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的运行困局及发展路径探析

2021-12-06 18:16彭晓辉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代理人委托代理

彭晓辉

(三明教育学院,福建三明 365000)

伴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提升,国民之间的贸易往来以及社会活动日益丰富,随之产生的民事纠纷数量持续上升,并且案件本身牵涉的法律问题愈发繁琐。然而,由于个体缺乏专业训练及相关经验,在进行民事诉讼时会出现效率低、效果差等问题。同时,部分民事诉讼案件会涉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群体,此类当事人无法亲自或没有能力参与诉讼,需要依托外力帮助才能保障自身法益。因而,为促使民事诉讼公平且高效地开展,我国构建了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其中,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具体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代理人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在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1]。而委托代理涉及的权利具体可分为实体权益处分权利以及纯粹的程序性权利,两类授权对当事人授权声明要求不同。此外,在进行委托代理后,当事人仍旧具备诉讼行为能力,若委托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与被代理人的诉讼需求相悖,被代理人可更换委托并通知对方当事人。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其本质是代理与民事诉讼法律的糅合,是时代发展与法治社会推进的表现。

在不同时代背景下,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有所差异。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民事诉讼法》经过五次修正,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也随之不断完善。其中,1982年首次制订《民事诉讼法》,其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2]而在1991年修正的条文中,民事诉讼委托代理相关规定略有调整,其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3]并且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殊群体作出相关规定。第三次修正即2007版《民事诉讼法》主要对审查及执行问题进行订正,并未对委托诉讼代理进行调整。而在2012年进行的《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中,委托诉讼代理制度进行了全方位调整,其第五十八条指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4]。与之前相比,2012版的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在代理人范围方面进行了明显调整。而在201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中,委托代理相关条款并未进行订正。综上,我国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历来以当事人诉讼权利为导向,在具体运行过程中仍会与时代发展及社会需求产生矛盾,研究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发展路径势在必行。

一、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的价值体现

制度的构建是为彰显其价值取向并完成目标功能,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制度,是彰显司法公正与效益的关键。通过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当事人能够使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与抗议,从而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委托代理能够促使专业人士介入民事诉讼过程,从而增强诉讼专业性与实效性,并且法律从业者能在此过程中加强司法行为监督强度,从而确保司法公正。此外,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使我国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

(一)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有助于提升司法权监督强度

司法权具体指特定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与相应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为公民或法人等,不涉及检察机关,因而司法权主要为法院部门的职权,即法官的审判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具有裁量权,对民事案件影响较大,对其司法权的监督成为民事诉讼活动的关键。而法律作为一门专业性极强的学科,其培养与经验积累需要长时间投入,使得法律与其他行业之间区分较为明显。现阶段,民事诉讼当事人通常为普通群众,在法律条款、诉讼流程以及法律适用等专业知识方面略有欠缺,无法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各个细节进行监督。而在委托代理制度下,当事人能够委托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参与诉讼,从而能够发挥其专业素养,及时提醒当事人使用正当法律手段维护自身诉讼权利,有效地对法官行为以及诉讼整体流程进行合法性监督[5]。随着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不断推广,专业人士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民事诉讼,能够提升民事诉讼司法监督强度,从而有效促进民事诉讼程序公正,避免出现肆意使用裁量权等行为。

(二)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伴随着社会发展,我国法律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对各种民事行为监管与控制更为全面。在国民间经济往来以及沟通交流愈发频繁的基础上,民事诉讼案件会不断增多,并且其复杂程度与专业倾向愈发明显。例如,在涉及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商事法律关系时,适用实体法以及程序法流程有诸多细则,这对当事人法律素养要求较高[6]。而在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下,代理人能够从专业角度弥补被代理人法律素养偏低的问题,从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方面,代理人能够确保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得到保障。由于法律条款规定繁多,当事人会难以确定自身何种权利被侵犯,而精通法律条款且具有丰富法务经验的代理人则能为被代理人提供专业服务,通过法律语言及证据结合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代理人能够减轻被代理人诉讼压力。民事诉讼是一项正式且繁琐的活动,会涉及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以及鉴定人等多方主体,会消耗当事人大量时间、资金以及精力。而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能通过代理人使被代理人从诉讼事宜中解脱,从而减轻被代理人的诉讼压力。

(三)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有助于增强民事诉讼效益性

公平与效率是司法追求的两大目标,而效益作为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点,成为诉讼成本与产出的根本追求[7]。在民事诉讼视角下,委托代理制度能够有效提升诉讼效益性。效率是效益的直观体现,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能有效增强诉讼效率。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通常不了解诉讼材料撰写要求、提交时间等具体程序规则,从而会造成效率低下等问题。而具有专业素养的代理人,则对诉讼程序认知详尽,能够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准确且高效的诉讼行为,从而持续推动诉讼程序前行,保障民事诉讼效率。此外,效益提升的目标是压缩成本、增强收益。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成本为当事人成本、司法成本以及犯错成本,而收益则为个体收益以及社会收益。而在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下,代理人能够减少诉讼程序错误,从而降低委托人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同时能够减少因程序低效带来的司法成本。并且,代理人能够通过专业素养保障委托者个体权益,而民事纠纷的有效解决能够及时制止侵害权益行为的发生,为维持社会秩序提供服务,使当事人权益普遍得到保障,从而提升社会效益。

(四)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法治建设指在一定阶级范围内,按照宪法与法律规定、平等原则以及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主要体现在完善立法、严格执法以及大力普法三方面。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大力推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旨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强化依法办事,协调法治与德治,弘扬法治精神[8]。在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视角下,社会能够形成系统、高效且专业的法律代理服务,能为法治建设提供可靠的基础专业保障。并且,在委托代理制度下,当事人对抗成为法庭审判主要流程,当事人能够借助代理人专业技能在法庭中激烈对抗,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此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此外,在推行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后,国民能够形成主动诉讼意识,减少因名誉受损等带来的诉讼问题,从而使社会整体形成法治意识,主动通过法律解决纠纷。因而,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的运行能够协助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二、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的运行困局

任何制度构建与运行均离不开现实情况,脱离时代特征的制度是难以持续发展的。历经数十年修订调整,我国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逐步完善,为民事诉讼公平效率提供了重要支撑。然而,受到制度设计、社会推广以及具体运用等因素影响,我国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仍旧面临着诸多运行困局,在委托代理人构成以及相关规定设置方面存在问题。同时,由于我国社会法治建设水平有限,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宣传与普及尚未落实,使得制度运行受阻,并使得收费秩序混乱。

(一)委托代理人选设计存在缺陷,资格审查强度亟需提升

现行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中代理人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此类代理人为专业人士,具有法律行业从业资格证;第二类是当事人近亲属或工作人员,此类代理人为亲缘关系或工作关系密切的人;第三类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此类人选为相关组织推荐人[9]。而在上述有限罗列的人选基础上,委托代理人选设计仍存在缺陷,在相关人士资格审查方面强度有待提升。其中,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类别中,律师代理已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业水平与业务能力受到质疑。现阶段,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要在乡镇及农村地区活动,其准入门槛低、管理组织效果差,使得该群体在诉讼程序及法律经验方面有所欠缺,无法满足诉讼代理需求。此外,由于近亲属身份认证较为复杂,法院无法及时核查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使得第二类代理人选中存在着普通公民伪装亲属身份的现象,违背了民事诉讼委托代理设计初衷。而第三类代理人选设计本身存在问题,社区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个人法律素养与资格审查难度偏大。

(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表述模糊,委托代理制度存在歧义

由于法律条款规定内容较少,其语句涉及到的具体含义存在模糊问题。司法解释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具有明确法律条文司法效力的功能。然而,由于司法实践过程涉及的事项复杂多样,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某些规定表述不清,从而导致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存在歧义。一方面,法律与司法解释表述不清晰。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可被委托为代理人。但其条文中涉及的社区一词,相关法律并未给出明确规定,并且在民事诉讼法使用解释中也未对“社区”概念进行详细划分,这会给代理人审核等工作带来不便。另一方面,法律与司法解释的部分规定存在矛盾现象[10]。诉讼法中,“近亲属”在诸多条文中均有出现,但对其范围并未进行详细规定,按照通常理解,其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而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近亲属”在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围中规定为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近亲属”在法律与司法解释中有不同规定,会导致法律适用出现阻碍。

(三)民事诉讼委托代理收费秩序混乱,代理收费制度有待完善

委托代理作为一项民事活动,会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产生经济利益。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律师在承办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业务时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收费,公民代理的业务费用应当比照律师收费规定进行。”[11]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民事诉讼委托代理收费秩序比较混乱,整体收费制度有待完善。其一,律师类代理人收费制度存在缺陷。律师群体作为委托代理的主体,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但当前律师诉讼代理比例偏低。究其原因是律师收费偏高,群众难以承担相应法律服务费用,同时风险代理收费制度单一,使得风险诉讼无人问津。其二,公民类代理人收费秩序混乱。现阶段,社会存在部分职业公民代理人,主要提供有偿代理服务,由于此类代理为非专业且不规范,使得公民代理整体收费混乱,缺乏统一规定与合理监督。此外,公民代理人与委托人在进行协商代理时,存在不签订明文合同等现象,使得此类代理账目不进入报税系统,从而造成逃税漏税等问题。

(四)委托代理最新规定宣传不足,委托代理制度运行受阻

自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制度已基本形成固定体系。然而,由于委托代理新规宣传力度有限,加上国民法律素养普遍偏低,委托代理制度运行在一定程度遭受阻碍。在第三类代理人选中,当事人所属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在推荐代理人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是委托代理制度的基础组成部分。然而,由于委托代理制度与相关法律条款宣传力度不足,当前诸多社区仍旧将自身定位限制于行政服务,对司法职能接受度与认同度下降,进而使得社区在推荐公民代理人方面表现出消极态度,使得委托代理制度运行受阻。此外,由于宣传深度不足,社区在进行代理人证明时乱象丛生。在新规定中,普通公民不再具备代理资格,这使得部分职业代理人伪造身份,通过社区渠道开具较为简易的证明,从而使自身符合委托代理制度要求。同时,部分律师为摆脱律师事务所限制,也会寻求社区证明以社区推荐人身份参与诉讼,这使得委托代理制度运行本质受限。

三、完善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的可行路径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的核心要件,是保障法律公平正义与效率收益的关键。而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与法治社会建设逐步推进,我国国民法律意识与维权观念不断提升,民事诉讼案件逐渐增多且日益复杂,将成为我国法律系统的主要案件构成。然而,由于受到诸多现实条件限制,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仍然存在着规定有歧义、收费秩序混乱等问题。因此,我国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需根据上述运行阻碍进行深度完善,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角度出发,探寻资格审查、市场规范以及修订解释等可循路径。

(一)完善委托代理资格审查,确保民事诉讼委托代理质量

资格审查是确保委托代理制度有序运行的根本,是保障民事诉讼整体质量的关键。为完善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有关部门需加强代理人资格审查强度,确保委托代理质量。针对第一类诉讼人选,相关部门要强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力审查。相较于律师群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入职门槛低,考核要求简单,相关部门要及时审核其法务能力,确保其具备代理诉讼的基本能力。针对第二类诉讼人选,相关部门要注重当事人近亲属及员工身份审核。近亲属及员工身份审核通常由个人提供关系证明,具有主观性与简易化等特点。其中,当事人员工身份是极易伪造的,相关部门要注意职业代理人或律师群体以此方式参与民事诉讼,可通过社保查询以及劳务合同等方法确认身份,从而确保委托代理的整体秩序。针对第三类诉讼人选,此类代理人通常仅需推荐证明即可担任诉讼代理工作,但以单独社区证明难以验明身份,相关部门则需关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群体推荐人证明可信度,可通过审核个体社会关系,强化委托代理资格审查。

(二)修正或制订新司法解释,明确委托代理制度歧义事项

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条文的辅助工作,具有修正便捷、指导适用以及规范规定等功能。为使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更为完善,可通过修正或制订司法解释进行说明,从而明确委托代理制度中表述不清以及尚存歧义的事项。一方面,相关部门要修正或制订司法解释。通过统筹现行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中的条款以及存有歧义的事项,以此为基础修正或制定司法解释。例如,在上文提及的“社区”一词的表述,可根据《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中对当事人辖区定义的规定进行司法解释修订[12]。另一方面,要发挥相关案例的指导性作用。由于法律与司法解释的修正花费精力较多,无法及时满足民事诉讼法律适用需求,相关部门可通过指导性案例对部分事项进行明确。如在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认定方面,司法解释不能够对其进行详细认定,但可通过案例指导明确此类人员归属范围,为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员范围限定提供可靠参考,从而完善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

(三)规范委托代理收费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代理收费秩序

科学合理的收费是促使民事诉讼委托代理有效运行的根本,是使群众提升诉讼代理意识的驱动保障。为完善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相关部门可从规范委托代理收费制度出发,构建有序的委托代理收费秩序。面向律师类代理人群体,明确代理收费构成并加强风险代理收费制度推行。当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代理人时,要明确自身代理服务费用需求及构成,如表明差旅费、公证费以及出庭费等费用比例与相关细则,使委托人能够清晰认知代理费用,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代理人。而推行风险代理制度则可降低当事人委托初始成本,通过支付部分费用使代理人积极投入诉讼中,进而在胜诉后完成全部支付。面向公民类代理人群体,要规范代理收费行为。受到我国社会发展限制,公民代理仍将在我国存续。在制定公民代理收费制度时,相关部门可根据律师诉讼委托代理收费标准,明确公民诉讼代理收费秩序,并制定相关制度,通过签订合同、自愿协商以及加强监管等方法使委托代理市场秩序保持稳定。

(四)强化相关法律宣传力度,提升民事诉讼委托代理社会认知

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提升国民法治思维,加强法律宣传力度是提升社会群体法律素养的关键。因而,为使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有效运行,强化相关法律宣传力度与深度,提升社会整体对民事诉讼委托代理的认知尤为重要。首先,应加强公民群体普法教育。加强社会法律知识教育是提升国民法治精神的根本,宣传部门要联合司法部门进行法律教育,使国民认识到民事诉讼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方法,委托代理制度是其诉讼需求的有效保障。其次,要强化社区等行政部门的司法观念。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社区在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中承担一定角色,相关部门要增强此类社会群体的司法观念,使其主动承担法律义务[13]。最后,加强法院与社区等群体的联系。在当前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下,社区具有推荐代理人及出具相关证明的义务。为此人民法院要发挥指导与监督作用,通过与社区等团体的定期沟通,为代理人推荐提供建议,并及时防范推荐不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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