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
2020年3月,衡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标注为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某水稻种子的品种真实性可能存在问题。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水稻种子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该标签标注为某水稻种子的样品实际为其他品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该涉案种子为假种子。经调查核实,该种业有限公司在衡阳市经营该涉案种子货值63180元,共销售188.5千克,销售金额7351.5元。2020年8月6日,衡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种业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351.5元,并处货值金额13倍罚款(82.134万元)的处罚决定。
2020年7月9日,湘潭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肥料产品中含有农药成分。经抽样检验,在上述肥料产品中检出农药成分,依法应当作为农药进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经进一步调查,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该肥料产品运输到湘乡市某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共销售12.52吨,货值金额41316元。湘潭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1316元,并处以货值金额6倍罚款(24.7896万元)的处罚决定。(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