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栋
(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明太祖反贪,以手段之严酷、态度之坚决,在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与之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也十分丰富。据不完全统计,新中国成立后出版或再版与明太祖相关之传记、故事、专题论著计十余种,公开发表的文章达千余篇。书籍如吴晗《朱元璋传》、王春瑜《中国反贪史》、杨一凡《明初重典考》等;论文如程蓓蓓《明初朱元璋重典治贪探析》、李素宁《朱元璋惩贪述论》、陈平其《朱元璋反贪的历史启示》等。关于明初贪腐的成因,学界普遍关注到官俸过低带来的影响,但对前代的历史惯性对明初贪污产生的影响关注较少。笔者拟从这一角度对明初贪污的成因进行探析,以期推进该论题研究的深入。
大体上,研究一朝代初创时之问题,离不开前代与之相关的历史背景。朱元璋建明时的社会状况基本为元末遗留,吏治亦然。元末的吏治腐败在历史上广为包括明代在内的后人所诟病,《草木子》载:“元朝末年,官贪吏污。始因蒙古、色目人惘然不知廉耻之为何物……漫不知忠君爱民之为何事也。”[1]元朝受蒙古旧制及其旧风影响,汉化较为迟滞,明人叶子奇已指出元末腐败与此的关系。
在法律上,元后期惩贪的规定较为宽松。元文宗时,御史台臣曾言:“内外官吏令家人受财,以其干名犯义,罪止四十七解任。”[2]《元史·刑法志》亦称:“凶顽不法之徒,又数以赦宥获免……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缓弛而不知检也。”[2]过轻的惩罚与频繁的赦免使得元朝官吏腐败的成本很低。此外,元代选用人才的一大特点是重用胥吏。关于吏的特点,早在唐代,名臣刘晏就已有以下认识:“士陷赃贿,则沦弃于时,名重于利,故士多清修;吏虽廉洁,终无显荣,利重于名,故吏多贪污。”[3]吏员处理具体实务,处于衙门职员底层,品行素养有限,又无正常俸禄收入,故而颇多贪腐。
自元末以来,惩贪乏力、吏治腐败,已成风气。“初,元末仕进者各赂遗权要,邀买官爵,下至州县簿书小吏,非纳赂者不获进。”[4]明太祖虽早有反贪之心,但王朝初创,社会风气与观念的改变尚需时日,官吏、百姓对明太祖反贪的决心、手段等,也还有待观察。开国之初,明太祖曾告诫臣下:“天下初定,百姓财力俱困……惟廉者能约己而利人,尔等当深念之。”[5]但明廷官吏并未充分以之为戒,甚至有一部分竟视之若无物,其中以功臣为最,如蓝玉“自恃功伐,专恣暴横,畜庄奴、假子数千人,出入乘势渔猎。尝占东昌民田,民讼之,御史按问,玉捶逐御史。”[6]在明太祖未出杀招治贪之前,功臣对其告诫的无视,正是元末吏治腐败于明初仍具惯性的一大表现,也倒逼着明太祖以非常手段加以整肃。
明王朝享国祚二百余年,离不开明太祖创立的一套基于维护皇权的完备的监察制度,但这套制度没有也不可能克服中国古代皇权政治的根本缺陷—“御用”性质的监察系统不可能摆脱皇权的左右。皇帝既握有对贪污臣僚的最终处置权,其相应的后果便是君主意志为明初反贪带来的不稳定性。明太祖反贪,成效极大:“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焕然丕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7]应指出,太祖朝惩贪,法外加刑甚于执法严苛,属带太祖强烈个人色彩的矫枉过正之举。至英宗、宪宗时,皇帝明知如曹吉祥、石亨、刘吉等重臣贪污亦不治罪,这些重臣的失势,根于失宠而非贪污。不难看出,明初反贪力度的变化与皇权的关系是何等密切,明朝反贪也由此渐从严厉走向宽纵。
明初即便在太祖朝高压下,贪腐仍然不绝,除当时升官发财的观念根深蒂固外,还应有一客观原因,这就是官员俸禄过低,《明史·食货志》即感叹称:“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7]值得注意的是,低俸也是承袭元代而来。“元初未置禄秩,世祖即位之初,首命给之。内而朝臣百司,外而路府州县,微而府史胥徒,莫不有禄。”[2]这一发展趋势与北魏类似,官俸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元代官俸发放的主要形式有俸钞与职田两种。俸钞,指以纸币支付官俸,此法于北魏曾出现过,“(太和)十九年……内外百官禄皆准绢给钱,绢匹为钱二百。”[8]元政府长期陷于财政危机,滥发纸币,通货膨胀日趋严重,官员的实际收入因而大受损失,此为元朝官员难以获得其应得收入的主要原因。职田是元代俸禄的另一种主要形式,且收入较为可观,但对国家行政影响巨大的吏员往往与之无缘。潘少平曾指出,元朝职田只予外任路、府、州、县官员,且元代小吏俸薄[9],物价飞涨带来的经济压力加剧了吏员贪污的倾向。至元末,天下大乱,钞法更坏,“公私所积之钞,遂俱不行,人视之若弊楮,而国用由是遂乏矣。”[3]在长期低俸的条件下,元廷贪腐自生,官吏缺俸、无俸致贪又与元末动荡的时局形成恶性循环,最终不可收拾。
朱元璋尚为吴王时,已对元末官员经济待遇过低无以养廉的问题有所思考,且其思考的逻辑是一贯的。吴元年,朱元璋曾告谕郡县官:“……天下之大,人君不能独治,必设置百官有司以分理之……予今命汝等为牧民之官,以民所出租赋为尔等俸禄,尔当勤于政事。”[6]明太祖此话道出了中国古代皇权政治下官僚与君主关系的奥妙,也是理解朱元璋对明初官俸制度设计的关键:从世袭君主的立场上看,天下之公实为其一家之私,自然有着天然的治理动力,但庞大帝国的繁杂政务决定了皇帝可以“专制”却实难“独治”,皇帝必须任用、培养一批自己意志的执行者以为皇权的触角,从而实现对帝国有效的统治。自秦以来,官僚制度取代了以往的世卿世禄制度,贵族世袭掌握政治实权逐步成为了历史,这一方面是传统国家治理体系的一种进步;另一方面,传统国家的治理也就绕不开作为政令实际执行者的官僚集团。中国古代对官僚贪污的防范须置于王朝统治的角度加以理解,贪污一旦激起民变,便是对君主统治的根本损害,故官僚贪污表面上是损公肥私,实为损君主之私以自肥,这才是皇权政治下贪腐问题的核心所在。
朱元璋是一名出身贫苦且曾饱受贪官摧残的开国英主,官员缺俸、少俸不能成为他放松要求官员勤俭奉公、勤政爱民的理由,更不可能让他容忍官员以之为贪污开脱。洪武三十年(1397 年),“太祖罢朝,因与群臣论民间事。太祖曰:‘四民之业,莫劳于农……尔等居有广厦,乘有肥马……当念民劳……尔等其思佐政裕民之道,庶几食禄无愧。’”[10]可见,明太祖对官俸高低的比较基准,乃“出租赋”为官俸的民众。基于上述思路,明太祖数次调整官俸制度,至洪武二十五年,“更定百官禄……自后为永制。”[7]形成了一套绝对数额较历代为最低,但高过寻常百姓之家不少,也让后世明臣认为“足勾养廉用度”[11]的官俸制度。这套制度忽略了各级官员与一般百姓有所区别的额外开销,如家中仆从、衙门胥吏、合理应酬等,加上官员职田的废除,使得当时一官之俸仅可供本人及亲属数口勉强过活,明太祖对前代已存在严重弊病的官俸制度的改进实效有限。此外,在官俸发放的方式上,明制也部分继承了元代,在这一环节,官俸又有削减。
明制官俸在形式上主要为禄米、纸钞两种,前者称“本色”,后者称“折色”,“折色”与元制“俸钞”仅名号不同。“折色”在太祖朝已存在,至成祖时全面铺开。永乐迁都是明朝折色变迁的一个关键节点,“成祖迁都北京,以漕运不便,百官俸米皆令赴南京关支……其百官俸米,领票后卖与商人赴领,每十石止值银一二两。”[5]明朝纸币于太祖、成祖朝发行过滥,引发了恶性的通货膨胀,官员已较拮据的俸禄收入又随之大减。明制官俸在“折色”的影响下大幅降低,这一过程与元朝有着惊人的相似。终明一代,明朝统治者也未能根本解决低官俸这一承袭自元代的历史遗留问题。
不合理的低俸禄给官员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清官仅凭官俸难以度日,经济上的压力迫使官吏铤而走险,也为日后“常例”等灰色收入的产生留下了空间。官俸优厚并不能保证吏治清明,宋代官员俸禄显然较明代优厚不少,也未能使宋廷免于腐败;但明制不合理的低俸禄在客观上充当了明初官员贪腐的催化剂。“常例”作为后太祖时代明朝官员灰色收入的代表,后世诸帝亦不以之为异,盖以之作为官俸过低的一种补偿,这种通过默认腐败合理性以补官俸不足的做法,实为明初官俸制度的又一败笔。
特权思想是中国古代森严的等级秩序在思想领域的产物与体现,其影响深入社会各个阶层,明太祖亦未能免俗。在告诫臣僚廉洁奉公、爱惜民力之余,明太祖反而主动造就了以功臣和宗室为首的新特权集团。
首先,是对功臣赐予免死铁券。洪武三年(1370年),“大封功臣。公六人,侯二十八人,并赐铁券。”[7]从功能上看,铁券最大的功能为免死。明太祖对李善长“予铁券,免二死,子免一死”[7]。铁券无疑是特权的一大重要象征,既称免死,此物对功臣恃宠而骄、枉法跋扈自然有着“天家特许”般的巨大促进作用。然而铁券既源于朱元璋的授予,其解释权自然也在朱元璋手中。结合免死铁券持有者的结局,李善长、蓝玉等人,纷纷卷入洪武年间大案,族灭者颇多,这一方面说明了铁券实际的免死之功极差,另一方面也说明了铁券独立于《大明律》《大诰》等明初法律之外的特殊地位,其实际效能仅受天子意志左右,乃是中国古代皇权制度下一个颇具随意性、偶然性的特权产物。
除功臣外,明初另一大特权集团当属宗室。洪武年间,藩王握一方军政大权,拥有独立于《大明律》《大诰》等一般法律系统外的法律特权,且俸禄也远比一般官吏优渥。按洪武四年(1371 年)所定俸禄,正一品官员一年之俸米为900 石[6],而洪武九年(1376 年)所定藩王一年之俸米竟达50000 石。[6]当合法收入的比较对象由百姓换至诸王时,明初官吏可称“薄俸”。
靖难之役后,诸王的政治权力被剥夺殆尽,但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12]明初诸王的法律、经济特权,正是中国古代特权思想于明初的一大重要表现,特别是明太祖对诸王和官僚相差悬殊的俸禄规定,充分印证了他同样深受中国古代特权思想的支配,未能超脱时代与阶级的局限性。从特权存废的角度上说,元明鼎革并没有瓦解中国古代根深蒂固的特权思想,不过是充当其实体象征的特权集团由旧的蒙元贵族、官僚等换成了一批包括建明功臣、朱明皇室在内的明朝新贵。这两大新特权集团在经济上都享有一般官吏所无之特权地位,且都表现出鲜明的仅受皇权制约的特点,人治色彩极强。明初的新特权既是贪腐坏法之行滋生的一大土壤,也是对明太祖严打贪腐,酝酿新风气、新秩序的一大侵蚀。
就官僚集团而言,自科举之制立后,读书人深受读书做官、升官发财思想的影响,其追求往往是成为统治集团中地位或高或低的一分子,在对经济待遇的要求上自然不可能如明太祖之愿,仅以寻常百姓作为比较对象。这也反映了明太祖与明初官僚集团基于立场不同而对官俸认识的区别乃至冲突。但结合具体历史条件,如果站在后来者的角度要求明太祖与明朝统治集团摆脱帝制、特权思想等传统因素的影响,实行对“特权”本身的“革命”,则无异于超脱历史条件之外、以今律古的天方夜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