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若干关键问题分析研究

2021-12-06 18:07韩钰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3期
关键词:管理控制

韩钰

摘要: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在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不断推进与可持续发展理念日益普及的背景下,强调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重要性。通过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定义,分析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工作的目的与要求,同时细分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归属,以全面提升我国生态保护工作的工作质量,进而推动国家绿色发展,助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此次研究选用的是文献研究法,通过对相应文献的查找,为文章的分析提供一些理论基础。

关键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控制;问题分析研究

前言:生态保护红线是保证我国生态环境安全的最低标准,是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生存质量与子孙后代未来发展的重要表现,2017年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阶段性实现,国家针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作出了进一步的意见文件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现阶段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是全体社会公民共同的责任义务,为了实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目的要求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保护生态保护红线的命运共同体。因此,本文此次研究的内容和提出的策略对丰富生态保护红线的新时代内涵具有理论性意义,对贯彻落实我国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具有现实意义。

1.生态保护红线概述

生态保护红线是我国上级党组织在充分考量我国现有国情和未来发展趋势后在国家部分区域内划定的生态空间范围,在该区域内部的生态结构与组织成分将会为我国环境建设带来不可或缺的环境效益,是我国人民群众健康生存的环境底线和长期发展的生命支撑[1]。根据具体资源类别与详细功能分区,现阶段我国生态保护红线主要负责风沙区域的水土保持、沿海区域的陆地面积稳定以及水源地带的水资源管理。

2.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目的与要求

管理控制生态保护红线的根本目的在于抗击现阶段由于经济破坏性发展造成的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环境问题与气候异常,要求在实际管理控制过程中使用划定最低界限的保护性开发策略,严格限制不符合国家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活动在我国脆弱的生态区域内进行破坏性开发以及活动。

3.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明确

3.1属地责任

根据国家2017年颁布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与国家2020年新修订的《民法典》内容要求,生态保护属地对目标区域内的生态保护红线具有不可推卸的责权,尤其要肩负起对目标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管理责任[2]。在属地区域范围内,地方行政机关与党组织结构是负责坚守环境保护红线的主体代表,在对权责区域行政经济建设的指导过程中,需要时刻考量关照地方的生态利益,任何决策都不应侵犯现有的已经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同时行政机关单位下设的部门机构也应当在行使监督职权时做好关于环境生态保护的责任分工,严格遵照法律与地方行政规定协调指导经济活动不侵犯环境效益,加强关于环境工程保护与恢复的巡护力度,同时严抓违法破坏生态保护红线安全的市场或行政单位主体并对其施用法律惩戒。

3.2政府责任

我國实行民主集中制管理办法,由地方政府负责区域内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内的庞杂事宜。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工作中,政府管理机关作为具有强硬执法管理手段的行政机关,其管控工作重点应当放置在维持区域经济发展与区域环境效益实现的平衡之上,严格遵从国家法律与地方规定对涉及环境破坏的建设工程进行审慎审批,同时对于经过初级审批的经济活动,政府还应当积极行使行政监督职责对目标工程进行长效追踪式抽检,一旦在不定期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存在侵犯生态保护红线的行为,政府就需要对目标工程进行紧急强制叫停,同时进行主体排查与事故追责活动[3]。除此以外,我国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赋予了我国公民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的责任与义务,故当政府在对地方企业与建设单位进行监督的同时还要接受来自群众及党组织上级领导的监督管理,并有义务吸收并适当采纳以上主体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的合理意见。

3.3企业责任

我国奉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企业是能够推动经济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市场主体,但无论企业的是何种具体经济性质,在其进行扩大再生产过程中都必然需要资源的消耗,如农业企业占用土地资源、化工企业消耗水资源、交通企业污染空气资源等等,这也就使得现代化企业成为了与生态保护红线关联最为密切的社会组织。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控制任务地方企业,尤其是污染物排放与水地资源消耗量较大的企业应当自觉承担其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从可持续发展层面主动改造升级原有生产设备,以减少生产过程中不必要能源的损耗和不合理的污染物质排放。同时此类企业在设备整改升级过程中还要主动自觉地退出区域核心环境保护区相关开发工程项目,使个人利益为公共利益让步,获得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3.4公众责任

群众是社会生活活动中的重要主体组成部分,是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工作的直接受益者也是相关环境保护工作的个体执行者,人民群众应当主动配合并积极服从政府对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工作的管理与安排。对于保护区域的原住民而言,此类群体需要遵照地方行政要求积极改变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将土地开发工作严格限制在已有的规模范围与功能应用中。对于保护区周边的居民而言,此类群体需要提高自身环境保护意识,对于环境情况脆弱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主动进行自我隔离,并积极响应政府呼吁做好节约用水与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结束语:2005年国家军委主席习近平在进行基层考察期间首次提出了“金山银山”与“绿水青山”之间的辩证关系,而后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与可持续发展转型工作的落实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概念的确立进一步确立了“金山银山就是绿水青山”的概念。可以说生态保护红线的确立并不是限制区域经济现代化发展的枷锁,生态保护红线的确立反而是维系地方经济和谐稳定发展的环境支撑。通过本文研究得知生态保护红线有其自身独特的概念说明,同时针对该问题进行管控工作也有着自身特殊的意义与要求,基于此本文从属地、政府、企业与公众四方面对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进行了细致明确。

参考文献:

[1]李英杰, 从婉娟, 邓彦,等.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若干关键问题分析研究[J]. 环境科学与管理, 2019, 044(005):5-8.

[2]何雄伟, 郭佳. 县域空间视角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研究——以江西省资溪县为例[J]. 老区建设, 2020(18).

[3]谌娣, 李靖懿, 张赟. 永定区生态保护红线问题研究[J].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理论版), 2019, 000(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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