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佶妍 秦晨
摘要: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在“互联网+”和传统金融业结合大环境的推动下,互联网金融给高新技术企业带来新的融资方式,为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提供了新出路。但是随之而来的风险因素也更多,因此解决其融资风险问题是至关重要的。文章从高新科技企业的融资现状入手,着重分析了其面临的融资风险及产生风险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关控制措施,以期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风险;风险应对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用户的增加,互联网经济体量越来越大,使得“互联网+”和传统金融业结合的需求愈加迫切。同时高新技术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助推力之一。在经济新常态下,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也是中国谋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统一的必然选择。但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的特点和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企业普遍面临着缺乏自有資金,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因此,它们很难筹集扩大生产所需的资金用以扩大规模,研发工作也面临着资金上的困难和融资风险,影响和制约着其进一步的发展。
现有关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问题上,而且大多数文献只局限于针对某些企业案例分析层面,针对特定的企业类型如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研究较少。另一方面,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风险研究主要是在传统融资模式背景下进行研究的,而以新型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为背景研究的较少。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拓展了融资视野,从资金来源这一角度构建互联网融资体系,可以为高新技术企业应对融资风险提供理论参考。如何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的决定因素。研究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企业融资问题对于改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方法、增加融资新渠道、降低传统融资带来的风险、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高新技术企业概念界定与融资现状
(一)高新技术企业定义
高新技术企业,其是指在国家划定重点支持性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不断进行产品研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以自主核心知识产权为经营活动主要方向的知识与技术高度密集型经济实体。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在界定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条件时的,除引入R&D强度(也称研发强度),即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用于实验与研发的费用所占其销售收入的比重外,还在具体认定方面出台多项细则,应将其开发与生产产品和服务报由省、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专项认定,另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科技人员任用比例及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也同时进行了严格界定。例如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联合颁布的最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对具备大专业上的科技员工应占职工人数的10%以上,而且对于研发费用的比例也有要求,例如收入低于2亿元的,比例应大于4%。2亿元以上的销售收入,比例应大于3%,而且研发费用的 60%应当在我国境内发生。对于收入方面,当年总收入的六成以上必须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业务带来的收入,满足以上要求,即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现状
目前企业比较常见的融资方式有银行借款、发行公司债券、股票筹资以及融资租赁等,基于对融资数额的考虑,股东增资和银行贷款是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因为其他的融资方式对于需要大量资金不断投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融资额度相对较少。高新科技企业作为促进祖国发了展的中坚力量,自然而然会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所以政府补贴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很多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一种渠道。但是大部分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过程对于资金的需求量比较大,整个周期也可能比较长,所以政府补贴一般是处于辅助的地位,还需要其他渠道进行多种方式的融资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P2P网络借贷和众筹网络融资等融资模式逐渐兴起,这些模式相对于银行借贷融资来说,不仅审核条件门槛较低,还能提供多品种与个性化的金融服务,能够很好地满足高新技术企业持续高额的资金需求,有效缓解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融资约束,而且可以明显降低其服务成本。高新技术企业与传统企业相比企业特点突出,由于其轻资产的特点,难以通过固定资产抵押进行融资,所以知识产权融资近年来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还有新兴的供应链融资模式,相较于传统融资模式而言,更有利于解决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风险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融资平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推进,云计算、云存储的不断创新,大数据时代已经悄然走进我们的生活。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为互联网新兴金融平台,增加了风险识别的精确度。而互联网金融出现,则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了金融的服务。但网络融资平台在提供便捷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关风险,技术上来说,互联网金融平台依赖着大量数据与信用信息,如果出现网络技术不够高等问题,就会加大信息系统被外界攻击或者系统故障等安全性问题,对网络安全造成破坏,从而对高新科技企业的融资活动开展带来危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建立在虚拟化平台中,渠道和种类是多了,发展的群体也多了,而伴随的可靠性问题也就开始逐渐暴露了。首先是非金融体系参与过多,民间融资平台已经占据了半壁江山,而对于这些平台的真实性和资产负债情况难以掌握。据相关数据统计,截止到2018年年末,我国的网贷平台数量在1400家左右,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地,而在这些网贷平台中,已经有一半处于失联的状态。由此可见,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较快的同时,其所暴露的基本问题也越来越多,风险体现的也越来越明显,除此之外,很多网贷平台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脆弱性”,这也间接制约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另外,有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以蚂蚁金服为例,为追求高额收益率进行资产证券化,其相关放贷业务将放贷后的应收账款债权进行抵押发行债权融资,进行新一轮的放贷。然而蚂蚁金服不想遵守《巴塞尔协议Ⅲ》,无视相关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持续进行应收账款的资产证券化,以百倍杠杆融资进行循环放贷。但在违反最低资本充足率的情况下进行循环放贷, 以2%的自有资金进行100%的放贷,并不断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我国互联网贷款以及与之相关的ABS等尚处于起步阶段,各项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这样的模式实则是将风险导向了外界,对无论是存款还是融资筹资的企业来说都增加了其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公司以其新颖的大数据为支撑,打出“精准放贷”的口号,要求监管部门放宽对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力度,也只是为了自己的根本利益,但循环放贷和资产证券化存在不容忽视的风险隐患。
(二)法律政策与政府监管
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间较短,所以我国政府部门还没能够在积极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对具有针对性的制度进行构建。对于众多互联网金融机构,由于其交易对象、交易流程的隐蔽性,在监督管理方面还有很多不足。我国整体的金融法律体系本就不完善,如果不能够推出一套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也就无法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具体细节工作作出明文规定,导致高新技术企业在融资贷款的过程中面临着很多法律风险,整体行业缺乏监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一直困扰企业的难题是如何在创业时期持续经营下去。政府每年都在增加对高科技创业公司的支持,一些公司受益匪浅,但大部分企業仍未得到政府的帮助,这也说明了政府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还不够。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政策银行的支持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有三家政策性银行,他们是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然而高新技术创业企业与三大政策性银行没有直接联系,政策性银行在重大任务、融资门槛、支持优先事项等方面仍存在重大的兼容性问题。此外,我国还没有设立专门针对高新技术创业的政策银行。
(2)创新资金的支持力度不足
创新基金是专门为支持科技创业企业创新活动而设立,由国务院批准,旨在帮助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政府专项基金。它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新技术创业企业资金的短缺的问题,优化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结构。然而资金规模小,中央和地方的重复,运营效率不高是我国的创新基金存在的问题。此外,创新基金更加注重创新项目,偏向于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在创业期间高新技术企业更难获得创新资金的帮助。
(3)创业投资制度的支持力度不足
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成立了具有风险投资性质的投资公司,以解决高新技术创业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风险投资公司的成立,改善了我国的风险投资体系,解决了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的一些困难。然而风险投资公司大多是由政府多个部门共同建立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导致这些公司对政府依赖性比较大,而其他资金来源少。
(三)高新技术企业
首先,虽然在创业板市场上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可以获得很多发展资金,但创业板市场门槛较高,限制高新技术创业企业进入创业板市场融资的条件也有许多。
大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在早期发展阶段由于受资金限制企业规模一般都不大,财务制度不健全,企业经营稳定性与传统企业相比差,一些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状况不稳定存在较大的破产风险。从企业管理制度角度来看,在这个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完成,并把这种技术刚转化为新产品的大规模生产,大部分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另外企业最初的参与者主要是以技术人员为主,这些技术人员都没有进行过系统的管理知识培训,管理经验不足容易造成企业管理混乱。高新技术企业经营和管理上的软性指标难以满足创业板上市的要求。
在创业初期,技术研发并尽快将技术转化为产品是大部分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任务。现阶段,大部分企业没有收入来源,小部分企业有较少收入。高消耗、高支出是高新技术企业在创业初期最明显的特点。一方面,用于支付研发人员工资,另一方面是购买为实现大规模生产的采购材料和必要设备。
四、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风险应对措施
(一)互联网融资平台
对于高新科技企业这种缺乏投资而又风险巨大的企业,首先,融资平台应该组建高新科技企业投资部门,该部门主要针对高新科技企业进行投资,成立专门的机构能够更好的对高新科技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估,实现风险最小化。
其次,互联网金融应利用其独特的数据收集能力,使企业信息透明化,也鼓励完善企业在信息管理方面的披露制度,对其进行严谨地评估再进行放贷。相对应地,互联网金融平台也应将自己的真实财务信息、经营状况等进行一个公开,要保证信息能够实时、准确、真实地反映给对方,进行公平的交易。
为防止金融泡沫自我循环的歧路,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必须加以要求和限制,遵守类似《巴赛尔协议Ⅲ》有关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其次,应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改善评级机构内部治理体系,统一评级标准,提高评级机构行业整体公信力,提高行业审查的执行标准, 建立公平完善的市场竞争体系和优胜劣汰机制,对于违规和不公正评级进行严厉处罚,严控评级机构与企业的密切关系。严格落实信息披露制度,保证进行证券化的企业底层资产的真实性与质量,对于更换过或预备更换评级机构的企业应建立报备制度,并严格审查更换原因,防止出现“购买评级”的情况发生。
(二)完善法规加强监管
我国政府应顺应社会发展的基本需求,建立和完善我国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首先,应该完善我国法律系统中关于风险投资融资相关的法规政策。其次,为其他的交易市场开辟道路,例如地方性交易市场,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起到重要作用。另外,场外柜台市场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同样也能够对地方性的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和交易的服务。最后,还应对我国税务法律法规中与高新科技企业的税收政策相关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
严格把控违约风险。
2020年11月3日,央行发布了《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份文件的重点可以总结为一句话——全面加强对网络小额贷款的风险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明确提出,所有金融业务都应该纳入监管,适用同等政策,不存在可以拥有特权的企业和部门。互联网金融的手段虽然新颖,但和其他金融形式本质上一样,不能允许他们逃避监管。为了解决我国高新科技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问题,我国政府应顺应社会发展的基本需求,建立和完善我国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此外,国家政策应该呼吁商业银行对高新科技企业发展的支持,比如,从税务方面对高新科技企业的股权收益降低一定的税负等。
(三)高新技术企业
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高新技术企业在后续进行债务融资时,应当考虑逐步减少短期债务的融资比例,取而代之适度增加长期负债的比例。同时应注意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决定性因素是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资产也是核心资产。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功的案例越来越多,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
另一方面,企业应当考虑拓宽融资渠道。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轻资产的性质,固定资产比例较低,可供抵押的实物资产并不多。未登陆创业板的企业应当考虑通过股权融资登陆创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为高科技企业提供了一个高效透明的产权交易场所。企业可以加强公司运营,努力达到上市标准,争取早日登陆创业板,以期达到多元化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风险。
最后,企业应当注意到完善的企业财务制度是企业能够通过各种方式有效融取资金的先决条件。企业需要加强对自身财务制度的分析,对内控制度进行完善,明确企业内部资金流动的实际情况。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财务管理的机构与制度,不断提升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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