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7 月5 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通知称,为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立足市场监管职能,指导督促酒类经营者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志,该局起草了《关于酒类经营者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按照公告要求,所有酒类经营者应于2021 年9 月1 日前开展自查并整改到位,依法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2021 年9 月1 日后,对未按规定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的酒类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查处。
公告对监督范围做了明确界定——贵州省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者。酒类经营者,指销售有乙醇含量在0.5%vol 以上饮料的所有各类酒精饮料经营者,包括但不仅限于超市、烟酒店、专卖店、便利店、宾馆、酒楼、西餐厅、餐馆等经营者。