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维良,朱琪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建立“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其中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实施性安排,开展保护活动、实施用途管制、核发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的法定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将取代现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自1984 年我国实行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来,控规在近30 年的快速城镇化过程中,在管理、技术等方面形成了成熟的体系,但同时也出现诸多问题,特别是中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 万以下的城市)由于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约束,现实需求与控规的矛盾越发突出。本研究从中小城镇现有控规问题出发,探讨改革方向和思路,以期能为详细规划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通过分析中部某省124 个县(市)和143 个省级工业园区(人口均在100 万人以下,属于中小城市)的控规编制情况,发现控规普遍存在“编而不批,用则总改”的窘境。
1)编而不批
中心城区控规编制覆盖建设用地的面积达到81%,但是已编已批控规面积仅为30%左右。工业园区由于全省有统一的编制要求,同时园区控规是扩区调区、用地报批等的刚性要求,所以控规的编制和审批情况总体较好,已编已批控规面积对规划建设用地的覆盖近75%。
2)用则总改
从各县市规委会讨论的议题中,控规调整的议题占据了规委会审批议题的大多数,控规批复的面积越大,控规调整的诉求越多,导致规划严肃性、权威性降低,详见表1(数据统计2019年)。
表1 中部某省部分县(市)、省级及以上产业园控规编情况表
1)编制理念有偏差
现行控规以开发为导向,公益与经营未区分,设施配套与人的实际需求不匹配,普遍存在重未来轻现状。
2)适宜性不足
控规规划年限与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年限一致,与变化的市场需求互不统一。
3)管控一刀切
中小城市在控规编制指标设定上“套规范”,“用上限”,忽视不同城市,城与镇、新区与老城、城与园以及不同功能板块之间的区别。
4)缺乏经济思维
控规编制重管控,轻实施,没有以城市运营的经济思维来考虑,忽视城市建设的经济规律。
5)盲目全覆盖
控规编制过程中盲目追求控规深度一致全覆盖,导致经常性零散性供地和出让,造成规划跟着项目走。
6)管理手段落后
大多数城市未能建立统一的规划数据管理平台,在控规编制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缺乏有效联动[1]。
中小城市的详细规划应当考虑建立全域和单元两个层次的管理体系。
①全域层面上,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下接单元详细规划和综合实施方案,是分解总体规划指标和跨行政区、单元等统筹的重要层级。
②单元层面详细规划匹配当届政府工作周期、近期开发计划以及年度供地计划,控制单元范围为2km2~5km2(见图1)。在编制深度上,单元层次详细规划细化各类用地和设施的定性、定量、定位等控制内容,作为地块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便于绩效考核和离届审计(见图2)。
图1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传导体系图
图2 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管控要素图
以现状评估和规划评估为基础,理清公共资产、公共资本和公共投入,切实摸清“人的需求”和“片区需求”,搭建分类管控的体系。中小城市详细规划应分为保留整治、更新改造、新区建设及生态管控四类编制单元。根据每类单元的特点,区别管控方向,形成“旧城重治理,新区重控制,生态区重引导”的管控体系,见表2。
表2 中小城镇开发边界详细规划分类控制与编制重点一览表
中小城市详细规划编制采用以用途分区替代用地分类的方式,功能分区宜粗、管控要求宜细。各类用途分区界定的不是范围而是规划意向,通过一段文字性的描述和说明,表达该地块的用途和规划要求,即一种颜色的用地对应一种主导用途,满足多种需求,保证地块内功能混合的可能,为规划管理预留弹性[2]。
在控规编制中应预留“待研究用地”或“两可用地”,在未来的规划实施中,结合具体实施方案,再确定用地性质及具体技术指标。在规划尚没有明确清晰认识、不能完全确定具体用途的情形下,将这些用地作为预留用地,仅明确预留用地的可选择功能。在其他用地类型中,规划一定比例的白色用途功能,即在主导用地性质之外,还规划一定比例的混合用地,以此增强其弹性[3]。
利用基础测绘数据、部门数据、互联网数据、手机信令等多元数据,识别城市空间,评估设施服务绩效、职住平衡状况和交通承载水平,以定量化的分析提升编制的科学和精准程度。同时,在国土空间规划平台上,搭建统一的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一张图、一个平台系统,进行实时监督、管控,满足土地规划许可的智慧化管理。
本文以问题为导向,从传导实施、分类管控、用途引导、过程管理及智慧管理等方面进行尝试性的探索,以期能为详细规划制度的完善提供技术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