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晓睿
乐感美学与乐感文化,二者的关系一直见于美学的讨论之中。对于乐感美学的探讨,首先要对二者做出区分。首先,乐感美学不是乐感文化。“乐感文化”是李泽厚先生1985年在“中国的智慧”讲演中提出,收录在《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中,后来在《华夏美学》中又有所发挥。乐感文化是对中国古代文化特色的一种概括,与西方的“罪感文化”相对,而“乐感美学”是以乐感为基本特质和核心的美学体系的一种思考和建构,而不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特征的研究和概括1。
美是什么?在没有接触到美学之前,人们眼中的美,是一个形容词或者名词,好看、赏心悦目,通过感官,使人心情愉悦的东西、现象就是美的。是一个名词,美人、美景、美物、美句等,同样也使人在心理和生理上得到满足。在李泽厚的美学理论中,美是表示感官愉快的强形式,用强烈的形式表现出的感官愉快;是伦理判断的弱形式,把严重的伦理判断采取欣赏玩味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对人的夸赞、敬佩等2;美也可专指审美对象,在现实中,这一类是被用得稀松平常的。而关于美,又有太多的不同,关于优美、崇高、悲剧、阳刚美、阴柔美等,这些在祁志祥老师的《乐感美学》中做了详尽的述说,这里不做多讨论,重点还是放在所理解的“乐感”上。
从托马斯·阿奎那这句话中:“凡是第一眼就使人愉快的东西才叫作美的”,笔者不甚同意。反过来说,在日常生活话语实践中,“如果一件事物不能给人以美感,那它一定不是美的”,“凡是一眼见到就使人愉快的东西才叫作美的”。那么,美就是能给生命带来快乐、愉悦的感觉,也就是“快感”和“乐感”。这种乐感既包含无害于生命存在的感官快乐,也包含克制有害的感官快乐的精神快乐。可是,在了解乐感美学的基本含义后,有这样一个疑问:美是使人感到愉快的事物或者对象,或产生乐感的性质,那美是不是独立于主体之外的客观存在呢?客人们常常就会将“所指”的对象直接认为美,那在客观事物都不尽相同的情况下,各有千秋,为什么都可以称之为美呢?是不是这些事物,有一个共同的性质,能够被我们称为“美”的共同性质?一直想去找不同事物之间有何联系有何相似,在仔细审视了乐感美学中关于美的价值后,才发现其实所有客观事物能使人感到美的共同性质就是审美主体投射在对象里的“乐感”,这关乎审美主体性的差异,错误的认知差点割裂最本质的联系。所以,人们为什么把“美”这个名词用在“不同的事物”中,因为它们都可以使审美主体感到愉快,或者说给审美主体带来乐感。这是否可以从某些方面解释乐感美学的流动性?
那么,所有能够给审美主体带来乐感的对象都是美的吗?显然不是。毒品、赌博、无节制的游戏、错误的购买欲等,都会使人带来快感,但没有人将其视为“美”。所以对于乐感对象要加上一个限定——对审美主体有益而无害的。美就是应该有正确价值的那部分才能称为美感。关于“价值”,一个机体的生存就是他的价值标准,增进机体生存的就有价值,这样是否可以用功利性这一词来回答?美的功利性第一种是美感对于人生意义,第二种是对象品质对于自身有用或者合乎其目的,获得最多争论的就是对象品质对审美者有用这个观点,引起柏拉图、黑格尔等人的争论。由于美的事物本身有社会功利性,即包含着善的本质属性,所以人们对某一事物做出判断时,不但要求对象合乎真,而且要求合乎善,这就是审美关照中和规律性、目的性的统一。所谓合目的性就是审美标准中的功利性要求。但是,乐感的价值中不一定仅仅包括了正价值,威胁了机体的存在就是无价值了3,对乐感对象的过度追求会伤害机体,危及生命的生存,与美所要求的价值背道而驰,就像现实中一味追寻快感而做出的错误决定。而这一观点,也可上升至乐感的道德层面。
继续讨论什么是有价值的美。在亚里士多德关于艺术对现实世界的模仿,德拉克里特关于世界是原子组成的学说,丹托对于艺术世界的划分中,不断找着现实美和艺术美的关联。在祁志详老师的划分中,将现实美与艺术美(含自然美与人工美)划归为“美的领域”,将形式美与内涵美划归为“美的形态”,将阳刚美和阴柔美划归为“美的风格”4。美是各种生理感觉的快感对象,传统西方美学的观点中,将美直接限定在视听觉当中,但是就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审美实践来看,闻到食物的香味,摸到触感丝滑的丝绸,尝到回味无穷的饮食,都会引起快感,从而引起生理和心理的双重愉悦,可见只局限在视听觉经不起推敲。五觉能够联系到快感,根据生理学的分析,五觉快感的神经机制处于同一层面,五觉有相应的器官联系着物质和欲望,又有相应的中枢联系着认识和判断。通常人们将“美”“善”“真”联系起来时,谈及的是涉及感官愉快的形式美。以科林伍德举的例子来结尾,“当我们谈及一些东西是美的时候,更经常或更准确地讲,是指他们具有某种仅仅迎合我们感官的神妙之处,例如说一块美味的羊肋排或是一种美味的红葡萄酒……”5谈及完了物,之后就关乎于内涵美中的感性形象。现实生活中,人们不仅用“美”称契合五官、令感觉快乐的物质形式,而且用美来指符合理智判断、令心灵快乐、具有真善内涵的感性形象,美即是道德象征、真理的化身;善、真与美呈现出重合性。心灵由理性而美,形容人心灵美、道德的美,是由于一种外在的美好、善良的形象在此。在客观精神说中,或中世纪神学家眼中,“美”的名字为上帝。同样,现实中人们也觉得便利是一种美。休谟说:我们在动物或其他事物上所欣赏的美,大部分都起源于便利和效益的观念。建筑设计的美,考虑到功能与形式的统一;产品设计考量人机工程学和客户需求,提供更加便捷的使用;城市规划中的美,如街道设置和公共空间的坐落为了城市和人们生活的便利;食品的好坏给人们的健康提供便利。“美”同样也和真理相交叉,人们认识客观规律,掌握真理,目的在于驾驭自然,改造世界,为人类自身服务和考量。知识是真理的结晶。人愈是聪慧,掌握的知识就是愈多,因而就愈美。因而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所沉淀的哲学、艺术、科技等知识,对近现代受益良多,不仅仅认为当时的人是“美”的,更是历史的教训,同时在以史为鉴,历史给出的教训使人谦虚以及对真理的接受也同样造就新的“美”。
前面用较大的篇幅讨论了乐感美学的愉悦性以及五感和感性中的理解,思考了引起愉悦的对象,那美关于美感和美的根源究竟是什么?就只关乎于审美主体?李泽厚指出,“‘美是什么’如果问什么是美的事物、美的对象,那么,这基本是审美对象的问题。如果问哪些客观性质、因素构成了对象,这就是审美性质的问题。如果问这些审美性质是为何而来的,美从根源上是如何产生的,这就是美的本质问题了。”6美的原因和美的根源,最终要回到乐感中去寻找,在前文的铺垫下可以得知乐感的发生就是客观对象与主题的契合、协调的关系,对象的美源于适合审美主体之性,“适性”就是人们指称对象为“美”的根本原因和最终根源。
关于主体的适性为美,意味着某种客观对象如果适合审美主题的物种本性,与审美主体的物种本性处于契合协调状态,就会唤起主题的愉快感,从而被这个物种的所有个体普遍认可为美7。我们所见的极光,颜色以及亮度在人眼所接受范围之内,且追逐极光迎合了人类对于自然的敬畏和追逐;所听到的音乐,音乐符号的组合,称之为美妙,有“适音”的要求;关于穹顶的美,是圆形的特殊构造使人感觉这种圆润的情感,高耸、拔地而起的感觉在视觉和心理上给予冲突,感觉到崇高及快感……美看起来就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描述,但是这种属性离开人的感官就无法存在,所以,客观对象美不美,都是要经过人的感官来衡量的。严格来说,客观存在的美,其实都是感觉主题本质力量的内在价值尺度的相对稳定的对象化、物态化。
关于引起主体的愉悦感,还有关于客体和主体同构共感,在格式塔心理学中提到了异质同构,在主体和客体处于同构时,会产生类似于共振共鸣的共感,从而引起愉快的反应。在很多时候,“和谐”这个词能够说明这种情况,客体的物理结构和主体心理结构相契合,会产生道德美、人格美,就是常说的“志趣相投”“志同道合”,同类事物总会去亲近着同类事物,就如“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而在立普斯的移情说中,“审美主体不是对象对立,而是自己就在对象里面”,在关于“和谐”常提及“人化自然”,再走向“物我合一”。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对象的意识就是人的意识,是从对象中认识人,认识自身,人的本质是在对象上面意识自己。就如尼采的怀疑论中所提到的,“当你凝望深渊时,深渊也在凝望着你”8。前文中讲到什么是有价值的美,适性原则也论证了美的价值,即客观对象适合主体的物种本性和习俗个性而美,还衍生、意味着符合主观目的、对人有用的美。主客体间的双向交流,处于一种协调、默契、适合的状态,这就是产生快乐而将审美对象称为“美”的深层原因。
最后再来讨论一下美感构成的心理元素。乐感美学中的美感,只存在愉悦和感觉的成分,前文中关于美感分为了形式美和内涵美,对形式美的感受体现为感觉、情感、表象,对内涵之美的感觉则另外加上想象、联想、理解等。没有想象、联想和理解,美感活动照样可以发生,有感觉和情感因素的存在;有了想象、联想和理解,美感活动可以更加丰富圆满。在文学中,会提起一种修辞手法“通感”,美感活动中感觉的反映常常也会体现为“通感”和“联觉”,是不同感觉之间的交流,罗丹评论维纳斯雕像“抚摸这座像时,几乎会感觉温暖”,杜甫在《春夜喜雨》中“晓看红湿处,花重锦官城”,《春望》中“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这也从侧面回答了美感中不单单只存在视觉和听觉。我们常常会说起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在感觉中积淀着理性认识,于是人的感觉和单纯的理性认识不同,有时可以把握住真理,每个人对于美的判断都不同,可以认知对客观美或丑的客观属性的依据,会表现在生活方式和认识世界的方式上。
美感活动中不仅包含大量鲜活的表象,而且伴随着浮想联翩的想象。想象不是对五官、五觉审美对象的形象的直觉感知,而是运用联想对大脑储存的过去经验的表象回忆以及未曾经历的新的形象的创造9。在审美对象引发的美感活动中,起作用的有时不是直觉表象,而是由想象所引发的“弦外之音”“景外之景”“境外之境”等。想象分为“再造想象”和“创造想象”,“再造想象”是回忆,人们总是对回忆念念不忘,不管回忆是苦涩或是甜蜜。现在的人对经典老歌的喜爱,因为它们代表着华语歌坛那个时期的长盛不衰;“商女不知亡国恨,隔江犹唱后庭花”,对故国的灭亡引申自己怀才不屈的感叹;“人面不知何处去,桃花依旧笑春风”,都城南庄物是人非的场景也是作者对过去的追思。“创造想象”是根据别人描述的形象在自己脑海中加以还原出的形象。“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还有音乐之声所描绘奥地利田园风光。“创造想象”是一个通过人脑再加工的过程,是一个产生新的形象的心理过程,在艺术创作中,对现实生活的再加工,也是一种对于生活表象的再创新。
乐感美学中解释了审美和美的形成、心理等一切关乎于美学活动的概念与分析,解释了美是如何为大多数人所追捧,并且使生活拥有积极意义,解释了美感在生活中是如何引起人们对美的认知。在认识了乐感美学之前,体会不到美是什么,什么样的东西会称之为美,对于美的判断又是什么,美感的分类又是如何。现在这些问题一一被解答,关于乐观美学与生活中其他方面的联系,还要继续探讨,美,不应该只是高高在上的模糊概念。
注释
1 祁志祥.乐感美学的逻辑建构.文艺理论研究[J].2012(3):34页。
2 李泽厚.华夏美学·美学四讲[M].北京:新知三联书店,2017:268-269页。
3 祁志祥.乐感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65页。
4 祁志祥.乐感美学的逻辑建构.文艺理论研究[J].2012(3)。
5 [英]科林伍德.艺术原理.王志元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39页。
6 李泽厚.华夏美学·美学四讲[M].北京:新知三联书店,2017:275页。
7 祁志祥.乐感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63页。
8 [英]威尔杜兰特.蒋剑锋等译.哲学的故事[M].北京:新星出版社,2013:321页。
9 祁志祥.乐感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4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