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式与生产组织方式,具有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作用。平台企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一定程度潜在的垄断问题,因此,如何处理规制平台垄断行为是全球反垄断都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角度看,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平台经济:竞争政策:反垄断规制
一、引言
近年来,数字经济的发展在业务发展模式和产品选择途径上进行了创新,并继续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其中,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现代社会传统的消费方式无法实现的优势和优势。但与此同时,高度集中的平台市场引发了垄断兼并和反竞争问题的出现。因此,一些研究人员建议拆分大型数字技术公司或参考公用事业的监管模型,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平台市场集中度的影响。
二、平台经济面临的反垄断挑战
(一)对垄断协议规制的挑战
垄断协议通过经营者之间的串通来限制或消除竞争。该平台可以通过大数据供应和数字技术计算产品的需求变化,实现对市场变化趋势的预测。判断垄断协议的违法性,需要判断平台算法是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而做出的回应行为,还是竞争对手之间非法串通的结果,这一点尤为困难。此外,对其竞争效应的分析应注意风险与促进竞争之间的平衡。
具体来说,对于算法辅助的共谋,即运营商之间已经达成的垄断协议或共谋,算法只是执行协议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反垄断法。千变万化的算法可以完全适应市场变化,更快地收集市场信息,使得运营商之间的价格调整更快,更容易发生合谋;算法定价通过简化对垄断协议偏离行为的监管和惩罚设计,在一定意义上促进了合谋。将此类共谋方式称为预测代理型共谋,此时算法则作为垄断协议的代理者,或者企业共同选择定价算法为“中间方”,在协议成员间未得到商定好的价格时,由算法根据市场数据对价格进行调整,这种情况下证明协议成员间共谋的难度大大增加。竞争者使用同一种算法或者数据库来确定价格或者算法使竞争者的定价活动变得更具有可预测性等都可能促进共谋。
(二)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挑战
1.相关市场界定困难
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法分析的起点。最直接的目的是识别竞争对手与相关竞争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经营者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其从事的行为是否会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定义相关市场的基本标准是是否存在需求替代。首先要确定竞争对手的目的,也就是需要确定替代的竞争商品。由于平台的多边市场特征以及商品和服务的复杂性,很难界定相关市场。传统的计量标准是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为基础,而多边市场的市场份额由于网络效应无法反映产品和服务对消费者的价值,价格的重要性也相应减弱。因此,在评估数字市场的市场力时,首先要分析定价结构和市场模型。此外,消费者在多边市场购买趋势、消费者的购买力和竞争者的市场地位、市场壁垒等都是判断市场力量的重要因素。
2.数字经济下平台滥用行为的现象
(1)掠夺性定价。掠夺性定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或服务,从而产生消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判断掠夺性定价,不仅要以零价格为唯一标准,还要确定平台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目的,根据各个市场的运营成本和收益,综合判断相关行为是否可能产生限制或排斥竞争、降低经济效率、损害消费者利益、抑制创新等后果。
(2)拒绝交易。如果平台拒绝交易的对象是“不可缺少的”消费者及消费者“不可缺少的”商品,拒绝访问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话,大多数反垄断法都认为平台应适当提供访问义务。此时需要考虑与数据安全及隐私保护要求的潜在冲突,评估相关数据集对平台的访问是否构成“不可缺少的因素”。
(3)搭售。平台经济下,指定快递,捆绑软件都有搭售嫌疑。虽然不需要支付货币对价,但可能会给消费者造成额外的注意成本或降低产品(服务)质量。因此,搭售是否构成滥用应根据竞争损害的结果来判断。
(4)差别待遇。差别待遇是指在交易条件上给予同等条件的交易者明显的有利或不利的待遇。某些充当第三方运营商的中介同时在自己平台上提供产品或服务,当平台销量增加时,就会产生歧视第三方供应商的问题,甚至可能利用第三方的数据为自己的平台谋利的行为,这都是反竞争的。
(5)自我优待。自我优惠是指当平台运营商与平台内其他运营商存在竞争时,给予平台运营商自身产品或服务的优惠待遇。现有的判断市场转型模式的方法应该是在定义市场的基础上,但在一体化的数字市场中不一定适用。在数字经济中,平台有各种各样的弊端,例如德国政府对脸书做出的关于数据实践的侵权决定,表明各国主管机构都在积极参与平台竞争案件的反垄斷治理,这有助于推动塑造全球视角下平台市场的共同规则。
三、平台经济面临反垄断挑战的应对措施
为了迎接平台经济带来的反垄断挑战,提出了以下建议。首先,要加强对平台经济竞争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提高平台服务质量,加强消费者个人数据保护,充分发挥平台在资源配置中的优化作用,促进平台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二是创新平台经济竞争的模式、监管理念和方式。第三,优化平台经济竞争的协议框架。建立多元分析框架,包括消费者福利、用户数据和隐私保护、平台产品或服务质量。第四,改进竞争政策工具将有助于执法机构了解算法共谋的条件,并确定新的商业模式对消费者的影响。
四、结语
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引入新产品、促进新交易、高效匹配供需等方式为用户带来收益,促进经济发展。然而,平台市场集中度提高带来的反竞争担忧日益突出。不合理的竞争政策不利于数字化优势的发挥,对平台的过度监管不利于经济发展模式的创新。因此,在传统的反垄断分析框架下,建议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角度更严格地观察平台经济的反竞争效应,进而提出创新平台监管模式、优化竞争分析框架、完善竞争政策工具等建议,以应对数字经济下平台竞争对反垄断监管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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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燕南,(1995.2——),女,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人,云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产业集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