的世界大战、海湾战争等均由一些所谓“民主”国家策动发生,同时还有许多在民族主义和意识形态名义下的局部战争相继爆发等似乎都在否证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但这仅仅是问题的一面。因为我们也同时能列举很多例证表明世界正朝着康德所设想的方向不断前进:20世纪的下半叶至今,最发达的西方共和制国家(尤其是欧洲)之间确实没有出现过战争;20世纪90年代的伊拉克战争,欧洲国家普遍表现出强烈的反战倾向;联合国的建立及其改革发展的意向;军事大国之间互相制约形成均势,不敢轻易动武;经济全球化大势下的国家之间经济利益制衡等等。这些无不表明,于长远来看,康德所言之永久和平并非遥不可及的空中楼阁。同时,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还具有十分重要的当代意义,仍能为今天人类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启发。
第一,为国际关系处理指明了价值方向。我们看到,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关系的进程并非像很多思想家和预言家所期待的那样,以经济全球化为主要特征、以各国独立自主及互惠互利为原则而顺利推进和发展,而是美国的主导下,一股“逆全球化”的浪潮席卷世界,霸权主义、单边主义幽灵般在世界的上空徘徊,时有抬头:美国不断“退群”并单方面向多个国家挑起贸易战、传统大国不得不“选边站”、各个小国被迫“投名状”但又不得不“见风使舵”。由此,国际关系似乎进入了变幻莫测的“漂浮不定”状态。未来国际关系的出路究竟在哪里?这成为摆在当今世界各国面前的普遍疑惑和难题。对此,虽然康德没有给出明确的“操作性”方案,但是通过康德永久和平论的阐述,可以看到,康德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基本的价值方向:即国际关系要得到公平正义的处理和顺利的发展,各国必须回到一个基本的哲学前提上来——那就是要尊重人,从根本上讲就是要维护人作为人的基本尊严。可以说,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维护,是康德的毕生追求,同时也是康德哲学的根本价值目标。为此他曾虔诚地说:“我生性是个探求者,……,卢梭纠正了我,我想象中的优越感消失了,我学会了尊重人,除非我的哲学恢复一切人的公共权利,我并不认为自己比普通劳动者更有用。”[6]259也就是说,康德为自己哲学立定的目标是人的尊严而非现实中的一些世俗利益。永久和平论作为“一部哲学的规划”(这是永久和平论的副标题),当然也必须体现人的尊严。那么,康德这里说的人是什么呢?人的尊严在哪里?显然,从康德的一系列论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康德说的人是具有理性的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征),而人的尊严和价值,则在于人具有天赋的理性(分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并能自由地运用其为世界立法(理论理性为自然立法、实践理性为道德立法),从而自觉地遵守这些法则。所以人的尊严首先必须体现为“要有勇气运用你自己的理智”。[3]23亦即是启蒙,惟有启蒙了的人才有可能真正地感受和享有人的尊严——理性。由此类推,一切的战争,均起源于人类的“自己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不经别人的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3]23也就是说,人类一旦得到全面的启蒙(每个理智者能够自由运用自己的理性),永久和平的实现是必然的——这时也正是人的尊严和价值真正实现之时(也正是由于人的理性,这是必然的)。所以,国际关系的公平正义和顺利发展,必须回归到一个基本的价值定向上面:各个国家都要尊重每个国民的真实诉求、意愿,由国民运用理性、聚集“公意”衡量国际关系,而国民的理性、“公意”必然指向互利互惠、和平共处。由此,可以说,这是康德给21世纪国际关系处理指明的基本价值方向。
第二,为人类解决当下的全球性争端(争议)问题提供了理论思路。当今世界,全球性的争端(争议)频发:边界争端、资源控制争端、利益纷争、主权干涉争议等等,此起彼伏,从未停止。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世界的长久和平及人类的整体安全构成了十分严重的潜在威胁。从根本上说,所有的国际争端(争议)都源自于违背了康德所述的永久和平正式条款中的两个条款。其一,违背了“国际权利应该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这一正式条款。按照康德的设想,各个国家所享有的真正“国际权利”是以每个自由国家自觉建立联盟制度为基础和保障的。所谓自由国家,就是拥有国家“理性”并能自由决定自身一切事务的现代自主国家。但是在当今现实世界中,除了极少数大国拥有“自由”权利、即属于自由国家外,绝大多数的国家并不拥有这种权利。问题在于,并非这些国家不想拥有(享有)这些权利,而更多是迫于外部压力(某些霸权大国的威胁或压迫)。换言之,很多国家(尤其是小国)由于无法真正行使“自由权”导致其无法真正享有国际权利。试想,当多数国家都无法根据自身的实际享有自由权利的时候,世界就由少数大国特别是霸权国家所左右和控制,资源控制争端、利益纷争、主权干涉等必然由少数国家挑起;同时,由于“压力层层传导”或“恶的榜样影响”等原因所致,“我的自由以他人的自由丧失为代价”就会成为国际关系“潜规则”,由此,更大的国家就会对更小的国家发起利益侵占甚至抢夺,边界争端等问题必然发生。其二,违背了“世界公民权利将限于以普遍的友好为其条件”这一正式条款。按照康德的理解,世界公民权就是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均有权利共同拥有世界(地球),这种权利不应受国家、种族、身份等的限制,要实现这种权利,就必须以“普遍的友好”为条件,为此,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就应避免相互敌对和仇视,并将对方视为目的(而不仅仅将自己视为目的)。试想,如果真正共享世界、互为目的,边界争端、资源控制争端,利益纷争等将由此得到彻底解决。诚然,康德的方案具有很强烈的理想性,但同时也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因为如果能够在地球上实现国际权利、世界公民权利,现实的争端必然就会消解。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康德至少为当今世界解决全球性争端(争议)问题提供了理论思路。
第三,为人类走向和平的未来增强了信心。当今世界,国际关系变幻莫测,大大小小的冲突不断,民族主义思潮抬头、局部战争频发,导致部分人对于人类的未来充满忧虑,甚至有人预测,人类可能在未来毁灭于一场核战争(如美国著名哲学家罗蒂就这样向世人发出警告)。诚然,人们的这些忧虑不无道理,特别在美国“特朗普主义”的主导下,加上恐怖主义高科技化演化趋势的“助推”,人类似乎随时可能面临灭顶之灾,康德描绘的永久和平图景由此似乎永远无法抵达。显然,这仅仅是“现实悲观主义”的论调,严格而言,这种论调的特点是“情绪大于理性”。按照康德的理解,人类走向和平的未来是必然的,应该持乐观的态度。康德认为,永久和平是大自然的“合目的性”安排,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天意(天命)”,换言之,永久和平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对此,康德在《人类历史起源臆测》中如此给人类历史的发展走向作出定调:“哲学所探讨的一部人类古老的历史的结论便是这样:应该满足于天意,应该满足于人间事务全体的总进程,这个进程并不是由善开始而走向恶,而是从坏逐步地发展到好;对于这一进步,每一个人都受到大自然本身的召唤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作出自己的一份贡献。”[3]81也就是说,从理论(哲学)上讲,人类应该顺应自然规律(“天意”),即便现实中有“恶”,这也是自然对人类的考验和安排,但是人类社会的总体发展是逐步“由坏到好”的过程,而不是相反。显然,这是康德自然的合目的性思想的集中体现。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康德表面上强调了自然规律的不可抗拒性,人类最终必然奔向和平是不可阻挡的“天意”,但并不代表这种天意能够“自然而然”地达到,而是需要每一个人(人类)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作出一份贡献,才可能使“天意”最终实现。实质上,康德最后将永久和平的希望还是诉诸了人类自身的努力,特别是人类理性的作用。具体地说,是通过人类理性的考量与努力,迫使全人类摆脱“自然状态”进入“法律状态”,同时通过商业精神发挥作用等互利行为实现最终的和睦共处(避免战争和冲突)。所以,只要人类顺应“天意”,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平的未来必然能够实现。换言之,康德通过哲学的充分论证,为人类走向和平的未来增强了信心。
总之,康德的永久和平论思想从哲学的高度,以人类的尊严为终极目的,极其有力地论证了永久和平的必然实现。从根本上说,永久和平思想是康德启蒙思想在国际政治(关系)领域的延伸和拓展,对今天尚处于“不成熟状态”的人类政治具有重大的启示作用与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