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朦朦 孟柯杉 李小苗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中国不断打开对外开放的大门,国际资本流动的规模逐年攀升,国际资本流动虽然带来了发展的机遇,但是也带来了资本冲击的风险,使得金融市场的监管难度和不稳定性加重。因此,国际资金流动监管己成为我国学者重点探讨的话题。
关键词:金融开放 国际资本流动 有效监管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际资本流动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和全球金融体系联系愈发紧密,国际资本流动的规模不断扩大、速度持续加快、方式也不断创新。在刚改革开放时,我国对于金融开放度相对较低,而与之相关的政策又比较谨慎严格,所以使得国际资本的流出流入总量都较小,后来由于我国金融制度和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导致了金融开放的广度、深度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于2006年正式出台,它对鼓励类境外投资项目,并对企业进行的境外投资进行指导,又使国家在双边经济政策、外汇、政财、海关、保险、多变合作和事外工作、宏观调控、税收、信贷、外交、海关以及资源信息等方面,都大力的给予了政策鼓励,为促进共同发展,我国将提高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层次和水平,加强与各国的合作和沟通,优化资源配置,并对国内各优秀企业能利用的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进行充分指导。而对外汇管理制度而言,我国准许了企业的前期费用被现行汇出,并将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约束取消,鼓励境内银行和母公司为境外投资企业融资,境外上市和国内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使我国的外汇资产应用更为多样化和国际化;对国外而言,一些发达国家中基础利率高时,我国的对外证券投资数额将大幅增长,而国际资本外流的总量经利率刺激后明显增加。因此,我国发布了外商投资相关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此文摘详细解说了外商投资相关行业的详情,吸引了很多外商直接投资,针对美国减税法案,于2017年1月1日后,对于国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境外投资者对鼓励类的投资项目实行直接投资,若满足规定条件,便可以延缓纳税,暂不征收所得税。我国国际资本流动总量在吸引外资和境外投资这两方面的相关政策指导下迅速发展,无论是间接投资、其他投资的流入量、金融衍生工具、直接投资,或者是其他投资的流出量都有明显增加,而且增长的趋势、波动性都呈大幅度增长。而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年度数据和季度数据都证明了我国国际资本流动总量和波动性是急剧增长的。
在1982年至2016年间,一些与我国非储备性质金融账户的相关数据显示,跨境资本净流入量大体上为正值,除了在08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和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以致国际资本流动总量有所回落,而在2016年,逆差在同期达到1787亿美元。在这之中,对外投资的境内投资主体变得理性,其他投资、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等在上半年里的对外资产累计净增长 1342 亿美元,同比增长减少了45%;而来华的境外投资主体对各类的投资逐步回升,累计净流入在上半年达到了2021亿美元,同比增加了2.2倍。直至 2017年6月末,我国的外汇筹备准备金额高达为30568亿美元,与 2016 年相比,上升了463億美元。
二、我国国际资本流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间缺少沟通与协调
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对象是多元的,监管主体多元,涉及范围也比较广泛,包括金融发展稳定的委员会,证监会,外汇指定银行,银保监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十多个相关部门。不同的监管主体对同一监管对象重复监管时,缺少必要的沟通与协调,各自的监管措施产生了冲突和矛盾,会导致监管标准的不明确。比如,外汇管理部门对银行对外放款只除了简单的登记手续以外没有额外的限制条件,可是对于境内商业银行从事离岸业务,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有极其严格的限制和要求。
(二)商业银行监管目标和经营目标矛盾
真实性审核是为了避免商业银行发生骗购外汇、外汇逃汇以及非法套汇等违规行为的,为了实现简政放权和提高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相关外汇业务审查业务真实性的权力移交给了外汇指定银行。 作为外汇指定银行的商业银行,经营目标是追求商业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与金融监管站在社会公共立场上的目标是互相矛盾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相关外汇业务时,既要履行真实性审核的监管职责,严格按照业务流程进行审核,又要办好业务,让客户满意,完成绩效考核目标,同时作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于是在利益的驱使下,外汇指定银行在外汇违规行为上视而不见,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当前部分商业银行真实性审核形同虚设,导致企业利用虚假贸易进行逃汇行为,或者个人通过一些非法地下钱庄来买卖外汇,这些违规行为会让我国大量资本外逃。
(三)监管措施单一,采用数量标准
关于国际资本流动,我国采取了相应监管措施,多是限制资本流动的规模和余额总量,以数量为标准,需要按照监管部门的审批要求执行,偏向资本管制,也不利于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比如在证券投资中QDII,QFII和RQFII的本金和利润汇出额都有一些限制,比如对本金的停留时间以及汇出停留时间,汇出间隔最短时间限制等等。
三、金融开放背景下我国国际资本流动监管策略的改进
(一)完善监管机构,促进沟通协调
1.金融委协调各监管主体
对于多个监管主体导致的监管重复或空白,金融委可以统筹规划有关国际资本流动的具体监管内容,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拟定相应的行为规范,并合理分配各监管主体的监督管理职责,保证对国际资本流动的行为监管没有重复与空白。
2.监管主体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我国目前的监管主体中包括两类身兼两种目标的机构:一是身兼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和外汇业务真实性审核目标的外汇指定银行,二是身兼行业监管目标和行业发展目标的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指定银行的两个目标相互冲突,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兼顾的行业发展目标让其不能专注于监管。
据金融创新理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对立的,金融创新的目的主要是规避金融监管,所以同一主体不能同时肩负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这两种冲突的职责。银保监会和证监会既要推动金融创新发展,又要实施金融监管,这就导致在实施行业监管的同时兼顾支持行业发展创新,削弱监管力度。金融创新发展应该回归市场监管对象,增强市场金融创新主动性,而监管当局盈专注于监管,加大金融监管的力度。
(二)对监管对象实施差别监管
尽管制定统一标准可以维护监管公平,但是却忽略了某些实际情况,为了提高效率,应该改变监管政策对监管对象完全统一标准的现象,具体问题应当具体分析。也就是说,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政策时仍然对同類性质的机构规定统一的一般标准;同时有特定需求的监管对象可以持证明材料到监管部门进行申请和审核,这等同于对特定监管对象制定了特定标准。或者按照统一标准,如以往违规行为和信用情况,主动对监管对象进行等级划分,差别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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